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骏 顾燕峰: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户籍分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5 次 更新时间:2012-05-12 16:13

进入专题: 户籍制度   户籍分层  

李骏   顾燕峰  

提要:关于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户籍分层的已有研究存在两个缺憾:一是只关注城镇居民与农村移民之间的差别,二是很少考虑城市经济所具有的分割性结构。本文通过对比考察户籍身份的两种属性——户口类别与户口所在地,围绕户籍制度是否以及如何决定了个体在分割性的城市经济结构中的就业结果这一核心问题,呈现了一个更为系统化的经验分析。基于上海市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本文发现,户籍身份的两种属性对个体的就业结果各有影响:虽然部门进入、职业获得和收入不平等的模式确实体现出了城乡户籍群体之间的差异,但本地居民与外地移民所受到的区别性对待在这些分层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研究还发现,城市经济结构的行业分割(垄断部门/非垄断部门)比所有制分割(国有部门/非国有部门)更能揭示这一复杂的户籍分层过程。

关键词:户籍分层;分割;国有垄断

*本研究得到香港研究资助委员会优配项目“中国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流动与分层的动力学”的资助(项目编号:644208)。作者感谢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张乐天教授和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吴晓刚教授的建议和帮助,并感谢匿名审稿人所提出的修改意见。

本文初稿曾在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校际研究生学术工作坊(2009年秋季)中宣读过,组织人陈硕等与会同仁提出了很好的问题,在此一并致谢。文责自负。

户籍制度一直深刻地形塑着中国的社会分层体系。在改革开放之前,城乡差别经常被总结为中国社会最为根本的不平等结构;而且,这种差别同时具有地理和制度上的双重意义。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人口流动的行政控制逐渐放松,但户籍制度却一直未有质的改变,于是就形成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现象。因此,法理上和事实上的城市人口不再像以往那样具有同一性。这一事实也对中国城市社会中的户籍分层研究带来了一个挑战。这个挑战即是,为论证户籍身份在中国的城市实有人口中构成了社会分层的一个新维度,研究者必须同时考虑个体户籍属性的双重划分——户口类别与户口所在地,因为这种双重划分正是户籍制度的特性所在。

然而,以往的研究只关注了城镇居民(或非农户口人群)与农村移民(或农业户口人群)之间的对比,而忽略了户口所在地这一维度。鉴于地方政府有权出台各自与户籍有关的政策规定,我们没有任何理由避免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是否拥有本地户口也会像拥有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一样成为个体分层地位的一个重要决定机制。然而,有关户籍身份如何影响城市实有人口的社会分层这一研究议题,经验分析并未完全展开。已有研究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人们往往只满足于论述所谓的“户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而未在分析经济体系的分割本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检验按户籍身份区分的社会群体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结果。这些不足都妨碍了我们深入理解户籍制度决定中国城市社会中不同个体机会结构的全部过程和机制。

为弥补上述研究缺憾,本文旨在回答如下两个问题。其一,两种不同的户籍属性——户口类别(因而形成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差异)与户口所在地(因而形成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的差异)——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了个体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表现?其二,基于户籍身份的社会分层是否以及如何与中国城市经济的分割结构发生互动?我们运用一个新的研究设计,即同时比较本地城镇居民、本地农村居民、外地农村移民与外地城镇移民这4个户籍群体,来做更加系统的经验分析,以对上述研究问题给出较为完整的答案;并且,我们在分析过程中同时引入所有制分割和行业分割这两种不同的概念和测量,以观察哪一种分割形态更能捕捉户籍分层的作用逻辑。基于来自一个代表性城市的大样本数据(2005年上海1%人口抽样调查),本研究发现,户籍身份的两种属性——户口类别和户口所在地——对个体的就业结果各有影响:虽然部门进入、职业获得和收入不平等的模式确实体现出了城乡户籍群体之间的差异,但本地居民与外地移民所受到的区别性对待在这些分层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研究还发现,城市经济结构的行业分割(垄断部门/非垄断部门)比所有制分割(国有部门/非国有部门)更能捕捉和反映出生动的户籍分层过程。

