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及对策研究综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0 次 更新时间:2012-05-1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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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日益强化,体现在收入分配领域,一方面表现为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经济效率提高;另一方面经济利益在不同人群中分配的差距开始显现并呈扩大趋势,逐渐成为一个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和谐发展的问题。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竞争深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收入差距问题将会长期存在,而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问题更具有典型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影响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时会进一步拉大已经存在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因此,认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和缩小差距的对策,有助于我们深刻地认识中国转型期的经济社会状况,对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基本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意义重大,并且能为经济和社会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二、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现状

  

目前,研究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方法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1)基尼系数方法,它是目前采用最广泛的方法;(2)城镇家庭收入户的分组及其相关指标分析方法,如收入不良指数、库兹涅茨指数、阿鲁利亚指数等;(3)绝对收入和贫困的分析方法;(4)倒“U”拐点分析法;(5)变异指标分析法;(6)调查分析方法;(7)其他辅助方法。

在实际研究中,不同研究者会结合使用上述部分方法,得到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现状的种种评价,且存在不少争论,分歧主要集中在:当前是否存在两极分化?当前收入差距是否适当?我们能否判断出现了两极分化?

(一)“两极分化论”

该观点认为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经出现两极分化现象。赵人伟、李实(1999)提出,“两极分化”不等于整体收入差距的扩大,而是指“整体中的部分”有向两极方向变动的趋势,因而可以用“绝对收入趋势比较法”和“相对收入趋势比较法”研究不同收入组收入变动趋势,从而界定有无“两极分化”;[1]张东辉等(2002)进一步指出,“两极分化”的绝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下降,“两极分化”的相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的收入与中位数平均收入的比值上升的同时,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与中位数平均收入的比值下降。并通过对1985~1999年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进行不同分组研究发现:从绝对标准看,中国城镇居民并没有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但从相对标准看,中国城镇居民中已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2]邓涛(2006)利用城镇家庭收入分组资料计算得到历年基尼系数、不良指数及各组收入增长速度,分析得出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城镇之间的贫富差异日益显著,出现了个人收入悬殊的问题。[3]

(二)“两极未分化论”

该观点本质上不认为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两极分化。但是,“两极未分化论”者对于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度的评价仍存在“适当论”与“失当论”之分。

1.“适当论”

国务院研究课题组(1997)认为中国城镇居民总体收入差距由绝对平均向比较合理区间发展。通过从可支配收入、福利收入两个层面进行历史比较,发现中国城镇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处在拉大过程中,但程度仍较缓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尚处在合理范围,加上福利收入以后,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明显缩小,处于比较平均的区间;[4]赵人伟、李实等(1999)通过对1986年到1995年的城镇居民抽样调查的分组数据进行计算,引入两极分化的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来加以验证,发现其中只有一年(1988年)同时通过了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认为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城镇居民并没有出现两极分化的问题;[1]龚红娥(2000)通过基尼系数、不同收入分组的收入份额国际对比,认为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仍居合理范围;[5]陈宗胜、周云波(2002)利用天津市调查数据,计算收入分组的收入份额及收入比值、基尼系数、泰尔指数等指标,综合分析得出:尽管中国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但差别仍然在正常范围之内;[6]陈云(2008)通过对城镇居民1985~2007年不同收入分组之间的收入增长速度、收入份额、基尼系数等多指标综合分析,发现1985~2005年间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加速”扩大,收入增长的不平衡性不断加剧,但收入差距仍在合理区间。2006年多指标同时出现不同寻常的变化,收入分配调整政策开始显现实际效果,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加速”扩大的局面出现扭转势头。[7]

2.“失当论”

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或是从静态横向比较角度把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失当表述为“过高”或“贫富悬殊”,或是从动态纵向比较角度把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失当表述为“恶化”。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1)通过专家问卷调查方式,得到专家们对目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偏大已经形成共识,其中认为收入差距“过大”和“非常大”的占到66.7%。专家们一致认为,今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将会进一步扩大,甚至会加速扩大。83.3%的专家认为目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非常不合理”和“不太合理”;[8]肖红叶、王健(2001)利用绝对收入和变异指标分析,得出在城镇居民收入总体水平提高的同时,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从80年代后半期开始拉大,进入90年代差距进一步扩大,其中中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1999年达到0.388,接近两极分化警戒线;[9]牛飞亮(2002)利用基尼系数方法、泰尔指数方法、收入分组法综合分析得到,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在继续扩大,仍然处于合理区间,但已经有走向两极分化的趋势;[10]黄达(2006)结合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分三个阶段分析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认为1978~1984年收入差距很小,1985~1994年收入差距迅速扩大,1995~2005年收入差距逐渐超出合理范围;[11]赵桂芝、马树才(2007)综合运用基尼系数、变异指标中的收入均等指数、库兹涅茨比率、收入分组相关的收入不良指数,分析得出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之大,且收入分组收入增长的不平衡性,将进一步推动整个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促使低收入户的收入状况恶化;[12]朱明等(2007)通过计算城镇家庭高、低收入分组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收入比和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分析得出90年代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2000年以后又加剧分化趋势,认为这种分配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13]

