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锴:公民政治:概念、价值及其特征

——基于主体性的界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1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4:24

进入专题: 公民政治   主体性   民主政治   公共理性   宪政  

铁锴  

(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 陕西 宝鸡 721006)

【摘要】从政治主体性的视域来定义:公民政治是具有政治主体资格的公民,在社会政治意义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提升政治主体性,来实现公共治理的生活方式与行动过程。公民政治以现实的、普遍的、平等的公民为目的,通过权利保障、权力限制、政治参与,保证和实现人的政治主体性,体现政治为人的正义性,从而使公民政治成为民主民生的权利政治、自主平等的参与政治、理性协商的文明政治、信任合作的责任政治和自由公平的正义政治。

【关键词】公民政治;主体性;民主政治;公共理性;宪政

【作者简介】铁锴:陕西凤翔人,法学博士,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副教授

在国内学界,公民政治尽管已经不是一个十分生僻的字眼,但至今仍然是个低频、模糊的语汇。从九十年代开始,有关论述公民政治的学术著作在国内问世,公民政治一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应该说,这也许是国际学界公民资格理论、公民社会理论的复兴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诉求相契合的结果。但通览学界对公民政治的论述发现,学者们对公民政治的认识和理解远非像对公民资格、公民社会那么明确和深刻。因此,有必要对学界已有的公民政治概念进行梳理,以明确其语境及其内涵,在此基础上进行整合、把握,并从主体性视域对公民政治概念、价值及其特征重新给以界说,以期对公民政治的深入研究做出力所能及的铺垫。

一、公民政治概念

九十年代初,陶东明博士最早从政治分析的角度,将公民视为政治体系(国家)中最小的政治单位或结构,“正是千千万万个这样的政治单位或结构组成了一个公民社会,构成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特定的政治形态——公民政治形态。”【1】(P11)他认为,公民政治包含了下列三层意思:1、公民政治是指公民与国家(政府)发生的各种特定关系的总和;2、公民政治是指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各种行为及其影响和作用的总和(包括提供支持、提出要求和参与政治三个方面);3、公民政治表明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定地位(参与的权利、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接受国家管辖)。他指出,“在某一个历史阶段甚或某一个具体国家,或许也通用公民的概念,但如不具备公民政治特征的话,也不能称其为公民政治。”【1】(P11-16) 代议民主制使公民的政治行为制度化,因此公民政治实际上又是一种制度化的政治。【1】(P21) 陶东明的公民政治实际是从公民的角度讲政治,是“公民的政治”以及“公民与政治”的议题,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区别于以往从国家、阶级与政党来分析政治的新视角。

九十年代末,施雪华在《西方“公民政治”论析》一文中开篇界定了“公民政治”的概念。与有时候类同于“民主政治”的广义的“公民政治”相区别,他提出的狭义的“公民政治”,是指一国公民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上与国家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P71)这一公民政治概念的提出是相对于“臣民政治”而言的,公民政治的主体是具有相对独立和自主地位的国民——公民。值得注意的是,他把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称为公民政治时,考虑到了相对独立和自治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公民社会。【2】(P71)

王春生从政治文明发展的视角,在与臣民政治的比较中给出了公民政治描述性的定义。公民政治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人民民主、独立、平等意识浓厚,法治、权利、义务理念盛行,政治制度、法治主要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被统治阶级(人民)的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可以得到制度、法律保障,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主权逐步得到落实,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政治行为理性化程度较高的政治状态。【3】(P27)在这里,公民政治就是现代民主政治。

陈义平对公民政治不止一次地进行了界定。他先是从公民政治哲学的视角给出了解释性的定义:公民政治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这一制度设计和权力建构的主体性政治基础。这一主体性及其基础性,是由政治实践过程中的公民显现出来的。公民在特定政治体系的政治生活领域显现出的身份确认、阶层界定、价值取向、素质养成、行为表现和能力模铸诸方面的静态结构体系与动态过程序列,构成了公民政治的全部内涵。【4】(P71)他后来又从公民政治历史发展视角,对其分类并进行了定义:现代性形态下的公民政治是指相对于以政权为核心的国家政治而言,公民和公民社会参与和融入国家政治生活所形成的政治生活形态和政治现象,以及公民和公民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约束而形成的政治空间。【5】(P11)

