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升:“公共领域”概念辨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35 次 更新时间:2012-02-1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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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升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4期

王晓升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自从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和社会生活中的其他两个领域:私人领域和政治权力领域区分开来之后,学术界就开始对于如何理解公共领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理解公共领域的概念。只有准确地把握了公共领域的概念才能准确地说明公共领域在现代民主制度建构中的作用。

一、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的理想建构

要理解公共领域,就必须首先理解“公共”一词的含义。阿伦特说:“公共”(public)一词,“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以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1]38。在社会生活中,当我们说,某个东西是公共的,那么这就意味着,它是可以被许多人共同看到或听到。从字面意思上来说,“公共领域”是指人们可以自由进入的领域。按照这样的理解,买卖商品的市场是人们可以自由进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也是公共的。[2]17同样,某些国家机关也是可以自由进入的,因此,国家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公共的。

尽管如此,但只有在公共领域中的东西才具有最广的公共性。应该承认,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公共的。比如,市场上所有待出售的商品都是可以被公众看到的,可以进行评价的。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是供不确定的大众来消费的。就这些意义来说,市场也具有公共性。但是,市场上待出售的东西又都是家庭所私有的。参与市场交换的人是作为私有者(私人)而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而私人所具有的财产是不能被公共使用的。因此,我们把市场领域理解为“私人领域”。哈贝马斯指出:“我们称市场领域为私人领域;称作为私人领域核心的家庭领域为私有领域。”而私人占有的物品都是属于家庭的,家庭也需要依靠市场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因此,私有领域也被深深地卷入市场之中。[3]59阿伦特把这个维持个人生存的领域理解为私人领域。政府的行动常常与这个国家的所有人有关,对于所有的人都产生影响。政府的许多行动必须是公开的,议会的讨论也必须是公开的。哈贝马斯强调,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公共性成为国家机构本身的组织原则”[3]93。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以公民的身份来参与其中的活动的,他们不能以私人的身份,把私人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但是,政府行动的有效性依赖于一种暴力强制的力量。虽然政府的行动与所有的人相关,但是政府的决策却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共同参与的。因此,我们把政府行动的领域理解为公共权力领域,其中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政治权力领域类似于阿伦特所说的社会领域。

在公共权力的领域中,人是以公民身份参与政治活动的,他的职业行动不受私人利益的影响;在私人领域,个人是作为私有者而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而公共领域的参与者既是私人,又是公民。作为私人,他有自己的生活体验,有自己的利益,作为公民,他又会与其他人一起交流生活中的体验、探讨共同的社会规范、评价他人的社会行动、为自己的利益辩护。哈贝马斯强调指出:“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永远都是建立在组成公众的私人所具有虚假身份的基础上,在其中他们扮演着作为物主和人的双重角色。”(译文有所改动)[3]59在公共领域中,人既是私有者;又是公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段,人作为私有者才具有了公民身份。在此前的社会中,一些人是没有私有者身份的。比如,大量的奴隶和农奴是没有私有者身份的,他们不是公众中的一员,他们也不具有平等的人的资格。有些人虽然是私有者,或者是私有家庭中的成员,但是他们却没有公民的身份,不是社会中的平等一员,他们也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比如,贵族家庭中的妇女。当然,在资本主义制度刚刚诞生的时候,那些能够参与公共领域的人都是有财产的人,同时也是有文化的人。那些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没有财产的人也不能参与公共领域。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私有财产,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参与公共领域的必要的文化知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不断扩大。

