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佑:2011,法治进退费猜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08 次 更新时间:2012-01-0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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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佑 (进入专栏)  

民主与法治事关现代国家千家万户的生计、福祉、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与国家的长治久安,非同小可。若从法治的视角来看,2011年可谓“多事之秋”。在下虽忝为法大教席,然主攻专业不在法学;虽跻身谬导法史博士生之列,关注重点亦不在法律实务,加之今年乃牵动全球的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之年,出访任务颇多,对于国内的许多名案与修法研讨,只有选择性的关注,还断断续续,缺乏追踪式的了解。只因《中国经营报》之诚邀,盛情难却,且仗敝门弟子、《中国法律》总编辑董彦斌博士与义派律所主任王振宇律师之精心臂助,扬短避长,略举年度法事之数端,稍作评论,斗胆一试,就教于高明。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衡估见仁见智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该会工作报告中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吴邦国的讲话成为本年度的头号法制看点,最受关注,法学界与法律实务界的反映却是见仁见智,其歧义之大,如隔参商。

应当承认,若从历时性的视角来看,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告别无法无天的时代,立法的脚步可圈可点。文革结束不久,彭真主导立法,通过刑法、刑诉等重要法律,渐次形成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的粗放式目标基本达到。姑且不说立法的质量、执行力度,以及和社会交融的程度,单就立法的数量而言,确乎一大成就。不仅如此,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安干警等组成的中国法律职业群体也已初具规模,法律专业已由绝学变成显学,“阶级专政”正逐渐被 “法治”等概念所稀释和淡化。历史的进步总是通过过程得以实现。改革开放不仅使旧的问题发生变异,还涌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立法的过程便是一个学习和积累经验的过程,在摸索与应变中立法、修法。地球虽小,中国很大,国情的确复杂,而西方国家的法律乃西方人根据自己的生活生产方式与文化传统而制定的,源远流长,很难照搬,即使只搬哪一家,都不合适。立法乃司法与法治的前提,立法的相关成就值得肯定。

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少法学家与法律人普遍反映,行政部门深度参与立法,利益体现过多,如果不能摈弃,至少需要限制。我国的不少立法程序往往是行政部门参与起草,法制办提出意见,人大负责通过。在一些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常设机关,好像就只起审议作用,起草功能阙如。对政府来说,法律的实质一是赋予政府权力,二是限制政府权力,现有立法程序却把法律变成管制公民、机构与社会之法,将许多涉及公众权益的重要事项轻描淡写,一笔带过,留下许多人治的空间,无法令人放心。

看来,基于法律本身的规范性,咬文嚼字的学术执着与基于法治精神的严谨还是必不可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说,提法本身就存在斟酌的余地。倘若法学界对此毫无异议,那才叫不可思议,毕竟行政法还很欠缺,行诉也不完善,民法典还没报到,“形成”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何谓“中国特色”?这些都是需要具体论证的“敏感词”,光表态还不行,不能只说“形成”,不说标准,既然实体法、程序法都不完全,“形成”云云,就得大打折扣,不能盲目自信;更不能只说“中国特色”,不说中国特色的应然与实然。“中国特色”毕竟不是中国毛病的托词或代名词,就像“国情”一词,它只是中性词,不是褒义词,更不是阻拦改革的理由或借口,合理的国情需要尊重,不合理的国情却需要改造,否则,改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就成问题了。立法之途路漫漫,遑论司法。

二、辛亥百年纪念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乏善可陈

2011年既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的大庆之年,也是县级与县级市、区的人大代表选举之年,这本是打破官样文章,树立宪法权威,提高地方人大代表选举质量的极好机会,如果能把这两件大事抓实做好,并将民权主义的辛亥遗产与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结合起来,适当引导官与民,在加强民权意识的前提下提升民主素养,功德未可限量,这两个活动的普法资源与作用远非一个“12.4”普法日活动可以望其项背。遗憾的是, 全国上下对这两件大事都没抓好,表面上很热闹,貌似惊天动地,还花了不少钱,实则动口不动心,星星依旧,月亮依旧,还闹出一些笑话,甚至频频发生违宪事件。

