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大林:从乌坎出发——中国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6 次 更新时间:2012-01-09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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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大林  

中国是一个农业国,也是一个农民的国家,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民的身份定位(“子民”、“臣民”还是“公民” )及其经济政治上的诉求决定着中国的命运。

传统中国是一个农民的宗法制家族(长)社会,皇帝和官僚都产生于这个宗法社会,官僚其实就是穿上官服的农民家长(“父母官” ),皇帝其实就是戴上皇冠的农民大家长(“君者……民之父母也”——荀子),而农民则是他们的“子民”和“臣民”。

农民、皇帝和官僚组成一个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的超稳定铁三角,长期支撑着中国传统的宗法社会。其中农民是关键因素,当农村的宗法制发生了改变,农民不愿再当“臣民”、“子民”,也不再需要家长和皇帝时,传统的中国社会就会土崩瓦解,中国从宗法制家族(长)国家向宪政制公民国家的转变将成为历史的必然。

宗法制国家的根本特征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宗法等级(“君臣父子” )关系。从宗法制国家向宪政制国家转变的关键是“去暴力化”和“去等级化”,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原为由法制保障的平等契约关系,使“臣民”和“子民”转变为享有平等自由和权利的现代公民。

中国要彻底破除与小农经济相联系、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宗法制,根本改变农民乃至所有中国人的“臣民”和“子民”的历史定位,向宪政制的现代公民国家转型,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注定要经过反复的历史震荡和长期的社会阵痛。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中国经历了两次由共产党领导的“农村包围城市”的历史震荡,第一次从“秋收起义”开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第二次从安徽小岗村实行“大包干”开始,一直延续至今天。而以最近广东乌坎村的“村民维权事件”为标志的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历史转向正在拉开序幕。

中国的宗法制尽管在二十世纪已经到了苟延残喘的末期,但仍然具有顽强适应环境的自我修复及变异能力。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传统社会面临西方现代文明的严峻挑战,满清统治者惊呼中国将发生“两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不得不推行“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以自保,终究难逃辛亥革命一劫,满清王朝被推翻。辛亥革命打倒了皇帝,却未能铲除培育皇权的土壤——宗法制及其观念。一旦时机适宜,宗法制及“君臣父子”的观念就会孵化出皇权的改良型品种。“张勋复辟”、“袁世凯称帝”只是皇权重新登场的“预演”,新型皇权登场的重头戏还在后面。

二十世纪初期的西方资本主义出现严重危机,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共产”思潮趁势而起,列宁、斯大林创立的苏联“党权国家”,经过“社会主义”、“公有制”、“工农专政”、“民主集中”等时髦话语的包装宣传,竟然被一些中国人误读为“天下为公”的“劳工的天堂”和“民主的典范”。

苏联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是“党权国家主义”,苏联的党权国家实际上是一种与“工农”和“民主”毫无关系的“国家奴隶制”。党权国家的真实含义是,党的领袖领导控制全党(“民主集中” ),党控制垄断全部国家权力(“党具有先进性,是人民唯一的代表者,只能由党代表人民掌权” ),国家占有垄断全部社会资源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国有制”、“计划经济” )并实行全面专政(党代表人民,可以随时宣布任何人为“人民的敌人”而加以打击镇压),全体国民在国家的全面垄断、控制和专政下,沦为党权国家的奴隶,而国家(国家之上还有党,党之上还有领袖)则成为名符其实的奴隶主。

经历过“五四运动”的一批思想激进的热血青年(其中也包括像毛泽东这样带有浓厚帝王意识的洪秀全式的人物)接受了列宁、斯大林的党权国家主义,在苏联的指导和帮助下,成立了中国共产党。党(以毛泽东为代表)在屡经挫折之后,终于发现军阀割据的农村具有广阔的回旋空间,渴望土地的农民是“共产”革命可以借重的生力军。更为重要的是,农村保留着原生态的宗法制,农民都是天生的“臣民”和“子民”,农民还是小生产者,由于害怕竞争,对于资本主义大生产具有天然抗拒的本能。这些都是可以用“阶级斗争”(“土地革命” )话语激发农民“共产革命”的激情,引导农民抵御以“自由民主”为核心价值观的西方现代文明,建立苏联党权国家制度的有利条件。

