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从历史的基点中寻找中国宪政的真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99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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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在当下治宪法学问的中国学者当中,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神秘化的和唯名主义的倾向。他们想问题不是从眼前实事和生活经历入手,相反地净弄些与现实没有什么关系的东西,以卖弄自己的深刻和高瞻远瞩。做文章不是追求平易近人,而是琢磨着怎样搞得晦涩难懂,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东西一定要云里雾里绕老半天,概念术语一大堆,弄得读者不知其所云……

韩大元教授的著作《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另辟蹊径,给我们演示了如何从平实中见神奇,如何从通俗中腾挪到深刻的治学功底。韩教授的这本书是关于五四宪法的,这属于大家都应该熟知却未见真明白的主题。看了本书之后你会觉得原来故弄玄虚也是一种极大的无知。本书所用语言是普通中国人的语言,浅白易懂,不是外国人的句法也不是假文言,或者智力测验一般的禅语,所以虽然是大部头,却不是砸人的板砖;以揭示史实为主,也有很深厚的理论分析,这些理论分析大量借鉴了外国人的东西,象施密特、权宁星和小村直树,等等,但这些外国人说的话不是外星人说的话,都好理解,从外国人那里拿来的理论也能贴切地解释中国的事情。作者所做的许多工作,从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到理论的分析,都是新中国学人以前做的比较少,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具有学术创新,但作者并不自矜,反倒老老实实地承认档案资料和理论解释的不完整,甚至在署名时不用“著”而用“编著”。对书中涉及的历史人物的有缺陷的观点,更不是居高临下地指责和贬斥,而是抱着宽容、同情和尊敬的态度。所有这一切,使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这本书不但成为了解新中国宪法历史的基础性著作,也成为宪法学研究值得倡导的一种重要思路。

《1954年与中国宪政》(第二版)一书为对现行宪法的研究引入了历史的维度。

历史是对人类经验的批判性重述。人们在作出抉择的时候总会首先参照以前的生活经验,比方说清政府处理英国人发动的鸦片战争时就参照了处理新疆事件的成例。1787年55位州代表探讨修订美国邦联宪法的时候,则是参照邦联条款和各个州的宪政经验。清政府的经验最初是成功的,至少这些经验有效地解决了当时的新疆问题,而美国最初的经验,即邦联条款,则是失败的。但清政府并没有能够从鸦片战争以及后来的接二连三的失败中吸取教训,没有能够通盘地反思自身的体制性的缺陷,相反,美国二百多年的宪法实践,一直是对美国制宪和行宪过程的不停顿地探讨和总结。清政府的最终失败和美国联邦宪法的成功,说明成败利钝的保证常常不是抉择所依赖的经验本身,而是经验付诸实施之后是否有不停顿的反思和批判。经验的特质在于与人们自觉不自觉的生活模式密切相关,如果骨子里有太多的懒惰或者自鸣得意的情绪。经验就容易变成死鱼的眼睛,失去活力,不再能有效地指导人们行为。所以,对人类经验的批判性审视,也就是对历史的研究,是促进人类进步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当然,这并不是否定纯粹的理论思辨的重要性。理论思辨能够使各种问题变得更加清晰,能够剪除芜杂和谬误,能够使人类的视野更加深邃,但人不单单是理性的动物,也是情感和无意识的动物,人类本身和人类的活动比意识所捕捉到的范围要宽广得多。历史——特别是雅各宾和布尔什维克专政的历史——反复证明,任何自以为掌握了未来的钥匙,因而信心百倍的时代,接下来的往往是灾难和悲剧。在理性主义的旗帜高高飘扬的时候,保守主义也应该有自己的位置。

我们正是一个缺乏历史感的民族。虽然关于历史的记述很多,但这些历史著作往往是为着证明已经确定的伦理道德结论,缺少逃离王朝轮回的深刻反思。当代宪法学的研究现状仍然是如此:新中国已经颁布了四部宪法,直至现在,专门研究1954年宪法的著作却还只有这一部《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而关于这四部宪法的现有的历史评述,大都还是在说五四宪法优秀,七五宪法左得荒谬,七八宪法不完善而八二宪法是一部拨乱反正、符合时势的好宪法,以及诸如此类的老套话,一小部分持自由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则以鄙夷的眼光看待这四部宪法,贴出来的都是兜里早就准备好的标签。因为满是这些简单的形式主义观念,所以我们的宪法学长期缺乏历史学的营养,面容苍白。我们的宪政建设得不到有效的推动,与宪法学缺乏历史的维度很有关系。