这里所说的公共领域是指,人们就他们私人生活中的共同问题进行相互交流的领域。哈贝马斯这样来规定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4]446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一个人们相互交流而形成的“社会空间”。当然,这个社会空间不是布迪厄所说的那种标志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社会空间坐标系,而是人们之间所产生的话语交流的虚拟空间,“这个空间原则上是一直向在场的谈话伙伴或有可能加入的谈话伙伴开放的。也就是说,要阻止第三者加入这种用语言构成的空间的话,是需要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4]447。于是在这个社会空间中,人们交流的方式有许多,两个人相遇是一种交流,一群人的汇聚是交流。这些都是与在场的公众联系在一起的。但是,虚拟在场的交流伙伴(比如,通过电视等大众传媒,散布在各处的听众所组成的交流伙伴,一本书的读者等)也构成公共领域。于是,哈贝马斯说,“公共领域与这种亲身到场的联系越松,公共领域越是扩展到散布各处的读者、听众或者观众的通过传媒中介的虚拟性在场,把简单互动的空间结构扩展为公共领域的过程所包含的那种抽象化,就越是明显”[4]447。对于哈贝马斯来说,通过话语交流而进行的观点、内容交流的领域都属于公共领域。

按照弗雷泽的分析,公共性具有如下四个含义:1)与国家有关的;2)所有人都可以进入;3)与所有人有关的;4)与共同的善或者共享利益有关。[5]71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中的“公共性”包含了后面三个方面的意思。按照这样的“公共性”概念,公共领域还应该包括公民运动与公民社会。哈贝马斯所讨论的公共领域主要指人们之间思想交流的领域。

按照哈贝马斯对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建构,公共领域中讨论的问题是从私人领域中产生的,但是,这些私人所讨论的问题,是他们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或者与他们的共同利益(共同的善)有关的问题。从人们所讨论的问题的内容来看,公共领域可以区分为文学公共领域、政治公共领域和科学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表达个人生活中的情感和体验,对于美好生活的勾画,对于丑陋现象的批评和解释。在政治公共领域中,人们所讨论的是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的社会规范问题,比如,人们讨论道德和法律规范等。而科学公共领域所讨论的关于外部世界的现象、特性以及我们操纵和改变外部世界的技术方法。文学公共领域所涉及的是个人情感的表达以及个人对外部世界的体验的表达,政治公共领域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科学公共领域所涉及的是外部世界。如果我们按照哈贝马斯对于三个世界的区分①,那么我们可以说,文学公共领域所涉及的是主观的世界和客观的世界,而政治公共领域所涉及的是社会世界,而科学的世界所涉及的是客观的世界。

哈贝马斯把他对公共领域的这种描述称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他所讨论的主要是政治公共领域。在政治公共领域中,人们要进行集体性的自我理解,他们要讨论,他们共同期待的美好生活是什么。[4]196-197,221-222

二、公共领域:中立的还是非中立的

按照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公共领域是结合为公众的私人,他们是作为平等的人的身份而参与意见交流的。然而,在私人领域里,人都是有社会差别的,这种差别会不会影响人们之间的平等交流呢?虽然哈贝马斯也注意到,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出现的初期,妇女以及没有财富的人是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的,但是他还是认为,公共领域的其他参与者是作为平等身份的人参与公共领域的。或者说,私人之间的社会差别是被排除公共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是或者至少应当是中立的。在他看来,只是到了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私人之间社会差别才进入了公共领域,人们之间的利益竞争者才在公共领域中发生。而在早期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中,人和人之间在私人领域之中的差别是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哈贝马斯的这个思想具有明显的自由主义色彩。按照自由主义的思想,私人领域是个人之间相互竞争的领域,公共权力领域以及公共舆论领域是用来保护私人领域的自由竞争的。为了保证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公共权力或者公共舆论都必须作为中立者来维持自由竞争的规则。私人身份是不能进入公共领域的。正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把私人之间的社会差别屏蔽在契约范围之外一样,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也具有一种过滤作用,它能够把私人利益的问题排除在公共领域的讨论的问题之外。然而问题在于,虽然公共领域能够把私人问题排除在公共讨论的范围之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私人领域中人们之间的地位差别在公共领域中不会发挥作用。为此,弗雷泽认为,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中,只是把这种社会差别放在括号中暂时悬置起来,而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有效地限制这种社会差别在公共领域中发挥作用。她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的商谈性互动是受到风格、礼仪规则的控制的,而这些东西本身就是地位不平等的制造者和合谋者。他们发挥微妙的作用而使妇女和平民阶层边缘化,并阻止他们作为平等的人参与(公共领域)。”[5]63应该承认,在现代社会,虽然妇女或者平民阶层也可以毫无阻碍地进入公共领域,但是他们却是公共领域中的边缘人物。在这里,“控制”被戴上了“商议”的假面具,在“我们”的一致认同中,“我”的意见实际上受到了控制。

