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谈谈现代法制观(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3 次 更新时间:2012-07-0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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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 (进入专栏)  

三、非暴力主义

人的行为方式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暴力方式,一种则是非暴力方式。毫无疑问,绝大多数人都认为非暴力方式是文明的、是进步的;而暴力方式粗鲁、野蛮、残酷,不仅伤人,最后也害己,并且威胁社会安全,为人所不齿。毫无疑问,现代法制观是崇尚非暴力主义。

暴力行为依其程度从轻到重,可以分为六级:

第一级是打架斗殴。一句话不对劲,就动手挥拳,行凶打人。

第二级是针对个别人的暗杀行为,如暗中派人杀害不同意见者,杀害政敌,消灭政治对手。例如,1934年苏联共产党十七次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委员会发现一千多名代表手中的选票有近三百张没有投给斯大林,而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列宁格勒州委书记基洛夫只丢失了三张选票。当时斯大林搞“肃反”扩大化很不得人心,基洛夫认为不能这样干,他保护了很多干部,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威信很高。这就像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周恩来尽自己的力量保护了不少干部,当然就得到了干部和老百姓的称赞。监票委员会赶快向斯大林汇报投票的情况,斯大林说:你们就宣布我和基洛夫都是只少三票吧。“真相”被掩盖了。在中央委员会选举总书记时,有人提出由基洛夫担任总书记,基洛夫当时没有思想准备,说还是斯大林当总书记好。苏共十七大结束后不久,基洛夫就被暗杀了,再不久暗杀基洛夫的凶手又被暗杀了,紧接着,暗杀基洛夫的凶手的那个凶手也被暗杀了。根据许多历史学家的调查分析,这一系列暗杀行动的幕后策划人就是斯大林。随即,斯大林又以追查暗杀基洛夫凶手的名义,逮捕了基洛夫所有的亲戚、战友,最后把他的所有部下都干掉了。可见针对特定人的政治暗杀这种暴力行为有多么可怕。包括人们所熟知的苏联大文学家高尔基,也是在斯大林时期被暗杀的。

第三级是挑动群众,制造体罚和折磨,置政敌于死地。这种暴力行为比针对个别人的暗杀行为更加卑鄙,更加恶劣,因为它往往披着一件合法的外衣,而且涉及面又很广。我国“文化大革命”就是这种暴力行为的典型。毛泽东通过八次接见红卫兵和发布各种各样的所谓“最高指示”,假借人民群众的热情,挑动群众批斗“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批斗知识分子,以达到把所有与他有不同见解的人消灭干净的目的。在中国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之中,体罚、折磨、武斗、打人致死,遍布全国;下跪、弯腰、喷气式、私设公堂、刑讯逼供,随处可见——红色恐怖笼罩神州大地。

当时江西宜春地区有个挨批斗的人死了,革命委员会说他是畏罪自杀。可具体是怎么自杀的,医生检查了一阵,找不出死因,就草草地把他埋了。好多年以后,那个地方搞基建,把这个人的坟刨开了,尸体成了白骨,人们才发现他头盖骨上被钉了两个钉子。这下就清楚了,原来当时造反派是用钉子从他的头上砸下去把他害死的,因为有头发的遮掩,所以当时没有检查出来——多么残酷啊!

即使是德高望重的朱德总司令,在“文化大革命”中,住在中南海里也不得安生。他英雄一世,叱咤疆场,令日本鬼子和国民党上下闻风丧胆,可是这时中央警卫局的领导人却责令他去看大字报。可以肯定地说,没有毛泽东的指示,此人绝不敢如此放肆。朱总司令拄着手杖,步履沉重地从一张又一张大字报前走过,当他看到红司令变成了“黑司令”,还打着红叉叉,他的手在发抖,腿在发抖,全身在发抖,连睫毛都在发抖!在1959年庐山会议,朱总司令为被残酷斗争的彭德怀打抱不平时,曾针对毛泽东说:“谁还相信我们曾经几十年在一个锅里吃过饭啰!”

“文化大革命”有一句很时髦的话,叫做“好人打坏人——活该;坏人打坏人——狗咬狗;好人打好人——误会;坏人打好人——锻炼”。总之,打人多半是好事!因此,整个“文化大革命”暴力盛行,全国上下打得一塌糊涂,从中央打到地方,从国家主席打到老百姓。

“文化大革命”中到底整死了多少人,至今没有拿出一个准确的数字,似乎还在回避,不愿彻底反省。如果不彻底反省“文化大革命”,中国就不能最终与这种令人发指的暴力行为划清界限,“文化大革命”的重演就不是不可能的!

