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泽渊:发乎其心存乎其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刍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2 次 更新时间:2012-07-05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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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泽渊  

6月12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汇报会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读本》首发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对深入推进教育实践活动提出明确要求。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就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国法院系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强化文化引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为深刻领会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本版特辟专栏——“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论坛”,约请知名学者和法官对此展开深入阐述,引导广大法院干警真正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字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广大政法干警创造并实践着自己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的核心价值观。它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构成部分,又自成一体,成为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法干警身上以及政法实际工作中的体现,是政法干警价值观的政治性、伦理性与法律性的统一,是政法干警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和基本操守四位一体的凝练与概括。

一、忠诚:关于政治本色的基本要求

忠诚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关于政治本色的基本要求。忠诚意指真心诚意,尽心竭力,不怀二心。其近义词有忠实、竭诚、真诚、甘心、忠心、忠贞等,反义词则是背叛、叛变、狡诈、狡猾、不忠等。就“忠”来说,为尽心竭力,忠诚无私之意。《说文·心部》解释:“忠,敬也,尽心曰忠。”就“诚”来说,为真心诚意、真实、恭敬之意。《说文·心部》解释说,“诚,信也。”朱熹也曾分别解释过“忠”与“诚”,他说,“尽己之谓忠”,“诚者,真实无妄之谓”。从中,我们不难想见其所理解的“忠诚”之意。

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与伦理美德的展现。忠诚既是一种品德,也是一种美德。在我国现时代的政法工作中,就是指政法干警对人民利益的忠诚,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对宪法法律的忠诚。它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价值观上的体现,也是这三个方面要求的具体化。忠诚是政法干警政治本色与职业品德的展示。“忠诚”中诸多方面的内容,是一个统一整体。忠诚于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是政法干警的政治品质;忠诚于宪法法律则是政法干警的职业伦理。政治品质并不是空洞的,它需要通过职业伦理得以体现。不同职业的社会成员,可以也应该通过自己的职业伦理来展现自己的政治品质。因此,我们不能离开职业伦理来奢谈政治品质。作为政法干警来说,政治品质是首要的,职业伦理是主要的;政治品质是根本的,职业伦理是基本的。

法律是政法干警是否忠诚的衡量标准。就“忠诚”来说,“忠”是“在心之中”,这个“中”是“不偏不倚、正得其宜”之“中”,不是简单的一个“位置”概念,它需要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或者尺度。就政法干警来说,要判断其是否居心之中,就是看是否忠于法律,是否通过对于法律的忠诚,实现其对党、对人民的忠诚。就“诚”来说,我理解,有“言必行,行必果,果如其然”之意。对于政法干警来说,判断其是否“果如其然”,法律就是“然”的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所以,忠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中介和直接对象。法律是判断忠诚与否的根本标准。

忠诚法律就是忠诚党的事业,忠诚人民利益。法官以法律为上司是否意味着法官可以不顾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呢?恰恰不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是人民利益的反映,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这个意志又是在党的领导下集中起来,上升为法律的。人民的意志实现、利益保障,党的事业的推进,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法律包括法官的执法活动而得以实现的。我们的法律既以人民利益为基础,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表现。实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正是党的事业所系,因此,政法干警坚持法律至上,并不违背其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忠诚,更是其政治忠诚的法律展现。

二、为民:居于宗旨理念的地位

“为民”在政法干警的整个核心价值观中,居于宗旨理念的地位。它指明了政法干警工作的直接服务对象。人民至上,为人民服务是一切民主政权的根本原则,更是人民民主的首要要求。人民大众是否切实地当家做主,国家权力是否真正地以人民为依归,公务人员是否真实地以人民利益为宗旨,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区别。在我国,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的“为民”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政权本质、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中国政法机关性质与职责的重要体现,是核心价值观中的宗旨理念。广大政法干警要树立宗旨意识和服务观念,始终保障各阶层、各领域人民群众包括自然人、法人乃至相关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政法干警的“为民”包含着立身为民和执法为民的两个方面。立身为民是指政法干警立身于“政法干警”的身份、职责,作为社会管理者,政法干部也是社会的服务者。我们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调正自己的心态、校正自己的行为。为民,从执法工作来看,也就是要执法为民。行政执法、司法以及司法行政等各项执法工作,都必须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为民”中的“民”首先是“人民”的含义。但是“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如果仅仅止于此,就可能失之于过于抽象而难以落实。所以执法为民的“民”还必须深入至社会的个体及其整体,包括个人以及由个人结合而成的民众,甚至是诉讼参与人。

政法干警的“为民”应体现在自己的政法工作之中。广义的为民包括为人民、为公民、为民众、为社会等广泛的含义。在政法工作中,则具体表现为原告、被告等相关的诉讼当事人,行政执法中的相对人,等等。政法干警必须在每一个法律事务处理,每一个案件办理中,针对各个当事人、相对人等具体的服务对象,表现出服务的精神,作出具体的服务行为。即使面对罪犯,也应尊重其人权,保障其权益。

三、公正:政法干警的价值目标

公正是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崇高理想,更是政法干警的价值目标。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是目标性的要求。它是政法干警现实而又崇高的理想,是其心与行的统一。要达成公正,首先要依赖于公正的法律制度,有了公正的法律制度之后,执法包括司法才能成为确保公正得以实现的路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设计都必须以公正为首先的目标。然而仅有宏观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公正必须体现在具体的制度与机制设计之中。在我国的立法上必须首先体现社会公正的要求,使公正成为立法终极而又现实的目标。其次,我们的执法包括司法的制度与机制设计也必须体现公正的要求,并确实能为实现公正提供具体而现实的程序与方法。政法干警在执法中的巨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必须坚守公正的价值目标。具体说来,在查明案件事实,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中,都必须坚持以公正为根本指针。执法包括司法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必须体现公正的要求,成为实现公正的路径与保障。