面对着这种批评,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回应。第一方面,公共领域中的商谈应该是受到程序控制的。在他看来,公共的商谈是有“质量”上的差别的。他说:“公共意见的‘质量’,是由它的产生过程的‘程序’属性来衡量的,就此而言,它是一种经验变量。从规范角度来看,它提供了衡量公共意见对政治系统所施加之影响的合法性的标准。”[4]449这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虽然社会影响较大的人会对政治决策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应该受到商谈程序的制约。只有当这种商谈受到了程序的制约,商谈过程才有可能产生高质量的公共舆论。于是,在这里,他不再简单地强调,人们之间的公共商谈就是要寻求一致的意见。这是因为一致的意见实际上不过是一种话语霸权的表现。他强调,高质量的商谈的标准不是人们的意见是否一致,是否能够建立“普遍性”,而在于这种商谈是不是穷尽的商谈,是不是符合程序的商谈。他说:“公共交往之成功本身的衡量标准,也不是普遍性之建立,而是合格的公共意见之形成的形式标准。”[4]449在这里,意见是否一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之间是否能按照程序进行穷尽的商谈。在这种有程序的穷尽商谈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参与者。第二方面,一些人在社会生活中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而一些人的社会影响力较小。那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会利用自己的影响而使公共领域中的商谈有利于自己。哈贝马斯承认,社会生活领域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影响是有差别的。但是,他认为:“‘影响’赖以为生的是相互理解的资源,但它的基础是预支的对未经检验之信服可能性的信赖。”[4]449这就是说,一个人之所以产生影响,是因为他能够在未来给人们提供值得信赖的理由。哈贝马斯强调:“但是,活动者通过公共交往所获得的政治影响,归根结底必须建立在一个结构平等的非专业人员公众集体的共鸣,甚至同意基础之上。必须使公民公众信服才行,而使他们信服的,必须是那些有关他们觉得与已有关之议题的可理解的、具有普遍兴趣的提议。”[4]450这意味着,虽然一个人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要产生令人信服的效果就必须用理由说服人,其所提出的议题必须是所有人都感兴趣的。这表明,公共领域中人们所提出的问题必须是公共的,人们所提出的理由必须能够被大家所接受。于是,在这里发挥影响的与其说是个人的社会身份,不如说是理由。

公共领域是否具有中立性的问题涉及公共领域和政治权力领域、私人领域是不是能够真正分离开来的问题。只有前者和后两者真正分离开来,公共领域才真正具有中立性。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强调,私人问题或者个人利益的问题不应该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领域中讨论的问题。换句话说,公共领域不是用来保护私人利益的,而是要讨论共同的善——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所期待的美好生活是什么样的。然而,参与公共领域的人又都是私人。在他看来,私人在公共领域所讨论的问题一定是公共问题。似乎只要人们在公共领域共同讨论问题,那么其中讨论的问题就必定是人们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就必定是公共问题。在这里,他把公共性和商谈逻辑地联系起来了。

即使人们果真都期待把公共问题放在公共领域中讨论,人们又是如何来区分共同的善和私人利益、公共问题和私人问题呢?哈贝马斯强调,私人问题和公共问题的区分是没有标准的,这种讨论只能在公共领域中进行。[4]387-388在这里,哈贝马斯也承认,人们不能预先知道哪些问题属于公共问题,哪些问题属于私人问题。如果我们不能预先知道什么是公共问题,什么是私人问题,那么我们又怎么能够保证公共领域中所讨论的是公共问题呢?显然,“如果公共善不能被预先确定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保证,对于什么样的议题、利益或者观点可以进入商议领域提供限制”[5]72。

