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立新:关于私营企业剥削问题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0 次 更新时间:2012-02-0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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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立新  

【摘要】剥削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出现的物质前提是社会上剩余产品的出现,其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存在于当今中国私营企业中,是由现实条件决定的。极端肯定和极端否定都是不科学的,我们应该坚持生产力标准为基础,而不能片面地认识剥削问题。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私营企业 剥削

随着2008年起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经济模式在不断的相互影响,相互借鉴。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也同时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和更加深刻的层次上得到传播,越来越多的人在研究《资本论》和马克思主义,其中的基本原理也就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结合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对私营企业中的剥削问题展开讨论。

剥削的定义

马克思在其经典著作《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提及剥削。他对剥削的讨论主要从资本家对工人、资本对劳动两个方面进行,认为剥削就是资本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基于此,马克思分析了剩余价值率,并通过这一分析详细地论述了工人受剥削的程度。而且,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把剥削放在历史演进的具体社会形态中进行研究,除了考察商人资本对农民、高利贷资本对手工业者的剥削外,还对封建社会中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作了分析,显然,马克思以及其经典著作对剥削的考察是比较全面和完整的。

从《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论述可以总结出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剥削是一种无偿占有行为,占有的是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这种占有行为基于生产资料所有权,马克思把剥削定性为生产关系的“对抗”,可见,马克思清楚的看到了剥削所反映出来的生产者和非生产者两个集团之间的关系。

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的一个概念,剥削在马恩的经典著作中虽然被多次使用,却从未被明确的定义过。但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对剥削作了详细的论述,这些论述恰恰给了我们关于剥削的基本的认识。比较早的关于剥削的定义是把无偿占有作为基本的要素,即无偿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和劳动产品就是剥削,这一行为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之后,剥削被定义过多次。其中由许涤新先生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就对剥削做过定义。在《政治经济学辞典》中,剥削被认为是集团之间的无偿占有关系,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一部分人或集团,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劳动,这种劳动不但包括剩余劳动,而且还包括了必要劳动。1989年,中国出版的《辞海》也对剥削做了定义,这个定义表述为:剥削就是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这种攫取是以私有财产为根据。

上述几种定义共同点就是都强调了无偿占有,但这些定义也同时存在着共同的缺陷,那就是只考虑了生产领域的剥削行为,忽视了流通领域的剥削行为。胡培兆先生在关于剥削的讨论中指出过这种缺陷,胡培兆先生把剥削的定义修正为:社会上一部分人,他们拥有对生产资料或者流通资料的所有权,并据此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者产品的行为。

我国私营企业在现阶段仍然存在剥削

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中,生产关系都不可能简单划一,都具有多样性。具体到某个社会形态中,必定存在着旧的生产关系的逐渐衰弱,同时又蕴藏着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两种生产关系,一种代表着过去的旧的生产组织形态,另一种代表着未来的方向,两种形态同时存在。

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存在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和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统治地位,是消灭了剥削的一种生产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包括小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前者以企业主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后者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私营企业的投资人的收入中,除了一部分个体管理劳动收入之外,还存在一部分其他收入。这部分其他收入可以认为是私营企业工人创造的剩余劳动的载体,私营企业主的这部分收入主要是因为企业主拥有资本所有权,也就是产权。这种性质的非劳动收入之所以存在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由于我国目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才有了上述的收入的存在,这种收入的存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起到重要促进作用,是阶段性的收入,我们必须承认这部分收入的合法存在。

既然承认了这种非劳动的其他收入的存在,我们不可避免的就面临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剥削。在中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中是否存在剥削,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很久了,有人说存在剥削,有人否认。笔者认为,剥削在现阶段是存在的。之所以说存在剥削是因为,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收入的取得,主要是由于资本所有权,而不是由生产资料或者说是物化劳动带来的,自然也就存在剥削的可能性;另外,这部分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其实就是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来源于本企业的工人剩余劳动,这就是这种非劳动收入的源泉。

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存在剥削的合理性

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当今中国的存在是由现实条件决定的。能否推动生产力发展是评价剥削的重要的标准,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众多剥削现象也应该以这一标准进行评判。

极端肯定和极端否定都是不科学的。我们应该坚持生产力标准为基础,而不能对剥削行为作片面认识。在道德层面上,剥削,无论其形成如何,都是不人道的;在经济学上对剥削的利弊分析则不可搞“一刀切”,要正确的以历史的态度来认识它,在一个特定阶段上容忍它的存在。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剥削行为时曾经指出:“资本也有其文明的一面,那就是:相比于农奴制和奴隶制,资本剥削劳动的方式和条件,有了显著的进步,表现在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关系发展和催生新形态的高级要素的形成等方面。”可见,评价一个事物的科学方法就是历史地看待它,看它对生产力的作用如何。

无论在哪种社会形态中的剥削都只是一种生产关系的反映。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只要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就可以被认为是先进的,它的存在就有其合理性。我们认为这种剥削是一种为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的必要形式。

当然,我们应该区别对待这些剥削行为。对于那些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在法律框架内的剥削,我们要予以肯定和适当的保护;禁止那些对生产力起阻碍作用的剥削行为,特别是对权力剥削应该坚决禁止,并尽快铲除它赖以存在的基础,还应该在条件允许时根除那些因中国国情产生的剥削。

现阶段我国亏损的私营企业中仍然存在剥削

剥削是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及其产品的行为。马克思主义一直把劳动作为价值的唯一来源。任何价值增量都离不开劳动,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其根源都是活劳动。生产资料的投入者仅凭借生产资料,不付出任何劳动,就得到了剩余价值,可以说这就是无偿占有,这就是剥削。剥削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出现的物质前提是社会上剩余产品的出现,其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剥削的本质是利益主体交往过程中的不等价性。

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私营亏损企业中不存在剥削,原因是私营亏损企业中没有利润,而利润是由剩余价值转化而来的,既然私营亏损企业没有利润,自然也就没有剩余价值,所以也就不存在剥削。

亏损是企业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核算结果的一种情况,与盈利相对。企业所说的亏损是指一个会计年度中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为负的情况。企业亏损并不等于这个企业就没有价值增值,不等于没有产生剩余价值,只代表收入小于支出。企业是否盈利,利润是高是低要看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的管理水平、企业的技术水平、企业的分配制度等因素。如果一个私营企业,每年都把企业的盈利转移到私人账户上去,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出现亏损,但是这时剩余价值却是真正存在的,不过是被转移出企业了。可见,亏损与有无剥削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等价关系。从普遍意义上来讲,亏损企业中也会有剥削。理由如下:

首先,亏损只是企业一个会计年度核算的财务状况,而剥削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亏损状态下生产,资本支配劳动力,劳动力从属于资本的关系没有改变。资本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以实现资本增值的目的。只要生产在进行,资本对劳动力的支配地位没有改变,剩余劳动实际的存在着并且被无偿的占有,剥削就是存在的。

其次,亏损企业的经营者为了改变亏损的状况必定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提高生产效率,如采用先进设备、调整生产、整合技术等。这时企业生产过程中,工人会创造出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剥削不但存在,而且程度会更高。

另外,考虑到会计年度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应缴纳税金,当年到期的应付账款,通货膨胀等因素,企业的财务状况也会出现不同结果。以上项目都要从企业的收入中扣除,企业收入减去成本,再减去这些项目的余额就是财务会计核算的最后结果。如果企业生产的价值增值即剩余价值,小于这些项目的话,企业就会出现亏损,但是这种情况下企业确实存在着剩余价值,存在着剥削。

(作者为西昌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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