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焕才:从社会公平正义看收入分配结构调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8 次 更新时间:2017-09-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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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焕才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但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却日益凸显。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大国民收入分配调整力度”的要求。2010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谈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时,又将“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放在了首位。而在近年来新华网推出的网上调查也显示,“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占据了“人们最关心话题”之榜首。从社会公平正义审视收入分配结构调整问题,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对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需求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公平正义及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体现


从一般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主要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在全体公民之间公平而合理的分配,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自古以来,社会公平正义就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的本质要求与普遍价值。在我国,儒家将“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作为至高无上的追求。在西方,柏拉图首先提出了公平和正义的问题,认为公平正义要求“一个国家的目标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1] 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则提出,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2]292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尤其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强调“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3]609 “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3]613 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工农、城乡、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必须看到,社会公平正义尽管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多层面,但最初和比较多地则表现于经济社会方面,更具体地说是收入分配领域。因为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收入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就收入分配领域而言,社会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收入分配必须是平等的。社会发展成果应当公平分配,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平等享有正当利益。社会应该向每个劳动者提供均等的机会和资源,使之享有同等的权利。其次,收入分配应该保持合理的差别。由于种种先天性因素,个体人在诸如禀赋、能力等自然条件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环境、机遇等社会条件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差异,因而个体人各自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潜力很不相同。这也就导致了个体人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种种差别。第三,按公平原则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最大利益”[2]295。在实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前提下,通过社会再分配,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向弱势群体倾斜,对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使社会成员能普遍获得由发展带来的收入利益,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从而实现“结果公平”,达到共享和普惠。

不言而喻,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中的结果公平,是社会正义的目标。收入分配公正拒绝平均主义,也拒绝收入差距过大、贫富分化。努力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关系到人类社会理想的最终实现。


二、在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中中国共产党非常注重社会公平正义


还在20世纪9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预计,到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我们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4] 改革开放30 多年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立足于中国发展方式转型、收入差距急剧扩大、贫富分化十分严重的社会现实,明确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问题。

在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中,中国共产党非常注重社会公平正义。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2010年年初,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李克强等多次强调,加快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分好蛋糕“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要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5]

应该特别指出,在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中中国共产党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绝不是要在收入分配上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而是要改变国民经济增量分配严重不公的状况,即在经济增长的同时,逐步实现收入分配公正,切实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同时,在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中注重社会公平正义,并不是要否定效率,而是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要在毫不放松效率追求的同时,更加关注社会公平问题,更加注重实现既能有效创造价值又能公平分享价值的发展,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正如胡锦涛所说: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6]

在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中,中国共产党注重社会公平正义,主要是因为: (1)中国目前的发展,经济总量所达到的程度(至2009 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353 万亿元人民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约3800 美元),已进入了由支持少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当然,这个阶段并不意味着要消灭差距,但它要求把收入差别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如果收入差距拉得太大,就势必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损害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2)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需要一个公平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健康持续、合理有效的发展,必须使最大的经济效益与最大的社会利益保持一致,而这种社会利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相关利益。只有这种社会利益得到了保障和维护,社会才会是充满生机和和谐的,社会的发展潜力才能得到充分挖掘。[7] (3)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要求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这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显得尤为重要。而要扩大内需,不能依靠增加高收入阶层的高消费,只能依靠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能力。从利益关系上来讲,就是把关注的重点转向大多数人,特别是在以往的发展中,利益需求没有得到很好实现的那些困难群体、弱势群体。这是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心环节。


三、社会公平正义视角下现阶段收入分配结构问题


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审视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结构,人们不难发现,其不合理、不公平突出地体现在“两降”“四大”与“一不顺”方面。所谓“两降”,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1995 年为67.3%,2005 年降为54.1%, 2007年再降为50.6%,十二年间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下降了16.7个百分点。二是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总额中的比重持续降低。从1997~2007年的10 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尽管这里面有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但总体而言,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是呈逐年下降趋势。“四大”,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偏大。城镇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近三年一直保持在3.3倍左右,而国际上许多国家城乡收入差距一般只有1倍左右。二是地区收入差距偏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增长,但与东部相比差距仍然不小。如2009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611元、1286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7元、3000余元。三是行业工资差距进一步扩大。据统计,在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央企,职工仅平均工资就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更大。四是群体之间薪酬差距迅速拉大。企业高管薪酬水平与其他职位人员薪酬差距扩大,比如,少数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40多倍,个别企业高管薪酬是社平工资的上千倍; 居民收入最高组与最低组相差10多倍。数据显示,10%最富的人占有45%的财富,10%最穷的人只占有1.4% 的财富。上述畸形的收入分配结构,导致贫富差距悬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既不利于扩大消费,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一不顺”,就是组织层级之间、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分配结构关系尚未理顺。一些地方下级行政机关工资水平高于上级行政机关; 某些中型金融公司薪酬水平远高于金融大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单位,某些中小公司和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薪酬水平高于大公司或其集团公司总部,出现薪酬水平倒挂现象;行政机关参考企业薪酬水平确定调整公务员工资的机制尚未建立,在有的地区公务员工资成为引领社会平均工资变动的指示器,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惯例。

