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

——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54 次 更新时间:2012-01-12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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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进入专栏)  

【摘要】值此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之际,总结我国刑法立法的历史发展轨迹,透视我们党在新中国刑法典的孕育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在党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阶段,党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引导刑法立法。回首我国刑法立法演进的风雨历程,尽管曲折,但成绩斐然,并且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这些成就的取得,与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贯彻党的政策,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

【关键词】刑事法治;刑法立法;党的领导;刑事政策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在我们党的领导下,中国的刑法立法走过了不平凡的风雨历程。回顾我国刑法立法的历史发展轨迹,透视我们党在新中国刑法典的孕育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事业无疑是有所裨益的。

一、我国刑法立法的历史发展轨迹

(一)新民主主义的刑法立法

新民主主义的刑法立法,是我们党在领导广大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逐步制定、用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刑事法律规范文件的总和。一般认为,新民主主义的刑法立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包括工农运动中制定的惩治反革命敌探和土豪劣绅的刑事法规以及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这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刑法的萌芽。第二阶段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刑事法规,构成了新民主主义刑法的基础。第三阶段是抗日战争时期,这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刑法进入健全发展的阶段。第四阶段是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的阶段。

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刑法立法机关看,大量的刑事法律主要是由各革命根据地的边区权力机关讨论通过,由政府加以公布,也有一些刑法立法是由中央一级的权力机关制定的,如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1]

新民主主义的刑法表现形式大多为单行刑法,也有刑法典,如《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这是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政权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唯一的一部刑法典;还有一些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采用了训令、命令、通令、决定、办法、指示等形式。

从立法的内容看,革命根据地时期刑法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国内外阶级敌人,惩治反革命分子,保卫革命的胜利果实;配合革命运动,维护社会治安,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革命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同一切贪污、浪费、行贿受贿等行为作斗争,以纯洁革命队伍。

(二)新中国刑法典诞生之前的主要刑法规范

新中国建国初期,为了稳固新生的政权,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先后开展了“镇反”、“三反”和“五反”等群众性运动,当时的刑法立法主要围绕着这些运动而展开。

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呈请毛泽东主席批准,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这是镇压反革命运动初期审理反革命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2]镇压反革命运动进人处理阶段以后,为了严肃公正地对反革命罪犯予以处理,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单行刑法。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和为惩治不法地主确定量刑标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为了保护国家货币,稳定金融秩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4月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为了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揭发出的问题,1952年4月,毛泽东主席签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项法律对配合当时的“三反”、“五反”运动,纯洁革命队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并开始实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适应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命令,规定对投机倒把和造谣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行为实行惩治。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以后的最初两年,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的开展还算正常,出台了一些单行刑法,在颁布的一些非刑事法律中也包含有一些刑事罚则。

(三)1979年刑法典的孕育和诞生

1954年9月,国家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此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5个组织法,[3]这对我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一个强有力的推动。同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正式启动了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6月28日,草拟出第22稿。[4]这个稿子曾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曾作出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作为草案公布试行。

决议作了,征求意见的工作也做了,但刑法典草案并没有公布。原因是1957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反右派”斗争,之后还有各种名目的政治运动,给立法工作带来不小的冲击,足足有三四年时间,刑法典起草工作停顿下来。直到1961年10月,才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进行一些座谈研究。从1962年5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第22稿进行全面修改,经过多次重大修改和征求意见,其中也包括中央政法小组的几次开会审查修改,到1963年10月9日,拟出第33稿。[5]但是,很快“四清”运动来了,接着又是为期十年的“文化大革命”。

粉碎“四人帮”以后,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开始有所重视。叶剑英委员长在会上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指出:“我们还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6]邓小平同志1978年10月的一次谈话也特别指出:“过去‘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四清’一来,事情就放下了。”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法律。”[7]就在这次谈话以后不久,由中央政法小组牵头,组成刑法草案修订班子,以第33稿为基础进行修改工作,先后拟出两个稿本。[8]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在彭真同志主持下,从3月中旬开始,抓紧进行立法工作。刑法典草案以第33稿为基础,结合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了较大的修改,先后拟了三个稿子。[9]第二个稿子于5月29日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之后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中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后于7月1日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30年第一次有了刑法典。