本文首先介绍中国户籍分层的由来及其在改革进程中的演变,接下来批判性地回顾了相关文献并发展出了新的研究设计。之后,我们详细描述了研究所使用的数据与变量,并深入分析了经验研究的结果。最后总结全文并提出了一些讨论。

一、户籍分层及其演变

1950年代中后期,新中国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全新的户籍制度,并以此作为相互配套的几项基础制度之一来加强对国内人口流动的行政控制(陆益龙,2003)。在这一制度下,所有的家庭户都必须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并被划分为农业户或非农户这两种类型。结果,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籍身份就被这样一种具有双重划分特性的户籍制度所决定,即户口所在地与户口类别(Chan&Zhang ,1999)。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人口流动和户口转变都同时受到严格的限制,中国社会法理上和事实上的城市人口几近相等。因此,当代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结构经常就被归纳为城乡差别(例如,Cheng &Selden,1994),而这一差别同时具有地理上和制度上的双重含义,即同时反映了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以及城镇户籍人口与农村户籍人口之间的差别。

户籍制度不只是一种单纯的人口管理手段,它更将本来平等的中国公民划分为不同的社会群体,使人们按户籍身份的差异不平等地占有社会资源,而城乡户口之间的对比和差异尤其明显。只有城镇居民才有权享受社会主义体制所承诺和提供的全部社会福利,包括国家保障的就业机会以及通过工作单位提供的补贴福利,例如住房、教育、医疗等等。相反,农村居民则不得不依靠他们自己来实现地方社区的公共服务供给。不仅如此,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优先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的经济政策将农业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源源不断地向工业部门输入和转移(例如,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这就进一步加剧了本已存在的城乡不平等。不可避免地,户籍制度已成为形塑中国社会分层体系的重要力量之一,正如经验研究已经发现的那样,具有农村户口身份的个体其生活机会受到了结构性的限制(Wu&Treiman ,2004)。

肇始于1978年的经济改革逐渐放松了对人口在城乡内部和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行政控制。政府开始允许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找非农工作,迅速成长起来的市场部门(甚至包括国有企业)对廉价劳动力也有着大量的需求。步入改革进程以来的中国出现了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的大规模迁移。然而,户籍制度本身却基本没有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化,户口转变(或者是转变户口类型,或者是转变户口所在地,或者是两者兼有)仍然并非迁移的一个自然结果,尽管从1980年代起户籍政策也开始出现一些调整和改革(Chan&Zhang ,1999)。持续增长的非正式迁移(即改变居住地但不改变户籍)导致了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现象(目前总量已超过一亿人,相关数字可参见Liang &Ma,2004;莫荣等,2005),他们在城市中工作但却普遍缺乏与工作地城镇居民同样的正当居民权益(Solinger,1999)。结果,基于城乡户口划分的二元体制在继续存在的同时,还将这一隐形的身份界线从农村与城市之间进一步延伸到了城市内部(Chan,1994)。正如陈金永(Chan,1994:135)所说,“中国改革后的社会主义体制在结构上生成了一大批‘二等’城市公民,他们不享有正式的、永久的城镇居民身份。”

为了定量研究不同的户籍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结果(经常观察的是职业获得与收入),许多研究者都关注于农村移民(或通常所说的“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比较。一项使用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一个1%样本,有关研究发现,农村移民倾向于填充城镇居民不愿意从事的那些工作职位,例如体力型的、低技术的、地位和声望都比较低的职业类型,即使是控制了他们在人力资本上的差异情况也是如此(Yang&Guo ,1996)。这与许多重复进行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一致,即,两个群体在行业和职业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差异(Wang et al,2002;Yang,2003)。孟昕和张俊森(Meng&Zhang ,2001)进一步发现,城镇居民与农村移民之间不仅存在显著的职业隔离,而且还存在严重的社会歧视,因为他们之间的收入差异中的不可解释部分更多地来自于职业内部而非职业之间。与使用特定城市和特定地区样本的早期描述性分析一致(Knight et al.,1999;Wanget al.,2002),德姆希尔等人(D émurger et al.,2009)最近依据一项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数据再一次证实,农村移民与城镇居民相比在年龄、工作经验和教育水平上都要低许多,更重要的是,这两个群体之间的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人口结构上的差异(他们称之为“非市场性的禀赋[pre-market endowments]”),而非所谓的职业隔离和工资歧视(他们称之为“市场性的歧视[on-marketdiscrimination]”)。