(三)“另当别论”

持该观点的研究者认为,在判断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是否“两极分化”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陈宗胜、周云波(2001)提出,判断是否存有两极分化受居民收入考察范围和口径的影响,并通过基尼系数设定非法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公式,计算得到中国居民正常收入的分配差别是适当的,没有出现两极分化,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居民收入差距非正常扩大的原因,但很难用“全面”或“整体”两极化来概括;[14]陈宗胜等(2004)进一步研究发现,结论为“收入差距大致适当”的研究考察的主要是居民正常收入的差别程度,而结论为“两极分化”的研究往往涉及若干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他们认为“中国近些年出现的‘两极分化’论者的论据涉及的主要是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和蔓延。”[15]

可见,关于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认识,不同的研究者使用的方法和度量指标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但不管如何,研究者们均认为,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是在不断扩大的。

三、调节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对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研究者针对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现状,提出了许多对策和建议。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一)促进经济适度增长

就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关系而言,绝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发展是进行分配的前提,应“先发展,后分配”。李爽(2001)、赵人伟(2002)、谢勇等(2003)、王小鲁等(2005)、王亚芬等(2007)等研究者先后提出加快经济发展,做大GDP这块“蛋糕”,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为公平分配和缩小收入差距打下牢固的物质基础。[16][17][18][19][20]

也有部分研究者持不同观点。权衡(2002)根据中国台湾省的发展模式,证明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可以统一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并提出我们应该实现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的一体化互动;[21]罗楚亮(2004)进一步通过中国城镇居民收入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到经济增长并不必然以收入差距为代价的结论。[22]

(二)深化经济改革

部分研究者认为,收入分配与经济改革具有更为密切的关系。徐宗玲等(2000)考察了中国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不均变动后认为,中国收入差距变动的轨迹与经济改革的进程相关;[23]魏曙光(2003)提出只有紧紧抓住深化改革这个环节,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转型期各种无序状态所带来的收入不平等问题;[24]罗楚亮(2004)则通过城镇居民收入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与经济改革具有更为密切的关系。[22]

(三)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

1.打破行业垄断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1997)提出对新兴产业采取扶植和保护政策是必要的,但要清除市场准入壁垒,更不允许凭借行业垄断获得个人额外收入;[25]陈宗胜、周云波(2002)等先后提出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限制和打破垄断,逐步消除行业壁垒和垄断,鼓励资本在行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序竞争,促进行业之间平均利润的形成,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26]杨宜勇(2003)提出对少数特殊垄断行业,通过征收资源税、补偿税等税种将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所有;[27]朱明等(2007)提出政府应该适时、适度下放权力,做到“小政府”,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和投资领域起主要作用,并要防止权力过分介入收入分配领域,全面形成对权力行使过程的制约机制。[13]

2.完善各种要素市场

李爽(2001)等研究者提出要大力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为劳动者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16]王亚芬等(2007)提出特别要鼓励技术创新、管理等无形资本参与分配,形成良好的收入分配机制。[20]

更多研究者关于要素市场的对策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市场。谢适汀等(1995)提出建立平等竞争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劳动要素合理配置的局面,克服因就业选择限制而产生的收入差别;[28]魏曙光(2003)也认为劳动力自由流动政策可以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前提——机会均等;[24]韩文秀(2003)提出制定和实施反就业歧视和反工资歧视的法律,以形成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和提高经济效率;[29]赵明霞(2006)则认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消除区域之间的要素禀赋差异,而要素禀赋差异恰恰是区域间贫富差距的重要根源;[30]王亚芬等(2007)则认为完善劳动力市场,应该通过全面的信息服务消除失业与职位空缺共存现象。[20]

(四)发挥政府调节作用

1.建立与经济增长和市场供求机制相适应的工资制度

肖红叶等(2001)、李实(2001)提出,实物分配的货币化,可以使个人所得税建立在个人实际收入而不只是货币收入的基础上,也是防止官僚特权和腐败的一项有力措施;[9][31]韩文秀(2003)提出应该用法律措施保证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同时要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29]

