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帆: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要处理好“缺位”与“越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42 次 更新时间:2011-12-1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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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帆  

当前,世界经济正处在后危机时代的持续震荡阶段,中国经济在经过了持续高速增长之后,其隐含的诸多结构性问题也不断显露,国际周期性调整和国内结构性调整的相互叠加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就短期而言,人们关注中国能否应对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与物价上涨压力并存的复杂局面。就长期而言,人们则追问中国能否在人均GDP越过3000美元之后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作为对上述两个问题一个积极回应,2011年12月14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并将扩大内需更多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服务业、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上来。依靠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中国回应内外部挑战的一个关键抉择。

尽管外部不确定性会通过多种渠道影响到中国经济,但化解内部的结构性矛盾仍是中国应对多重挑战的战略基点。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产生并累积了较多的结构性问题,例如:需求结构中对投资和出口的过度强调;产业结构中对传统制造业的过度依赖;投入结构中对物资资源消耗的过度倚重,上述结构性问题导致中国经济在面对外部冲击时缺少坚实的“内在稳定器”。当前我国已经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是促使需求结构转向更多地依靠内需,特别是国内居民消费需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也才能更好地促使经济增长耦合国内居民福利水平提升的终极目标。

问题的关键在于,长期以来,制约我国需求结构转变以及国内居民消费扩大的因素是什么?尽管内需启动艰难导源于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但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则是影响内需启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一个收入分配呈现“哑铃状”的经济体中,高收入群体往往有购买能力但购买意愿弱化,而低收入群体通常有购买意愿但购买能力不足,这样的社会要形成内部需求充沛的局面显然是困难的。反过来说,中等收入者能够较好地做到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的有效“结合”,因此其群体规模越大、比重越高则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就越有可能,而经济体对出口导向和政府投资的依赖程度也就越低。由此观察,在渐进式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导源于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以及权利和机会的不平等,我国中等收入者的绝对数渐趋增加,但在相对占比层面,中等收入群体壮大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最为典型的是:诸多城市新进入者面临着基本住房、基本医疗和基本教育获取的巨大压力,而许多农村居民也缺少财产性收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支撑,这些因素对城乡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扩大显然是极为不利的。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要处理好“缺位”与“越位”

如果以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就必须完善甚至重塑政府-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职能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财产权利以及机会平等,从而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和自我选择创造条件,这是提高各种要素生产率以及经济效率的重要基石;二是供给生产性和生活性公共产品,从而为基于机会平等而形成的结果失衡予以适度矫正,这是保护社会并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要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就必须正视许多地方政府既“越位”(例如,过度干预土地资源配置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切分)也“缺位”(例如,对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相对迟缓)的客观事实,从而在行政绩效考核机制以及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完善的条件下矫正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促使其有所为(例如,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供给力度)且有所不为(例如,从土地、劳动和资本市场中持续退出),只有在政府经济行为改善的基础上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才能充分发挥,中等收入者比重提升也才更具稳健的制度要件。

当务之急是政府要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配置的理念下针对城乡中低收入群体增大社会保障供给力度,要在实体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增加就业创造能力。同时,在城市应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增强劳方与资方谈判的能力,在农村应通过经济组织发育增强农民与市场议价的能力,并在增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可执行性的基础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惟其如此,中国才能达成中等收入者占比大幅度提高的预期目标,也才能在中等收入群体持续壮大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高帆,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副主任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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