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治: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的调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6 次 更新时间:2012-06-03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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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治 (进入专栏)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城市化加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和执政党,如何适应这种变化,与时俱进地调整党和社会的关系,不仅关系执政党自身建设,也直接影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政党属于社会而非国家。它不是国家权力结构的一部分,而是社会组织的一员。政党同其他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以谋取和掌握国家的权力为奋斗目标的。政党只有得到多数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才能通过革命的方式或者选举的方式上台执政。如果说国家是火车头,社会是满载乘客的列车,那么政党就是得到多数乘客拥护并通过选举或革命的方式获取整个火车驾驶权的司机。亨廷顿说:“不是政党反映国家意志,而是政党缔造国家,国家是党的工具。政府的行动只有反映了政党的意志才是合法的。政党是合法性的根基,因为它是国家主权、人民意志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化身。”① 对当代中国来说,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中国共产党是革命型政党,也是群众型政党。为了夺取政权,它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坚决依靠群众,深深扎根群众,广泛动员群众,努力武装群众。当然,由于它代表了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同其政治诉求和政治目标是一致的,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真心拥护和坚定支持。因此,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鱼与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其身份随之发生转变,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掌握国家权力,而且领导并管理社会。它同社会、人民群众的关系,也转变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舟与水”的关系。“鱼与水”关系和“舟与水”关系的共同之处是,鱼和舟都离不开水,不同之处是鱼在水中游,舟在水上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同作为被领导者和被管理者的社会、群众,必然形成一对矛盾。矛盾的主导方面是中国共产党。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正确处理好、及时调整好党与社会、群众的关系,即能够继续保持和发扬革命战争年代的优良传统,党与社会、群众的关系就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巩固和发展。否则党就会脱离群众,党与社会、群众之间就有产生矛盾乃至冲突的危险。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并坚持正确的群众观和权力观。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②

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也是领导党。执政党和领导党是一致的,但具体功能和作用还有所差别。执政党主要是指同国家包括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关系,而领导党是全方位的,既包括执政党的功能和作用,也包括对社会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遍布国有企事业单位、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组织,并对这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自治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中建立了党组,并在其中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这些企事业单位、村民和居民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不属于国家范畴,而是属于社会范畴。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这种政党制度具有其优越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针对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他说:“党政要分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党委如何领导?应该只管大事,不能管小事。”“企业下放,政企分开,是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政治体制改革。”③ 邓小平在这里谈的是党和政府的关系、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实际上也涉及在社会层面上党和政府职责分开的问题,以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功能和作用分开的问题。

正式文件、领导人讲话和官方媒体,都习惯把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在一起,但在社会层面,党和政府的功能、作用是有所差别的。中央政府是通过省、地市、县、乡镇(区、街道)这样一个完整的行政体系,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对社会进行直接管理,推动经济的发展,民生的改善,保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要依法进行征税、征地,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同时,各级政府还要通过规划、税收、环保、卫生、食品、药品检测等手段对于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开发、经营进行管理。这些都可以概括成政府的行政管理功能和作用。这种行政管理总体上是好的,既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保障了民生。但由于地方和部门管理工作的疏漏,也难免在土地征用、房地产开发、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卫生等方面出现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地侵犯、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激化了社会矛盾,乃至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

由于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党政职责不分,政企职责不分,乃至官商勾结的现象,一旦“有事”,群众的不满情绪和冲突的矛头就直接指向党和政府。由于党委书记是各地方、各部门的“一把手”,所有矛头最终都指向党委书记。这样,党委书记往往就站在风口浪尖上,十分被动,没有回旋的余地。为了缓解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冲突,中央采取了不少措施。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应调整党、政府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在社会中的职责和功能应合理分开,或者说党政应有合理的分工。执政党不应简单地、直接地和政府的这些工作,尤其是土地开发、项目投资、大型公共建设捆绑在一起。各级党委当然要起决策和领导作用,但具体的工作应由政府全权负责。各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应相对“超脱”,不宜直接参与这些工作,而是要转变观念,转变职责和工作的重点。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关注民生、民怨和群众诉求。换句话说,在上述工作中,各级党组织不是同政府捆绑在一起,而是同群众密切联系在一起,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对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挥监督制约功能。