1979年刑法典和同年的刑事诉讼法典都是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批通过的法律。这两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新中国刑事法典从无到有,从此刑事立案、刑事侦查、刑事起诉、刑事审判由主要依靠政策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1979年刑法典共有13章、192条,其中总则5章、89条,分则8章103条。它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也是教育广大公民提高法治观念、预防违法犯罪的上好教材。

(四)对1979年刑法典的局部修改补充

1979年刑法典从整体上说是一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好法。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为了弥补这些缺陷,自1981年以后,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并在107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作了一系列补充和修改,刑法的罪名由1979年刑法典的129个增加到262个。

(五)1997年刑法典的公布施行

由于在刑法典之外,有这么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缺乏一个体系上的归纳,显得有些分散、零乱,不便于全面掌握。特别是中共十四大召开以后,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体制转轨,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在犯罪现象上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轨行为,哪些应规定为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分,如何对社会上出现的各式各样的犯罪加以科学归纳和分类,这些都要作通盘的考虑。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调整功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要求全面系统地修订刑法,把分散、凌乱的规范加以整合。这个呼声反映到国家立法部门,引起了立法部门的重视。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将刑法典的修订工作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之后即开始调查研究、开座谈会、汇编条文、征求意见、拟订刑法修订草案稿本等工作。其中,关于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问题,军人违反职责罪入刑法分则作为一章等,均报请中央审议批准。1996年12月,立法工作机关将一部较为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26日召开第23次会议、1997年2月19日召开第24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并决定提交1997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1997年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这部新刑法典科学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1979年刑法典及其实施以后17年时间内的所有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经过研究、修改、整合后编入刑法典有关部分,同时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增加到刑法典分则中去。这样就使刑法典的体系更加完整、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更加明确、具体,法定刑之间更加平衡,可操作性更强。新刑法典共有15章、452条,包含的罪名有412个,其中源自1979年刑法典的罪名有116个,源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罪名有132个,修订中新设的罪名有164个。新刑法典的公布施行,基本实现了中国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加强了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它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评价,也受到了国际刑法学界的重视。

(六)对1997年刑法典进一步的局部修改补充

随着社会的改革和进步,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又对刑法典陆续作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总则以及分则的具体罪作了一系列修改补充。这些修改补充使我国的刑法保持与时俱进的步伐,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刑法立法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

(一)政策思想指导

回顾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许多刑事法律的出台,是与党在某一历史时期的大政方针密不可分的。党的政策思想在刑法立法中的体现很多,以下择其要者加以说明。

1.关于从实际出发的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精髓。毛泽东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叫我们看问题不要从抽象的定义出发,而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分析这些事实中找出方针、政策、方法来。”[10]“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必须牢记的最基本的工作方法。”[11]制定方针、政策是这样,制定刑法也应如此。

事实上,刑法立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再强调的。彭真同志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特别强调刑法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他指出:“如果我们不根据中国情况,今天抄了苏联的,明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后天苏联修改了,怎么办?是不是我们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来个修改?六亿人民的中国,我们能这样立法吗?”[12]因此,“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13]“首先,要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其次,“研究问题、立法,不能割断历史。”“除研究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外,还要研究我国历史的实际。”[14]无疑,这些论述是我国刑法立法基本经验的总结。

刑法立法不能凭主观想像,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别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要系统深入地调查研究,一切均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就我国的刑法立法而言,每一次立法程序的启动事实上都体现了当时社会现实的需求,而且立法工作机关在刑法典起草和修订过程中,总结了我国长期的司法实际经验,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实际资料,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2.基本刑事政策: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建国以来我们党对犯罪分子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一方面要求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原则上必须加以惩办,罪恶重大的还要依法从严惩办;另一方面又要求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政策是1979年刑法典制定的根据之一,明文载于该法典第1条。