徐勇教授在《去国家化、城乡自治与公民政治建构》一文中提出,公民政治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政治,直接关涉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认为,公民政治的建构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变化。在当代中国,公民政治的建构来自于改革开放以后的市场取向的去国家化进程,起点是城乡自治,并由城乡社区自治向国家政治扩展,并为建构公民政治体系确立巩固的基础。【6】(P114-128)

通览以上诸观点,毋庸置疑,学者们在以下几点达成了共识:区别于传统的臣民政治,公民政治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政治是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但是,分歧的核心是在以下关键的问题上:公民政治的空间仅止于公民社会,还是既包括公民社会又包含国家政治?笔者认为,从强调公民的主体性来看,贯彻民主政治“主权在民”理念的定期选举、代议制(还包括复议、全民公决)以及公开的社会监督无疑就是公民政治的体现,从这一点讲,凡以公民为本位,对公民负责的政治就是公民政治。进而从学理上讲,公民社会是外在于国家政治权力之外公民自治的领域,是公民主体性充分张扬的日常生活空间,公民社会的治理行为自然属于公民政治的范畴。但从制度层面讲,公民社会的产生是公私域界分以及对公权力侵害私领域进行抵制的结果,是限制公权力的结果,也就是实行宪政的结果。因此,公民政治的空间理所当然地包含国家政治层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民政治不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是民主政治的全部。仅仅将公民政治限定在公民社会领域而忽视公民政治主体性在国家制度层面的实现实在是本末倒置。【7】(P11) 当然,将公民政治狭义地理解为“公民与国家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政治生活形态、政治现象,以及政治空间”,是在公民政治发展的进程中突出了民主政治的现时代特征,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培育公民社会、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有意义的。徐勇教授提出的在当代中国建构公民政治的路径更值得我们探索和实践。

“任何政治学体系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都应是人本身。可以说有什么样的人的观念,便有什么样的政治学。”【8】(P31) 在公民身份、权利和公益成为主导观念的现时代,公民政治理应成为政治学的主流话语。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中,公民政治是一个越来越凸现并亟待深化与拓展的概念。立足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放眼于未来与全球,从政治主体性的视角来给出公民政治的定义:公民政治是具有政治主体资格的公民,在社会政治意义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提升政治主体性,来实现公共治理的生活方式与行动过程。公民政治的主体是地位平等、权责平衡、具有公共精神的积极公民;公民政治的客体是政治社会性的公共事务;公民政治的核心是落实和实践公共领域的主权在民,彰显个体与共体政治主体性的价值;公民政治的途径是通过现代政治制度与公民文化的建构,以更加理性的方式、更大程度地实现公民政治的直接式参与;公民政治的目的是要在治理和自治中最大程度地实现个体以及公共利益。要言之,公民政治是一种以公民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的民主生活方式;公民政治是一个建构现代国家、培育公民社会,完善市场机制以及塑造现代公民的行动过程;公民政治是实现主权在民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形塑公民政治主体的一种政治文化,还是超越传统政治的先进理念和公共实践。公民政治是全球化时代人的政治主体性发展必然呈现出的社会政治型态。