乡镇(区、街道)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与之相比,党的基层组织要深入和广泛得多。不仅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都建立了党组织,而且所有的企事业单位、传统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也都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因此,党同社会的关系相对要广泛得多,深入得多。但中国共产党又是执政党,因此要防止和克服党的基层组织行政化。换句话说,党的基层组织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单位,也不是政府管理体系的延伸,不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而要转变职能,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方面来。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代表民意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监督政府的工作,维护群众的利益,反对贪官污吏、以权谋私、违法征地,以及其他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当然,政府的方针政策只要是正确的,利国利民的,党的基层组织有义务大力支持。

  

列宁认为,“党是阶级的先进部队,是阶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整个运动及其根本和主要目的的代表。”④ “马克思主义教育工人的党,也是教育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使它能够夺取政权并引导全体人民走向社会主义,指导并组织新制度,成为所有被剥削劳动者在不要资产阶级并反对资产阶级而建设自己社会生活的事业中的导师、领导者和领袖。”⑤ 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也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早在建国初期,我们就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⑥。所以在社会层面,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阶层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是工人阶级队伍发生了变化。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经济成分的变化,在国有企业中就业的工人占全部工人就业人数的比例不断减少。而在私人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工人所占比重不断增加。尽管他们都是工人阶级,但与国有企业的工人相比,其社会地位、政治作用,以及同执政党的关系显然有所差别。其次,出现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农民工阶层。所谓“农民工”,亦工亦农,其就业和劳动状况比较复杂,很难把他们简单地归结为工人或者农民。尽管有的省市将其定位为“新工人”,并相应地在他们中间组建工会,但学术界和社会上仍旧习惯于将其称为“农民工”。其三,新社会阶层的崛起。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带动下,一大批新兴的产业、新兴的部门开始出现,例如电子信息、金融理财、中介服务、律师、保险、文化创意、生物生命工程、软件开发等。在其中就业的人数与日俱增,他们在整个就业人口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此外,私人企业家、个体工商业者、股份制企业的大股东、董事会成员和外资行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也大量增加。这就使党和社会的关系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

在新的历史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包括社会各个阶层都存在和不断涌现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先进分子。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情况,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建设方面,也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修改了党章,提出“中国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⑦。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对上述情况的反映。这说明中国共产党面对社会结构、阶层结构的变化,正在努力调整自己与社会的关系,坚持与时俱进。党章正式规定中国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党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的发展壮大,意味着党的组织发展对象在坚持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其他社会阶层。既吸收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传统阶级、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又积极稳妥地尝试在其他阶层中吸收符合党章要求的先进分子加入组织。当然,也有人对此持怀疑和否定态度。因此,我们还需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从理论上说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从工人阶级先锋队发展为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认真深入地总结这方面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操作程序。从发展趋势来看,只有坚持这个方向,才能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基础、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否则,党的组织基础、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就有可能缩小和削弱。

从现实情况来看,党中央在党的组织建设、党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的重要决策尚未完全落到实处。党的组织建设还没有完全跟上社会发展的变化和时代的要求,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乃至盲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依然比较薄弱,亟待加强。非公有企业中,尤其是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中的党组织建设不少还是空白点。我们需要转变观念,探索和创造新的形式,加强那里的党组织建设。同时,电子信息、金融理财、律师、保险、文化创意、生物生命工程、软件开发等新兴产业的党组织建设也亟待加强。由于上述领域党组织覆盖率比较低,党组织在其中开展工作就比较困难,其党群关系相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来说,也较为疏离。为此,中央有关部门提出党组织建设要实现全社会覆盖,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要正确理解和推进党组织的全社会覆盖。首先,要针对不同企业部门、人群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不要千篇一律。其次,不要片面地追求数量和覆盖率,不要急于求成,要稳扎稳打,以点带面,注重点的示范效用。此外,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搞大轰大嗡。