从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刑事司法看,强调“严打”斗争,存在犯罪化、刑罚化比例偏高,重刑化趋势明显的倾向。某些情况下,不仅没有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紧张。因此,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指导,中共中央在本世纪初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可以说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对当前我国的刑法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

无论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还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核心和灵魂都在于区别对待。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看,众多的处罚情节均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而且,刑法对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以及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也都为刑事司法根据不同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留下了余地。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深入贯彻,有关的刑法修正案也对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作出了积极回应。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在强化对弱势群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从严惩处危害民生和社会治安犯罪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这些修改完善就是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既有从严的一面,又有从宽的一面。[15]

3.关于死刑的思想。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对死刑的一贯态度。对此,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曾有过许多专门的论述。毛泽东同志指出:“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16]我们“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17]“杀人愈少愈好。”[18]“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19]“对于有血债或其他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速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20]

应当说,1979年刑法典的死刑设置数量相对较少,罪种分布较为合理,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死刑的基本思想和基本要求,也符合当时社会犯罪的发生发展态势。尽管在“严打”过程中,死刑的立法条款剧增,但在全面修订刑法典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也尽量对死刑予以严格控制。特别是自中共中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上没有适用过的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与此同时,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这些修改具有开创性,必将对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党的政策思想在立法中的体现除上述之外还有很多,例如,法律平等的思想、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思想、借鉴有益法律文化的思想、惩治腐败的思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以及正确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界限的思想等等,也都较为充分地体现在了我国现行刑法中。

(二)组织领导

我们党在组织上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刑法起草工作。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始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为此专门成立了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19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后,刑法的起草工作受中央书记处和彭真同志的直接领导,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具体负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法制委员会(后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刑法的起草、补充和修改工作。其二,在立法过程中,遇到疑难待决问题都及时向党中央报告请示。例如,反革命罪罪名的修改问题曾引起较大的争议,在党中央的指示下,反革命罪罪名最终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用单行刑法发布,还是统一规定在刑法典中,也曾有过争论,最终报经中央批准,列为刑法分则第十章。其三,对于一些重要的刑法草案稿,都报经中央有关领导审查或审议。例如,1963年10月的刑法草案第33稿经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审查并原则同意。1979年5月的刑法草案第37稿经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在修改以后提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获得一致通过。

(三)工作方法上的指导

就一般法理而言,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是发扬民主的过程。民主立法作为工作方法向来为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所重视。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21]民主原则应贯穿在宪法中。彭真同志对民主立法问题有过大量的论述,他指出:“立法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要反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复用实践检验。不仅要集中委员们、代表们的意见,而且要听取、反映和集中各方面的专家、实际工作者以及群众的意见。”[22]“事物是在矛盾中发展的。要欢迎不同意见,对不同意见要很好地听取,认真地考虑。不同意见越多越好,有不同意见就可以比较,可以鉴别。”[23]“法律是要十亿人遵守的,制定法律时只有把各方面的矛盾、问题、意见摆出来,很好研究,吸收正确的,抛弃错误的,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才有可能使法律比较符合实际,能够行得通。”[24]“经过广泛民主,充分讨论,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一致了,极少数不同意见还是会有的,怎么办?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我们的宪法和法律,都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这样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虽然不能说尽善尽美,但总的讲是可以比较好、比较符合实际的,可以不出大的失误。”[25]

自刑法起草准备到两部刑法典的出台,再到新刑法典的补充修改,历经半个多世纪。可以说,从刑法的起草到历次修改,立法机关都非常注意倾听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同声音并给予尊重,从而较为充分地贯彻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民主立法原则。

三、新中国刑法立法改革的一些思考

任何刑法立法都是一定时期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随着社会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必然会产生新的刑法立法需求,这些需求的产生构成了刑法立法改革的内在动力。我认为,未来我国的刑法立法改革应当至少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刑法立法的必要性原则