在辛亥百年纪念的宣传资料、领导报告与标语口号里,使用频率最高的,恐怕就是“弘扬辛亥革命精神”了。至于什么是“辛亥革命精神”?究竟要弘扬什么“精神”?却是语焉不详,还没有谁能把话说清楚。究其原因,也许除了已难找胡乔木、胡绳乃至陈伯达、康生、张春桥、姚文元那样的文章高手,还同国人历史知识的普遍贫乏有关,一般都停留在应付高考的历史教科书的水平,那些负责起草各级首长报告文本的男女秘书们要么还没把辛亥革命本身搞懂,只能玩虚的,要么不敢讲真话,只好兜圈子。为了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我查阅过许多领导人关于辛亥精神的讲话文本,如今唯一可以见到的一个具体表达,就是把辛亥革命精神概括为“振兴中华而矢志不渝的崇高精神”,可惜也没有把话说到点子上。君不见,在近代中国,为了“振兴中华而矢志不渝”的,肯定不止孙中山黄兴宋教仁刘复基那一波反清志士,还应当包括把“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主张率先付诸实践的曾国藩、推动官费留美教育的容闳、以书生经商报效家国的张謇、“誓起民权移旧俗”的梁启超等人,在在均属“振兴中华而矢志不渝”者,只是各自的理念与奋斗方式不同而已,还应该下点功夫,彰显个性。其实,“辛亥革命精神”就是三个:一是屡败屡战的进取精神;二是赴汤蹈火的牺牲精神;三是不畏强权的自主精神,包括对外谋求民族独立,对内追求民主、自由。就第三点而言,曾经反对暴力革命的近代启蒙思想家梁启超都看得很清楚:正是辛亥革命,唤起了中国人两个方面的自觉:一是“民族精神的自觉”,凡不是中国人,都没有权来管中国的事;二是“民主精神的自觉”,凡是中国人,都有权来管中国的事。

也许正因为许多党政领导还没有搞清楚“辛亥革命精神”究竟是什么,就匆忙上阵做报告,常出土相,而不是“洋相”。比如,由国内主办的纪念辛亥百年的学术研讨会特别多,既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不少省市党政领导只习惯于拿秘书的稿子照本宣科,在中外专家面前长篇大论,大谈辛亥革命,班门面前毫不胆怯,毫无对学术的敬畏之心,还一律按官位高低,坐在第一排正中照相,照完就走,顶多举杯再走,一副权力的傲慢,官大一级压死人。湖北省政府与中国史学会联合举办的国内学术规格最高的辛亥百年国际论坛更无趣。开幕那天集体合影,中外学者等候全国政协副主席、省长等官员长达20多分钟,许多白发苍苍的中外学者都在站着等,幸亏还没有民国时期的章太炎、刘文典、马寅初、傅斯年转世。当晚的欢迎宴会更神,官员们公开搞特殊,喝茅台,吃大闸蟹,不是关起门来吃喝,而是当着中外学者的面,旁若无人,在我看来,这才是泄露我国官本位与等级制的“国家机密”,应当追责才行。名为纪念辛亥百年,实则讽刺辛亥革命,羞辱民主先驱,乃至引起中外学者的公愤。

不惟如此,国家的宣传机器一边高喊纪念辛亥百年,一边把“民主”、“宪政”等词当做敏感词,下令报刊一律删去,经常制造类似文字狱的紧张空气。10月10日前夕,我接受三家报刊的采访与约稿,交稿之前是他们求我帮忙,交稿之后却是我求他们,希望不要把基于宪法与法治精神的某些真话统统删掉,更不要加一些我不喜欢用的词句。素以思想解放著称的南方某报记者找到我,说:“看过这么多纪念辛亥革命的文章,很少有人从法学的角度来谈,您的文章也谈得不多,您能不能接受我们的专访?”我说:“不是我没谈过,而是全被删掉了,你们能登吗?”当我把有关内容如数家珍地通报,对方就突然改话:“以后再与您联系。”

至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据说更不轻松。有的选民根据宪法第34条与代表法第2条的原则,自动报名竞选,这原本是体现少数选民民主素质的好事,即使真有个别人从中捣蛋,肯定也成不了气候,结果却是一片心虚,层层打压,还像防范和惩治犯罪嫌疑人一样。无趣的是,这些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请投好神圣的一票”等巨幅标语之下发生的,如临大敌,把个别选民搞得很重要,强制投票者只投内定的候选人,闹得人心惶惶。就是这样一个地方一级的人民代表之选举,名为选举制,实则任命制,人民的选票要么迟迟不给,要么形同虚设,民求官而非官求民的现象就只能愈演愈烈,宪政遥遥无期。