问题在这里进一步转变为,在公共领域中人们对于私人问题和公共问题的区别的讨论是不是可以中立的。哈贝马斯认为,这种中立性是能够保证的。他提出了一个所谓的“中立性原则的宽容版本”[4]388。按照这个宽容版本,人们可以讨论私人问题,但是讨论问题并不等于干预私人问题。如果公共领域直接干预了私人领域,那么公共领域的中立性就无法保证了。但是,私人问题在公共领域中的讨论能够中立吗?弗雷泽指出,私人性和公共性不仅是社会意义上被区分的,而且还具有政治和文化意义。她说:“毕竟,这些术语不仅仅是社会领域的标志。它们也是文化上的区分和修辞上的标签。在政治讨论中,它们也是强有力的用语,它们常常被用来使某些利益、观点或者议题非法化,而使其他的利益、观点或议题获得价值。”[5]73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区分具有文化的意义。家庭中的子女教育问题是家庭中问题,在某些国家主要是私人问题,而在一些国家却是公共问题。比如,在对家长以暴力方式教育孩子的态度上,东西方有着明显的差别。在现实社会中,私人性和公共性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一般来说,家庭问题或者经济问题被看做是私人问题。于是,人们会把社会生活中许多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问题转变成为私人问题,从而维系社会不平等。比如,人们常常把家庭中的暴力行为看做是私人问题。实际上,这是男权统治的文化中的观念。这个观念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这就是要维持妇女的从属的社会地位。同样,工人的工作条件被一些人看做是企业管理中的问题,而被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而实际上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的统治地位的表现。显然,把一个问题究竟看作私人问题还是看作公共问题,是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考量的。在这里不同的利益集团会有不同的区分标准,因此,关于公共问题和私人问题的区分的讨论也不可能是中立的。

此外,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的区分也受到人们的质疑。在哈贝马斯看来,只有在公共领域和政治权力领域分离开来,公共领域的自主性才能得到保证。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公共领域是意见形成的领域,而公共权力领域是意志形成的领域。公共权力领域要做出政策上的决定。他说:“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使公众卸掉了决策的负担;推迟了的决策活动被留给决策性建制去进行。”[4]448弗雷泽认为,在现代社会出现了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在这里,议会不仅是意见形成的领域,同时也是意志形成的领域。弗雷泽把这个领域称为强公共领域,而把哈贝马斯所说的那种意见形成的公共领域称为弱公共领域。这种强公共领域还包括一些自治的团体——一些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5]75-76既然公共领域并不仅仅是意见形成的领域,其中包括了政策的决定,而政策的决定不可能完全是中立的。

因此,公共领域内部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既包含了中立性的要素,又不是完全中立的。

三、公共领域:单一的还是多样的

按照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的思考,在一个民族国家,公共领域是单一的。而在弗雷泽看来,既然人们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实质性的不平等,那么社会生活中就存在着由不同人群组成的多种多样的公共领域。这些不同的公共领域都应该有自己发声的机会。

我们知道,虽然早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西方社会逐步发展起来,但还是有一些社会团体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按照弗雷泽的分析,当时许多妇女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当然妇女也可能形成自己的公共领域,讨论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讨论家务劳动的技巧等。这就意味着,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是在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被统一起来的公共领域,在其中,他们共同讨论他们的共同的生活理想。这个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只是在非常理想的状况下才存在。而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零散的,相互重叠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公共领域。基恩把它比喻为像“马赛克”一样的,不同大小,相互重叠、相互联系的公共领域。于是,他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进行了修正。他说:“公共领域是两个或者更多的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空间联系。他们通过某种交流手段(电视、收音机、卫星、传真、电话等)而联系起来,其间各种非暴力的争论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里发生,它涉及在一个给定的互动范围内和/或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结构范围内争论者之间所发生的权力关系。”[6]8按照这个定义,他把公共领域区分为三种类型:微观公共领域、中观公共领域和宏观公共领域。