毛泽东从领导“秋收起义”开始,经过长征终于取得了对红军和党的领导权,对于一向怀有“鸿鹄之志”的他来说,青年时代“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的朦胧发问,此时已按捺不住地变成超越“秦王汉武、唐宗宋祖”,成为“一代天骄”的现实冲动。志得意满之余,毛泽东在延安窑洞里,兴致勃勃地与丁玲大谈如何君临天下,册封文武百官和三宫六院,玩笑中透出的却是心声。毛泽东终于通过延安整风确立了自己的绝对权威,建国后更是以“斗争”和“专政”为纲领,发动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排斥打击党内外一切可能挑战自己权威的对手,“文革”时期,“一句顶一万句”的毛泽东,达到了权力的顶峰。毛泽东实际上已成为君师合一,具有无上权力的现代帝王。

第一次“农村包围城市”的结果是依据列宁、斯大林阶级斗争和党权国家主义的理论,通过发动农民战争,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起苏联式的党权国家体制。

党权国家与皇权国家都是宗法等级制国家,皇权国家的信条是“君君臣臣”,“尊上卑下”,皇权至上。皇帝“天纵英明”,是真理和正义的化身,是一切权力(利)和思想的来源。党权国家的信条是下级服从上级,全民服从党,全党服从中央,中央服从领袖,党权至上、领袖至上。党具有先进性和“伟光正”,领袖更是先进中的先进,无与伦比的“英明”,党和领袖是真理和正义的化身,是一切权力(利)和思想的来源。党权国家与皇权国家具有同构性,形虽不同,实则无异。

党权宗法等级制既是一个倒金字塔形的权力分配体制,也是一个倒金字塔形的财富分配体制,越是上层,获得的权力越大、财富越多。毛泽东正是依靠、利用这种等级制才权倾一世、安富尊荣,成为现代帝王的。

党权国家本来就是宗法制末世的一种回光返照,毛泽东把党权国家的缺陷发挥到极致,也就使党权国家走到了尽头。如何拯救党权国家,使之恢复生机,这是邓小平等中共领导人在“文革”结束后面临的严重问题。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选择改革开放战略。改革开放是从安徽小岗村实行“大包干”开始的,这就是中国的第二次“农村包围城市”。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常年要饭的安徽小岗村的村民们,冒着坐牢的危险,率先创造出“大包干”的生产经营模式。由于受到邓小平、万里等领导人的支持,承认农民土地经营权的“大包干”迅速在全省和全国推广实行。几年之后,“包”字进城,开启了新一轮企业经营权和产权的改革以及后来的市场经济改革。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国家制定颁布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物权法》。

按照原教旨的党权国家理论,作为生产资料性质的企业产权只能归国家所有,私人占有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必须予以剥夺和打击。《物权法》标志着国家权力在经济领域向私人作出重大让步。正因为有了这种让步,才有了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和三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才更加强盛,人民生活水平才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物权只是人权的一部分,人权没有保障,物权难免受到损害。由于只见物不见人,只有《物权法》而没有《人权法》,中国的经济越向前发展,官与民、贫与富以及权力腐败、环境污染、经济结构失衡等各种矛盾和问题也越突出尖锐。这些矛盾和问题很多都是由党和国家权力越位干预经济社会事务(即邓小平说的“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 ),与民争利,侵害公民权利造成的。

党的职能是组建政府,政府成立后依法行使权力,党就不应再指挥干预政府了,仅从减少行政成本的角度来说,党作为一个常设的权力机构也没有必要与政府同时并存了;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是公民自主的市场行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市场、提供服务,而不应具体干预企业活动;教育、卫生、文艺、新闻、出版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让公民自治管理,也不应由政府全盘包办。简单地说,就是应当“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反对以党治国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早在二十多年前,针对党权国家的弊端,邓小平就曾提出:“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应当从中央开始。这样提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恐怕是这样一个道理。上次找几位同志谈经济工作的时候,我提到要注意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党政分开和下放权力。……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看到的却是,党对政府、人大、政协的控制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密了;党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几乎成了招商引资、投资立项、买卖土地的承包商。