刑法立法修改有无必要性,取决于现有刑法资源的可适用性。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通过刑法解释论的方式在刑法中可以找到处理的依据或者依照现行规定予以处理并不违背法理,那么,针对这类行为启动刑法立法改革就没有什么必要。众所周知,成文法具有固有的内在局限性,原则而概括的成文法条与灵活而多样的社会现实之间必然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鸿沟,故在适用法条之前,必须对其作合理的解释,以期法律适用中的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取得一致性。就此而言,刑事司法适用法律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因此,刑法立法的修改特别是分则具体个罪的增删应当优先考虑这种法律解释适用的可能性。否则,刑法立法修改的结果必然会打乱原本和谐的刑法法条关系,要么法条关系模糊不清,要么诸法条之间矛盾冲突。这样的立法会留下刑事司法不规范操作的空间。

(二)进一步关注刑法总则的改革,促进刑法立法的完善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立法机关对刑法立法的改革始终是围绕着刑法分则具体个罪法条的完善而进行的,尽管此次修正案涉及到了总则条文,但有相当一些条文系旨在配合死刑制度的改革,这很不够。我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关注刑法理论,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进一步促进刑法总则与分则条文的协调完善。例如,犯罪竞合问题、数罪并罚问题等,我国刑法总则对前者没有明确的一般性规定,而后者,相较于我国刑罚种类的多样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而言,过于原则,不够精细。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建议立法机关对此予以适当的关注。

(三)全面贯彻党的基本刑事政策,深化死刑立法改革

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削减了13种犯罪的死刑,并对相关的刑罚制度作了配套性的改革,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从立法上较大幅度地削减死刑,意义重大。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刑法中仍有58种犯罪挂有死刑,而且以死刑的国际标准来衡量,有些死刑规定不一定合理。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此为契机,深入调查研究,力求从立法上逐步大幅削减死刑,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从而为将来最终废止死刑创造条件。

(四)积极关注高新技术革命条件下的新型犯罪

在高度信息化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的行为很容易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地球也因信息网络的存在变成了“村”。信息网络的高度发达,一方面延长了人们认识社会、发现世界的手段,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传统社会所无可比拟的便利和舒适,另一方面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相对无限的犯罪手段和广阔的犯罪空间。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吸收和利用犯罪学的最新科研成果,高度关注高新技术革命条件下衍生的新型犯罪现象,适时启动刑法立法,对新型的犯罪现象做出回应。

以上对我国的刑法立法的发展轨迹作了回顾,在此基础上,透视了我们党对刑法立法工作的领导作用,并对我国刑事立法改革问题谈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在我们党的正确领导下,刑法立法必将在继承本民族优良的刑法文化传统、注重刑法本土化建设、兼收并蓄外国刑法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朝着更为科学、文明和人道的方向发展。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Leadership of CCP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China

【英文摘要】To celebrate the 90th anniversary of CCP,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track down the historical route of the legis-lation of criminal law of China, and at once reflect the role of CCP in the process of the birth and development ofcriminal code of new China. At every stage of the new-democratic revolution, socialist revolution and construc-tion, our party provided the relevant polices to guide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Looking back the hard process of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it has realized a great achievement and embarked upon a right track. Such achievementcannot be made without the right leadership of CCP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f the party by legislativeorgan.

【英文关键词】Criminal Rule of Law in Criminal Justice; Criminal Legislation; Leadership of CCP; Criminal Public Policy

【注释】

[1]参见张希坡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2]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页。

[3]这5个组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4]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274页。

[5]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7-365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32页。

[7]转引自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页。

[8]参见同注[5],第365-434页。

[9]参见注[5],第435-490、 496-524页。

[10]《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853页。

[1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308页。

[12]转引自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4页。

[13]《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1页。

[14]同注[13],第423页。

[15]参见高铭暄、陈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前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16]《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59页。

[17]《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页。

[18]同注[17],第1284页。

[19]毛泽东:《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载《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20]同注[16],第40页。

[21]参见注[16],第127页。

[2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19页。

[23]《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3页。

[24]同注[23],第424页。

[25]同注[23],第614页及以下。

【参考文献】

{1}张希坡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

{5}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7}《毛泽东选集》第2、3、4、5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8}《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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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家》2011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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