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充分公民”是衡量政体优劣的标准

——政治改革的“政体”问题四论之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4 次 更新时间:2012-04-27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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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进入专栏)  

一个国家是否存在真正的“公民文化”,其先决条件是它的广大国民是否能够成为充分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的公民。只有这样的公民才能称为“充分公民”,在这个意义上不充分的公民只能是一般的“国民”或者更受限制的“臣民”和“党民”。不同的政体之所以对“公民文化”有不同的影响,是因为它们对与生活于其中的“公民”有不同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的定义中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政体成员概念,大致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国民”和“公民”,每一种政体的人民都可以称作为“国民”,而只有民主政体中的人民或国民才可以真正称作为“公民”,他称作为“单纯意义上的公民”。亚里士多德说,“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72)他解释道,“我们的公民定义最适合于平民政体下的公民,对于其他政体虽然也适用,但并不必然。有的城邦没有平民的地位,没有公民大会,只有一些偶然的集会,诉讼案件由各部门的官员分别审理,例如在斯巴达。”(73)

只有在国民拥有“议事”和“审判”这两项基本权利的政体中,才有真正的公民,“从以上论述中可以清楚知道什么样的人才是公民。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73)

由于亚里士多德对“平民政体”与“公民”的特别联系,非平民政体的其他政体下的群体成员便更符合我们今天所泛指的“国民”。亚里士多德说,“既然政体有许多种类,公民也就必然是多种多样,尤其是受统治的公民。因此,在一种政体下是公民的工匠和佣工,在另一种政体下却不能够成为公民”,“只有享有各种荣誉或资格的人才最应被称为公民”。(82)政体对谁是公民,谁可以享受“公民权利”,享受什么样的公民权利,都拥有规定的权力,例如,1974年前苏联政府把作家索尔仁尼琴驱逐出境,剥夺了他的公民身份,哈维尔1970至1989年三次被捕入狱,事实上被前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当成了“非公民”,虽然他仍然还是那个国家的“国民”。

政体不仅可以把一些国民以不同的方式放逐或排除到“公民共同体”之外,还能对那些被称为“公民”的人们进行不同的类属区分,其中最受政体倚重的便是“好公民”。不同政体的“好公民”标准是不同的。在许多政体,尤其是非民主的政体中,好公民也就是“良好的国民”。好国民与善良之人的德行虽然可以有所联系,但却是不同的。例如,“文革”的时候,好公民就是“三忠于、四无限”的好党民、好臣民,为了表现对伟大领袖和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无限忠诚,可以说谎欺骗、诬陷他人、相互告密、落井下石、残酷迫害、六亲不认,做尽一切善良之人不会去做的事情。亚里士多德说,“显然,即使不具有一个善良之人应具有的德性,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良好公民。”(77)这句话应验在了中国那些人数最多的毫无善良道德的“好国民”或“好公民”身上。

公民的美德与善良之人的德性越是接近,就越可能是一个比较优秀的政体,这体现了优秀政体对于优秀公民的教育作用,也体现了优秀公民对政体的价值坚持和道德要求。如果一个政体中,一方面统治者自私自利、专制跋扈、鱼肉人民,而另一方面被统治者则又奴性十足、一味顺从、阿谀奉承、胆小怕事。在这样的政体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冷漠猜疑、欺骗加害,凡事功利当先,没有价值追求,也没有原则坚持。很难设想这样一个政体可以成为优秀的政体。

对一个政体中的不同成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不同的公民德性条件,对统治者来说,最重要的德性的“明智”(prudence),而对于被统治者来说,虔诚、公正、勇敢、友谊、诚实、守信则是一些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德性,“统治者独特的德性是明智;因为其他诸种德性似乎都必然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共有。被统治者的德性当然不是明智,而不过是真实的意见”。(80)

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有一个美德都是必不可少的,那就是自由的意志。无论是当统治者还是当被统治者,都不是一种被人强迫的,或是受恐惧支配的角色。惟有如此,这两种角色才是可以轮换的,“一个既能统治他人又能受人统治的人往往受到人们的称赞,人们认为,公民的德性即在于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受治于人”。(78)这两种角色的关键都在于当一个“自由的人”,因此,当好统治者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也能当好被统治者。无论是一些人还是一党的人,绝对的领导别人,而不被别人领导,这本身就是一种奴役,而不是自由人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在一个共和政体中,必须坚持不同权力的分离和相互制衡,不能允许绝对的权力领导和宰制,无论是以个人还是政党的名义的专制都是不能接受的。亚里士多德说,“俗话说得好,没受过统治的人不可能成为一名好的统治者。这两方面的德性各不相同,但好的公民必须学会统治和被统治;他的德性在于,从两个方面学会做自由人的统治者。”(79)不拥有基本政治自由的国民充其量不过是残缺的公民,残缺的公民不是民主意义上的充分公民。

一个优秀的政体,不会轻视,也不会放弃鼓励和帮助公民“学会做自由人”的基本教化作用。共和政体之所以具有对自由人的教化作用,之所以能对自由、平等的公民文化有所陶冶和支持,首先是因为它把公民们的自由与平等确立为它的核心价值,并落实为他们确有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每个公民是否都能够平等地拥有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平集会自由、选举的自由等等,必须成为衡量一个政体是否优秀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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