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和阶层结构的变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世界各国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早在上个世纪中期,尤其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了深刻的调整,促使社会结构和阶层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规模的机械化和现代化生产的推广,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不断减少。而高污染、高能耗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传统的工人人数也在下降。与此相反,新兴产业和新兴部门的就业人数却大量增加,致使共产党传统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基础严重削弱,直接导致党员人数的下降,年轻党员的不足和党员年龄结构的老化,也使党在选举中的得票逐渐减少。发达国家的共产党也意识到了这样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提出在中间阶层、中产阶级中发展党员的主张。但由于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也没有提出足以吸引这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入党的路线方针,再加上苏东剧变的冲击,致使这些党至今仍然处于低迷状态。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总结其成功的做法,努力调整和加强党同社会的关系。

  

工会、共青团、妇联(简称工青妇),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而共青团又是党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力量。在革命战争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其运行机制和工作也存在着明显的行政化倾向。也就是说,工青妇已经成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一个行政机构,其功能和作用也集中在配合、支持、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面。因此,调整党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党对社会的功能和作用,就有必要进一步防止和克服这种功能和作用的行政化,探索并逐步建立健全新的机制和方式方法。同时工青妇也存在着被边缘化的倾向。工会成了主管职工文体活动和职工小福利的部门。共青团和妇联则在自己所联系群众中开展类似的活动。党委领导的主要精力又集中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业务和行政工作方面,往往忽视工青妇的工作。党与工青妇联系的机制、渠道相对较少,也不够完善。这就使工青妇在反映和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面临着功能和作用的转型。党对它们的领导方式也应加以改革和完善。

总的方向是,实现工青妇的“去行政化”,防止其被边缘化,密切它们同党的联系。各级党组织应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高度,重视工青妇的工作,积极推进工青妇体制和工作的改革。要进一步明确工青妇是群众组织,而不是行政机构。它们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维护所联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政府依法行政,防止和反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做法。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它们在处理政府与群众相互关系中,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群众的立场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同政府唱对台戏。凡是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利国利民,都应该大力支持,并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否则,随着工青妇的进一步行政化,必然会被进一步边缘化,严重脱离职工和群众,变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可有可无的附属机构。

在处理劳资矛盾方面,工青妇,尤其是工会,既不能站在资方的立场上,也不能作局外人,而应该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替职工说话,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劳资双方关于工资、福利待遇的“集体谈判”中,工会应当义不容辞地支持工人,并代表工人同资方进行谈判。工会干部及工作人员应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怨、民诉,向资方以及地方政府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监督资方依法生产和管理,否则他们就会失去工人的信任,甚至被工人的自发组织和谈判代表所取代。上世纪80年代波兰“团结工会”的情况,我们要重新研究,认真吸取教训。

非公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共青团和妇联)的组织建设,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覆盖率较低。不少非公企业连工会组织也没有建立起来,更谈不上建立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这一方面导致职工处于分散的无组织状态,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使我们的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工作出现漏洞和空白点。二是非公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组织形式创建工会等组织。按照传统的模式创建工会比较困难,其实也没有必要。大多数资方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都不愿意在自己的企业中建立工会等组织,既不想增加额外的开支,更不愿意使工人组织起来集体捍卫其权益。有些资方同意建立工会等组织,愿意提供财政和办公条件,但这样的工会在处理劳资矛盾时往往站在资方的立场上,或者作为局外人,很难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非公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应当坚持非行政化、独立自主和业余兼职三个原则。要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工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成员。工会干部不宜领取资方给予的额外工资和津贴,不脱离原来的生产岗位。工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相关的账目应该及时公开。各地党组织应当加强同工会等组织的密切联系,加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涌现出一些新的社会组织,包括各个专业协会、学术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环保组织以及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组织。各专业协会、学术团体涉及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历史文化、哲学社会科学,为推动学术发展和专业技术的提高做出了明显的贡献。各种基金会、慈善机构和环保组织在扶贫救灾,普及教育,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生态恶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种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组织在丰富人们的业余生活,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方面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这些社会组织同传统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不一样。它们都是非官方的、自发组织起来的。因此,学术界也有人将其称为“民间组织”,以区别于工青妇等传统的、带有官方背景或从属于行政机构的群众组织。正是由于上述社会组织非官方的、民间组织的性质,一度使其发展遭遇障碍。中国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政府具体负责,相关部门主导的完整体系,所有的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都无一例外地纳入该管理体系之中。任何一个团体组织都有正式编制的单位来主管。

