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谈谈现代法制观(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3 次 更新时间:2012-06-2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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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 (进入专栏)  

现代法制观念内容十分丰富,限于时间和篇幅,这里只谈以下五个方面,欢迎批评指正。

一、公民是国家主人的观念

公民与公仆的观念,是现代法制观念的重要内容。与此相对立的陈腐观念是“臣民”与“君主”。“臣民”是“君主”的奴仆,“臣民”没有任何权利,有的只是无限的义务,对“君主”尽忠效劳。

公民是什么?公民是有自己明确的权利,既能担当起责任,又能履行义务的现代社会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从哪里来的呢?不是“君主”钦定的,而是国家的全体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自己确立的。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是什么?是“公民权利高于一切”、“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和“主权在民”。

1、以权利为中心还是以义务为中心?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标明了公民二十多项权利,如在法律上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劳动权,休息权,救济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控告权和获得赔偿权等等;规定的义务只有几项,即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这里权利与义务的项数不对等,恰恰是正确的。

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有一种传统的错误认识,以为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两者彼此同在,有一项权利,就必有一项义务相对应。所以,你要享有多少权利,首先就得承担起多少义务。

实际上,按照现代法制观,人的权利是与生倶来的,也可以说是“天赋”的,是本源的;义务只是派生的,只是在某些时候,需要承担一些义务。两者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尤其要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始终都只是权利,它本身并不以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

这里不妨打个比方来说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我们想想看,当一个婴儿从娘胎里来到人间时,他会不会双手举着一块“金字招牌”,上面写着:我拥护妈妈、我拥护爸爸,或者我拥护社会主义、我反对资本主义。如果他不尽这样的义务,他就没有生存的权利吗?这当然是绝不可能的。任何一个婴儿都没有义务,只有权利——他一来到人间,“哇”地一声就哭出来了,因为他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这是天生的权利;饿了,他要在妈妈的怀里吃奶;长大点儿了,光吃奶就不够,还得吃饭吃菜;再长大点儿,他要说话,要读书,要写字,要和小朋友们一块儿玩……这些都是他的权利,快乐地生存和健康地成长的权利,而没有一丁点儿义务,也不存在任何一项可以与他的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长大了,成人了,他要谈恋爱,要结婚成家,这仍然是他的权利。当然,从这时候开始有了一些义务——关怀爱人,关心家庭,孝敬父母——义务只是实现某些权利时所派生的责任;他走进了社会,他要去投票,选择能够代表他的意愿的人当人民代表,选择他满意的人出任公职,这也不存在什么对应的义务,选举是他的权利,他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以人权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打造宪法,构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常关系。不再是老百姓为国家权力为官员权力而存在;恰恰相反,是国家权力和所有的公职人员为实现公民权利而存在。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准则和最高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或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我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存在的价值,在于为君尽义务,子存在的价值,也在于为父尽义务。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悲剧,在中国上演了几千年。

1970年发到全国城乡基层单位和全国人民手中的宪法修改草案,史无前例地规定:“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第二十六条),成了轰动全球的大笑话。

1975年的宪法,笑话虽有所收敛,但仍然是个大笑话。在这部宪法里,公民的权利被“高度浓缩”,公民的义务更被“极度扩展”——那部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本是公民的自主性选择,在这里居然变成了强制性的义务!如此荒谬的规定一出,宪法中公民的其它任何权利还有什么真实的意义?还有什么实现的可能性呢?

可见,以义务为中心的法制观念实际上就是封建专制观念,与现代法制观念和宪政民主制度背道而驰。幸亏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剔除了上述荒谬,比较科学地表述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此基础上,中国的法制建设才有了可观的进步。

2、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一条文字较长,可以简括为公民的监督控告权,包括监督权与控告权两层意思。监督权表现为公民关心公仆的工作,有权主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针对公仆工作中的失误提出批评性的意见;控告权则表现为,当公仆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公民作为受害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下面我们就分这两层意思来谈。

我国历来崇尚“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关心国家大事,积极针砭时弊,提出批评建议,是有责任心的公民的光荣传统。过去在陕甘宁边区,就有开明绅士李鼎铭先生提出“精名简政”的建议,被共产党和八路军釆纳;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破产法的制定、职工失业救济制度的设立、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人权写进宪法等等,都是由于釆纳了专家和广大公民的建议,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政府就像人一样,也会犯错误;公仆也是人,虽然他们的职责是为公民服务,但其中某些人、某些时候也会渎职犯罪,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如果逆来顺受,任人宰割,自甘放弃合法权利,那么不但法官对此无能为力,就是上帝也救不了他。这种人便失去了做人的尊严。让人尊重自己的最好办法恰恰就是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这样做不仅保护了自己,同时也制止了渎职者继续为非作歹,侵犯更多人的权益。

面对许多侵权者,勇于维权者也不少。例如报载浙江温岭市一位穷得叮当响的下岗工人张小海,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检举控告了一个涉及资金5亿多元的犯罪团伙,敲响了该市67个腐败的政府官员的丧钟,其中包括原市长、市公安局长等显赫人物,震惊全国。

据2003年12月7日的报道,最高检察院公布了这一年头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总共1844起。其中非法拘禁案件1100多起,占总案件数的60%。更令人揪心的是,犯罪嫌疑人居然以司法人员居多,占到涉案人员的一半以上。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逐步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民告官的案例日益上升。据《新华每日电讯》2003年12月5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显示,近年来,“民告官”出现逐年激增的现象。全国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从1992年的27125件,增加到2001年的100921件,原告的撤诉率从37.84%下降到32.38%,原告的败诉率从35.93%下降到28.61%,被告的败诉率则从21.98%上升到25.67%。

