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平: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机制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50 次 更新时间:2011-12-04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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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平  

[摘要]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综合的社会问题,它是由“三农”问题衍生而来的,涉及政府、社会、企业、学校和家庭,需要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采取多种手段,建立起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教育管理的机制。

[关键词]  留守儿童;  教育管理;  机制建设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综合的社会问题,由“三农”问题衍生而来,涉及政府、社会、企业、学校和家庭,需要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入手,建立起“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机制。

一、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问题日益紧迫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一个社会新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地区劳动力外出务工,目前已有2300万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家庭生活和教育的缺失,普遍处于“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的“三缺”状态,面临道德、心理、教育、安全等诸多问题,导致留守儿童出现人格发展不健全、学习成绩滑坡、人际交往出现障碍、道德教育弱化、越轨行为日益增多等现象,具体表现在:

1.留守儿童的学习问题。目前,尽管有学者认为父母外出打工对留守儿童的学习行为和学习成绩没有显著的影响,但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父母外出打工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会导致留守儿童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下滑。

2.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由于留守儿童正处于青少年情感变化的转折时期,长期与父母分离使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变得自卑、沉默、悲观、孤僻、猜忌,或表现出冷漠、任性、暴躁、极端的性格。大多数留守儿童都非常思念父母,希望经常与父母生活在一起。

3.留守儿童的品行问题。留守儿童由于正处在价值观萌芽的关键时期,缺少父母在思想认识和价值导向上的正确引导和帮助,加上自身判断力薄弱,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和行为的影响,从而养成不好或坏的习惯或行为,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习,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表现出更多的交往困难,独立性差,坚持性差,不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交技能水平低。

4.留守儿童道德教育与学校教育问题。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生活和教育都存在不少问题和危机:儿童的健康、教育、文化娱乐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特别是思想道德教育上的缺失。留守儿童从教师那里得到的关心和帮助与非留守儿童相比,要少得多。大多数教师都认为,留守儿童大都是“双差生”,是班主任和学校的“一块心病”。因此,许多教师对这些学生都采取一种“只要不出事,遵守学校纪律,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管理策略,放任这些学生的行为。

二、怎样建立对“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

1.进行制度建设,要把“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放到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问题实质是教育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脱节的问题。教育管理体制并没有随着国家工业化、现代化与城市化的推进,进行改革与调整,反而加剧了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所引起的城乡分治、对立,造成了城乡居民在继就业、医疗、保障等之后的又一个不平等,即“教育上的不平等”。因此,要进行制度建设,加快户籍制度、用工制度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及附加在其上的就业、医疗、保障和教育等制度上的不平等,消除“留守儿童”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2.需要政策导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体现着教育平等和教育公平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因此,各级政府的相关教育管理政策要体现出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平等权和公平权,取消针对农民工子女的一切不合理教育收费,真正落实对“留守儿童”教育管理责任,建立起“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政策导向机制。

3.需要法律援助。“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是农村基础教育落实问题,也是国家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问题。我国现有与“留守儿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委、公安部1998年3月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03年颁布)。这些法律法规对维护儿童权益,保障“留守儿童”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有些规定,如:《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应在户口所在地入学,《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民子女收借读费等,都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悖,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因此,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建立起“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法律援助机制,在“留守儿童”维权上实现新的突破,切实解决侵害“留守儿童”权利的问题。

4.需要政府财政支持。“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教育产品)。十七报告指出“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因此,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在解决“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建立起“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财政支持机制。如:把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设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专项经费,各级政府教育经费向农村地区倾斜,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

三、现阶段有效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几个重要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短效机制包括监护机制、教育机制、亲情机制和网络治理机制。监护机制是核心,教育机制是平台,亲情机制是关怀,网络治理机制是环境。

1.要保障儿童的人身权。“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核心是要保障儿童的人身权,不能让“留守儿童”变成“流浪儿童”。缺少监护是“留守儿童”的一个共同问题,再加上贫困地区很难完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因此,“留守儿童”的人身权往往得不到保护,由此引发“留守儿童”的生存权、教育权和发展权等危机。因此,要建立起“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监护机制,明确监护人及其责任、提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保障“留守儿童”顺利成长。

2.要保障教育权。“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儿童的教育(学习)问题,不能“富了一代人,耽误了几代人”。“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必然影响到其学习。因此,要建立起“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学校育人功能,形成教育与监护一体化的教育管理机制。因此,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学校、城市农民工子女学校,或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接纳留守儿童或农民工子女,满足“留守儿童”学习的需要。

3.要保证儿童的心身健康。“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基本目标是要保证儿童的心身健康,不能让“留守儿童”变成“问题儿童”。由于亲情缺失和“隔代监护”的缺陷,“留守儿童”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造成身心失调。因此,要建立起“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亲情机制,如:学校设立教师“家长代理制”,由专人负责“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利用节假日与“留守儿童”家长进行联系,同时,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保障“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4.要多方努力,营造好的环境。“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温家宝总理指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学校和全社会都要关心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安全、医疗等问题,保障他们健康成长,也使外出务工人员无后顾之忧。因此,要建立党委重视、政府协调、社会参与、学校与家庭配合实施的“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网络治理机制,为“留守儿童”成长、成才创造一个健康、安全、有利的环境。

(本文作者: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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