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泽渊: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9 次 更新时间:2012-05-03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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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泽渊  

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自我发展的情形。法治为和谐社会服务,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确立法治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前提

要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转变我们既有的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主导着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观念是行为的思想基础。不同的法律观念指导、制约、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态度与行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对法律观念作一个梳理,作出适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转变。从本质观意义上讲,应当强调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的使命决定了它必须是对旧法律的超越。这种超越也就表现在它不能再把自己定位为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能再狭隘地以阶级统治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而应当将自己定位为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从价值观意义上讲,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最崇高而又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来追求。要特别重视法律的指引功能、秩序功能、裁判功能和保障功能等。在和谐社会中,法律是指引社会行为的规范,建构社会秩序的规则,裁决社会纠纷的准绳,维护社会安宁的手段,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应当深化对于法律功能的认识,进而充分发挥其效用,使法律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

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和谐社会是一个被法律调整得很好的社会。或者也可以说是一个具有良好法治状态的社会。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使各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获得良好法律调整的制度前提。我国已经在2011年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保证。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一些社会方面或问题的无法可依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无序。社会一旦无序,就不会有和谐可言。和谐社会不仅仅需要法律调整,而且需要完备的法律调整。凡是需要法律调整的事项,都应当得到法律的调整。所以和谐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是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这里的良法应当是指,技术意义上的表述科学完善,实质意义上的适应社会发展,价值意义上的符合公平正义。

力行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依法执政与和谐社会一样都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我们党在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所提出,并必须的实现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依法执政意味着我们党将严格遵守宪法和党章的规定,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若能严格遵守法律,必将带动全社会的守法。如果全社会都能守法,和谐社会必将在中国建立。

必须依法执政既可以说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教训总结,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成功经验。在苏东社会主义瓦解之后,有许多总结其教训的论著,几乎都忽略了从依法执政的角度进行总结。其实苏东社会主义的惨痛教训中,一定有共产党人未能依法执政的教训。就苏联共产党来说,其七大、十一大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人60%-70%都被非法处决,导致了党的严重错误和巨大损失。我们的文化大革命也给我们留下了同样惨痛的教训。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依法执政的意义。

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政府是先导

从行政管理的范围来说,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之必须。行政是由政府承担的。世界各国政府的规模有大有小,但无论怎么小的政府,都是特别有权的。从财政、金融、交通、国防、环保,到教育、科技、文化无一不管。广泛的政府职能和强大的政府权力都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从法律适用的数量来看,依法行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须。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由政府执行的法律在80%以上。这就意味着,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80%的法律就形同虚设。可见,政府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也是法治能否实现,社会是否和谐的主导力量。

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政府管理的效能如何,政府执法的状况如何,对于社会的状况都有着根本的影响。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政府的依法行政。

深化司法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司法机关是社会争端的裁决机关,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关,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但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的基本模式还是建国初期设立的。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体制愈来愈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党中央毅然决定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

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一个时期以来,无序上访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既反映了社会的不和谐,又妨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在此问题上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面对的困难依然很多很大。上访问题上的形式违法性与诉求合理性之间的冲突为我们解决上访问题增加了难度。我们必须寻找从根本上消除上访的法律机制。司法必须担负起消除上访的重任。为此,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着手,为上访问题的彻底解决,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只有司法能够作出也必须作出的贡献。

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

社会公正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就总体来看,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会的分配公正和司法公正。

分配公正问题,历来都是世人瞩目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各个阶层或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上出现了多元化的情况。多元的分配格局必然导致利益的差异。利益差异的急剧拉大,必将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社会和谐就无法实现。法律在收入分配上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确定合理的收入比例,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法律在分配的税收调节上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税收立法始终是对社会分配进行有效调控的手段。

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和谐是特别重要的。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只有发生了又能很好解决的社会,才是最好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要彻底减少纠纷依赖的是社会公正,要消除纠纷依赖的同样是社会公正。如果说前者依赖的是泛义的社会公正,后者依赖的则是特定的司法公正。那种认为和谐社会无须司法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不是不要司法,而必须使司法发挥充分的效用,为社会和谐提供最有力的手段。以和谐社会作为目标的司法必须以公正作为价值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是对法律本质的体现,是司法对于法律本质的展现与归结。正是因此,与法律公正属性相一致,司法自古以来就具有公正的价值内涵。公正是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

缺乏公正的社会,必然不会是和谐的。各种社会利益主体如果在法律上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他们就会不平则鸣地抗议,也就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状态。分配公正和司法公正只是最基本的社会公正。只有整个社会处于全面的公正之中,我们才可能说这个社会赢得了长治久安的道义基础,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

卓泽渊,单位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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