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必亮:吴英案与中国经济制度深化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8 次 更新时间:2012-02-1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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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必亮  

主持人陈有西:李教授提出了整个民间金融现在能不能让它有合法地位,浮出水面的问题。下面请胡必亮教授谈吴英案与中国金融的体制改革。

胡必亮:我想不仅仅是金融体制,而是整个经济体制,整个经济制度都需要深化改革。今天这个会议很有意义,作为做研究的学者,我们可能没有能力来影响一个案子究竟应该如何判决,但吴英案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和研究我们目前改革与发展问题的很好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透视出背后的许多问题。今天上午,不少专家、学者从司法制度的角度做了精辟分析,我作为一个研究经济学的学者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非常感谢大家!

我想从经济制度的角度谈谈这个案子。透过这个案子,我们究竟可以学到什么?从经济制度的角度来看,吴英案至少涉及到了四个方面的经济制度可供我们观察和思考。

首先的一个经济制度就是民间金融制度。这是在中国非常古老的、具有悠久发展历史的一类非正式金融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在温州做过一些关于民间金融的调查研究,基于一些学者的历史考证,加上当地人的经验证明,像温州地区目前比较普遍流行的各种“钱会”,包括标会、轮会等在当地已经具有一千年左右的发展历史了,一直延续到现在。即使我们仅仅只是从现实的情况出发来看,也可以清楚地发现,如果没有各种各样钱会的存在与发展,可以说就不可能出现一个举世闻名的“温州模式”;如果没有各种钱会发挥作用,就不可能有浙江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就不可能出现大家所津津乐道的“浙江模式”了。因此,不论是温州模式,还是浙江模式,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就在于其独特的融资方式,也就是说民间金融在促进浙江和温州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使现在出了吴英案,即使不少人因此对民间金融的功过是非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不同看法,但我的看法是非常坚定的,那就是从总体上讲,民间金融制度是一个好制度,至少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和经济发展阶段是这样的,至少在目前的温州和浙江是这样的。

为什么说民间金融制度从总体上讲,至少目前还是一个好制度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我通过直接参与标会的经验和我从事相关研究的感受告诉我,至少是小范围的标会是一种很好的金融制度安排,因为它符合大众民主参与经济的原则、符合利率自由化的基本金融规则,符合有效风险控制的基本金融理念,等等。它有许多方面的长处,因此我是坚决支持这样的金融制度安排的。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一般情况下,民间金融运行的组织基础在于参与其间的成员相互之间都是很熟悉的,也就是所谓的熟人社会或成员都来自于经常有面对面打交道机会的比较小的生活社区,这样的组织结构就解决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就是信息相对而言比较对称的问题。正是因为基于熟人性的社区具有比较对称的信息,也就比较容易产生好的信任,进而所组织的信贷活动的风险一般是比较低的。正是基于我的这样一些研究结果,我曾多次提到过,当信息、信任和信贷三者的边界相一致或基本相一致的时候,民间金融活动或者说是非正式金融活动基本上是没有什么风险的,或者说风险非常小。当然也就不需要任何来自外部的监管。但如果这三者的边界不相一致的话,那就很可能会出问题,因此民间金融活动的边界和规模,或者说参与者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是一个与其风险性密切相关的关键性问题。

我说民间金融制度目前还是一个好制度的另外一个现实原因在于,当我国目前的金融业仍然处于高度垄断状态的情况下,只有民间金融才能为大量的民营经济体特别是为那些民营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尽管民间金融活动存在不少问题,但如果缺了这一块业务,将对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私营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就业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这就涉及到了我要讲的第二个经济制度,也就是我国目前宏观的金融制度问题。

毫无疑问,我国的金融改革取得了不少成就,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制成效显著。但也无可置疑,我国金融业的最根本问题依然存在,而且问题还比较严重,那就是金融业的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直接或间接的国有金融仍然在不断地排斥非国有金融主体及其活动,从而造成垄断市场规模和范围的继续扩大,具体表现之一就是金融业的准入仍然没有实质性的放开,相反,政府管制非常严格。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垄断金融活动的大型银行并没有多大积极性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微小私营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非常奇怪但随处可见的现象,那就是一方面大量的资金存放在国有银行得不到高效使用,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的中小微私营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民营经济的贷款资金紧缺致使民间金融市场利率不断攀升,不断创出历史新高水平,这样就自然地呼唤出了无数个民营金融从业者,这其中就包括了吴英,以及无数个其他的张英、王英、李英等。实际上,也就客观上存在着无数个与吴英案类似的案子,只是有些已经浮出水面了,有些尚处于隐蔽状态而已。因此,吴英以及吴英案并不是个别现象,其背后的金融制度所暴露出的金融垄断是促成这样案子形成的直接结果之一。也就是说,金融垄断不断挤压民营企业和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导致利率不断升高,这就从客观上造就了大批“吴英”的出现,也就种下了大量“吴英案”的祸种。因此,要从根本上避免不断出现的新的“吴英”和“吴英案”,治标的办法不是杀掉一个吴英,而是尽快地消除我国目前金融业的垄断现象,加快营造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与此相适应的金融深化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尽快放开金融管制,基本(但不是无条件的)放开金融准入,加快推进金融准入市场化步伐。