衡量收入分配结构是否合理、公平,最好的标准应该是基尼系数。1978年前我国收入分配结构是“一大二公”,基尼系数是0.18左右,非常公平,但没有效率,结果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带来中国的普遍贫穷。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7,效率问题基本解决,社会财富巨大增加,但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严重不公。因此,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核心是解决公平问题。造成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不公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府管理方面的因素,亦有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不合理带来的问题,而经济社会体制存在的弊端则强化了这种不合理、不公平: 一是尚未完全打破的城乡分割管理体制,助长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二是资源配置制度问题较多,原材料、能源动力、矿产、土地等资源配置制度不够公平合理,导致生产经营收入来源渠道失范,收入多寡不公; 三是对中小企业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贷款支持不力,支持和引导私营个体发展相关配套政策体系还未完善并落实,工会组织建设不够到位,影响了这些领域就业人员的收入提高; 四是财政分灶吃饭等管理体制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形成很大制约。


四、加快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树立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公平理念

在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中注重社会公平正义,应该从思想认识的深层面确立。第一,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不是简单的平均,不能单从区域、部门、产业和群体的某一方面来进行,而应从生产要素匹配、价格机制完善和政策执行有效等方面来开展,实现一种动态、综合调整。第二,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不是“抽肥补瘦” “劫富济贫”,更不是“均贫富”,而是保护各类合法收入,在通过合理、合法手段调节过高收入的同时,努力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第三,进行收入分配结构调整,不能只看收入指标而忽视不同群体间在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调整收入分配结构,要缩小收入在量上的差别,更要从源头上消除制度歧视,既重视结果公平,也重视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第四,要明确收入分配公平调整的标准是什么。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应看分配与劳动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否相称,贡献多则收入多,贡献少则收入少; 在再分配中,主要应看政府是否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手段对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 在三次分配中,主要应看高收入群体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拿出部分财富帮助困难群体。

(二)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中促进收入分配结构公平调整

从根本上看,收入分配关系不公平,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是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造成的。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做大“蛋糕”。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协调出口、投资、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变生产方式粗放型为集约型,以促进产业升级换代、推动产品由低端进入中高端、压缩过剩产能等来提高生产效率。加快形成内需、投资、外贸有机推动经济发展的结构,减少和控制国际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外向型经济领域劳动者收入的冲击。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调整城乡结构。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扩大家庭服务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以此推动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为实现收入分配结构公平调整与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建立科学机制,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收入分配结构

收入差距不会随着经济增长而自然缩小,必须加强政府干预,充分考虑制度与政策的公平性,深化改革,建立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科学机制。

(1)积极推动收入分配向居民和劳动者倾斜的制度变迁。中央与地方政府应将工资水平增幅与经济增长挂钩,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中央政府在考察地方官员绩效时,应将居民收入增长、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程度乃至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进来。切实扭转初次分配中财政收入增长、资本所得过高、劳动报酬下降的趋势,逐步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同时,建立、完善并落实规范收入分配的基础制度,如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储蓄实名制度等。

(2)用财税措施“限高提低”。政府应运用财税等措施,调控垄断行业和某些群体的过高收入。一是要收缴垄断行业企业的利润,征收资源占用税,从源头上控制其过高收入来源。二是要对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进行全口径调控,不但要调控工资,而且要调控工资外各种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和企业年金等延期支付待遇等,并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获取暴利问题。三是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力度,将高收入的重要来源——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入个税征管对象,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四是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标准、最低退休金。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增加投入,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并不断解决城市部分困难群众收入比较低的问题。

(3)采取多种方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发展城镇化,推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行业转移,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让更多从农村转移出来的人口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通过适当提高劳动力成本、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加强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等多种措施,使更多的低收入者变为中等收入者,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4)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通过建构上述机制,改变现行收入分配的金字塔形,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收入分配结构。

(四)规范收入分配结构关系,切实维护和发展大多数人的利益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来看,要顺利推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还须从“打非” “工资协商”与“收入倍增”等层面协同入手。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坚决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切断违法违规收入渠道,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要调节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改变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现状,增加工人的发言权,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解决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增长不协调的问题,努力维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借鉴日、韩等国的经验,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公平的关系,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年均工资增长15% 以上,5 年工资翻一番,力争大多数人收入有较大幅度增加。[8]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20.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4: 326.

[5]刘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焦点、难点和切入点[J].西部论丛,2010( 04) .

[6]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 2008 -12-19( 01) .

[7]曾丽雅.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社会公平正义”[J].企业经济,2009( 07) .

[8]冯蕾,颜维琦.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N].光明日报,2010-06-06(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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