公正必须依靠政法干警的实际行动才能得以现实。一般说来,法律如果能够被自觉遵守,就不会产生社会矛盾纠纷。一旦法律被违反,政法干警的公正处置就变得必不可少或者异常重要。政法干警是执法包括司法的主体,他们对于公正的态度以及是否能够坚持公正,就不可被忽视,并必须受重视。如果没有他们的公正,当事人就无法获得公正,相关的矛盾纠纷就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也就没有社会的持久和谐与长期稳定。政法干警的行为公正是实现公正的直接动力和根本标志,是实现公正价值追求的具体实践。

公正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警队伍。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公正对广大政法干警提出了极高的心理要求、行为要求、结果要求和评价要求。公正作为核心价值中的目标,有时是随处可见、唾手可得,有时则是高不可攀、遥不可及。为此政法干警必须具有相当的知识、素质、能力和修养。为此,政法干警就肩负着使自己不断进取、不断提升、不断完善的修身使命。高素质的政法干警队伍,是公正得以实现的前提与动力。

四、廉洁:属于基本操守的范畴

“廉洁”属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基本操守的范畴。廉洁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更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从应然的意义上讲,只有为政廉洁,公职人员才能无愧于民众的重托与期盼。就政法干警来说,廉洁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它首先是由政法干警的工作性质、职责、使命所决定的。廉洁是忠诚、为民、公正三大价值目标的道德保障,也是主体的自身基础。如果政法干警不能做到廉洁,所有的忠诚、为民、公正都将成为空谈,冤假错案就无法避免,社会的公正将因廉洁的丧失而难以获得,即使有所成就也难免在各种诱惑面前功亏一篑。

廉洁要依赖政法干警的主体自觉。任何廉洁都是特定权力主体的廉洁。特定主体的个体状况对于其行为具有根本的决定意义。廉洁表现了政法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切地说更直接地表明了他们的金钱观、财富观。能否廉洁,廉洁的程度,表现了政法干警的自律水平和他律成效。在自律和他律之间,自律是基础,他律是条件;自律是内在的,他律是外在的;自律是根本的,他律是必要的。只有将自律与他律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廉洁才能得到政法干警的内心确信和外在坚守。

廉洁要借助于必要的制度机制。从宏观方面来说,要保障廉洁,必须要有民主与监督的制度机制,民主是根治腐败的第一良方,监督则是确保廉洁的重要手段。没有民主和监督就无法实现更无法保持廉洁。但是并不是说有了民主与监督,就一定能确保廉洁。因为,对于任何特定主体的廉洁要求,都必须以保障其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作为前提。对于政法干警来说,适度的薪酬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从政法干警自身来说,当然不宜强调薪酬一定要多高。薪酬的高度也不是政法干警廉洁与否的理由。但是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制度设计来说,则必须保证政法干警的素质、劳动、尊严得到足够的社会尊重与承认。忽视或者藐视必要的薪酬待遇,没有必要的物质保证,我们就会陷入假大空的观念迷雾之中。在漠视政法干警个人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伤害多数政法干警的积极性,廉洁也必然成为困难。片面的思想政治宣传,难免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对此,我们必须具有唯物主义的理性、冷静与明智,以可能而有效的待遇保证为基础,提出廉洁要求并确保廉政。

五、四位一体,缺一不可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字,四位一体,共同构成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体系。之所以认为这是一个价值观整体,是因为:

第一,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各具自己的重要内涵,缺一不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四个元素,忠诚所强调的是政治本色,为民所强调的是宗旨理念,公正所强调的是价值追求,廉洁所强调的是基本操守,每个元素具有自己的特定内涵。它们任何一个元素都不可以被忽略,并共同构成一个统一整体。没有忠诚,政法干警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政治前提,就无法对人民、对党、对法律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政法干警政治本色的丧失就等于自我的失落,必然在根本上否定政法干警的本质。为民,指出了我们一切工作的宗旨。没有切实的为民宗旨,政法干警就失去了服务的方向。公正是政法干警从事政法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其保持内心宁静、无愧无悔的心理依据。公正执法是法律公正的现实化,更是政法干警良知的外化。廉洁,是政法干警清廉执法的保证,是社会对其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没有廉洁,政法干警就会走向腐败,败坏法治,失去应有的社会声誉。

第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相互作用,彼此互动,牵一发而动全身。忠诚是品德统帅,是政治主导,是首要的前提,它决定着其他三者的方向。为民,是忠诚的具体表现,也是忠诚的服务主体与公正的评价主体之所系,还是廉洁的宗旨所指。公正,体现着其他三者的价值诉求,也是最终赢得社会尊重并能承受历史考验的神圣目标。廉洁是前三者的保证,没有廉洁作为保证,忠诚、为民、公正都只是虚假的噱头,徒具口号的外表,口惠而实不至。

第三,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子系统,是对政法干警的价值观的具体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宏大的整体,它由众多的子系统构成,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即是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与之相并列的还有公务员价值观、教育工作者价值观、科技工作者价值观,等等。就政法干警的价值观来说,是一个相对独立而又特别重要的分支。这是由政法干警在政法工作上的重大作用决定的,也是由政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影响力所决定的。作为政法干警必须牢记并坚守核心价值观,将其落实到自己日常的实际工作中,使自己沉浸其中,发乎其心,存乎其行。我们要使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体现在每个政法干警身上,体现在政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与方面。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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