所谓微观的公共领域就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在各个不同的地域和人群之间所发生的各种交流和争论。这些争论涉及人们之间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力”的分配,涉及生活经验的交流,生活习惯的形成等。在一个国家内部存在着无数的、相互交叉和重叠的微观的公共领域,几个人在一起喝咖啡、一群人对于地方政府行为的抗议(如垃圾焚烧)、几个人进行的学术讨论等等。基恩强调内部讨论的重要性以及日常交流的重要性。人们在小规模的日常接触中,相互交流情感,畅谈生活经验,讨论生活中面对的具体问题。通过这种交流,人们或者成为朋友,或者形成有共同爱好的群体。他们有时为了某种共同的利益而结合在一起,有时为了凝聚共识,沟通情感而结合在一起。在这种交流中,人们获得了新的生活体验,对社会生活获得新的理解。人们甚至会对“日常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编码”提出质疑或者重新编码。[6]10

当然,基恩只是强调小范围沟通所具有的社会整合意义,而忽视了其中的权力关系。在微观的日常交往中,人们有时并不都是要交流思想,沟通情感,而是要进行利益和地位上的竞争。他们或许通过商谈而达成利益上的妥协,或许会通过交往而显示自己的地位。按照福柯的说法,人们在这种日常交往中存在着微观的权力关系。按照福柯的思路,公共领域可以被看做是一个“透明的监狱”(panopticon)。从表面上来看,人们都自愿地加入到公共交往领域,但是,在公共领域中所有的人都受到相互监视。这些相互监视的人们都是社会“规训”的产物。他们都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都知道在公共领域的交往中如何说话,说什么话。福柯说:“全景敞视建筑是一个神奇的机器,无论人们出于何种目的来使用它,都会产生同样的权力效应。”[7]227人们之间的这种微观的交往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关系。因此,在这里无需暴力,交流的秩序就已经存在。他说:“全景敞视机构会如此轻便:不再有铁栅,不再有铁镣,不再有大锁;只需要实行鲜明的隔离和妥善地安排门窗开口。”[7]227在这里,人们已经把权力关系“铭刻在自己身上”。我们把这种微观的权力理解为,一种不以强制力量(暴力)为后盾而贯彻自己的意志的力量。而所谓的宏观的权力就是一种以暴力为后盾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力量。

而中观的公共领域(meso-public spheres)是由广泛的个体组成的,他们通过观看电视、阅读报纸、收听广播等方法而发生虚拟的结合。这种虚拟的结合是通过各种大众传媒来进行的。它可能局限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也可能超出一个国家。[6]11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无论是文学公共领域还是政治公共领域,主要是指这个公共领域。这是一个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形成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中,人们要讨论伦理政治问题。按照哈贝马斯后来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论述,“伦理政治问题是从这样一些成员的角度提出的,他们在面对一些重要的生活问题时,想要澄清他们所共享的生活形式是什么、他们的共同生活要根据什么样的理想来构划。用单数提出的伦理——生存论的问题——我是谁,我想要成为谁,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对我是好的——以复数形式得到重复,并因此而改变意义”[4]196。具体地说,在这个公共领域中,人们要讨论与他们的共同利益有关的各种问题。比如,“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动物保护问题,交通计划问题和城市公共汽车问题,或者移民政策问题,文化和种族上少数群体的保护问题,或任何有关政治文化的问题”[4]202。当然中观公共领域和微观公共领域之间还存在着相互竞争。一方面,微观公共领域试图影响宏观公共领域。例如,边缘的社会团体会期望他们所面临的问题能够在国家的范围内受到关注。许多不同范围的微观公共领域也会发生相互竞争,它们也会就不同的利益问题等展开讨论。在竞争中,它们也试图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中观的公共领域,并在中观的公共领域中为自己的利益辩护。另一方面,中观的公共领域又要力图吸收微观公共领域中的问题,把其中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纳入到中观公共领域中。于是在这里出现了一个微观的公共领域之间,微观的公共领域与中观的公共领域之间,以及中观公共领域之间展开的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竞争的复合性的公共领域。这样一种社会图景在现代社会已经越来越清晰了。

