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小产权房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天赋权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9 次 更新时间:2012-04-02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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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的小产权房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天赋权利”,主要指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社会公民的绝大部分的农民,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的通过在自己所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而获得利润的权利。

小产权房之所以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天赋权利”,原因在于自粉碎万恶的“四人帮”后,中国已经进入现代社会,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农民享有与社会其他成员同等的经济发展权利。现代社会不允许对社会成员不公平对待,更不允许把社会成员人为地划分成权利不公平的三六九等。用现在大家都赞同的一句话,叫作“让农民享受国民待遇!”

我们国家自1949年建国以来,在没有搞清社会主义本质的情况下,照抄照搬斯大林的苏联模式,人为地设定城乡壁垒,在所谓跑步进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口号下,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产权、人身自由权、进城务工权、迁徙权等。相对于城里人来看,农民成为了国民待遇与城里人相比差距很大的社会群体。其中土地产权的剥夺是农民丧失了发展的权利。

改革开放前,为了维护这一歧视农民的体制与机制,我们采取了三大措施:一是不许人们就这一问题讨论发表任何意见,对胆敢发表不同意见的知识分子,毫不手软扣上“右派”、“右倾分子”、“反革命”、“臭老九”等帽子,给予“无情打击,残酷斗争”;二是动用法治严禁农民反抗;三是制造并灌输了一系列错误的理论观点,如农民进城是“盲流”;“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割资本主义尾巴”;“小农”“每时每刻都在产生资本主义”等等。改革开放后,虽然上述观点被人们理所当然地抛弃了,但是这些观点又改头换面地出现,例如人们经常听到的“农民落后、愚昧、懒惰”;“小农是小生产,小生产不是现代化”;“家庭经营不利于规模经营”等等。近几年来,为了剥夺小产权房,又泡制出所谓“小产权房非法”、“小产权房不利于统一规划”、“小产权房脏、乱、差”、“小产权房是藏污之地”等等。在论证这一系列不值一驳的错误理论观点的正确性中,又大批特批国际上形成共识的“天赋权利”亦称“天赋人权”等观点,给这些观点戴上“资产阶级腐朽反动观点”的吓人帽子。

其实,“天赋人权”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应译为自然权利,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至今,已成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综观启蒙思想家们发明并使用“天赋人权”来战胜封建落后思想的解释,一般来说有二:一是指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二是认为,人们是根据自然权利而且是带着自然权利进入国家状态的。即使人们向国家或政府让渡出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人们仍然保留着让渡其自然权利的权利。国家和法律的职能在于保护自然权利的实现。著名的“农夫的茅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是最恰当的写照。“天赋人权”指导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民主革命,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其理论观点也被载入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去。

但是,代表封建皇权利益的理论观点并不会投降认输,他们对先进的“天赋人权”进行一轮又一轮的反扑。进入现代,一些学者为维护封建专制和为独裁辩护,提出了并不存在“天赋人权”、“天赋人权”是资产阶级愚弄劳动人民的虚伪口号。但是,人们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残酷的事实:凡是批判“天赋人权”的国家,公民特别是农民的土地产权、居住权、迁徙权、劳动权等,都受到大肆践踏。国家主席手举《宪法》也得不到安全,更何况农民兄弟了!

粉碎了万恶的“四人帮”,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人的权利及其理论观点才开始正常回归,特别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才形成了多数人的共识。但是,这种回归也太艰难了!

就农民兄弟享受国民待遇这一“天赋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来看,我们就给予了许多限制。当然,世界各国都对农村农业用地进行某种限制,以保护弱势农业。但是,像我们这样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歧视农民这样严重,还是很少见的。我们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之内,只允许本集体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不允许集体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也不允许农民个人出卖宅基地或转让房屋给非本集体成员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确需使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应先由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再行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后出售。

现实的问题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价格与国家出让土地的价格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利益空间,后者是前者的几倍、几十倍,这部分差价利益由政府和城市开发商取得。农民们和学者们一致认为这其实是对农民的剥夺。现实中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及集体对此非常不满,当有机会出让土地获得大于国家征收的回报时,农民及集体便不惜违“法”,义无反顾地为之。