英国政治家布罗马汉姆(Brougham)说:“教育使一个民族容易领导,却难于驱使;容易管理,却不可能奴役。”辛亥百年以降,历史在发展,人民在觉悟, “辛亥精神”理当在新的环境与新的使命之下予以变革与弘扬。我倒希望有朝一日各级党政领导立足于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成就,根据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精义与民权政治的实质,切实制定从党治到法治的国家发展战略,审慎地开列“预备宪政”的清单,制订宪政时间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真当一回事,使中国共产党在“还政于民”的法理基础上展示先锋队的模范作用,回到毛泽东一贯倡导的“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与建国方略上来。惟其如此,既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少西方国家提防中国的“人权”口实,还能调动多数国人的智慧与积极性,真正体现中国人民不卑不亢站立起来的丰姿,增加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顺便为地球村的繁荣与和平发展显露一份华夏儿女的分量与东方文明的神韵,可谓一举多得。否则,还不如继续发动民众唱红歌省事,以免误导某些真把个人权利当回事的好事国民,挑战维稳体制,嘲讽“和谐社会”的口号。

三、民众维权与党政维稳之间的紧张愈演愈烈

今年的公共事件很多,比如年初于建嵘教授的微博推动,使社会对乞讨儿童多了一份关注,还有温州动车事件,甘肃、江苏等地的校车事件,乃至目前没完的广东乌坎事件……每一个事件都浸透着两个字:维权。维权与维稳是近年喷发的主题。二者十分纠集。应该说,任何有责任与作为的政府都应当支持公民维权,而不是相反,公民所诉求所要维护的一般只是宪法与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政府官员至少应当用法律思维去处理那些维权纠纷,而不是以任何名义的非法手段去压制他们,名为维稳,实则维官。公民要依照法律程序维权,政府也要符合法律程序来处理,尊重公民的权利。我很赞同董彦斌博士的见解:倘若二者都有法律思维,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理这类事件就可以成为一个好的范本,否则,就只能落为法治的反面教材。如今的情况却是民众维权与党政维稳之间的冲突日趋加剧。

国家的发展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就只能深化,而不是维持现状,国家的维稳体制却只能体现当政者的消极治理态度,容易导致不作为与无能,据说,维稳的经费已经超过国家的军费开支,已在较大程度上消耗着来之不易的国家建设资源,遏制着新的发展生机,令人堪忧。

从根本上来说,“稳定压倒一切”的提法就有悖于法治精神,它比“三个至上”的提法更糟。“三个至上”之说主要暴露了言说者数理逻辑的缺失,只是乱说话,容易添乱,“稳定压倒一切”之说却承载着权力的傲慢,极有可能藐视和压倒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冤情错案就不在话下。眼下的拆迁纠纷已成普遍现象,民众怨声载道,如果地方政府依旧胶着维稳思维,授意当地法院不予立案,还为营造“和谐社会”的假象而不断追堵和打压上访民众,这样的法律秩序就只能像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Oliver Goldsmith)所说:“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到处都是与人民有关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代表、人民警察、人民银行、人民医院等等鲜亮的招牌,就是没有“人民监狱”。

四、刑诉法修改草案备受争议

与维稳体制有关的刑诉法修正草案的提出,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争议颇多。应当承认,与原法相比,该草案涵盖面较广,也不乏一定的修改力度,净增的条文多达60条,涉及侦查、证据、辩护、一审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强制措施等诸多重要环节,读者不难从中看到社会转型与法制的深化。同社会发展与时代要求相比,该草案还有待修改与完善。

首先,就立法宗旨而言,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人权与自由,这是国际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精神,我们的刑诉精神却受改革开放前的阶级专政思维与历朝历代法等于罚的治法套路之影响,以打击犯罪为旨归,有悖于国际人权通则,这就需要在立法宗旨上有所修正,否则,侦查权不受制约、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基本的保护、律师的权利与角色作用随意被剥夺和钳制的现状,就会依然故我,某些枝节条款的修改便将无足轻重。

