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守法的对象是政府而非民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3 次 更新时间:2012-04-1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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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  

建构法治社会,需要准确的法治语言和表述,否则法治效果适得其反。笔者还记得很多年前的单位普法,讲座人一字一顿一神情:公民必须守法,要做一个守法公民。他的神情给我的感觉是威慑。联想到网上说美国移民局有一道针对移民的考题:美国是法治国家,是什么意思。中国人的回答是:公民必须守法。

以上现象显然构成了一种惯性,谈到法、法律或法治,无论权力还是权利,都自觉不自觉地往公民守法这一维度上延伸,这就掩盖了法律对象上另一个更重要的维度,即政府。如果一个社会可以二元为民众与政府,或权利与权力;那么,就守法而言,准确的法律表述是,守法应当是政府而非民众的事,此正如权力必须守法,权利则无须守法,只要不违法即可。

这样的表述可以从宪法层面获得支持。现代文明框架下的宪法,无非是权利与权力签订的一份政治契约。其要义在于,从权利中诞生的权力,是获得了权利的授权,比如人大被授予立法权,国务院被授予行政权,法院被授予司法权。之所以授予,乃是为了让权力有效运作并保障民众的权利,同时也为了防止权力本身对民众权利的侵害。这里不妨看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该条所含职权共18项)。这样的宪法语言已经充分说明,守法的责任在政府,政府必须守法,即国务院在此一方向上的权力运作,必须限制在这18条以内,不可越雷池一步,否则即违法。此即“法无授权即禁止”。同样的例子是人大的立法权不得染指行政,国务院的行政权不得插足司法。权力运作,各司其界,这就是守法。这个法当然是授予权力又控制权力的宪法。

那么,在宪法层面上,民众是否需要守法?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宪法本身是保障民众的各种自由,如我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样的法条,如果转换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语言,即权力不得立法,侵害国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可见,这里守法的对象还是政府而非民众。就民众而言,我不需要遵守保护我的东西,否则逻辑上说不通。当然,如果实在要说守法,那是我们必须守护宪法,以防权力对权利的侵害,毕竟在理论上宪法是权利的保证书。如果说权利防止权力侵害,靠的是宪法,那么权利本身也可以彼此侵害同时危害社会,这就要靠宪法之下的法律如民法和刑法了。它们是用来平衡权利之间的各种关系,同时惩罚一种权利对另一种权利的侵害,包括对社会的侵害。就这些法律而言,民众需要做到的依然不是守法,而是不得违法。比如,守法上网,其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的《电信管理条例》,这是第57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该法规一共9项,这“不得”的9项,正如法规自己所言,是网民不得违反,而非遵守。换言之,在这限制性的9条之外,都是网民的自由,此之谓“法无禁止即自由”。

民众守法还是不违法,其句式一肯定,一否定,也许有人认为小题大做,结果都一样。非也,不同的法律表述必然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守法的游戏规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你必须照着授予你的法律条例去做,在条例之外,没有自由可言。相反,不违法的游戏规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除了禁止的条例,你有充分的自由。因此,作为自由学说的法律,在制度安排上,对政府和民众使用了不同的法律语言和句式。授权政府的法条所以是肯定形态的许可,正在于约束其权力;保障权利的法条之所以是否定形态的排除,正在于排除可能的侵害外,尽可能地开放自由。设若情形倒过来,对民众的权利也用肯定性的表述,让其遵守;哪怕它授予的自由再多,也远远小于条款外未加限制的自由。何况自由和权力不同,权力可以授予,自由则并非权力可以授予。

因此,就守法而言,公民守法,孰若政府守法。法治社会,权力守法尤其必须。这里我们需要警惕我们今天法制语言中的法家身影,公民守法就带有明显的法家意味。在先秦法家那里,法不是保障民众的权利,而是为了统治天下。比如韩非声称“以法为教”,直接把法律视为对民众的规训与惩罚,所以才有民众守法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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