第四级是局部军事行动,如派出军事小分队公开挑衅,派一支部队去袭击一些特定的人,这比针对个别人的暗杀更猖狂,比挑动群众、制造体罚和折磨、置政敌于死地的规模更大,是堂而皇之的军事行动。

第五级是战争,以较大规模的军事力量宣战,既可能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也可能是国家内部的内战。

第六级是针对大量无辜者的恐怖主义活动。

恐怖主义活动是最残酷的暴力行为,其危害程度大大超过其他暴力方式。暗杀是针对个别的具体对象,对谁有仇杀谁,至少还是有目标的;战争总还是有个规矩,是军人对军人,是武力对武力,并非针对和平居民;即使伤及无辜,也不是有意而为。可是,恐怖主义活动则是以大量杀害无辜者为目标的暴力行为,疯狂施暴,甚至连施暴手段本身都是极其残忍的方式,如人体炸弹等。在美国发生的“9.11”事件,是典型的恐怖主义行为,其残酷性远远超过了战争。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实际上是暴力革命论。马克思曾提到过暴力是孕育新社会的产婆,他认为那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的一种特殊手段,是有条件限制的。但是,到了列宁的理论里,暴力就被绝对化了。他在《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一文中说:“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釆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218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然而,历史告诉人们的是,使用暴力的结局往往是令人失望的。历朝历代的农民暴动是这样,近现代用暴力建立的政权基本上也是如此。依赖杀气腾腾、血流成河建立起来的政权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几乎只是幻想。靠暴力成功者往往首先给自己论功行赏,然后再争权夺利,互相厮杀,以暴易暴,通过暴力去高度集权,结果民主没有了,祥和没有了,社会可能再次酝酿着新一轮暴力革命,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珍惜生命,保障人类安全,就必须反对恐怖主义,而反对恐怖主义,则必须清算崇尚暴力的理论。崇尚暴力的理论最为常见的观点有:

——只要目标伟大,可以不择手段。

最近几年,有一个“超限战”的理论,认为所有暴力手段都是合法的。我们当然不能赞成这个理论。难道为了实现所谓“伟大”的胜利,就可以水井下药,河流投毒,毒化空气,釆用人体炸弹毁灭生命、使用生物武器涂炭生灵吗!战争也还是要有个最起码的规矩、最基本的规则的。

——阶级斗争,你死我活。

真正的社会变革是依赖于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方式来实现的,是以非暴力形式来进行的。你死我活的暴力革命只能达到政权易手的目的,并不能改变生产关系,并不能改变社会结构,并不会带来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建立。

——马克思主义就是造反有理。

这句话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曲解。造反在本质上是破坏,而不是建设。所谓“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结果“破”倒是“破”得一塌糊涂,“立”却不知被抛到哪里去了。中国“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就是“造反有理”的典型杰作,结果令人发指。

正因为如此,亿万公民普遍赞赏非暴力行为,反对暴力主义,坚守和平解决社会问题的底线。这是现代法制观的又一重要内容。我们大声疾呼,全社会开展非暴力主义的宣传教育,广为普及非暴力主义的思想,而且要从幼儿园的娃娃就开始普及。现在有些幼儿园,教娃娃们玩的是“军事游戏”,稚嫩的小手端着“机关枪”,互相打得个不可开交,心灵自小就遭到了暴力主义的熏染和毒害,这是很糟糕的事情。在这种氛围中长大的孩子,在心理上很难逃脱崇尚暴力、恐怖主义的阴影。我们应当对孩子从小培养良好的心态,逐渐树立起非暴力主义的意识,养成和平友爱的待人处事习惯。人类已经进入了21世纪,应当尽最大努力让非暴力主义深入人心,从“根”上刨掉崇尚暴力的种子。对暴力主义熟视无睹的人,难免有一天暴力会降临其身,到那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非暴力主义,也不是不分任何情况一概拒绝使用武力。当现场有人以暴力作案或正在杀人,不把他的凶器夺下来便将造成伤亡时,就得使用武力把他制服。一旦制服以后,不能再使用武力了,就应当进入司法程序去处理。