二、公民政治价值

政治学甫已诞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全体公民共同“善”的政治观念。尽管在当时处于奴隶社会的希腊城邦的公民身份不具有普遍性,但却昭示了政治乃是城邦公民的生活方式,公民只有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人才能获得自身的生存价值。不幸的是,此后的政治实践开始与生活世界相脱离,政治逐渐成为了统治的工具。政治遂异化为神的意志、君主的专制和阶级的统治,争夺、扩充和维护权力成为一切政治活动的核心,“弱肉强食”的利益纷争成为政治运行的基本法则。政治的为人性越来越缩小到共同体中的少数群体,社会结构日益固化为森严的等级制度,维护秩序的手段主要靠暴力机器的强制和血腥的镇压。政治原本诉求的共同善被更多更大的恶所代替,绝大多数人成为政治的客体而受到剥削和压制。因此,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政治价值和政治主体的双重缺失乃是世界性政治非正义性之所在,也是政治合法性危机爆发的总根源。

然而,人的主体性的确立及其实现却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伟大的历史律动。任何与人的政治主体性提升相逆的制度都将被历史的车轮辗碎。尤其是到近代,随着人的解放和真正意义上“公民”的诞生,“公民战士”为建立民主制度、拓展公民政治权利和争取经济文化权利作出了极大的贡献。王权政治、贵族政治、集团政治纷纷瓦解,一般公民广泛参与政治事务成为愈益广泛乃至近乎普遍的国家政治形态。【9】(P91) 公民政治顺应时代的要求发展起来。二战之后,尤其是20世纪60、70年代,公民政治在全球变革社会中再掀波澜。90年代至今,公民政治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呈现浩浩荡荡之势。可以说,公民政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因而也是世界范围政治发展的总体趋势。由是,我们可以窥见政治运行的内在逻辑:在既定的生产力水平之下,不断地、尽可能地确认人的政治主体地位以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政治主体性乃是一切政治合法性的本源。

尽管现代政治依然是政党政治,但在很大程度上,政党仅仅是作为民主政治得以有效运行才能合法存在的工具。人的发现、人的回归、人的发展既是政治发展的动力,又是政治发展的核心与目标。“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历久弥坚,保障民权,改善民生,体现民意,实现民利愈来愈成为政治的核心。从根本上说,这是人的主体地位确立和主体性提升的内在动力使然。人的主体性诉求通过观念的和物质的形态反映出来,直接表现为对公民文化的体认、对市场经济的偏好和对民主制度的钟情。公民政治正是致力于公民政治文化、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制度的建构与互动,实现人的主体性的逐步提升。

公民政治视平等的现实的公民为政治主体和政治关怀的最终目的,持守“主权在民”的政治合法性原则,坚信国家只是作为谋取公正秩序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自由的工具和手段而存在。在公民政治中,现实的具体的人是根本,是生活中的主体,以人为本即是以公民为本,因为人只有具体化为一个个现实的既享有权利又承担和履行义务的政治主体时,政治的目的和价值才不至于流于空谈而徒有其名,民主便以公民主权、公民同意、公民委托、公民监督等方式落在了实处。公民政治以尊重每个人的内在价值为逻辑起点,尊重每个人的个人权利的普遍义务,将神圣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视作基本的道德要求加以制度化的保护,着力建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从而为一个公正、权威的公共权力机关——政府的存在赋予了合法性理据。公民政治的正义性就在于它最大程度地确保主权在民,将人的价值的实现视为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以公民权利的目的性替代政治权力的目的性,而将政治权力仅仅视为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公器,并始终置其于法的规制和公众的监督之中。受控的政治权力也因保护和扩展公民权利而得到持续的合法性认同。正是在确保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增进式交换中,公民政治进一步提升了人的政治主体性,激发人的潜能,培养人的美德,推动人类社会迈向更为良善的政治生活。

“政治的独特价值是非常重要的价值,从而不是可以轻易压倒的:这些价值支配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我们生存的重要基础,而且规定了政治合作和社会合作的基本条款。”【10】(P312-313) 1公民政治以正义、权利、自由、平等、自治、民主、宽容、互助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在私人生活领域、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和国家公共生活领域要求合理地或者平等地分配权利,给每个人应得的份额。在私人生活领域强调免遭无端的干涉,个体自主创设和规划自身发展的条件和途径,包容多元社会中的个体差异;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主张公民社会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发展,在社团的网络中实现成员之间的交往与互助;在国家公共生活领域强调政治平等、公民参与和公共利益,在公共理性的促进下形成宪法基础上的爱国主义共识。罗尔斯所谓的“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价值、公平的机会平等的价值,以及经济互惠性和公民自尊的社会基础之价值” 2【10】(P312-313),其实也正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公民政治价值的核心部分。

