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华:关于深化所有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9 次 更新时间:2011-12-01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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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华  

长期以来,所有制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所有制改革甚至被称为“雷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所有制改革的任务已经完成。恰恰相反,我们需要继续推进所有制改革,既要搞清楚所有制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也要在操作层面进行务实的改革。本文试图就当前人们关心的所有制改革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判断所有制优劣的标准

所有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要判断所有制优劣,首先需要搞清楚判断生产关系优劣的标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中,生产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是由于:第一,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必然要求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在落后生产力条件下,不可能产生先进的生产关系;同样的道理,在先进生产力的条件下,也必然要求改革落后的生产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以手推磨为代表的生产力产生了以封建主为首的封建社会,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生产力产生了以工业资本家为首的资本主义社会。第二,生产力是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它总是要向前进步的,因为,人们的劳动经验积累是递增的,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地进步。生产力发展之后,特别是有了质的飞跃之后,相应地在生产方式内部也就出现了先进生产力与落后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力的发展为生产关系的变革提出了内在要求。当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生产力的些许变化并不一定引起生产关系的立即变革,二者之间也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只要生产关系能够容纳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就可以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基本协调的。

同时,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中,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也具有反作用。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时,就能够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进步,甚至起到一些破坏作用,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生产关系的这种阻碍作用从历史长河来看,只能是短暂的,不可能永远地阻碍生产力的进步,因为生产力进步的历史趋势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会因为生产关系的落后而停止前进。但是在局部,在相对比较短的时期内,生产关系并不永远被动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有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既然落后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状况,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那么,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状况,是否就会促进生产力发展呢?回答也是否定的,超越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关系同样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判断生产关系优劣的标准不是生产关系本身,而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凡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就是好的生产关系,凡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无论是滞后的还是超前的都不是好的生产关系。长期以来,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就是认为生产关系越超前越好,甚至想在一夜之间进入共产主义,于是在20世纪50年代我们搞了穷过渡,实行生产关系的频繁升级,其结果是生产关系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同样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以主观愿望代替经济规律,欲速则不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实际国情出发,做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判断,提出发展生产力是我们的中心任务,并对生产关系进行大胆改革,使其逐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得益于我国成功进行并仍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才解放了长期被压抑的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并取得了30多年来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党的十五大报告重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关系也不能超前。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发展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我们应当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这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包含了两层涵义:一层涵义是生产关系、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经济基础以及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不能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要始终做生产力的促进派;另一层涵义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生产力的发展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生产关系就要进行什么样的变革。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仅凭主观愿望变革生产关系。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首先是生产力的发展。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决定生产关系变革的基本因素。长期以来,我们陷入一种判断所有制的误区,就是用公有化的程度来判断所有制的优劣,凡是公有的就是优的,凡是私有的就是劣的,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其逻辑结果必然是急于消灭私有经济,发展公有经济,而且越大越公越好。其实,一种所有制是优是劣,不能简单用“公”或“私”的标准来判断,而要用是否适应生产力的状况来判断,正如不能用鞋自身来判断一双鞋的优劣而要用是否合脚来判断一样。我认为,凡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不能笼统地得出公有优越于私有的判断。原始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而奴隶社会实行的是私有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奴隶社会的私有制代替原始社会的公有制显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而不是倒退。同样的道理,封建社会的私有制代替奴隶社会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代替封建社会的私有制都是历史的进步。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同样是历史的进步和历史的必然,资本主义被共产主义代替也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人类的历史经历了一个公有——私有——公有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逻辑过程。从历史发展的规律来看,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必然优越于私有制,因为它能够克服私有制不能克服的弊端。但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我们不能凭借主观愿望来改变历史规律,也不能凭借主观愿望缩短历史时期。如果无条件地得出公有优越于私有的结论,人为地缩短私有到公有的历史时期,显然就大错特错了。当然,我们也不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即凡是私有的就是优的,凡是公有的就是劣的。生产力仍然是判断生产关系优劣的准绳。凡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形式都是优的,凡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劣的。公有制甚至国有制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经常处于亏损状态,就不能认为它是优的,同样是要抛弃或进行改革的。非国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我们不能教条地说这种所有制就是不好的。同样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不能教条地说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就是不好的,国有制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我们就要大力发展国有制。同样,一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我们也不能不问实际情况,一味地对非公有制经济过度美化,不加分析地认为凡是非公有制经济都要无条件地发展。