四、依法办事

所谓依法办事,不仅老百姓要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要依法办事。公民在法律不禁止的领域内活动,不受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的干扰,自己也决不干扰别人这样的活动;对于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所有当事人对最终司法裁判的结果,都要认真执行。

1、 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

依法办事,首先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不能超越法律。在此,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不管是政府、政党、高官,都必须如此。有些特殊部门、特殊人物强调情况特殊可以不守法,将法律束之高阁,这本身就是违法。其实法律既要管一般情况,又要管特殊情况。否则,谁都可以找个特殊借口去违法,法律就没有意义了。

依法办事,第二要求作为政治行为人的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必须率先严格尊重法律和执行法律。因为,公务机构如政府在实施公务时的违法行为,有很强的示范作用,会导致违法行为蔓延、泛滥,造成社会的其他组织、机关、个人以各种各样的借口去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多次发出通知,严格禁止在执行死刑时将犯人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的非人道主义作法。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3年6月竣工的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女性罪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全国首次大胆设计使用了通透式金属监狱围墙,一改传统监狱都是水泥高墙封闭的形象,并且使用浅黄色作为狱内建筑物的主色调;对卫生间、浴室等特殊场所,均釆用磨砂玻璃门窗,使罪犯在这些特殊场所活动时,监控中呈现动画式、剪影式影像,既保证了监管安全,又保护了罪犯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司法机构的这些作法,显然是现代法制观念增强的表现。

2、质疑“双规”

现在人们特别痛恨腐败,痛恨贪官污吏,为遏制腐败和打击贪官污吏,中共中央纪检委釆取了一种叫做“双规”的措施,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交待。应当看到,釆用这一措施以来,确实处理了一些贪官污吏,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里必须指出:“双规”措施是把“双规”对象隔离起来,不许回家,不许与外界联系,实际上是变相拘禁,剥夺人身自由。变相拘禁的作法,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管“双规”是谁制定的,也不管制定“双规”的初衷有多么好,而问题在于这种行为与现代法制是背道而驰的。

发现腐败贪污的嫌疑,合法的做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么拘留,要么逮捕。拘留或逮捕,一是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批准手续,二是有时间的规定,三是由法定实施主体执行。而所谓“双规”,与此三条任何一条都不符合,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因此,“双规”措施决不可再继续实施下去了,应当严格遵循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程序来打击和制裁贪官污吏。

用“双规”处理腐败,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现在中国的预审工作水平较低,预审工作较为薄弱,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只好先把他封闭起来,隔离起来,然后再去找证据。取消“双规”,严格依法办事,这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掌握了证据何必还要“双规”呢,该拘留就拘留,该逮捕就逮捕。

还要顺便说一下,即使“双规”只针对党内的贪污腐败嫌疑人,也是非法的。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享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党的组织没有权力剥夺他的公民权利;第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从党内最低的纪律处分到最高的纪律处分,都没有“双规”的地位。

“双规”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应当立即取消。

五、公民参政议政

1、参政议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参政议政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绝不是谁对公民的“恩赐”,公民完全用不着为此向谁感恩戴德;而国家机关则有义务尽最大可能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便利条件,这是现代法制国家的一个普遍要求。

有人说,如今谁还会关心政治?市场经济,赚钱为大!其实生存与自由是人的基本需求,也是政治产生的根本原因。在现实生活中,政治与每个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息息相关的。政治冷淡主义盛行,恰恰说明整个社会给公民提供的参政议政条件不足、机会不够。在封建恐怖气氛下,崇尚“莫谈国事”;而在一个健康的社会,在一个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议政的人是不会少的。有了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空间,就会有更多的公民积极参政议政。

2、公开化激发公民议政热情

有价值的历史镜头,往往会长留于民间。至今不少人还津津乐道多年前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时的电视实况报道所带来的强烈反响。那是1986年9月26日的夜晚,当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特别节目传遍三山五岳、天南海北时,中国亿万公民第一次在电视机前“旁听”了国家立法机关的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唇枪舌剑,精彩的场面和激烈的辩论,猛然激发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有的观众在观看电视时情不自禁地脱口而出:“像这样下去,中国的繁荣富强一定大有希望!”更多的公民在“旁听”之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挥笔疾书,致函电视台和国家有关部门,赞扬国家立法机关工作的公开化缩短了普通公民与人民代表的距离,提供了公民评说国家大事的机会。

