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钟:向宪政国家和平转型的基本条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27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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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钟  

五十多年来,大陆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向一个宪政民主的现代国家和平转型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要实现和平转型,就必须有和平转型的条件。其中不可缺少的一条,就是在大陆社会阶层不断分化,法治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中,能够顺应宪政民主的大潮,法治和人权的原则下,重新认识和对待国民的利益表达,重构大陆的利益表达机制。

要谈利益表达机制,就离不开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历史上缺乏和平转型的政治文化和传统。从秦始皇开始,就缺乏朝野之间对话和协商的机制,单方面讲同心同德,与朝廷不同的见解,对朝廷的公开批评,被视为大逆不道。皇帝开明的时候,能够容忍较多不同的意见,否则,就可能是万马齐喑。因此,也就缺乏一个稳定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这跟西方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大相径庭。

1894年,法国发生了德雷福斯事件。法国作家左拉曾经说过,“我是一位作家,不想介入政治”,但1898年1月他起草了致法国总统的公开信,克里孟梭把它的名字改成了《我控告》——“我控告杜•巴地•德•克朗中校,他是这一冤案的罪恶的制造者”,“我控告麦贺西耶将军,……他变成了制造本世纪最大罪恶的同谋者”;“我控告毕隆将军,……他变成了制造这场亵渎人道和正义的罪恶的罪犯”……。左拉的抗议发自他内心的呼声。

在中国历史上,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谁这样写,即使不被弄死也得脱层皮。虽然这种为民请愿的言行,在传统中国社会,也是为道德所称许的,但是,并没有上升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高度。

当然,并不是所有表达自己的思想和立场,在不同的范围内赢得人们认同或者尊重的人,都像左拉那样,是功成名就的人物。他们可能是家庭主妇,可能是没有上过几天学的农民,……

1962年,写《一叶知秋》的,就是陕西户县的三个农民,他们并没有多高的学历,其中杨伟名只上过三年私塾。但他们对经济社会形势的分析,犹如一道划过长空黑夜的闪电,道出了当时大陆教授研究员们之所不敢言或不能言。这三个农民在这份上书中坦言,“就农村而言,如果拿合作化前和后者比,使人感到民怨沸腾代替了遍野歌颂,生产凋零代替了五谷丰登,饥饿代替了丰衣足食,濒于破产的农村经济面貌代替了昔日的景象繁荣”,并提出了在当时称得上是振聋发聩的建议和主张。上书震动大西北。

可是,这三位农民得到的却是迫害。当局称这三个农民的建议和主张“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恢复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是一个明目张胆的、比较系统的要求资本主义复辟的反动纲领”。相对于当时的官方路线,这三位农民的主张确实是不同政见。可是又何罪之有呢?作为大陆1949年之后最具良知和远见的文献之一, 36年之后,《一叶知秋》才得以在大陆官方报纸公开发表。

可以假设,如果他们不是遭到迫害,而是有权不断地宣传自己的见解,坚持自己的主张,自然而然就能形成一股健康而有力的思潮,转变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或许,之后大陆那种灾难接踵而至的悲剧,就可以早点结束,甚至也不会最后闹到连官方文件都说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

尽管“见义勇为”、“仗义执言”等等,都是正面的形容词,可是在大陆通常的政治观念里,如果公民就一件可能跟自己有关或者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公共问题,站出来说句公道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异端,甚至是别有用心的捣乱。如果是在20多年前,就很容易被认为是犯罪。那些敢于坚持己见,敢于公开表达己见的人,往往只能是单枪匹马地战斗。只上过高中的徒工遇罗克,在1967年发表《出身论》,公开挑战血统论。中央文革小组成员戚本禹就宣布《出身论》是反动的,是“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是煽动部分青年对党不满,向党进攻”。谁都知道那流行的“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荒谬,但没有人站出来呐喊反对,遇罗克站出来了。他不是教授,他不是博士,他不是高官。当然,他也成了上个世纪大陆最著名的良心犯之一。1970年在工人体育场10万人的“打倒声”里,遇罗克被宣判死刑。