宏观的公共领域是跨越一个国家的界限而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在现代世界出现了一些跨越国界的传媒,特别是一些报纸和杂志,也出现了一批跨越国界的新闻和传媒公司,比如,国际新闻集团(News Corporation),路透社,时代华纳集团等。特别是现代互联网的出现,国际范围的公共领域也在逐步形成。借助于卫星,人们可以收看许多全球化的电视节目。某些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比如绿色和平运动等,都具有全球化的宏观公共领域的特点。在全球化的公共领域,人们自然也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讨论人类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比如环境问题、卫生问题、国际经济秩序问题、文化差别、不同价值观的问题、民族利益的问题等。各种不同的利益团体、政治力量也会利用国际媒体来干预别国政治。

在社会生活中,除了存在着由话语交流而形成的公共领域之外,还存在着非话语的行动者的聚集。这种行动者的聚集也构成了一种公共领域。开内特·塔克(Kenneth H. Tucker,Jr)把这种公共领域称为行动公共领域。[8]42-60这种行动的公共领域实际上就是公民运动领域。如果说,基恩区分了话语公共领域的三种形式的话,那么卡斯托里阿蒂(Cornelius Castoriadis)和图海纳则研究了行动的公共领域。

那么这种行动的公共领域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公共领域呢?开内特·塔克指出:“行动的公共领域是一个流动的、脆弱的领域,关于想象的新政治学、僭越、本真或者游戏般的集体行动是其核心要素。”[8]56按照塔克的说法,公共领域不一定是人们进行话语交流而达成共识的领域。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除了进行着理性的交流之外,还进行着各种想象的创造。人们就是要通过这种想象的创造而凸显自己的个性和特征。在其中,人们与既定的文化秩序进行抗争,从而实现本真的自我。因此在这种公共领域中,人们不是要达成共识,而是要重新实现本真的自我,产生新的生活体验。阿伦特特别强调公共领域所具有的这种功能。她说:“公共领域是为个性而保留的,它是人们能够显示出真我风采以及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唯一一块地方。”[1]32在这里,人们所期待的不是社会整合,而是个性自由的实现。在这个公共领域,人们偶然地汇聚,进行搞怪的表演;人们既要表现自我,同时又要承认他人。在这里,“民主不能简单地被定义为一个由非个人程序所保证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相反,他允许个人‘成为自由的主体,并开创他们自己的历史,他们的行动可以把理性的普遍主义和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身份的多元主义结合起来’”[8]56。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所强调的是人们之间的理性的话语交流,通过这种交流人们就他们生活中的问题达到相互理解,形成一致意见。实际上在集体行动中,人们还需要承认每个人的特殊性。在公共领域中所有的人都要为成就的特殊性获得承认而斗争。所有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文化身份,有自己的不同生活历史,有自己的不同的生活方式,在社会上也有不同的地位和贡献。民主的社会不是要否定人们的这些特殊的生活史,特殊的文化或者社会地位,而是要承认这种特殊性。人们加入公共领域就是为了获得这种承认。于是,在公共领域中所出现的是一种为承认而斗争,为创造性、新奇性而斗争。阿伦特在谈到公共领域对人类生活的意义的时候指出:“过着完全独处的生活首先意味着被剥夺了真正人类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来自他人所见所闻的现实性被剥夺了;通过公共世界中的各种事物作为媒介的与别人相联系或相分离的那种‘客观’关系被剥夺了;取得比生命本身更为永久的业绩的可能性被剥夺了。”[1]45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有三种必不可少的东西,从他人那里获取信息;在与他人接触中与他人联系或者与他人区别开来;个人的业绩得到承认,并因此而获得了永久性。只有在公共领域,人才能获得声望,只有在公共领域中这种声望才能获得永久的存在形式。显然哈贝马斯主要强调了第一和第二方面的部分内容,而忽视了第三方面以及第二方面的部分内容。人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不仅要追求社会整合,追求统一,相反,人们也要追求差异,追求特殊性,追求对个人特殊性的承认。按照这样的理解,民主制度就不是要像哈贝马斯那样搞纯粹的程序正义,而是要承认人们之间的差异。