三、公民政治特征

因为公民政治以现实的、普遍的、平等的公民为目的,通过权利保障、权力限制、政治参与,保证和实现人的政治主体性,体现政治为人的正义性,从而使公民政治成为民主民生的权利政治、自主平等的参与政治、理性协商的文明政治、信任合作的责任政治和自由公平的正义政治。

1.公民政治是民主民生的权利政治

公民政治是公民作为政治主体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实质和要义是主权在民,以人为本。不同于人民政治对人和民做整体主义的理解,公民政治的主体是个体的公民,即使讲人民,也是在公民集合的意义上,把人民具体到一个个公民,而不把它视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公民政治是以现实的具体的社会人——公民作为权力的赋予者、支持者、监督者和保护者,将人人平等的每一个个体作为出发点,以满足和优化每一个公民的利益需要为目的,通过公民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障,最终实现的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人称,公民也是个复数概念。在现实的民主政治生活中,人民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公民复数的代称。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人民是革命逻辑的产物,公民是宪政逻辑的结果。人民政治必然起源于群体性的政治解放和革命斗争,必然经历过夺取政权与巩固政权的大规模运动。因为要革命就要首先划分敌友,所以必须在人民与反动派、阶级敌人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界限,你死我活、势不两立;革命要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就必须赋予大多数拥护者和同盟军以正义和至善的内涵。“人民”范畴内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的标准依靠的是不成文的公意,换句话讲是抽象的道德和道义,公意力量的巨大使其可以堂而皇之地侵犯到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有时甚至为了达到公意的一致性,强迫个人权益服从公众的意志,而不惜牺牲个人的权利。公民政治必然开始于合法制度下权利与权力的较量,必然迎来立宪修宪的胜利和基本人权的保障。在公民政治的国家,国家权力因公民个体权力的让渡和支持而得以合法的存续,公民权利因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落实。在宪政国家,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家必须是凌驾于个人、阶级和利益集团之上的中立者,而不是部分人的权力工具。只有当公民违反法律时,国家才可以相应的加以制裁。

如果将人民政治看作人民群体主体创建正义制度和实现政治主体性的解放政治,那么,公民政治就应该是公民个体扩展公民权利和提升政治主体性的生活政治。相对于革命战争和政治运动时期人民政治的冲突性、对抗性和激烈性,公民政治是和平时期的常态政治。公民政治的核心是扩展和保障公民权利,归根结底在于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限制公权的目的不在于削弱国家,而是为了保证公民生活的广阔的社会空间。公民政治关注的不是国家权力,而是公民权利,是公民的日常生活状况和社会生活秩序。保障民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吃穿住行的民生改善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是公民政治的主题。

2.公民政治是自主平等的参与政治

公民政治是实现主体性的自主政治。自主就是自我决断,自己做主,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与自己的生命发展息息相关的事情,而不是任由他人摆布。只有主体拥有主体性才能自主。自主政治的预设前提是“人人生而自由”,“人人有平等的权利决定自己关切的事物。”因此,自主政治必然直接要求主体具有自由、平等、权利、以及参与等能动意识,以自我理性能力做出自由的行为选择。堪当此任的无疑只有地位平等、人格独立、行动积极、负责的公民,这对以宗法血缘为维系的人身依附、以专制王权为维系的臣服奴役、以威权统治为维系的命令服从角色——依附性的臣民来讲,是绝对不可能的。公民政治以宪政的形式确认平等公民的主人地位,并通过民主制度的保障实现其国家层面的政治主体性。作为政治国家之外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主社会领域,公民社会必须成为一个确保个人平等、自由、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域。公民社会是公民独立自由的保护伞,其功能正如达尔所说的,“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11】(P1)公民社会使人们对公共权力采取一种审慎、怀疑的态度,这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官员能够构成看不见的制约,有利于构筑公共权力运行的边界。公民社会是对国家和市场权力关系的有效制衡力,更是提供了自主行为的公民进行公开交往的空间,更具有自主自觉性。公民社会能够伸张个人权利,提倡多元化,公开化和开放性、参与性,培养自治能力、公民道德与责任感等公民权利、义务和主体人格。