这些历史悲剧留给后人的教训就是,公开持不同甚至反对意见和立场不应是罪,而是一种自由和权利。在公共问题上,用毛泽东引用过的话来说,就应该是,而且也必须是言者无罪。重构利益表达机制的关键,就在于对公民自由表达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在大陆,人们被一再教育“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从这种政治伦理的角度看,任何公民都可以对国事天下事独立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更何况,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并不是说只有言论正确者才能发言,被选举权也不是因为宪法规定那些拥有真理的人才有被选举权。任何人都有权就公共问题自由地公开发表见解。在法律上,没有固定专业或所长,学历或职称、身份或级别的限制。当一个物理学家站在投票箱前的时候,他是在就一个跟他的物理学专业可能不搭界的事情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立场。既然一声不吭地默默参加投票属于行使自己的选举权,难道一旦他在投票前把自己为什么要投谁票和不投谁票的理由公开表达,并期望别人认同自己的判断时,他就成了一头在自己完全不熟悉不知道的领域中横冲直撞的莽牛了吗?甚至能够说他这样做就是非法了吗?

也许,当国民自由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见解的时候,他们并没有说出什么刚被发现的伟大真理,有时甚至不过像那真诚的小孩一样,说了皇帝什么也没有穿的实话。或者就像赵高指鹿为马的时候,站出来说那根本就不是马,而是鹿一样。但这是对权威的挑战,是话语权垄断的挑战,而不只是简单地说了实话的问题。有的满腹经纶的人不屑,以为那是傻瓜,都知道的需要人说吗?当他们因为自己在公共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而名满天下的时候,又有表示人不屑,以为那是捡得的便宜——他们不就是说了大家都知道的道理吗?总而言之,这样的人没有什么了不起的。还有人则是愤怒了,说他们是哗众取宠,是别有用心,甚至要招呼警察。这实际上都是缺乏对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只是不尊重的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而已。

并不是每个人在每个时候在公共问题上都会说真话。因此需要言论自由,当张三表现出虚伪的时候,李四却可能发表真诚的见解,这样,社会上就可能始终有良知的光,而真相也不会轻易湮灭。那些人说出了别人不敢说,或者没有机会说,或者没有想到说的话,他们可能因此赢得一些人,甚至很多人的尊重或认同,成为了在某个地方或者在全国都是德高望重的意见领袖。这不是什么坏事。名声就是力量。无论这声望是来自于良知,还是出于勇气,是想成名,还是为了生计,只要是说出了人们不敢说,或者不能说的话,如果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然而然就会赢得人们的尊敬。这种声望本身就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

也正因为这样,法家主张刑赏二柄应牢牢掌握在朝廷手里。如果名声和地位来自民意,那么,一个人的权力就不必获得某个上级或者组织的赏赐。在专制主义理论看来,这就是和朝廷作对,就是在皇权之外另立权威。强国家,弱社会,所有组织都依附于权力,尽量使社会一盘散沙,是中国的政治传统。先进、榜样、模范、权威的授予和认可权掌握在朝廷,也就是说,朝廷的意志只能是荣誉和声望的唯一合法源泉。这种政治思维跟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格格不入,是大陆在转型过程中应该坚决摈弃的。

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或者选区内,存在着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只要公民不是一个只能不断表达赞美和同意的工具,而是一个可以自由表达或者沉默的人,可以激情赞美,也可以竭力反对,可以置身事外,也可以积极参与其中,那么,在同一个公共问题上,就可能形成不同的意见,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意见。在不同的意见中,就可能形成各自强弱不等的意见领袖。比如,在一个村子里,一个村民提出自己的竞选纲领,积极宣传,争取选民支持,而其他竞选者可能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者说张三李四带头对现任村委会主任的政策提出质疑和批评,对村子的公共事务提出建议或批评,并且得到或多或少的村民的支持,从而成为村子里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这并不违法,而且是完全合法的。村如此,乡也如此,县省全国可以依次类推。从逻辑上来说,在不同的层次和范围内形成不同影响力的意见领袖,都是符合宪政精神的。尤其是在一个政治职位实行选举的社会里,公民的自由表达,形成不同层次的公共人物,是选举制度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大陆应该习惯公共辩论,承认公共辩论,习惯公共辩论中的反对者或者反对派,从而使公共辩论成为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如果在一个选区里,选民连自由表达意愿的都被视为危险而被禁止,那么“人民的意愿”岂不是成了世外高人算卦算出来的东西了?否则,怎么知道某项政策或者某个候选人代表了多少民意呢?