二、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没有固定比例关系

既然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本身没有绝对的优劣,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就没有固定的数量界限,公有制比重高一点还是非公有制比重高一点都是符合社会主义性质的。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公有制经济不占主体地位了,那么我国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吗?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按照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得出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即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可以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公有制;私有制不等于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有私有制经济。是否属于社会主义性质,要按照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所提出的标准:即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标准涵盖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从生产力方面来看,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凡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都要利用,而不是只注重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从生产关系方面看,就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最终结果是要实现共同富裕。无论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只要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都是可以利用的,而不能固守和拘泥于某一种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制度。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地区之所以发展速度快,不是因为东部地区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经济比重高,恰恰相反是因为东部地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据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区的资料显示,非公有制经济的产值比重和劳动力比重均已超过了60%。我们能够因此得出结论说,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区实行的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吗?显然不能。中西部地区之所以相对缓慢,不是由于公有制经济比重低,恰恰相反,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太低。我国各个地区都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都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那么照此逻辑,终究有一天中西部地区的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也会超过50%,全国的非公有制比重都超过了50%,难道就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吗?显然不是,我们依然可以坚定地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富裕了,这就是更合格的社会主义。因此,我们不能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人为地划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似乎公有制经济比重一定要占到51%以上,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不能超过49%。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之间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有些企业或企业集团很难用传统的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来划分。国有企业中将吸纳更多的非国有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资本,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也吸纳更多的国有资本。最终呈现的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谐共生。

我们不能机械地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数量变化,应当全面地客观地来分析。一是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比例关系来看,确实存在着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不断提高,公有制比重特别是国有制比重不断降低的事实。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显示,1978年我国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数量为34.84万个,2008年规模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数量为20 419个,比1978年减少了32万多个。1978年我国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比重几乎为100%,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忽略不计,而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早已超过1/3。二是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量都在提高,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为4 238亿元,2008年规模以上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产值就达到了55 813亿元,产值增加了13倍多。企业数量减少了,但产值增加了,表明企业规模更大了,效益更好了。1978年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的产值几乎为0,2008年则规模以上的私营企业产值已经达到136 340亿元。三是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质量都明显提高。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一大批经济效益好、规模不断壮大、技术实力强、发展势头好的进入世界500强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非公有制经济中也涌现出一大批类似的企业。因此,我们不能用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变化,而应该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过去是且未来必将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你死我活,此消彼长的关系。

进一步值得提及的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没有固定的数量比例,在竞争性领域,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需要平等竞争,平等保护产权,竞争产生活力,竞争产生效率。但是,在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需要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任何一个国家均是如此。

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要在改革中发展

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也就要求生产关系不断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进行变革。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需要不断地改革。

对于国有经济而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下一步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力对垄断行业进行改革,打破垄断。我国的垄断行业不是在自由竞争基础上产生的,而是凭借行政权力形成了带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垄断企业或垄断企业集团。在现有的垄断企业中,有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因此需要继续实行国家垄断。对于其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需要打破垄断地位,引入竞争。因为现有的垄断企业集团固然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增强谈判能力,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等,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高管的收入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的高收入行业几乎都带有行政垄断性质;如凭借其垄断地位掌控价格制定权,侵害消费者权益;再如垄断的存在降低了效率等。因此必须打破垄断。一是通过降低门槛,吸引民资和外资从外部进入,同时在垄断行业内部引进外资和民资,打破一股独大的地位。二是尽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的国有企业走过了一条与企业发展规律不相吻合的路子,即不是通过业主制、合伙制到股份制的路子,而是国家投资形成国有企业,然后再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企业在形式上具有股份制性质,但实质上还不是真正的股份制,而是原有国有企业的翻牌公司。要通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股等方式,改变原来的独资和一股独大的方式,进而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三是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既要通过一定的激励手段保持其经营的积极性,又要增强约束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重点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自己给自己定收入的问题。从短期来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的是国有资产,既然是国有资产就应该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全国人大来决定,而不能由企业自行决定。从长期来看,则需要形成国有企业经营者市场,通过市场来发现企业家价格。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我国的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巨大发展,非公经济的比重不断提高,但也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主要就是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股份制改造。我国的民营企业除了一小部分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以外,大多数还是私人所有私人经营。这种私人所有私人经营有其历史合理性,具有决策果断、经营灵活等特点,但是也有其天然具有的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这就是受自身经营素质、资金等限制,无法将企业做大做强持续发展,特别是在第一代私营企业家因年龄等原因退出经营之后,其子女能否顺利接班成为一个时期以来讨论的热点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途径就是适时地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这样既可以保护私有企业所有者的产权,又可以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西方国家的不少家族企业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这是根本原因之一。

因此,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民营经济都需要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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