人和人在公共领域除了存在着话语上的交流之外,还存在着冲突。在私人领域,这种冲突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在公共权力领域,这种冲突是为了政治权力而展开的;而在公共领域,这种冲突是为了社会地位而展开的。任何人在文化上,在生活习惯上,在社会工作上等等都有自己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可能会与主导的生活方式、主导的文化、主导的价值观发生冲突,而与主流价值观的冲突实际上也是一个人为了自己的特殊地位而展开的斗争。这些斗争是在行动的公共领域中发生的。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的理解中恰恰忽视了这个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这个公共领域实际上就是许多学者所说的“新社会运动”。

四、公共领域:返回还是超越生活世界

公共领域是发生在一定的生活世界的基础上的。从生活世界中的习俗与公共领域中的行动来看,日常生活中的聚集是受到习俗制约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为了各种不同的目的而聚集在一起。比如,人们为了达到一个特定的目的地而在公共汽车上聚集,为了品尝美食而在一个特定的餐厅聚集。餐厅、公共汽车都是公共领域。在这里人们也进行着各种形式的互动,但是却可能没有话语的交流。这个公共领域或许也可以被看做是行动的公共领域。在这里,人们既不进行权力斗争,也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行为。然而,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按照通行规则来行动,比如,排队候车,尽量保持一定的距离,为有必要的让座等等。在这里,如果有人踩了别人的脚,那么前者就会向后者道歉,如果不道歉,那么就会受到蔑视。当然,如果太拥挤,人们也能够原谅。董瑙德·莫恩(Donald Moon)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中除了哈贝马斯所说的目的行为和交往行为之外,还存在着不完全的交往行动(incomplete communicative action)。在他看来,这种不完全的交往行为中,虽然人们实事上接受了道德规范,但是这种接受并不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或者说建立在理由的基础上的。比如,虽然我和饭店里的服务员都不赞同付小费的社会习俗,但是,我还是按照惯例付小费,而服务员还是按照惯例接受小费。[9]145根据这个情况,华莱士指出,“共同的认知并不是稳定的交往所必需的”[9]145。这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虽然共同的认知对于持久的社会交往是重要的,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在缺乏共同的认知的情况下,人们仍能够保持稳定的交往。当然,如果人们对于这里的习惯进行公开的抗议,那么这种习俗所具有协调功能就丧失了。莫恩认为,在协调人们之间的行动中最重要的不是规范是不是真的正当,而是规范是否满足现实中的协调行动。这就是说,在交往中,虽然人们需要商谈,但是人们之间的商谈不是真的要解决规范是否正当的问题,而是如何理解现实状况,并根据现实状况来协调人们之间行动的问题。因此,莫恩指出:“我们要通过交往行动才能成功地协调人们之间的行动。这种成功不依赖于我们所提出的规范的事实的有效性,而是依赖于我们对于现状的共同理解。”[9]148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互动形式是多样的。公共领域中的许多交往以惯习、惯例的形式出现。例行化的行动与理由或者理性的交流无关,而与一定的生活世界中的习俗有关。

从生活世界与意见交流的公共领域关系来看,生活世界中受到质疑的东西会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领域讨论的问题。哈贝马斯强调,人们总是在一定的具体情况下发生言语行为的。哈贝马斯把这种具体情况称为行动状况(Handlungssituation)。比如,在一个建筑工地上,老师傅让新来的同事去买早餐。那么,这就涉及客观事实、主观需要以及社会的规范等。比如从客观的事实方面来看,在这里所涉及的是,附近有没有早餐店,有没有他们所需要的食品;涉及社会规范的是,老师傅有没有资格让新同事买食品;涉及的主观的思想是,新同事有没有这种需要以及老师傅是在开玩笑,还是真有吃早餐的需要等。[10]187-188在这种行动状况中,每个人有自己的需求、自己的目的;他们有共同的主题,有共同的视野。他们总是在接受生活世界中的共同视野的情况下讨论其中的某些问题。在生活世界中,只有某些问题才进入了公共领域,成为人们讨论的问题,而生活世界中其他东西则被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接受下来。