新兴的社会组织(或称民间组织)最大的特点是“非官”,即没有直接对应的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他们也是自发组织起来的。它们基本处于原有的社会管理体系之外,这就使原有的社会管理体系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加强对这些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的管理,我们出台了社会团体组织法,并明确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这些组织的登记和年检工作。各省、市、自治区还成立了社会科学工作者联合会(简称社科联),负责联系和组织各相关学会的工作,但它同原已存在的全国科学工作者协会(简称科协)一样都是正式纳入编制的行政机构,并建立了党组。就全国来讲,科协建立了全国性的组织,而社科联则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组织。为此,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全国性的社科组织必须明确“挂靠”在一个部级或副部级单位,并规定由该单位指派领导干部担任相关协会的会长、理事长。然而,新的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的发展并未就此止步。一是大量的专业学术团体以二级学会和三级学会的名义纷纷建立。二是一些规模比较小或者非传统领域的社会组织自行建立起来。它们有的到民政部门登记,有的没有进行登记,其数量难以统计。对于这些组织如何进行管理,党和政府与这些组织的关系如何处理是值得研究的新问题。总的来说,我们应该尊重、理解和积极支持这些组织的建立、发展和活动。这是我们尊重人民合法权利的重要表现。各级党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地加强同这些组织的联系,从政治思想方面对这些组织进行引导,促使它们朝有利于国家和社会,造福于民的方向发展。凡是有条件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党的组织,但没有必要硬性规定它们必须建立党的组织。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对这些组织及其活动加以规范,使它们依法建立、发展和活动。如果一些组织出现一些不良的发展势头,也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阻止和防范。但注意不能因噎废食,不要采取扩大和过激的措施。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矛盾激化,先后出现了“伦敦骚乱”、“占领华尔街”等影响广泛的群众运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运动都是群众自发的,没有严密的组织领导,没有明确的纲领目标,主要是表达了不满情绪,以及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的共同诉求。而传统的政党和工会组织并没有同这些活动有直接的关联。或者说,传统的政党和工会组织在这些活动中是缺位的。这说明西方社会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国内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地区社会矛盾的激化,出现了一些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而这些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往往也是自发的,在事件的发展和处理过程当中,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实际上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这些自发的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演变为有组织的活动,或者有某些国内外组织介入,可能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又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调整执政党和社会的关系,重视和促进各群众组织的有序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社会阶级阶层关系在政党政治中的集中反映。它来源于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过程中正式确立起来。建国初期,这一制度基本上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一大批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走上国家及各部门的领导岗位,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肝胆相照,互相监督,共商国是,蔚然成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一些阶层,作为一个阶级和阶层虽然不存在了,但相关的人及其代表人物依然存在。所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依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政治基础。“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一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文革”结束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这一制度得以恢复,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但随着历史的变迁,社会结构和阶层结构的变化,这一制度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是民主党派的成员及其代表人物年事已高,逐渐退休。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好解决,只要各民主党派注意培养和推荐年轻的干部就可以得到缓解。二是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致使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遭遇困境,从而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根基出现了隐患。众所周知,历史上的民主党派都代表相对固定和集中的阶级、阶层或特定的人群和政治力量。现在,这种特定的阶级、阶层和特定的人群、政治力量已经不存在。而现实生活中,不仅旧的阶级阶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阶层,社会结构、阶层结构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对所有的政党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上所述,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地调整了自己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中国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而使中国共产党扩大巩固了自己的组织基础,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并没有完成这一转变,其组织基础和发展党员的目标范围,出现“模糊化”和“趋同化”⑧ 的问题。

所谓“模糊化”就是民主党派组织基础和发展党员的目标范围不明确。新兴的社会阶层,特别是电子信息、金融理财、社会保险、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文化创意、生物生命工程、软件开发等领域应当成为哪些民主党派的组织基础和发展党员的目标范围并不明确。换句话说,这一社会群体中的人如有参加政治组织的愿望,除了争取加入中国共产党,还可以选择哪些民主党派,从政策导向上并不十分清晰。任何社会群体、阶级阶层发展到一定阶段都会提出自己的政治诉求,加入或组织自己的政治组织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因此,民主党派组织基础和发展党员目标范围的模糊化,不仅影响到民主党派稳定健康的发展,而且也使民主党派丧失了对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引导组织功能。一些社会阶层和群体既然不能通过顺畅简洁的途径同现存的民主党派建立起相对固定、密切的联系,并将其作为自己的政治代表,乃至加入这些民主党派,那么这些阶层和群体当中的一些代表人物和活跃分子就有可能组建新的群众组织。他们既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登记(我们的相关法律也是允许的),也可能以其他的形式存在和活动。这就会给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长此以往,就会使民主党派脱离群众,丧失发展的良机而被边缘化。