五四宪法可以说是我国宪法史研究中最具意义的课题之一。由于一九四九年新政权对百年中国法制进程的革命性中断和重启,我国现在和未来的宪政建设,更多地接续于建国后的宪政和法制状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这个纲领主要是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宣示,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的规定非常粗略: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只有四个条款,国家权力则被非常普泛地授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中央政府委员会缺乏具体的行使权力的限制和任期的限制。1954年的宪法制定,是建国后的政治精英们第一次认真地考虑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设置,第一次认真地考虑公民、公民的权利义务,也第一次在形式上确认国家权力行使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虽然五四宪法基本上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但政治精英们的这些固化在宪法文本中的思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日后宪政发展的方向: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都是直接地以五四宪法为基础,五四宪法以及以后的三部宪法,即使没有实际地规范政治生活,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规范和预设了特定的理想政治生活模式。如果我们的宪政建设要走渐进的道路,就必须以对五四宪法的批判性反思为前提。

韩教授的可贵之处,在于不是将对研究五四宪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停留在口头上,而是早在1999年就开始为系统性的研究作准备。他在出版第一版后,历经五年准备之后再版的这部著作,以制定五四宪法的合法性基础为开端,详细叙述了五四宪法的制定背景,起草、审议和通过的过程,完整地阐述了五四宪法的内容和体系,对五四宪法实施机制上的缺陷作了深刻地剖析,并揭示了五四宪法对新中国宪政的深远的影响。今后对新中国宪法的研究、至少说对五四宪法的研究,这本书肯定是一个最重要的基点。

史料的新发现和重新整理是产生新的历史观的原动力。

《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系统地披露了关于五四宪法制定过程的大量史料,主要包括宪法的制定背景,宪法的起草、审议和通过的过程。书中记述五四宪法制定的顺序大致可以列举为:

斯大林建议制宪——中共中央向政协提议,由政协建议中央政府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宪——中央政府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共中央成立宪法八人研究小组和四人宪法起草小组——宪法起草小组提出宪法草稿——中共中央审议草稿后正式提出宪法草案初稿——政协、地方单位和军事单位讨论初稿——起草委员会结合各方意见、对初稿进行审议后,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宪法草案——中央政府将草案提交全民讨论——第一届人大代表对宪法草案的讨论——中央政府正式通过宪法草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草案。

在叙述复杂的制宪过程时,作者基本上忠实地将原始资料直接放在书中,而且对这些原始资料少有评述,以尽量让史料直接说话。作者的这种做法显然是深思熟虑过的,因为很多资料都是第一次展现给读者,如果一开始就作价值上的评判,很有可能会对读者产生误导,原汁原味的史料反倒能够给读者以最直白、最深切的感受,更能为读者提供想象和思考的空间。顺着这些史料走下去,读者一定会能够对五四宪法有一个全新的观念。

比方说五四宪法的制定背景。作者提到国民经济的基本恢复、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酝酿和提出、土地改革的深入、朝鲜战争和镇压反革命的结束、第一届政协任期的届满等客观因素,接着又叙述了中国共产党1952年底向斯大林汇报准备延缓制宪的理由,以及斯大林的建议。正是由于斯大林的建议,中共中央才立即决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书中总结道:

“斯大林的建议主要有三点:一是建议中共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自身合法性问题;二是所谓泄密问题。斯大林认为,中国现在是各党派的联合政府,而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他担心有些主要机密情况外国政府知道;三是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制转换。”[1]

斯大林的建议和中共中央的制宪决定,这两者之间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联系,中共中央是深以斯大林的建议为然,还是仅仅因为斯大林的建议难以拂逆,作者将这个问题交给读者自行判断。不管怎样,中国共产党向各界解释制宪的理由时,没有提到斯大林的建议内容,而且从事前事后来看,当时中国共产党也没有真正和民主党分享政权的意思,这就表明,制定五四宪法的发动者和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并不透明,信息并不对称,过程也就不那么公开。