由于户籍制度下毕竟还是有一部分个体可以通过政策规定的途径(例如招工、升学、参军等)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即通常所说的“农转非”),其他一些研究者注意到,需要先将城镇居民按是否有“农转非”经历分解为2个亚群体,再将他们分别与(非正式的)农村移民进行比较。例如,范芝芬(Fan ,2001,2002)基于广州市的一项抽样调查数据发现,虽然非正式的农村移民确实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处于明显的劣势,但正式的农村移民(即有“农转非”经历的城镇居民)却比(没有经历“农转非”的)城镇居民在社会经济地位上更具优势,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表现也更为成功。这与另一项用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所观察到的情形相一致,即,城市中两种类型的农村移民——保持农村户口与转为城镇户口——无论是在教育水平还是在职业获得上都显示出了本质性的区别(Chan etal.,1999)。其背后的原因在于,获得城市户籍的社会过程是高度选择性的,只有那些农村出生人口中的精英才能成功地实现“农转非”(Wu&Treiman ,2004)。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试图沿其他维度来分解城镇居民群体,例如本城市居民与城市间移民或者城市下岗工人与非下岗工人等(Yang ,2003;Appleton et al.,2004),但都发现农民工始终是中国城市社会中的劣势群体。

二、未尽议题与研究设计

上述种种经验研究都支持这样一种结论,即,中国发展中的城市劳动力市场是沿着个体的户籍身份而分割的,或者简而言之,可以称为“户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例如,Meng&Zhang ,2001;Fan,2001;Yang,2003)。从社会分层的角度来看,这即是说,户籍身份已经成为中国城市社会中机会结构不平等的一个新维度、新机制。然而,如果我们回头再仔细揣摩一下户籍制度从它建立至今一直所具有的双重划分特性,就会清楚地发现,户籍身份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分层结果的影响其实尚没有被完整地加以研究和分析。正如前文所介绍的,户口所在地是除户口类别之外的另一个户籍属性。如果基于户籍身份的社会分层确实存在,那么研究就应该同时检验这两种户籍属性的影响效应,而非仅仅只关注于(拥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与(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移民之间的差别。显然,已有的经验研究并未就户籍制度如何在中国城市的社会分层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勾勒出一幅完整的画面。

实际上,有一些研究已经提及了本地户口相对于外地户口在地方劳动力市场中所具有的额外“价值”。例如,刘智强(Liu ,2005:137)指出,许多地方政府会要求本地的工作单位优先甚或仅仅雇佣本地居民(另见袁志刚等,2005)。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本地居民往往可以获得地方政府提供的特殊权益,包括监管良好的工作岗位或地方性的福利政策等,而外来人员则被排除在这些优待之外。鉴于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发展在分权性的体制安排下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在推动,将是否拥有本地户口作为一个重要的分层机制来看待显然是十分自然和合理的。更有甚者,本地农村户口的“价值”还可能会超过外地城市户口,尤其是对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来说,因为这些地方同时吸收了来自本地农村和外地城市的大量移民。正如杨云彦(Yang,2003:147-148)所强调得那样,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其中一种分割方式是沿着户口所在地展开的:生活和工作在一个城市而该城市并非其户口所在地的人,被划归为暂住居民而非永久居民,因而没有被赋予该城市户籍居民所享受的各种权益。遗憾的是,据我们所知,很少有研究在经验层次上同时考察本地户口与城镇户口对个体一系列就业结果的影响,更不用说是衡量和比较这两种户籍属性的相对作用了。