警察的权力之大,是我国法学界与律师群体普遍诟病的焦点之一,理当成为原法修改的要害。一方面,警力是罪犯的克星,警察权的扩张,无疑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警察作为政府的受托人,他们的权力还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指向人民群体,而不仅仅是罪犯,每个人都有可能被警察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侵犯人权便是举手之劳。警权的确立虽然也是为了维护民权,但也要防止它的异化,动辄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当公民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诉讼程序的设置只有限制公权力,并为嫌疑人找到有力的“帮手”,才能使社会与法律的天平不至于倾斜。这个“帮手”就是精通法律、拥有与公权抗衡渠道的律师。刑辩律师的权利,实质上就是嫌疑人的权利、就是人权。通观就刑诉修改草案,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作为法律人的弱势群体位置很难改善,令人放心不下。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草案未见触及,该规定可谓中国之独有,它一方面限制和剥夺了嫌疑人、被告人根据需要决定聘请律师数量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在限制律师的力量。

第二、草案第三条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不知其立法意义何在?如果律师没有“及时告知”,是否会受到相应处理?如何处理?

第三、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的规定,名为保障会见权,实则预留48小时。

第四、草案第七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若依法理论,无论何种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均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实乃嫌疑人获得辩护的前提。律师的辩护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侦查机关相抗衡,二者是“对手”。如果由侦查机关来决定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其后果就可想而知。

第五、 草案第十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李庄案”、“北海律师案”等重大案件已使全球都能感受到,中国的刑辩是一项高危行业,虽经强烈呼吁,草案的此类规定无助于刑辩律师的处境改善,正如王振宇律师在答《大公报》记者问时所说:“律师头上的大棒坚挺如初”,法治进程仍将举步维艰。

国家机器已经很强大,刑事诉讼法更应当尽量确保不冤枉人,既不误伤无罪的人,也不夸大有罪人的罪名,而不是尽量帮助国家收拾他们。

五、死刑存废之争与赖昌星案等

基于人道主义的价值追寻,废除死刑已是我国许多法律人的梦想,不过,“杀人偿命”的文化传统与社会转型期治安环境的恶化,以及官民互信不足冲突加剧之中的社会舆论,是否有助于这一梦想的短期实现,恐怕不仅事关主义和理论,还涉及到可操作性问题。主张废除死刑者认为:由于死刑不可逆转,一旦被执行,即便是最后被认定是冤案,也无法挽回已被处决者的生命,聂树斌案就是沉痛的一例;死刑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以公正名义实施的一种“恶”。罪犯杀人固然是恶,国家是否就应该用恶的方法来对待他,以暴制暴?还有,罪犯如药家鑫遭受死刑后,他的家人却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药家鑫的死,未必真能告慰被他杀害之人。

应否废除死刑和药家鑫、李昌奎应不应该判处死刑,在当今社会舆论中,这还是个敏感的话题,社会的整体还没有这种要求。当时法官提出死缓之议,遭到民众反对。有的学者认为,公众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这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建设法治国家,应该在犯人人权上有所推进。公众应当反思,而不是自以为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再说,人类的正义观是逐步演进和逐步转换的。比如肉刑的废除、执行死刑的方式,都在有所推进。看来,新时代的公民不仅新在使用微博参与政治立法等,要不要转变自身的正义观与死刑观,也许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人道主义之于人的普适性不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与民愤定进退,举世瞩目的赖昌星应不应该判处死刑,就属于同一层面的问题。至于中国政府承诺不会对赖昌星判处死刑,它所泄露的是政府干预司法和取代司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未审先判的毛病等,预测刑期的记者提问也不过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家常话题与捕捉新闻亮点的常规手段。至于赖昌星引渡归来后,毫无下文,取代司法的政府官员也不见可持续性地说话了,颇费猜思。党政部门经常喜欢从 “大局”或“人民利益”来考虑对大案要案的处理(或者审理),却很少从法律本身来考虑。中国的事情就比别的地方更容易成为英国诗人申斯通 (William Shensto )所讥评的对象:“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我很纳闷,如果法律既不能使人人平等,又不能促使人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谈什么社会主义和法治呢?