《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一书对五四宪法的起草和审议经过的叙述最为翔实。作者详细叙述了各种参与制宪的组织的组成、成员和角色分工,其中参与制宪的组织有:中共宪法起草小组、中共宪法八人研究小组、语文顾问和法律顾问小组、政协(包括十七个政协讨论小组、以及小组召集人联席会议)、各地方单位和军事单位、宪法起草委员会(下有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有一个秘书长七个副秘书长,办公室下设编辑组、会议组、记录组、联络组和总务组),全国人大33个代表小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最终批准宪法草案的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另外,宪法草案还经过了二个多月的全民大讨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全民也参与了宪法的制定。

如此庞大的制宪组织群,立即就显示出新中国宪法制定的特点:宪法制定的过程是一个权力要素大于智慧要素的过程。宪法制定组织越集中,个人就越能够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卓识远见,而过多的组织首先考量的是对这些组织的控制力,只有实质上能够指挥和调动这些组织和社会力量的权力,才是制定宪法的真正决定性因素。美国宪法的制定是一个与此完全相反的例子:美国宪法只是在55个州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上形成,会议上仅形成三个临时性的组织,一个是由每州各派一名代表组成的未完成部分委员会,主要讨论总统权限的初步方案以供会议讨论,另外两个组织是细节委员会和文体委员会,都只是将会议的决议形成文字,本身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力。

正因为五四宪法制定中的明显的权力因素,所以形式上应该是最重要的机构,在实践中未必具有多少实质性的作用:制定五四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解决新政权的合法性,从这一点上,真正的制宪会议就应该是为制宪而召开的全国人大,整个的制宪安排应该在人大会议上决定,但我国的人大会议只是一个宪法草案的表决机构,会议的议程——如宣读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也不是由民意机构本身进行安排;专门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本应该对宪法草案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就是毛泽东圈定的,委员会只被赋予审议共产党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的职责。事实上,由于共产党是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共产党员又在政协、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等机构中都占有决定性的优势,各个机构的讨论决定,在本质上都是共产党的决策形式。从《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一书的记载来看,对五四宪法文本作出最大贡献的当属由毛泽东、陈伯达、胡乔木和田家英组成的中共宪法起草小组,其他的讨论和审议都是以宪法起草小组的宪法草稿为基础,而且只是对草稿的细节性的修饰。由于陈胡田三人都是毛的秘书,宪法起草小组的观点也就可以说是毛泽东的观点。考虑到毛泽东在共产党内的无可比拟的理论水平和绝对的威望,可以肯定地说,整个五四宪法都是毛泽东的个人思想和个人权威的结果,任何的条款和内容,实际上都必须以得到毛泽东的同意为前提。

《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留存了大量的讨论宪法草案的原始记录,包括政协中的宪法起草座谈会各组召集人联席会议的讨论纪要,以及前七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决定情况。该书还将中国共产党决议通过的宪法草案初稿、政协小组召集人联席会议对初稿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大提交的正式的宪法草案,一一列举了出来。地方单位和军事单位的讨论意见、全民讨论的意见和全国人大代表的讨论意见,则以集中叙述的方式作出。这些原始记录和对讨论意见的集中叙述,能相当传神地揭示宪法制定的原貌。

对这些记录和讨论意见的最直接的印象,是所有的讨论和争议都无关乎社会结构、国家权力组织和国家的基本国策这几项宪法最为重要的规定,对公民权利义务的争论也只是集中在个别的、细节性的地方,并没有影响到公民相对于国家权力的根本性定位。另外一个直接的印象是,各个参与制宪的组织之间都是贯通的,并没有一个截然的界限,比如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讨论,就一直都有并非委员会成员的人士参与讨论,例如在正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正式草案的最后一次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参与讨论的张治中、张奚若、李立三、聂荣臻、刘伯承都不是起草委员会成员,语文顾问叶圣陶和法律顾问周鲠生、钱端升也不是起草委员会的成员。