已有研究在展示户籍身份的分层作用时还存在另一个缺陷,即很少考虑城市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分割性结构(也有一些例外,如张展新,2004;D émurger etal.,2009)。虽然研究者正确地认识到了户籍身份与劳动力市场分割之间的紧密联系,但他们往往强调的是由城镇居民和农村移民这两个人群所代表的“双层劳动力市场”(见Meng&Zhang ,2001)。他们通常援引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并将中国社会中的户籍身份类比为西方国家中常见的性别和种族等分割标志(例如,Fan ,2001)。但是,这种理论总结在方法论上其实是有问题的,这已经在西方文献对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的批判中表述得很清楚了,即,用观察到的两个人群之间的反差来定义劳动力市场分割,这在逻辑上是一种同义反复,因而混淆了因果作用(参见Hodson&Kaufman ,1982)。而且,如果研究者只停留和满足于户籍群体之间存在劳动力市场分割这一结论,实际上会妨碍我们更好地理解户籍制度在限定个体机会结构上的具体过程和机制。换言之,以往的研究大多倾向于呈现不同的户籍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表现差异(即使是在模型中控制了个体特征),而很少揭示这些差异在逻辑上到底是如何被户籍制度所决定的。

为达到这一研究目的,我们应该首先分析城市经济结构本身的分割性(如果它确实适用于中国的话),然后再考察个体是否以及如何在其中按照户籍分层这一理论命题所预示的那样表现出就业结果差异。

其实,已经有文献向我们展示了中国的城市经济结构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分割性的特征。例如,受二元经济理论关于工业社会经济体被分割为核心部门和边缘部门这一观点的启发(参见Beck et al.,1978),林南和边燕杰(Lin &Bian,1991)提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城市社会是以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之间的分割为特征的,支撑这一论点的经验发现是,进入国有部门能够显著地提升就业者的社会经济地位(包括职业声望和工资水平)。这与描述性分析的结果相当一致,即,国有部门在许多方面都处于绝对的优势,例如劳动力素质和工作福利(Bian,1994)。对这一来自中国的经验观察的理论解释是所有再分配经济体制所共有的:一方面,国有部门更接近于中央经济决策部门,拥有更多由软预算约束所导致的讨价还价能力(Kornai,1986),因此在人力、物力和财力分配上被给予了更多的优先权(Szelenyi,1978;Domanski,1988);另一方面,再分配体制更倾向于国有单位,可能仅仅是出于意识形态上的考虑,即它们被视为共产主义政权的经济基础(Whyte &Parish,1984)。

尽管国有部门相对于非国有部门(或市场部门)的优势在改革开放以后发生了某种程度上的变化,正如许多受市场转型理论所推动的经验研究所揭示的那样(Nee ,1989,1996;Bian&Logan ,1996;Zhou,2000),但对中国城市经济二元结构的这一理念型归纳始终在社会分层的文献传统中被保持和强调(郑路,1999;Zang,2002;边燕杰等,2006;吴愈晓、吴晓刚,2009)。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注意到行业垄断这一新的经济分割形态及其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金玉国,2001;边燕杰、张展新,2002;张展新,2004;郝大海、李路路,2006;吕康银、王文静,2008;陈钊等,2010;岳希明等,2010)。有部分研究者甚至认为,国有部门和市场部门之间的分割效应正在弱化,而行业垄断已经或将会取代其成为中国城市经济结构分割的主要动力机制(例如聂盛,2004;晋利珍,2008)。遗憾的是,据我们所知,尚无研究在经验层次上将这两种经济分割维度作系统性的对比考察,尤其是对本文所关注的户籍分层来说。

已有文献在上述两个方面的缺憾,构成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动机。

以此为出发点,本研究旨在回答前述两个问题,即,其一,两种不同的户籍属性——户口类别与户口所在地——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了个体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结果?其二,基于户籍身份的社会分层是否以及如何与城市经济的分割结构发生互动?本文将运用一个新的研究设计来解决这两个未尽的研究议题。简言之,为完整地检验个体的户籍身份如何决定其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结果,我们按照户籍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双重划分特性构建一个含有四种类别的户籍身份变量:本地城镇户口、本地农村户口、外地城镇户口、外地农村户口,从而将研究对象划分为4组户籍人群来同时进行比较。在关注户籍身份作用的同时,我们还按照所有制维度和行业维度来分别测量城市经济结构的分割性,以比较和分析哪种分割形态更能反映和捕捉户籍分层过程。