“趋同化”包括组织发展的趋同和政治功能的趋同化。由于各民主党派组织基础和发展党员的目标范围的模糊化,致使其组织发展的范围越来越小,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组织基础和发展党员的目标范围相互重叠,逐渐趋同。多数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的重点都集中在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医院、文化事业等单位。同一所高校可能存在好几个民主党派,但谁也说不清这些民主党派以哪些特定专业领域的教师作为自己的发展对象。这就使民主党派的群众性、多样性、广泛性大大削弱,显然不利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健康发展。

从政治功能来说,我们之所以倡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由于在当时中国的政治舞台上,除了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之外,其他民主党派都代表着不同的阶级阶层、社会群体。他们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发挥着不同的政治功能和作用。中国共产党民主建国,领导整个的国家和社会需要这些民主党派的参与,需要同他们进行政治协商。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功能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中国共产党能够简单取代的。共和国的建立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武装夺取政权的结果,也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产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民主党派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承认并支持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但与此同时,各民主党派却失去了各自的特色和与这种特色相吻合的政治功能。这显然不利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健康稳定的发展,甚至使某些方面和某些环节的政治协商变成“走过场”。更可惜的是,我国社会结构阶层结构出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其利益诉求也逐步多样化,却没有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层面上得以及时而有效的呼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需要进一步调整党和社会的关系,探索各民主党派健康稳定发展的新思路。

要进一步拓展民主党派的发展空间。冷战结束以后,世界社会主义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西方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行三权分立和多党轮流执政的制度;另一方面极力攻击丑化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把我们的政党制度描绘成一党独裁专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党建设,又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尤其是积极创造条件,使民主党派进一步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使其真正发挥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的作用。要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使民主党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要使民主党派的发展规模同执政党的发展规模相匹配,不能相差太悬殊,否则就难以达到互相监督、共同协商的目的。要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对执政党以及各级政府的民主监督,这种来自执政党和政府之外的监督,只要有具体的制度保障和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就会发挥很大的作用。这种作用是执政党和政府内部监督所不能取代和无法相比的。或者说,来自民主党派的实实在在的监督,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比党内和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能够发挥更大的功效。

要为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确立较为明确的组织基础和党员发展范围。也就是说,为其发展划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边界,这种边界不能相互交叉、相互重叠。我们要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新兴社会阶层和相关的民主党派之间牵线搭桥,即使民主党派获得稳固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又使相关阶层中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能够通过相关民主党派,合法有序地表达政治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有利于克服各民主党派发展中存在的“模糊化”和“趋同化”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此,要实现中国共产党对整个社会的全覆盖。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为民主党派的发展留有足够空间。他们发展所涉及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往往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发展较少涉及的领域,至少不是主要领域,这样民主党派的发展就会对中国共产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强调中国共产党组织对整个社会的全覆盖,也要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整个社会的“全覆盖”。

中国共产党应该允许、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发挥多样化的政治功能,避免其政治功能的单一化。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长远的利益,也代表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最高利益,并据此制定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种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根据这些路线方针和政策所采取的各项治理措施,总体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利益和共同需求,但各阶层、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和需求出现多样的趋势,这种多样化的利益和需求也需要一定的组织和代表进行合理有序的表达。这恰恰是各民主党派的英雄用武之地。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理想和奋斗目标,这就是实现祖国的统一、民富国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但也应当允许、鼓励和支持它们发挥多样化的政治功能,提出并实现多样化的、具体的奋斗目标及其方针政策。

  

(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研究”[项目编号:09AbKD079]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5页。

②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4—15页。

③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192页。

④⑤ 《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338页。

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http://news. xinhuanet. com/newscenter/2004-03/15/content_1367387. htm。

⑦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⑧ 徐锋:《当代中国政党趋同问题探析》,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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