年收案从不足3万到超过10万大关,逐年激增的行政诉讼反映了什么?“民告官”中,“民”的撤诉率和败诉率逐年下降,相应地,“官”的败诉率则上升了近4个百分点,这种“下降”和“上升”的变化反映了什么?实际上都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现代法制观念正逐步增强。

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不是破坏社会安定而恰恰是促进社会安定和进步、促进现代法制建设的积极现象。这既需要公民主动,也需要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全面配合。

二、官员应当是公仆的观念

国家的出现,产生了国家机构,形成了政权。这是政治的集中体现。国家机器的运行,政权的行使,使握有某些权力的人成为政治从业者,或者简称为“官员”,因为执掌权柄谓之“官”嘛。

国家的产生有一个过程。在远古时代,是没有国家概念的。随着人类的发展,由于两种需要,逐步产生了国家。一种是为了对抗外族的入侵,即军事上的需要;另一种是为了对抗天灾,即生存及经济上的需要。这两种需要,都不是一两个人可以解决的。分散的个人,军事上很容易被外族人各个击破;对付干旱,人们还可以转移、可以逃跑;但是洪水来了,人怎么也跑不过水,而防洪的水利工程分散的个人根本无法实施。于是,在这两种需要的推动下,就形成了有组织的状态,有组织的状态后来便以国家的形式逐渐固定下来了。比如中国古代的“大禹治水”,就是老百姓推选出一位名叫“禹”的能人,由他组织和领导大家一起治理水灾。这就有了为国家主事的首领的概念。早期的首领,实际上是被大家拥戴的人;早期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是人民赋予首领解决分散个人所解决不了的问题的权力。

然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授权者办事,也会腐蚀掌权人的意志。权力慢慢地出现了异化,逐渐演化成了压迫人民的手段,执掌权柄的首领变成了统治人民的君主。风光无限的君主不愿意让手中的权力旁落他人,临死前把权力传给了儿子,儿子再传孙子,从而形成了权力的世袭。

异化的权力,在君主和人民之间形成主仆关系。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是主人,奴隶如同奴隶主拥有的土地,只是奴隶主的财产,是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到了封建社会,皇帝和官员把自己看成是牧民者,而把老百姓当成“牛”当成“羊”来放牧,这比奴隶社会好一点,但也只是比较爱惜“牛”爱惜“羊”而已。这就是所谓牧民者与子民的关系,由此形成的“君贵民轻”思想,根深蒂固,延续经年,成为人们观念中的毒瘤。“君临天下”,不可一世。“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中国古代有位名叫孟轲的思想家对此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这个观点把人民放到了最高的位置,是思想上的可喜进步,他想把在国家权力与人民之间颠倒了的主仆关系再颠倒过来。

在近代史上,“公民是国家主人”的观念越来越明确,在相当的范围内把孟老夫子多少年前想颠倒过来的主仆关系终于颠倒过来了,回到了产生权力的起点。“官员”,用现在的语言来称谓,就是公务员。在现代法制观念之中,与“公民是国家主人”所对应的是“公务员是公民的仆人”,即公仆。当然,这里所说的公仆,并不是奴仆的意思,而是由于社会分工所形成的专门服务于公民的职业人。作为职业,公仆受命于公民,服务于公民;作为担当公仆职业的个人,其本身也是公民。官员即公仆的定位,完全没有贬损的含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现代法制观念中的公民与公仆关系,不妨进一步分析一下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职责。

第一,政府的权力是谁给的?过去毛泽东说过一句话:“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群众给的。”这句话没有错,但说得还不够充分,不够完整。权力是人民群众给的,问题是怎么给的,通过什么形式给的?比如说,一个人民解放军的团长,冒着枪林弹雨,出生入死打天下,1949年脱下军装,带着满身伤疮走进县政府当了县长,这是给权力的一种形式,叫做“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现在不是1949年了,在和平建设的年代,凭什么才能当“官”呢?凭身上的枪眼或是刀伤吗?身上没有。总不能说你爸爸身上有枪眼,或者你爷爷身上有刀伤,你就要进政府做“官”吧!想进政府当“官”可以,想掌握权力可以,得凭选票,靠老百姓投票选举,靠人民代表投票选举;选出是谁,老百姓就把权力赋予谁,谁就可以成为掌握权力的公务员。这就是现代社会公民赋予政府权力的合法形式。

有人说,市长候选人不是由党委推荐的吗?是党来确定把政府的权力给谁嘛。然而,党委提了名也还要由公民投票选举!党委提了你的名,如果老百姓不信任你,不把选票投给你,你照样会落选。所以说,权力是公民通过选票赋予政府、赋予公务员的。

第二,政府行使权力的经济基础是从何而来的?大家都知道,财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经济基础,政府的财源来自公民和企业所交纳的税金。政府财政部门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钱,那是纳税人缴纳的。公仆为公民办事,是需要花钱,而钱从纳税人来!纳税人的观念,是现代法制观念中的又一重要内容。政府官员和政府所有工作人员都是吃“财政饭”的,纳税人不纳税或纳税太少,政府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就只能喝西北风了。在现代社会中,必须搞清楚政府的财权既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政府自身产生的,而是公民和企业通过纳税的形式赋予政府的。

第三,政府和公务员的职责就是为公民服务。既然权力是选民给的,财政是纳税人给的,那政府和公务员为选民和纳税人服务,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为什么说政府公务员是公民的公仆,道理就在于此!可是,长期以来流行的观念认为政府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政府和政府公务员给公民办事是一种“恩赐”,公民要感恩戴德。显然,那是落后的、错误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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