三、数据、变量和测量

我们使用上海市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一个子数据集来进行经验分析。该数据集中16-59岁的非农就业者原有26000余人,但在将研究对象限定为在经济部门中从事非农工作的16-59岁受雇就业者、并放弃存在缺失值的个案之后,最终分析的样本规模为19098人。我们所说的经济部门,是指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即所谓的公共部门)之外的以经济职能为主的社会活动部门。进行这种限定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经济分割理论强调要将公共部门和经济部门作区别对待的传统(见Wallace &Kalleberg ,1981),一方面是考虑到在中国这些机构的就业和人事改革一直明显滞后于企业改革,因而劳动力很少自由流动。我们将雇主和自雇人士排除在分析之外,是为了保证研究对象在就业性质上的同质性,因为他们的投资行为会对就业结果(尤其是收入)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不少研究都一再表明,自雇和受雇这两种工作性质在吸引就业者尤其是移民就业者时扮演着十分不同的角色(Arum,1997;Meng,2001;Muller&Arum,2004)。

我们特意使用来自一个代表性城市的大样本数据而非全国性、跨地区的抽样数据来进行经验分析,是为了便于对不同的户籍群体进行理论上关心的一系列比较。具体来说,通过将研究对象明确限定于一个地方劳动力市场,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差异对劳动者就业结果的影响就可以被有效地排除在外,从而避免这种影响被混淆在户籍身份的作用之中。众所周知,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在地区之间是不平衡的,同时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和模式也存在地区差异(Xie &Hannum,1996;Hauser&Xie ,2005);而且,理论上也有这样一种观点,即所谓的“全国性”劳动力市场其实并不存在,而是不可避免地按地域被分割为众多的“地方性”劳动力市场(Topel ,1986;Baumgardner ,1988)。因此,如果我们要比较的户籍群体分布在众多不同的地方劳动力市场上,就很难彻底区分户籍身份的效应与地方劳动力市场本身的结构性效应。而且,判断某人是否持有本地户口在单个城市数据中操作起来更加简便,考察本地户口的“价值”在特定的城市语境下也更加直观。尽管本文分析的只是来自上海市的数据,但我们认为,其发现和结论能够推论至中国的许多大中城市,尤其是北京、天津、杭州、广州等沿海大中城市。

上海市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收集了受访者在个体特征、户籍登记及就业方面的许多信息。根据受访者两方面的户籍信息——即户口所在地与户口类别,我们就能将样本按户籍身份划分为4个群体:本地城镇居民(即持有上海城镇户口)、本地农村居民(即持有上海农村户口)、外地农村移民(即持有非上海的农村户口)与外地城镇移民(即持有非上海的城镇户口),这构成了本研究的关键自变量,并将以3个虚拟变量(本地城镇居民为参照组)的形式进入模型。个体特征变量包括3个:性别(虚拟变量,男性=1)、年龄(连续变量,同时引入年龄的平方项)、受教育程度(定类变量,划分为初中及以下、高中或中专、大专及以上3个类别,第1类为参照组),它们在模型中是控制变量,主要反映了人力资本的作用。此外,还有1个控制变量是每周工作时间,以受访者在接受调查时所回答的上周工作小时数来测量。