2.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税收是调节高收入的一种有力手段,在诸多研究者的政策建议中,都把税收调节提高到了很重要的高度。曾国安(2002)等提出要加强税收调节作用,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税收系统,增加直接税税种;[32]肖红叶等(2001)、魏曙光(2003)等研究者提出个人所得税是缩小高收入阶层同一般人之间收入差距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9][24]张沂(2002)等提出,要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建立和完善对高收入者在收入、消费、财产诸方面进行全面有效的税收调节机制,在此基础上,还要积极探索在消费、财产等环节开征新税种,调节过高收入的问题;[33]魏曙光(2003)进一步提出当前解决个人收入显性化问题需要财政、税务、银行等联手采取措施。[24]

朱明等(2007)研究者则认为中国目前的所得税法缺陷很多,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相反有劫贫济富的倾向。[13]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绝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的有效经济杠杆,社会保障政策是解决因失业、疾病和年老等因素所带来的贫富不均的最重要的政策措施。对于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陈宗胜、周云波(2001, 2002)认为不同年龄段之间的差别应当缩小。同时,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保障贫穷阶层人民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失;[14][26]王小鲁、樊纲(2005)的定量研究进一步发现,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给中高收入阶层带来的好处大于给低收入阶层带来的好处,认为需要改变忽略低收入阶层的倾向,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19]对此,黄达(2006)提出国家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考虑到这一部分贫困阶层的实际困难,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这部分人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11]就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李爽(2001)认为要尽快推进一体化、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要关注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16]张沂等(2002)提出建立合理的可持续的养老基金补充机制,给人们以稳定的预期;[33]韩文秀(2003)提出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29]朱明等(2007)认为,健全和完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多渠道、多层次、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保障制度。[13]

4.制定扶贫性质的经济政策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1997)提出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4项区域经济政策,最终实现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25]陈宗胜、周云波(2002)提出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转轨,国有企业员工下岗将会持续存在,部分人的收入必然会绝对地减少,落入贫困阶层。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贫困阶层的救济;[26]邓涛(2006)提出,对于低收入居民群体,除了采取相应的“济贫”措施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好“扶贫”工作,为增加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创造条件。[3]

5.制定区域协调发展的发展政策

多数研究者认为应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不同区域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基本政策取向主要集中在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地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努力将东部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引入到中西部,通过各种形式增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中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曾国安(2002)特别提出,政府应该打破不平衡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循环,在税负地区公平负担的原则下,推行平衡发展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使各地区公平竞争,自求发展,对经济落后地区宁可推行低收入保障政策。这样才能解决由不平衡发展的区域经济战略和政策所造成的不同地区的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循环扩大的问题。[32]

6.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低收入居民收入

多数研究者认为,扩大就业是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本性措施,积极促进充分就业,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社会贫困根源。至于如何增加就业岗位,李爽(2001)认为,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重视对有发展前途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扶助,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以提高社会就业容量;[16]陈宗胜、周云波(2002)认为,政府需要从税收、土地使用等多方面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纳国有经济中的下岗人员;[26]黄达(2006)则认为,当前中国城市贫困问题主要矛盾集中在下岗职工身上,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机会,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办法。[11]

7.加强法制建设,严厉打击非法收入

研究者们普遍主张要坚决打击、严格限制非正常收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机制,依靠法律解决非正常性收入所形成的两极分化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获利者,彻底消灭各种“灰色收入”或“黑色收入”。张沂等(2002)、曾国安(2002)等研究者认为贪污腐败为核心的违法非法收入成为少数人暴富的主要来源,因此应从根本上建立政府体制之外的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坚决打击贪污腐败行为;[33][32]陈宗胜、周云波(2002)提出,应该加快经济体制各个领域的配套协调改革,消除双重或多重制度并存,弥合设租的体制缝隙。对各种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还要加大,对行贿方(包括性行贿等)要给予更严厉打击,因为行贿方往往都是初始主动方并且是受益最大一方;[26]黄达(2006)、邓涛(2006)则认为,除了加强对当事人的打击力度外,还应该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连带责任,尤其是从严打击那些在关系上干预公正执法的人员。[11][3]

(五)发挥第三种力量

第三种力量是指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之外的力量,包括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宗教组织、民间团体等)和居民个人。营利和非营利机构以及居民个人通过无偿地向受援居民提供实物或货币形式的援助,会使受援居民收入增加。曾国安(2000)、施峰(2005)提出积极鼓励“第三次分配”机制的形成,即要为富裕者进入社会救济领域开辟法律通道、社会通道、舆论通道。允许私人建立各种非营利性基金会,鼓励富裕者介入各种形式的慈善事业等。同时,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机制。[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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