让我们一起来感受感受当时老百姓参政议政的热情吧:

——我看了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企业破产法的电视特别节目,心情十分激动。电视屏幕上振奋人心的场面似乎把我们带入了北京人民大会堂。(王殿尊,河北)

——这是我看电视以来感受最好的一次,十分振奋,好像我自己到了北京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样。在国家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在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上,通过各种方式让人民充分了解,这对国家对人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决不可低估其作用。(何镇浪,河南)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让“人民做主”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让人民真正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马亚强,北京)

——昨夜的电视特别节目特别激动人心,仿佛我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发言一样。今天早上一上班,几个科室的同志都在热烈地讨论特别节目。电视台的报道紧紧抓住了群众最感兴趣的内容,把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充分地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真正起到了传播媒介的作用,把全国人民与国家政治生活直接地联系起来了。(梁大同,江苏)

——我们不禁拍案叫好。这种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辩论纪实报道出来的电视节目,使人民比较直观地了解国家的立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对立法过程的神秘感和不信任感。(曾常青,重庆)

——中央电视台的特别节目不仅使全国亿万观众看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们的形象,而且听到了他们的肺腑之声,让老百姓直接听到了不少委员较为完整的主题发言,知道他们的确是在认真研究问题。(连跃,北京)

——我们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企业破产法的热烈讨论,是从职工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我们的心声。这是我有生以来首次看到听到人大常委会讨论国家大事的实况,我们从中看到了希望,坚定了改革的信心。国家的一切法律都是这样经过实际考察、反复研究讨论后制定而成的话,那人民代表就不愧为我们人民的代表。(高锦如等四位职工,河北)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破产法的电视节目播出后,第二天一上班大家就围绕企业破产法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把大家的心紧紧地拢到一起了。(齐子贵,吉林)

——我认为企业破产法是需要的,必须依法淘汰那些对社会没有贡献反而有影响的企业。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推动企业改革,而且还会促进其他许多方面的改革。(张世群,江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确立这样一个制度:除讨论部分外交问题、国防问题,作为特例经过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可以宣布举行秘密会议以外,所有正式会议一律公开举行。其方法是,邀请国内主要新闻单位派记者驻会,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会议作现场实况直播。届时虽然一部分忙于自身工作的人可能无暇收听收看,但凡是有时间、有兴趣的公民,都能得到旁听会议的机会。此外,各新闻单位还可以对会议不同的侧面作形式多样的报道。这样做,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并不困难,同时也可以避免大的政治风险。人民群众经常旁听全国人大的会议不但不会妨碍,而且还会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有领导地稳步前进。(王思,北京)

3、院外活动 参政之路

所谓院外活动,是指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思想观点的公民在议院外边或在议会会场外,对议员进行游说,以自己的主张去影响议员的活动,藉以促成或阻止某项法律的通过。这种院外游说活动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各国法律对此予以承认和保护。许多政治学家也把院外活动看成是现代法制条件下政治行为文明的一种表现,认为热心从事院外活动的公民是院外活动家,他们所做的院外活动,增加了民意民心的政治表达机会,体现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

中国过去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活动不充分,院外活动也就无从谈起。人们有什么意见和要求,习惯于找党委、找政府,很少找人大,更少想到去影响人大的立法。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院外活动发挥了很好的参政作用。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曹思源为制定破产法的动议找到全国人大代表面谈,并征集到足够数量的人大代表签名,成功地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制定破产法的议案;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草案期间,曹思源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位委员寄送了一本小册子《谈谈企业破产法》,之后又以该书作者身份,给所有常委委员打电话进行游说;1987年3月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曹思源再次征集了三十二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向大会提交了建立人大旁听制的议案。对于这些以公民个人身份所做的工作,《中国青年报》1988年7月16日头版作了综合报道,题为:《中国的“院外活动家”》。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而院外活动也必将成为公民参政议政的一条很好的渠道。今天的中国,应当为院外活动正名,让更多关心国家大事的热心公民名正言顺地进行院外活动。人民代表既然有责任代表民意,就应当欢迎选民向他们进行院外游说,表达意见。这种院外活动是切实加强选民与人民代表的联系,便利公民参政议政,促进会内会外结合,促进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履行国家立法机关职责的有效形式,既无风险又合理合法,应当积极提倡,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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