权力与资本(包括土地)相结合、官与商相勾结是导致权力腐败、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最终必然激化官与民的矛盾。最近几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度越来越高,由政府强拆强占土地而补偿不合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与日俱增,每年多达数万起。当居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但上访上告无门,反而因上访上告而遭到打击迫害(殴打、劳教、送精神病院等),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居民的利益和产权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是,政府不是民选的,很难设身处地为居民着想并主持公道,而处于弱势的居民们也没有监督制约政府以及与政府平等谈判、博弈,寻求公正解决的合法途径和权利。

去年九月因土地纠纷发生在广东陆丰市乌坎村的“村民维权事件”,已引起全国甚至国际的关注。据报道,事件的起因及经过是,通过行贿上级连任四十多年的村支部书记薛昌,视村里的土地为己有,经常对人说,村里的土地“我想给谁就给谁,想不给你就别想拿到。”最近几年,薛昌背着村民将村里的六千多亩土地卖给开发商,获利七亿多元,只分给村民(全村13000多人)每人五百多元,其余都被当地官员们私吞,引起村民的极大不满。村民们多次到市政府上访,要求上级领导对土地账目、村财务及村换届选举进行调查处理,却始终得不到解决。村民们进而集体举标语游行抗议,并与武警发生冲突,致使事态升级扩大。

由于广东省委工作组提出了“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的原则,较为理性宽容地肯定乌坎村民的诉求是合理的,有突破性地承认村民自己选举的“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是合法的,乌坎村的“维权事件”已暂时得到较为圆满的和平解决。

乌坎村的意义在于,与三十多年前的小岗村相比较,它显示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大为进展,已进入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的今天,中国的农村和农民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时代潮流的冲刷下,农村的宗法关系虽还保留某些形式,实际内涵早已改变;农民的思想眼界、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也已今非昔比,农民正在或已经市民化、公民化。

乌坎村的村民游行时举的标语、横幅上既有“还我土地”,也有“打倒贪官”、“反对独裁”,更有“还我民权”、“还我人权”;“临时代表理事会”的会长杨色茂在一首诗中表示要“力推民主永坚持,不畏险难志不移”。乌坎村的村民已认识到,村民在土地上的利益受到侵害,是因为官员独裁、腐败,而官员能够独裁、腐败的根源是村民没有自由公正地选举、监督乃至罢免官员的基本人权,没有民主的政治制度。而目前农村的“村民自治”,早已成为党权操弄的木偶,徒具形式而已。

小岗村的村民认识到了经济上产权的重要性,而乌坎村的村民更认识到了政治上人权和民主的重要性。处在生产最底层的小岗村创立“大包干”表明,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已经与计划经济和人民公社的经济体制全面不相容;处在社会最基层的乌坎村选举“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显示,中国人人权和民主的诉求已经与党权国家的国家体制根本相冲突。

广东省委副书记、省委处理乌坎事件工作组组长朱明国在总结乌坎事件时表示,“要变‘为民做主’为‘由民做主’。我们现在有的地方干了好事,群众也并不这么认为,这里就需要改变工作方法,让群众自己去商量去做主。”

“由民做主” 最早是陈独秀依据林肯民有(of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的思想提出的,他说:“夫西洋之民主主义乃以人民为主体……,所谓民视民听、民贵君轻,所谓民为邦本,皆以君主之社稷——即君主祖遗之家产为本位。此等仁民、爱民、为民之民本主义,皆自根本上取消国民之人格,而与以人民为主体,由民(by the people)主义之民主政治,绝非一物。……以古时之民本主义为现代之民主主义,是所谓蒙马以虎皮耳”。

陈独秀当年提出“由民做主”是来自于对欧风美雨的精神领悟,而近一百年后的朱明国再一次肯定“由民做主”则是出于对中国现实生活深刻变化的感受。

邓小平曾说:“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的组织也是这样。”第一次“包围”,中共建立了党权国家,第二次“包围”,中共实现了党权国家在经济上的转型。如果从乌坎出发的第三次“包围”,中共能够顺应时代潮流,因势利导,在“还权于民”、“还政于民”的政治改革上跨出决定性的一步,就将使中共及其党权国家在向现代政党和现代公民国家的彻底转变中浴火重生。如此,则中共幸甚,中国幸甚!

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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