更为滑稽的是,在当今的中国,有些地方在实行所谓量化管理模式时,规定公安要保证多少立案的百分比,对检察官与法官也有一些奇怪的指标,无罪的人不能太多,年底要检查,搞指标考核……就这样,既可追究亦可不追究的就一律追究,可判可不判的就尽量判,宁愿错抓错判,也要确保“达标”合格。听到这些消息后,我真有点毛骨悚然,这不就是存心要制造冤假错案吗?出现冤假错案还不可怕,面对冤假错案却不能激发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就更可怕,河北省的司法系统至今还不把聂树彬的冤案彻底追查,匪夷所思。

职是之故,为数更多的法律人把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与司法独立的国际常规当做比人道主义更紧迫也更重要的梦想,我看是很有必要的。

六、其他

就社会治安与司法效率而言,官黑勾结比官商勾结更可怕,应予高度重视。尽管重庆打黑的真相与李庄案的真相一样,还存在某些难以说服读者的疑点,但环视神州,部分地方官员与黑恶势力的勾结属于客观存在,而且还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严重败坏政府的形象,也严重影响治安效率,增加破案难度,民众忧心忡忡,长沙“10.16绑架案”便是一例。被害人伍育华在一个多月前,就已分别向岳麓区委政法委与长沙市委政法委提交《关于请求依法打击不法侵害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请示》,虽然两级政法委主要领导人都作了“严肃查处”的批示,结果还是没有阻止悲剧的发生,而且至今尚未使真凶伏法,长沙市民对此议论不断,纷纷呼唤此案的真相与正义。

若论“法治事件”,几乎所有重大的社会事件,均可称为“法治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因为有公检法的介入而涂上法律色彩,也可能因为公众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甚至引起相关立法和司法改革的讨论,还有某些司法个案,也因为种种原因,变成了“事件”。

郭美美事件与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事件使慈善组织公信力降至冰点,民众的善意受到欺骗和践踏,怎不令人扼腕叹息?南海小悦悦事件与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老人惹官司事件,在在拷问国人的人性与道德水准,我在美国和日本就看到不少关于小悦悦事件的评论,人家都在惊叹中国人性的冷漠,国威何在?这些事件都给维系中国社会秩序的第二根支柱——道德的危机敲响了警钟,亟待追问原由,寻找解救之方。伯克(E.Burke)说得好:“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问题在于,良好的秩序除了依靠法律,还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法律就未必能确保人类的幸福、愉悦、和睦和可爱, 道德却能。如果党政官员不带头做人,你能指望什么?如果贪官污吏层出不穷,你又能期待什么?

“酒驾入罪”、“恶意欠薪入罪”等“入罪”之风盛行,折射出政府的治理能力不足,动辄把政府的责任交给法律。温州动车与渤海漏油等重大事故的问责与处理显得迟缓,透明度不高、立法不足。李庄案、北海律师案等刑辩律师的集体行动,却是一种可喜的现象。律师们原本各自接案,分头维权或分头赚钱,而且都有个性,很不容易团结起来,然而,日趋恶化的法治环境已使他们感到,若不团结就更没有力量,只好统一行动,希望引起政府与社会舆论的重视。不过,若以我国党政部门的常规治理手段而言,团结起来的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力量的崛起,还容易成为群体打压的对象。如果这仅仅属于笔者的杞忧之虑,那么,律师幸甚,国家幸甚。

2011年还是网络的微博年。年初伊始,很多网名注册ID,汇成一种时尚,及至年末渐趋平常,打点微博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最近,政府以防止谣言扩散为由,要求推行微博实名制,显然还是维稳思维在作怪,论据不足。微博的出现不仅拓宽了公民的言论渠道,也极大地便于他们追踪真相,了解本国与世界,政府的此类立法还需慎之又慎,还得先看看微博的主体功能为何,实名制是否妨碍公民原本就很稀缺的言论自由权。既然已是网络时代了,涉及公民言论自由的立法时,还需举行听证会,总不能继续关门立法。微博到底属于谁,更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如果有谣言就要限制微博,那就无异于因噎废食,还不如把空难频仍的飞机与地难更多的火车、汽车统统废弃,回到四肢爬行的远古时代就更安全。

2011年12月31日子夜草于北京牡丹园寓所

原载《中国经营报》2012年1月9日,该报对原稿稍有删节和改动。经郭世佑教授同意,兹按原稿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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