商谈中所提出的理由都是生活世界中所被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生活世界是文化、传统和习俗等构成的世界。这个世界给人们解释周围世界或者说系统环境提供了一个解释的模式。人们按照这个世界所提供的模式来解释他所碰到的外部环境。当这个世界中的某些要素被纳入到现实的行动状况中的时候,这个世界中的某些要素就可能被讨论或者受到质疑。哈贝马斯指出:“我们可以认为,生活世界是由文化传统和语言组织起来的解释模式的宝库。”[10]189这个文化模式的仓库是通过文化传统不断继承下去的,通过语言中的讨论而得到不断的发展的。语言和文化既保持了传统解释模式,保持了生活世界的统一性,同时又在人们的交往行动中得到不断的更新和发展。哈贝马斯按照洪堡特(Wilhelmvon Humboldt)的传统把语言和文化看做是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按照他的看法,语言和文化是“半超验的东西”(Halbtranzendenz)。它们是超验的,这是因为,它们始终在说话人的背后起作用,是人们的各种理由的最终依据;它们又是非超验的,这是因为,说话人始终在语言和文化提供的视野中行动。他不能超出语言和文化的范围之外。人们之间的交往行动就是在生活世界的地平线上进行的。在生活世界中,当它们面对外部的自然世界、内在的自然世界和社会的世界的时候,他们与这些世界的关系已经由生活世界进行了预先的解释。交往行动的参与者不是站在生活世界之外和这些世界发生关系。对于每个交往的参与者,生活世界作为一种解释世界关系的模式,作为一种被普遍认同的知识仓库,是他所早已熟悉的东西。或者说,生活世界塑造了每一个行动的参与者,给他们提供了一个解释世界的模式,而这个模式甚至被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被接受。

然而,问题恰恰就在于,那些在不同生活世界、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所提出的理由是不是成为可以被接受的理由呢?在公共领域的商谈中,人们都要提供理由,用理由来说服其他人。但是,其中的某些理由会作为理由而被接受,而某些理由则不被作为理由。或者说,公共领域中的人们会拒绝接受某些理由。哈贝马斯强调:“决定性的理由必须在原则上能够为所有分享‘我们的’传统和强有力价值态度的成员所接受。”[4]133然而问题恰恰就出现在“我们的”传统和强有力的价值态度上。这是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某些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在这些主导价值观的基础上,某些理由会被作为理由而接受,而某些理由就会受到排斥,被当作错误。一些学者指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主要为男性所保留的,哈贝马斯虽然意识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妇女的边缘化,意识到资产阶级家庭中的家长制特点,但是我们似乎可以说,在他写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时候,他并没有估计到这个问题的全部意义”[11]181。于是,在这里妇女平等权利的价值观就处于边缘地位。在哈贝马斯所说的自由主义模式的公共领域中,必定会存在着这样一些非主导的价值观。哈贝马斯虽然看到了社会中存在着一些非主导的意识形态,但是他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处于边缘地位的价值观在这里无法和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进行平等的商谈。边缘人物所提出的理由也许就不能被当作理由来接受。

注释:

①参见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导论第三部分。

【参考文献】

[1]阿伦特:《人的条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2]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

[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

[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

[5]Nancy Fraser. Rethinking the public sphere: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actually existing democracy, Social Text, 1990, 25/26.

[6]John Jeane. Structur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The Communication Review, Vol. I(I).

[7]福柯:《规训与惩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

[8]Kenneth H Tucker, Jr. From the imaginary to subjectivation: Castoriadis and Touraine on the performative public sphere, Thesis Eleven, 2005, 83, November.

[9]怀特:《剑桥哲学研究指南:哈贝马斯》,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

[10]Ju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and2, Suhrkamp, 1995.

[11]John B Thompson. The theory of the public sphere, Theory Culture Society,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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