从理论上讲,产权是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现有法律规定集体对其土地享有所有权,就应该赋予其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太多的限制使农民及集体对其土地几乎丧失了处分权和收益权,这就严重损害了农民及集体土地的产权,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权利行使。面对这一问题,农民集体现实的做法就是用建设、出售小产权房的行动来争取自己的“国民待遇”,来维护自己的“天赋权利”。

令人欣慰的是,不少有良心的学者为农民和农民集体提供了理论与法律武器,并且正在发挥着巨大作用。例如,2000年10月,曾因上书总理而闻名的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原党委书记李昌平便呼吁请给农民国民待遇。2004年,中央党校曾业松教授提出: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改变资源分配、政策选择、发展速度等方面的城市倾斜,赋予农民平等的人权、财富分配权和公共产品、公共福利的共享权,填平农民和其他阶层之间的地位之差、权利之差、能力之差和收益之差。2006年3月,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迟福林教授在一篇报告中提出給予农民全面的国民待遇的七项建议,其中第四条就要求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应将处分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户。让农民享有“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当然,直接为小产权房的合理性提供的理论与法律武器,更值得尊敬。综合这些理论观点,主要包括:(1)要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2)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提出的宪法赋予了农民权利,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违背了《宪法》;(3)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教授提出的有关部门自己修订《土地管理法》,塞进有利于部门的条款,是不合法的;(4)小产权房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中村里的实际情况,说明了群众自治完全可以管理好自己社区的各项事务。

坚持极左观点的人尤其对公民“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愤怒异常。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仍然停留在“无产阶级只讲无产阶级权利,不讲面对全体人民的‘天赋人权’”的层面上。这种观点早已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而被老百姓所抛弃。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反对天赋权利的庸俗观点,颇能迷惑人。照这种观点看来,权利其实根本不神圣,既无所谓高尚也无所谓道德,实质不过是人们的欲望和利益而已。是人类共同约定将自身人性中某些共同的欲望法定化和正当性,以此寻求安全和避免冲突,比如生命权,就是人的求生欲望;财产权,是人自私自利的欲望……差不多每一种权利中都包含着一种人性欲望和由欲望转化而来。还原到人性欲望时,就不是那么神圣了。这种非神圣化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其根本的错误在于,第一,他们不明白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提出这一命题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即针对的是当时极其反动、极其灭绝人性的封建皇权主义的毁灭人权而言的;第二,相对于极其反动、极其灭绝人性的封建皇权主义的毁灭人权而言,“天赋人权”所有的“神圣不可侵犯”,当然是历史的巨大进步;第三,他们没有看到,正是在他们所谓大反“天赋人权”“神圣可以侵犯”的指引下,苏联斯大林残酷镇压几千万苏共官员和老百姓,毛泽东更是在“与人斗其乐无穷”的驱使下亲自发动亲自领导的历次运动中,剥夺了多少老革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名誉权呀!人们不应该忘记,万恶的林彪、“四人帮”横行时为了推行封建法西斯暴行,打着所谓“无产阶级专政”的骗人幌子,而大肆批判“天赋人权”,其结果,是造成了全国大乱,毫无法纪,践踏人权,乱打乱杀,成为人类历史上最黑暗时期之一。据媒体报道,1978年12月13日,叶剑英元帅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说,文革期间,全国整了1亿人,占总人口的1/9,死了2000万人,浪费了8000亿元人民币。另据媒体报道,1979年,胡耀邦在出席外交使节会议上说,文革中有1亿人受到批斗,8万个家庭被彻底消灭,500万人被判刑,703万人被打成终生残废,被逼自杀的有200万人,近20万人被以莫须有的反革命罪枪毙;而各种冤假错案涉及4000万人,以4口之家计,株连所及就是1.6亿人,相当于欧洲好几个大国的人口的总和。

有句名言叫做“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我们绝不能忘记过去我们不讲人权的残酷教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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