公民政治是实现主体平等的参与政治。迥异于自上而下的等级统治政治,公民政治视平等的公民为政治主体,以公民的普遍式参与尽可能地实现民主所蕴含的对平等、自由与合作的价值追求,是公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一种生活方式。公民政治以张扬公民个体主体性为基础,通过个体主体性的提升来聚合共同体意识的生成。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不仅追求着自我利益和价值的实现,同时,还意味着与共同体内其他人分担责任、共享社会生活的某些益处,最终,公民政治的参与导向公共理性指导的公益政治的形成。公民参与不仅仅只是投票选择出代理人组成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机构,它更主要的是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但又不局限于政治决策。参与是多层面的、多方位的。在宏观层面,公民参与既有防止和限制国家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僭越,又有督促和推进政府责任的履行和积极作为,还有对政府与市场治理机制的空缺进行修复与补充。在中观与微观层面,公民参与旨在协调社会群体与个体的利益关系,通过群体中的交互主体性聚合共体主体性,章县个体主体性,竭力控制自己日常生活的过程。参与无疑是公民政治中最活跃、最有生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公民政治得其他方面,公民的各项权利要通过政治参与才能得到体现和保障,公民政治的内容也要通过政治参与来创新和发展。特别是在政治系统越来越开放的现代社会,政治参与已经成为公民政治的中心环节。

3.公民政治是理性协商的文明政治

以人民的名义,依靠卡里斯马型政治领袖来激发大众的政治热情,追求一种近乎想象的乌托邦,最终却造成对民众新的压制,民粹政治体现了一种非理性的集体行动逻辑。与民粹政治不同的是,无论从政治理念、政治制度还是政治文化来看,公民政治都是政治理性发展的结晶,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主权在民的理念萌生于“自然法”这一纯粹的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2】(P6) 自然法就是一种使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得以维持的、不成文的理性原则。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但又是一种“不稳定”状态,于是,人们为了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便订立契约,把自我保护和保护别人的权利、自由而惩处违反自然法罪犯的权利,“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所由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12】(P78)。 既然自由、平等、健康和财产是人们天赋的权利,而政治国家又不过是人们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这些权利,通过缔结契约的形式而建立起来的,那么,在政治国家中就必须找到一些能够切实保障人们这些权利不受侵害的办法。于是,摒弃人治的主观性与任意性,公民政治遵从理性法治的规则性与确定性,通过公开普遍的选举免除暴力对政治的劫掠,实现政权平稳有序的移交;通过代议制有效表达尽可能广的民意,通过分权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和专制出现,通过宪政限权制约了公权的滥用并保障人权。

