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守晔:历时八年的重要司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1 次 更新时间:2012-07-17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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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守晔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因此,此次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为体现民意,服务大局,助推法律,应对危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合同法解释(二)出台的背景

1、形势背景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总的来看,国际金融动荡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世界经济也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受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扩散和蔓延的冲击与影响,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

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所面临的经济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以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重点,努力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王胜俊院长在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大会上要求必须突出司法服务的重点。要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全面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对某一时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案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对策。当前首要任务是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要深入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有效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等,要进行细化研究,实行分类指导。前不久,他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起草研究工作历时8年的重要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第二季度的工作要点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合同法颁布之初,对《合同法》实施的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经过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因此,此次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2、起草指导思想

《合同法》解释(二)自2000年初开始起草,始终坚持解释的如下指导思想:

(1)注重解释的合法性。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合同法》解释(二)以合法性为基本前提,同时重视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视增强司法解释的效果,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多做调解、协调、和解工作,努力争取案结事了。

(2)注重解释的实践性。问题源于司法实践、解释运用服务于实践。《合同法》解释(二)问题设定均来自实践,来自高级人民法院,来自社会各界。解释(送审稿)注重设定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意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吸收以往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成果。避免条文抽象、笼统、原则,力求严谨、明确、具体可行。

(3)注重解释的理论性。以合同法原理为指导,注意吸收最新的法学理论成果,同时密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注意理论的创新,同时避免有立法性质的或者过于超前的内容。

(4)注重解释的同一性。在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当前的实际出发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注意吸收国外立法例和判例之精华,参照国际公约,譬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兼顾国际惯例,譬如《国际商事通则》等。

(5)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尽可能避免立法性内容,尽可能地避免创设规范性质的条款。避免大而全,强调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司法性和务实性。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特点

1、发扬司法民主充分吸收民意

在内容上,在司法解释的整个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注意民意沟通,充分体现了民主性。

为了增强司法解释的针对性,起草工作小组除了在参与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注意搜集立法遗留或者遗漏的问题以外,1999年9月、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以法办(1999)186号通知和法研[1999]118号通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实施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关问题材料。在归纳、概括各高级人民法院所提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对确有解释必要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并于1999年11月起草出试拟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00年第一号《关于春节以前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的要求,起草工作小组持关于合同法解释(二)(试拟稿),先后征求了海南、广东、云南三省地方人民法院、银行、学者及有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山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有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北京律师协会部分律师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总行法律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江苏、江西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北京市三级法院审判人员的意见,国家法官学院院长班部分学员的意见,王家福、、江平、梁慧星、王利明等学者的论证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广泛吸收民意。譬如曾经听取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部分律师的意见。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则是来源于河北省一位律师的建议。该建议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而且有规定的必要性,我们把这些来自民间的建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吸收,体现了司法解释的民主性与人民性。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也是根据一个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一位律师的建议拟定的条款。

2、坚持能动司法维护交易安全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金融危机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少都转化为各类诉讼纠纷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方面,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主要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现实需求表明,积极的司法治理政策是支持政府实施应对危机各项战略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甚至实体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形势下,司法审判在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稳定运行方面的职能作用更显重要。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19.07%,合同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的数量的54.20%以上。今年1-3月,四川省全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飙升,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与2008年比上升30.1%。

3、坚持解释语言大众化

在不会产生歧义的前提下,尽可能通俗易懂,言简意赅。对于人民法院工作来说,人民群众永远是第一位的。司法解释既有为审判人员裁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的作用,也有宣传法律、教育群众的意义。加强民意沟通,只能运用人民群众容易理解、便于理解、听得清楚、看得明白的语言。这也是司法解释工作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的具体体现。譬如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这里用“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代替“有合意的”,第五条用“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代替“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捺手印的”。

三、解释主要内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涉及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共计30个条文。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解释。综观此次司法解释,彰显了司法解释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及时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成果和成熟的理论,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几个“亮点”。

1、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于合同成立后怠于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的结果,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此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于此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其自行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尽可能地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相对方请求赔偿。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或者登记始生效的合同数量已经大大减少,仍有相当数量的合同需要批准或者登记生效。在合同成立以后,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去或者拖延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往往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但由于合同未生效,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缔约过失的规定,列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维护合同效力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譬如,对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宽认定,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体承认,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作了限缩型解释,对格式条款无效的从严掌握。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

3、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2009年3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会”精神,更加重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继续坚持调解工作合法、自愿原则,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愿;要继续规范裁量权的行使,继续推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强化二审和再审的纠错功能。

根据上述要求,司法解释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方面,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其主要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目前,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绝大部分国家民法典中均有规定,并被判例所运用。因此,该制度是在认真、细致的调研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被吸收进此次司法解释的。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情况层出不穷,如“非典事件”。因此,因为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全球金融风暴也验证了我们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预见性。而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解释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必须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要求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总之,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工作遇到的严峻挑战和考验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期待,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

出处:《法制资讯》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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