在一个法治国家,没有任何一个公民可以被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当成一根无足轻重的毛的对待。每个人可能都是某个群体或者阶层的一分子,也可能同时属于不同的群体,扮演不同的角色,这大概是难以例外的,但是,却不能被强制归入某个群体或者组织,甚至被强迫依附于某个集团或者组织。你可以说自己就是中立的,也可以说自己就是站在某个立场发表自己的意见。这都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能因为意见不同,就鼓吹打击和压制。摆着一副政治正确架势的文化暴力和文化暴徒是最需要警惕的。在人的依附性、奴性的基础上不可能产生法治民主的自由社会。

在不同的利益表达中建立起协商对话机制,虽然不免有冲突,有对立,有矛盾,但也只有在一个公民可以独立、公开发表自己意见的国家,才可能使得社会能够随着民意的变化而和平变革。在这样的地方,即使有社会冲突,有甚至相互对骂,但难以出现你死我活的对决。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论》、《共产党宣言》无疑是“反动透顶”,但是,在英国、在法国照样出版《资本论》,印刷《共产党宣言》。《共产党宣言》1848年2月便以单行本形式在伦敦出版。它公然声称:“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而且“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天覆地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统治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面前抖吧。”伦敦的警察并没有将马克思从大英博物馆里拎出来扔到监狱里去。英国也并没有因为没有把马克思驱逐出境或者禁止他发表文章就天下大乱。

言论自由是针对所有人的。这一点必须明白,既不是知识分子——这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名称,也不是权贵的专利,而是人人都享有言论自由。中国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就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且宪法,不论何种政治制度之下,只要规定了言论自由,都不会在宪法里指定说只属于某个特定的群体。中国的宪法当然也不例外。宪法并没有规定不能多提某件事情。更多的人关心某个问题,或者想让更多的人关心某个问题,无论在道德上如何评价,在法律上,这都属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范围,而一个公民因为在公共问题上持某种独立的观点和立场所获得的影响力也是正当、合法的。为什么街头出现偷盗抢劫时鼓励见义勇为,为什么当某个地方或者某个群体遭到了某种待遇的时候,与此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公民就不能挺身而出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意见呢?

只要在公共问题上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就可能形成某个人的观点得到或多或少的人认同或者反对的问题。那些经常发表独立见解的人,就可能成为关注的焦点人物。说自己相信的话,说对社会负责任的话,这是一种道德要求。说自己想说的话,这是一种自由和权利。作为个人的道德修养来说,责任、正义、公正是可贵的品质,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说,则是自由和权利有着无上的价值。公共精神的培育,那就是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即使是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表达观点的权利和自由。因为自己在公共问题上的独立意见和立场而成为众所周知的人物不是罪。

谁要是不喜欢这样一些人的言行,尽可自由地批评抨击,通过自己的“正确”言行压倒他们的影响力。但是,不能用道德抨击或者意识形态批判来代替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通常,没有人会说自己的意见背后是自私自利,都可能宣称自己代表社会共同理想、普遍价值和公众利益,自己除了公共利益外,没有自己特殊的私利。总而言之,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在法律上来说,这不是不可以。大陆的问题不在于人们自我标榜或者吹嘘,而在于强制的宣传,强制的自夸,在表达意见和立场的同时,背后站着一群握着拳头棒子的人,随时准备向不同意见的人扑上去。自由和权利没有保障,责任和正义就会极度地稀缺。相反,在一个自由的法治社会,当一个人信口雌黄,任何反对者都权驳斥他时,那些想胡说八道的人,在不断的交锋中,就会倾向于自我约束。在公共辩论时,不需要呼唤警察充当裁判。

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逐步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因为一个健康的制度必须在制约公共权力和保持社会秩序之间维持平衡,不能只担心社会失控,结果导致公共权力过度膨胀,否则,照样会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大跃进、反右、文化大革命等历史悲剧之所以会发生,腐败之所以猖獗,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共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当然,自由表达并不能够保证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就不会发生悲剧,但是,起码可以保证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不会步调一致齐步走地陷入悲剧,且难以自拔,缺乏改弦易辙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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