迥异于诉诸暴力来维持权力和利益分配的专制政体,公民政治是协商、包容、妥协的文明政治。公民政治是对公共理性的体认、推崇与践行。“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3】(P225) 公共理性起源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是分离的国家理性和私人理性消融冲突和有效沟通的结果。【14】(P71)公共理性的理想给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强加了一种必须承认、容忍和尊重其他公民个体或实体拥有理智能力的绝对公民义务,“这一义务也包含了一种倾听他人意见的态度,和一种在他们应该对别人的观点作出理性回应时于决策过程中保持的公平心。”【13】(P230) 公共理性具有公民自我理性和公民社会理性双重认识维度。从自我理性维度出发的公共理性首先就是与现代宪政民主相关联的“公民”的理性。它直接要求公民从依附性的角色转化为独立、能动的主体角色。其仅出于自身的理性能力做出自由的行为选择,具有诸如权利、平等、自由以及参与等主体意识。从社会理性维度出发的公共理性意味着享有独立性的公民同时是有事必须经由某种社会共同体才能予以最终确定的社会成员。为此,一方面必须具备诸如合作、协商、宽容以及法律、公德等公共意识,另一方面还必须承担先在于自身的公共责任或公共义务。【15】(P70) 浸润于契约合作精神与市场规则的公民,受惠于宪政与公民社会的发育,公共理性制导的公民政治力主在公共领域促成平等主体之间公开、互惠的协商,在倾听、反思、回应和审议中,理解与包容分歧,调整利益,在妥协中达成交叠共识,在共赢的基础上实现合作,达致多元共生的动态和谐。

4.公民政治是信任合作的责任政治

按照马克·E.沃伦的观点,自由主义进而自由主义民主从对传统政治权威级教师权威的不信任中产生出来。“自由主义改革旨在限制信任关系中所蕴含的自由决定权。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信任越少。”【16】(P1) 迥异于缺乏信任的自由主义民主,公民政治是一种信任政治。首先,公民政治确立了一种信任制度。主权在民、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权利的保障、公共论坛的无排斥开放、平等的参与和理性协商,激发了人们对制度的支持和对规则的顺从。其次,交互主体间公共理性与公民精神的化育培养着公民社会中的普遍信任,增进着民主政治的社会资本,促使民主运转起来。再次,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能够建立导致进一步参与的信任,规避具有主体性特征的现代风险促进了现代信任机制的建构。

公民政治是公共理性主导的合作政治。公民意识的发育既萌生于个体权利和利益的诉求,又受到共同体观念的熏陶。公民社会提供的公共参与的大平台成为沟通交往的大域场。在公民社会的组织、团体中,因整个公民社会不可逆转的个体化的进程,使得个体与团队的关系不再是前者对后者的依附、从属的关系,个体成员已不再是团队的工具,恰恰相反,团队成为个体的工具。正是个体主体性的提升,增强了主体间的协商与认同,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互动中,共同利益的合作越来越有可能进行。公民更多地选择直接的民主参与途径,关注社会共同事务,通过彼此的对话和协商,对社会公共政策产生影响。这将有助于促进公民之间的团结,努力引导每个人参与政策过程中的对话和协商,创造公共对话的公共背景,在沟通商议中理解异己,在宽容妥协中承担责任与义务,最终促进协商民主的实现。而协商民主的充分发展,则培育了积极的公民参与意识与公共精神,加强了相互信任和合作,扩展了参与网络。

公民政治是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下的责任政治。从国家的宏观层面看,契约性的权力授受关系使国家负有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益的政治责任。能否将公民通过选举委托的权力,转化为保障和增进公民权利与社会公益的能力,对政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产生它的公民负责是政府的首要义务,也是政府得以存续的理据和根本。在代议制国家,议会是人民的权力机关,政治责任大多表现为政府对议会承担责任,但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成为责任政治的责任主体。在责任政治的责任取向上,首先追究的是宪法中规定了的政治责任。由宪法责任进一步拓展,责任追究必然延伸有刑事、行政和民事的责任。从社会的中观层面看,公民社会担负着双重责任。一方面,作为公民自治的空间,公民社会对越界国家权力的抵制和对无力、失效的国家治理的补替必不可少。在某种意义上,公民社会可以看作是一个由许多相互关联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拥有自身的内在动力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从而独立于政治或国家。公民社会成为国家威权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缓冲地带和民主平衡有序发展的砝码。另一方面,作为公民自治的大域场,公民社会可以使公民在参与各种日常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中,体验自由、独立、平等、博爱的民主精神,养成参与习惯,培养参与能力,培育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最终形成民主的生活方式,从而成为民主力量成长和积淀的基地。从个体的微观层面看,作为政治主体,公民有责任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有义务为了自我和所属共同体的利益参与政治及公共事务。作为商品所有者,个人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有责任摆脱各种社会限制和束缚,根据市场规律独立自主地判断和选择,与他人进行平等竞争和平等交易。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内自由地创造和获取财富,独立地处理私人事务。