金融业需要加快改革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利率自由化改革。尽管这已成为老生常谈了,但却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而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对应该实行的一种金融制度,即利率自由化制度。没有利率的自由化,就无法通过金融市场有效地配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没有办法有效地配置各种其他经济资源。当大量民营企业需要高度竞争性地使用非常有限的一点民间资金时,利率自然就会比较高,而且越是资金紧缺,利率就会越高。这就自然地出现了目前民间金融市场上所普遍见到的高利贷现象。相反,国有银行通过其垄断地位通过很低的成本(利息)取得了全社会的大量存款,但并没有充分地或没有直接充分地贷给缺乏资金的民营企业,因为这些银行业没有动力去这么做。即使在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的金融垄断情况下,如果利率自由化制度得到了好的实行的话,国有大银行业会有更高一些的积极性给民营企业贷款,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解民营企业的资金紧张局面,国有银行也可以赚钱,充分的利率竞争也能从宏观上压低整个民营经济领域的平均利率,也将直接挤压部分高利贷者的生存空间,压低高利贷者的平均利率水平。这样,目前普遍存在的所谓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的现象就会大为减少,吴英和吴英案就自然也会减少。因此,利率自由化制度应尽快实施。

我要说的第三个方面的制度,就是金融监管制度。对于正规的商业银行和正式的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当然是需要规范的金融监管的,这个大家都熟知的。我在这里想强调的是另外两点:一是对于民间金融而言,特别是对于那些所谓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言,一般说来是不需要外部监管的,因为它本身是自我、自发组织的,一切责任理应自己承担。实际上,从前些年我参加标会活动的经验来看,村里的标会的治理结构是比较完善的,内部风险的控制机制也是很好的,因此倒会的情况并不常见。我在温州也发现有许多比较富的人自己组织的比较大的钱会,每人一次性出资通常都在百万元,他们也能够很好地管理好自己的风险,并不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管。他们知道该如何管理这样的自发性的属于地下性质的“封闭性基金”,出事的也属极少数情况。当然,在一个很大的样本群里出现几个倒会的也并不奇怪,即使是在金融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银行倒闭是经常的事情,前几年的经济危机时期就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我要讲的另外一点是,如果逐步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逐步让处于“地下”、“半地下”的民间金融活动慢慢走到地上“面世”的话,那就需要履行适当的程序(如登记、注册等),政府随之要实施一定的监管,但对这些金融组织及其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有新的思路、新的方式和方法,而不是照搬正式金融组织甚至是上市金融机构的监管方法。因此,我曾经建设过在银监会里应该设一个民间金融监管局来统一协调这一特殊的监管事宜。

我们现在的金融监管,要么不管,要么就是“一刀切”式的监管,比较僵化。因此,我们改革的方向不是不要监管,而是要有差别的有效监管,要将对正式金融的监管与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严格分开,即使是对民间金融实行监管,也要针对不同情况而分类监管。如果不分具体情况,拿正式的商业银行的一套规则来套民间金融,那当很容易得出“非法”、“诈骗”等判断。因此,监管者应该首先要了解民间金融的特色、特点,然后根据这些特色、特点来制定一些专门的监管制度,你要是不了解它,就一棍子把它打死,当然是不对的。

李楯:其实他不是不了解,秋风讲的时候我就说我们这套制度,我们国家立法是部门立法,它这种立法就是考虑到它的垄断利益希望才这样制定的。

胡必亮:对的,这正是我下面要说到的另一类重要的经济制度,即关于垄断或竞争的制度安排的问题。垄断是一种经济制度,竞争也是一种经济制度。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行业、什么时候应该选择垄断的制度,什么时候选择竞争的制度,这应该是非常清楚的。我们计划经济时代选择垄断制度是由当时的整个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在我们现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繁荣一定只会来自竞争,没有一个国家的繁荣是来自垄断,这一点是很清楚的。不过,我们在经历了改革三十多年之后却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那就是垄断在不少行业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强了,好像改革三十多年的成功是强化了垄断,强化了计划经济,而且好像这样才是正确的选择,这应该是很奇怪的现象。

李楯:这就是我说的修复旧体制。

胡必亮:我想,这可能是历史长河中一定阶段的特定现象。大家不要忘了,咱们三十多年的改革之所以成功,主要是推行了市场化的结果,市场化是我们改革成功的最重要的原因,我们一定要明确这一点。如果说现在存在垄断的复归的话,应该只是暂时现象,不是长期的,更不是方向性的。如果我们把它变成长期的趋势,我们很多的政策制定会带来长期的负面效果。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在不少部门存在非常严重的垄断现象,金融部门只是其中的一个部门而已。由于垄断带来的利润越来越多,垄断部门之间以及垄断部门与政府之间结合起来,相互做生意,资金和其他经济资源就高度集中在这几个部门了,而且最终由国家控制,形成一个“自循环”体系。那么,那些没能进入这样的体系中的民营经济主体呢,他们就没有资源,没有钱,于是就要想一切办法争取非常有限的经济资源,非常有限的钱,于是也就容易“造就”吴英们了,吴英案也就不可避免了。

因此,除了金融部门外,整个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都是需要的,其中最根本的就是消除垄断,鼓励竞争。基本出路和办法就是深化经济体制和制度改革。经济改革一定是需要深化的。这些年来,不少垄断部门和行业的改革没有取得什么实质性的推进,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即使像利率自由化这样非做不可的改革,喊了许多年了,也没有实质性突破。改革滞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进一步推进各项经济制度深化改革,首当其冲的就应该是金融制度改革。如果不从整个经济制度的深化改革与进一步完善来看问题话,吴英案就只会是冰山一角。相反,如果通过吴英案,我们很好地反思我们目前的经济制度、司法制度,并有针对性地加大改革力度,那么吴英案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了,具有了推进我国更加合理的制度建设的关键性意义了。谢谢大家!

[本文根据胡必亮教授在2012-2-7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主办的「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已经本人修订]

[ 胡必亮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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