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中国舆论批评的底线在哪里?——只谈法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4 次 更新时间:2012-03-0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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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一,没有明确界限,但有合理标尺

中国法律上来说,“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似乎就是,一失实,二,受损。这是简单的法律。其实不简单的是,何为基本内容失实,其中最难的是文字的理解,古人说:“言者意之声,书者言之记,是故存言以声意,立书以记言。故易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是言者意之筌蹄。经典需要注,注完还要疏,就是这个意思。专利侵权案子,法院往往首先要解释专利权的范围,而范围往往主要由文字解释决定。很多聪明人说话一点就透,讲笑话往往要抖包袱,需要前面有语境。

因此,在精细一点的司法,会强调,被指控诽谤(侵犯名誉权)的文字,在当时的语境下,除了文字本身,是否还会诱导别人想到什么?会有什么影射的意义?而这些影射指向的事实,是否虚假?

而用来理解文字在特定语境下的人,是一般的读者(特殊情况例外),即一般的读者读了这些指控的文字会有什么理解?理解出来的东西是否属实?

什么叫基本失实?这就涉及到证据和证明标准。首先,文字引用的证据必须是可以被证实的,或者说,写文字的人经过考证认为属实的,(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就是说一般人相信这个引用材料属实的,这种情况下,即便最后证实,这个引证材料是假的,引用人也不承担责任。有一定的证据,经理性分析后,得出一个结论,哪怕这个结论,最后是错的,一般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这是学术讨论,或者是舆论批评。那么,如果一篇文章所引的证据明显没有出处,讨论的标准,明显不理性,没有逻辑,最后推出的结论,失实,恐怕很多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当然,终归会有例外。我们后面会谈到。

因此,研究诽谤,一定要强调特殊语境,文字解读,这就是个案的特殊性问题,永远不要指望有一条明确的界限在那里!

二,证明标准

媒体一直在说的无罪推定,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上的术语,基本上指在指控方的证据,必须达到“对指控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确定高度(美国的标准),中国的标准是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才能定罪,在证据达到这个标准之前,被告人应被推定是无罪的。

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不得自证其罪。怀疑人家有代笔,其实,没有必要达到这个高度。但是,如果下定论,或者暗示很可能有代笔,则,至少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这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略低于刑事诉讼,国内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即,指控事实很可能存在。这个比较专业,通俗一点,就是,看了证据,分析后,客观中立的人会说,XX文章有枪手这是很可能存在,这就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了。当然,这个很可能不严谨,严谨一点,请去查“高度盖然性”。因为,法院将对双方证据/理由进行分析,按照这个标准来判断谁的文字得出的结论是否合理,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不过,并不是每一个写文章的人都需要学习法律,平日,大家根据谨慎,理性的原则,审查材料,进行批评,一般都不会构成侵权。

因此,在批评,质疑的证据没有达到这个高度之前,不要擅自下定论,或者影射,暗示有这样的结论。

三,引用材料需要谨慎

实践中,故意虚构事实,明显虚假,诽谤他人,容易判断,难以判断的是,引用别人的材料,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的。如是对一些没有出处,且无法证实的材料,分析推论出来的结论要谨慎,千万不要下肯定性的结论。因为材料是基石,建筑在沙滩上的大厦,容易倾倒。

武汉中院曾经在XXX诉XXX的名誉侵权案认定理由可以作参考:“本院认为,XXX在访谈的言论和网上发表的文章中,对XXX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但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足以误导公众认为XXX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对XXX人品、声望,社会评价地降低,给XXX造成精神损害,XXX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XXX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XXX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应当认定XXX的侵权事实成立“。

这个判决写得不怎么好,但是,其中说到引用资料的问题,值得注意。尤其网上没有出处的材料,观点,需要非常谨慎对待。

四,转发加评论需谨慎

我们往往可以看到,很多微博上,有一些未经证实的东西,一般人不知真假,作为信息流动,转发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加了评论,说,就是这样,等于是个人为转发的内容真实性背书了,容易构成侵权。或者评论中暗示转发的内容属实,也容易构成侵权。

五,公众人物的特殊性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美国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标准,是没有真实恶意的批评,哪怕有失实之处,也不构成侵权。中国的司法实践,到不了这么宽松的标准。应该说,前面说的一到四条,对公众人物批评案子一样使用,只不过,稍微宽松些。理由,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玩笑)。

六,抗辩

1, 完全由理由相信自己说的是真的。(以一般人的标准),如朝鲜有些人民说自己国家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国家。虽然事实上是假的,但是,他说出来,是完全有理由的。这必须是一般人的标准。

2, 为了公共利益的正当评论。如批评政府。只要不是煽动武力颠覆,一般都可以。(这是理论上,实践中需要谨慎)。

3, 对方同意。如一个人在网上说,大家都来骂我呀!

4, 无意冒犯。在一定的语境下,说话人不知道。如你在浴室里骂别人的东西失实,谁知道这里装了广播。

5, 无第三人听到。当面批评,不存在侵犯名誉权。名誉权的损害后果是公众评价下降。

6, 过了诉讼时效。譬如知道侵权发生二年后起诉,没有时效中断,延长等。

7, 没有造成名誉损害。譬如,有的人就是“皮厚”(家乡话)。呵呵。玩笑。有的名誉损害非常小,如同事之间被人骂句小气鬼,一般法院不理小事,也不会被认定侵权。如果在大会上讲这话不一样。

8, 其他

七 结论

在一定的语境下,说的话/写的字,肯定,暗示,隐射XX存在YY事情,如果,最后YY被证实虚假,导致XX名誉受损,被告如果没有第六条规定的例外,一般会被认定侵权。

因此,温良恭俭让似乎有点用,你说是不是?

原告需要证明对方说了什么,自己社会评价降低,被告需要证明,说的东西基本属实(或者引用材料,分析理由具有合理逻辑),对方名誉没降低。

由于诉讼成本比较高,时间成本,加上心力,加上,律师费,你知道的,不便宜,呵呵。因此,真正上法庭的官司,往往是比较大的事情。例外的情况也有。

(未必正确,供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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