个体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结果构成了本研究的一系列因变量。

我们首先关心的是部门进入,即个体进入哪一个经济部门内就业。正如前文所介绍的,有两个维度可以用来测量中国城市的分割性经济结构:所有制和行业,而每一个维度都可将城市的经济结构划分为两个部门,分别是“国有部门vs.非国有部门”以及“垄断部门vs.非垄断部门”。遵循分层研究文献中的惯常做法,我们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一类型的工作单位视为国有部门,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类型(其中包括外资企业)的工作单位视为非国有部门,这样就生成了一个按所有制标准划分的部门虚拟变量(国有部门=1)。另一个按行业标准划分的部门虚拟变量(垄断部门=1)是以两位行业码为基础生成的:首先计算每一个细分行业中劳动者在私有制工作单位(指一般意义上的私有制,包括民营、外资等类型的工作单位)中的就业比重,其次将该比重低于某特定值的细分行业大体划为垄断部门,然后对该特定值附近的细分行业的垄断性质作进一步核对与调整,最后以调整后的结果为准来划定哪些细分行业属于垄断部门。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在划分国有部门/非国有部门和垄断部门/非垄断部门时都涉及到了所有制,但前者是按所有制类型对企业或单位进行划分,而后者是按所有制比重对行业进行划分,两者在概念上仍然是不同的。

用私有部门的就业比重(或者反过来用国有部门的就业比重)这一指标来反映各行业的垄断与非垄断性质,这在以往的相关研究中十分常见(例如,金玉国,2001;张展新,2004;聂盛,2004;晋利珍,2008)。虽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垄断这一概念是按市场的集中性(market concentration)来定义的,即一个行业内的商业活动或市场份额被少数几个寡头公司所控制(见Tolbert et al.,1980),但在中国行业垄断却更多地反映为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私有企业进入并与公有制企业相竞争,因此主要是一种行政垄断(参见戚聿东,2002;余东华,2006;岳希明等,2010)。如果某行业内私有部门的就业比重超过了国有部门,该行业在理论上仍可能具有垄断性质,但这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就中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垄断实际上指的就是国企垄断,用上述方法来测量中国的行业垄断在很大程度上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最后识别出来的垄断行业名单请见附录。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对行业垄断的测量更为准确,因为这里的计算是以分类更细的两位行业码为基础的,而不是像以往的大部分研究那样依赖于一位码行业分类。

除了部门进入之外,本文还关注个体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另外两个就业结果,即职业和收入。上海市1%人口抽样调查根据中国职业分类标准(GB /T 6565-1999)将受访者所从事的职业作了两位编码(CSC00编码)。我们对此分别做了两种处理。一是按照国内统计部门惯常使用的职业分类体系,先将其划分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6个大类,再将其简化为“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前2个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和“体力工人及其他”(包括最后2个大类)4个类别作分析。二是将CSC00编码先转为ISCO88编码(国际标准职业分类,1988)再转为ISEI(国际社会经济地位指数)作分析(Ganzeboom et al.,1992)。ISEI已经在中国研究中得到了应用(例如,边燕杰等,2006),本文使用它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充分利用两位职业编码的信息。遵循固有的处理策略,我们对收入变量(具体地讲是月收入)取自然对数。

四、结果与分析

…………

五、总结与讨论

户籍身份是否以及如何决定了个体在城市就业过程中的一系列结果?根据本文对上海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大城市地方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可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我们考虑的是哪一种户籍属性(户口所在地或是户口类别)以及观察的是哪一种就业结果。以往对中国城市社会中户籍分层的研究并没有完全展开这一复杂的社会事实,因为它们大多只关注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迁移而忽视了城镇内部的人口流动,并且甚少考虑城市经济结构自身的分割性。从已有文献的这些缺憾出发,本文又向前迈进了一步,通过同时比较按户籍身份划分的4个社会群体——本地城镇居民、本地农村居民、外地城镇移民和外地农村移民,从而展示了更多有价值的经验发现。

已往的经验研究一致表明,城乡户籍人口之间的差别构成了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一个基础性的不平等结构,这在本文中也得到了再次证实。我们发现:(1)反映在部门进入上,农村户籍劳动者进入国有部门工作的机会显著地低于城镇户籍劳动者;(2)反映在职业获得上,农村户籍劳动者更多地是被挤迫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最低端,而城镇户籍劳动者则有更多的机会从事较好的工作,确实存在所谓的职业隔离或户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3)反映在收入差异上,即使控制了人力资本和工作特征的差异,农村户籍劳动者的收入仍然显著低于城镇户籍劳动者,这种“同工不同酬”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农民工所受到的社会歧视。

然而,运用一个新的研究设计,即按照户籍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双重划分特性构建一个含有四种类别的户籍身份变量,我们还获得了一些新的研究发现,从而对已有文献作出了重要的补充:

1.通过将城市中的外来移民分解为农村移民和城镇移民,我们发现,这两个亚群体在人口特征和经济社会地位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更重要的是,与农村移民被挤迫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最低端不同,城镇移民相对于本地城镇居民却能更多地流入“商业、服务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这两个就业领域。可见,城市“外来劳动力”或“流动人口”其实包含了两个非常不同的亚群体,在概念上含混地将其视作一个同质性的群体是不适当的,需要在将来的研究中加以避免。

2.通过将农村户籍劳动力或农民工区分为本地居民和外地移民,我们发现,虽然他们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都受到了收入歧视,但对这两个亚群体来说,分割性的经济结构中的垄断部门对这种收入歧视的调节作用却是相反的:它抑制了“本地农民工”所受到的收入歧视,却强化了“外地农民工”所受到的收入歧视。可见,即使是“农民工”这一同质性很强的社会弱势群体,在特定的社会过程中也受到了区别性对待。

3.通过比较4个户籍群体之间的相对差别大小,我们发现,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户籍分层过程除了耳熟能详的由户籍类别这一属性所造成的“城乡差别”之外,还存在由户籍所在地这一属性所形成的“内外差别”。这种“内外差别”所体现出的本地户口“价值”主要体现于进入垄断部门的就业机会及其所连带的收入决定过程。

上述结论已经反映出,基于户籍身份的社会分层与城市经济的分割结构之间具有紧密的互动。而且,通过同时引入所有制和行业两种分割维度来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发现,虽然在部门进入上两者分别凸显了“城乡差别”和“内外差别”,但行业垄断这种分割形态更能反映和捕捉户籍分层的作用逻辑与过程。这主要表现在户籍群体之间的收入不平等上:(1)对外来移民(包括外地农村移民与外地城镇移民)的收入歧视在垄断行业比在非垄断行业中表现得更严重,但在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中却没有什么差别;(2)就农民工(包括本地农村居民与外地农村移民)所受到的收入歧视程度而言,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存在巨大反差,但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之间却相差不大。国有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的结构性分割在关于中国的市场转型文献中总是被加以强调。这一总括性的两分法理念型的确方便了以往的经验研究,但在中国经历了30年的改革剧变后,现在是重新考虑其理论效力的时候了。这不仅是因为垄断性分割比所有制分割更能反映户籍制度决定个体分层地位的生动过程,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国有部门对职业地位的总体性提升作用已经不再,相反,行业的垄断性质却有迹象替代其曾经扮演的结构性角色。近年来已有不少研究相继强调行业垄断在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本文的结果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

目前的局限是学术界对我国行业垄断的测量尚未达成共识,这需要将来的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在以往的文献中,户籍分层研究与经济结构或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隔裂的。通过将它们联系在一起进行分析,本文就户籍身份是否以及如何决定了个体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结果或社会分层向人们展示了一个更为完整的图景。这应该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户籍制度造成的社会后果的理解。尽管社会学家通常倾向于将农村户籍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归纳为一种制度性的结果,但他们时常也会面临这样一种追问:这种不平等到底反映的是户籍身份差别,抑或只是城乡地区差别?试想一下,如果只是比较农村移民和城镇居民——这正是以往的经验研究不断重复的典型方法,那么,前者在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劣势(控制了人力资本因素的作用之后)是单纯由他们的农村户籍身份所致,还是由城乡地区之间本就存在的结构性的不平等(例如经济发展、人口素质、教育质量等方面)所致,我们实际上并不清楚。但本研究可以明确支持户籍制度造成了个体之间身份上的不平等这一理论总结:既然本地农村居民比外来城镇移民在地方劳动力市场就业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反而受到优待,那么就排除了城镇居民由于地区发展因素会自然而然地享有社会经济地位优势这种观点。因此,户籍身份背后的制度性安排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这就需要制度上的改变来消除这种人为的不平等,目前的户籍制度改革正需要朝着这一最终目标迈进。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博士候选人(李骏);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博士候选人(顾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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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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