韦森:预算法修订怎能“静悄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7 次 更新时间:2012-07-2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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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进入专栏)  

编者按:一国预算,关系国计民生,而《预算法》修改启动8年多来,各界也倾注关注热情;不过,从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公开征求意见过程来看,无论时间还是讨论,都显得过于“低调”。复旦大学韦森教授呼吁就预算公开更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不仅应该考虑把预算公开征求意见时间适当延长,尤其应把《预算法修正案》全文公布。

2012年7月6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已经公开挂到了中国人大的网站上了。目前正在向全国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至日期为:2012年8月5日。

自2004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预算法》的修订以来,转眼已经8年多了。在这8年多的时间里,财政学界、税法学界、政治学界、经济学界、新闻媒体乃自社会各界,曾对《预算法》的修订发表了大量意见,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在人大财经委和财政部内部,也经历了复杂协商和“博弈”,《预算法修正案》也几易其稿。

现在,预算法修正案到现在总算挂到了全国人大的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然而,蹊跷的是,这次预算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既没有新闻发布会,也没有任何媒体报道。《预算法修正案》的一些修正条文已经放在网上两个星期了,如果你不是全国人大网的常客,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甚至就连当今在中文网络媒体中无所不知、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百度”搜索引擎,竟然也看不到半点有关《预算法修正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任何条目。

结果,预算修法,官员低调,媒体失声,学界噤声,全社会反应冷漠,社会公众似乎失去了对预算修法这件事关中国基本制度和未来经济社会走向头等大事的兴趣。难道全社会全都忘了预算修法这回事?这难道就是负责预算法修订的操作者和有关方面所要有意要达到的效果?

预算法,事关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基本制度,其实质是给政府尤其是财政税收部门所制定的约束和监督其行政行为的制度规则。作为一种行政法规,《预算法》说到底是约束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财税部门官员行政行为的法律,而实质是让各级政府官员在法律规则的正式约束下管好用好纳税人的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中国《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

依此条文,《预算法》也应该是人民代表以宪审定和批准政府财政行为的具体法律准则,而不仅仅是上级财政部门检查和监督下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财税收支行为的法律。这么重要的法律的修订,到了“临门一脚射门”时,却是如此的低调、冷漠和无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当今中国到底怎么了?

了解和跟踪这次预算修法历程的人会知道,虽然这次预算法的修订,之前曾在财政学界、法学界、政治学界和经济学界进行过的广泛的理论讨论,在中国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内部,也经过了极其复杂“博弈”和“协商”,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最后是由政府行政部门主导起草的,而专家学者的参与程度非常低。

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缘故,这次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被静悄悄地放到全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并没有较多地引起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任何关注。这样一来,一个想见的结果可能是:经过一个月征求意见,在全国没有多少人参与、关注和提意见,最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关闭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窗口,很快“上会”顺利通过了。一个法律一旦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且颁布实施,又要经过许多年才能进行下一次修订。

结果,像《预算法》这样事关中国政府体制运作乃至基本政治制度运作的法律,如果不能充分反应现代民主政治的精神,不能适应当今一个有着近五十万万亿GDP总量和十几万亿元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大国的实际经济与政治运作,反而可能会维系和保护现有体制,因而可能不是推进了中国法治民主建设的行程,而可能是很快就成了进一步改革阻碍和障碍。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就预算公开向国内媒体进行广泛说明和宣传,吁请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这难得的公开征求意见,热烈提出修改意见。(2)可否考虑把预算公开征求意见时间适当延长?(3)为了方便公众参与预算修法的修订,能否把《预算法修正案》全文挂在人大的网上让全社会公开讨论,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仅仅把部分修改条文挂在网上?

我们也呼吁财政学界、法学界、政治学界、经济学界、工商界、媒体界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全国人大法工委就《预算法修正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件事。预算修法,事关中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事关中国经济社会未来走向,事关中国的长期繁荣兴盛。“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让我们群策群力、直言不讳地对预算法修正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尽可能修订出一个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精神的预算法献策和建言,为实现2004年《宪法》为中国所设定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共同努力。来源: 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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