5.公民政治是自由公平的正义政治

公民政治是实现主体性的自主政治。因而,宪政之下的个体自由、社会自由与政治自由是公民政治的基本特征。公民政治是凸现公民主体性价值的现代民主政治。公民政治秉承和践行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是对无主体性的臣民政治、无自由的专制政治、有限自由的威权政治等一切阻碍人的政治主体性实现的病态政治的超越。从个体公民的视角看,公民政治主张个体政治权利,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彰显个体独特魅力,实现个体政治价值。从共同体成员的公民的视角看,公民政治以共同体的公共善调整个体与群体的目标追求,以公共理性合理约束和引导自我欲求,在合理的规则中平等、自由、公开地协商,在平等尊重、相互理解与妥协中行动,趋向于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满足自我需求。因此说,公民政治张扬个体主体性,完善群体主体性,强调交互主体性。

公民政治并不否认政治运行中国家的主导地位和权力的核心支配作用,公民政治强调的是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国家权力运行的合理性、公共性与合规则性。国家是全体公民的政治共同体,是维护公民共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以及政治权利、经济文化权利的组织工具。国家强力机关的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就是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国家不是少数人利益的看护者,也不应是多数人利益的代言者,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的受损都意味着不公正。国家权力的运行应保护强者不受攻击,富者不受劫掠,弱者不受欺压,穷者不受侮辱,保证使贫弱者在公共政策的实施中最大地获益。公民政治是要匡正以往权力政治运行过程中的权力异化、权力与权利关系与位置的颠倒,以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和主体性的充分实现来重新夺回被掠夺或被虚置的公众权力,以公民本位替代事实上的官本位,以社会本位替代历史上的国家本位。

注释:

【1】陶东明:《公民政治》[M].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

【2】施雪华:《西方“公民政治”论析》[J].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2期。

【3】王春生:《从臣民政治到公民政治》[J].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

【4】陈义平:《论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政治哲学》[J].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5】陈义平:《论哈贝马斯的公民政治哲学》[J].载《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6】徐勇:《去国家化、城乡自治与公民政治建构》[A].俞可平:《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中国与俄罗斯》[C].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7】在笔者看来,将公民政治看成民主政的一部分,实质是将民主仅仅看成是多数决定的一种制度,忽视了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或者混淆政治统治与政治管理的区分,将专家治国视为精英统治。所以,才有多种民主的说法。

【8】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9】时殷弘:《现代大众政治的兴起与其欧洲国际政治效应》[J].载《史学月刊》2000年第2期。

【10】[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11】Robert A. Dahl, Dilemmas of Pluralist Democracy : Autonomy vs Control[M].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2.

【12】[英]洛克:《政府论》(下卷)[M].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3】[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14】王洪树:《公共理性与公共协商的辩证关系》[J].载《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1期。

【15】方盛举 蒋小杰:《公共理性范畴的历史演进及其内涵》[J].载《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1期

【16】[美] 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M].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

Definition, Valu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ivic Politics

------Analysis in the Perspective of Subjectivity

Tie Kai

(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Philosophy Department Bao’ji 721006)

Abstract: Broadly defined in the perspective of subjectivity, Civic Politics is the way of democratic social life, the practice process to govern the public business by citizens who own the political subjectivity. Civic politics focus on the real, equal, universal citizenship by guaranteeing rights, restraining power and participating politics to show the justice of Politics. Thus, Civic politics can be summariz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democracy, rights, equal participation, rational deliberation, trust, cooperation, liberty and justice.

Key words: civic politics, subjectivity, democratic politics, public reason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联系方式:陕西宝鸡西宝路44号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721006

2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 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12-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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