这些记录和讨论意见还披露出大量的制宪细节。比如说我们会很自然地认为五四宪法是苏联1936年宪法即斯大林宪法的移植,但事实上,五四宪法最直接的参照物是1946年阿尔巴尼亚宪法。这可能是因为阿尔巴尼亚是单一制国家,而且和我国当时一样容许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又比如说,当时的制宪者们并没有把宪法当成从根本上约束所有国家权力的根本大计,毛泽东多次表示,五四宪法就是总路线加共同纲领,大约管十五年。在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表决的前夜,毛泽东甚至说,“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提出意见,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都可以修改”。[2]又比如说当时的民主党派领导人,也就是三年后被带上右派帽子的那些人,都是鱼游未沸之鼎,对自己的地位和命运没有任何的危机感:时任司法部长、民盟中央副主席的史良断然反对宪法规定迁徙自由,理由是“写上了对政府的调整工作反而受限制”,[3]而身为农工民主党主席、交通部长的章伯钧则提出“我们爱戴毛主席,就要爱戴毛主席的思想和他主张的制度”[4]——在1953年毛泽东天威震怒痛斥梁漱溟之后,这些中国第一流的知识分子既没有为国家大局着想,反对个人崇拜和限制个人的最高权力,也没有出于个人利害计韬光养晦,结果他们都遭受了剥夺迁徙自由的命运,而且被判决为反对毛主席,受尽折磨。

记录也显示出西方的宪政观念在中国的变异过程。以法官的任期为例,斯大林宪法和1946年宪法都统一规定法院的任期,并不区分法院院长和一般的法官,检察院则只规定检察长(阿尔巴尼亚宪法规定了副检察长)的任期,这当然是因为法院和检察院的完全不同的性质:法院的法官独立办案只服从法律,法官之间都是平等的,而检察系统是一个必须严格服从层级指挥权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性系统。在我国,中共宪法起草小组提出的、由中共中央通过的宪法草稿照搬苏联和阿尔巴尼亚的成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任期一律五年”,但这一规定在政协讨论小组召集人联系会议则被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上由于刘少奇的提议,又把关于副院长的任期的规定删除了,[5]所以最后的宪法只规定了法院院长的任期。关于法官任期的修改,说明当时的政治精英们对司法审判的性质、对于法院和检察系统的区别缺乏基本的观念,法院在他们那里不过是另一个行政系统。也正是基于此,才会有后来打乱公检法,甚至三机关合署办公的情形发生。

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很多让人感动和温暖的地方。比方毛泽东对宪法起草小组准备的宪法草案中的一个批示:“除‘同时’外,所有的‘时’均改为‘的时候’。”[6]田家英则在政协小组召集人联席会议上表示,“依靠人民群众的参加、创议和监督”显得“不通俗,句子欧化”,建议改为“在工作中依靠群众的参加、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7]虽然“创议”和“发表意见”有区别,但毛泽东和田家英的这种注重语言的大众化和通俗性的作风却让人赞叹。任何生命力和创造力最为强劲的时代,都是质朴少文的时代,过分注重语言的华丽,往往意味着意志力的颓靡,这就是李白所说过的“自从建安来,绮丽不足珍”。同样地,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联邦宪法以及苏俄的“被剥削劳动人民宣言”,采用的都是非常质朴的、非常有利于传播的语言。

以上仅仅是对《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一书中披露的材料的一些随意的举例,有价值的例子当然远远不止上面列出的那些。事实上,《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披露和整理出的史料,可以引伸出大量的研究课题,包括五四制宪人的法律观念、五四制宪组织的形式、五四宪法制宪人员的成分和特点、五四宪法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特别是与阿尔巴尼亚宪法和斯大林宪法之间的比较、五四宪法的制定与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制定特别是与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之间的异同、五四宪法背后的意识形态,现行宪法与五四宪法的异同,等等。非常奇怪的是,韩大元教授的这本书的第一版出版已经四年,我们还几乎看不到建基于这本著作的拓深性研究成果。

一位先贤说过:文章合为时而著。梁启超先生也认为要追求学问的趣味应走四条路径,其中两条就是“不息”地探索和深入地研究。本书能在历经短暂的四年后再出第2版,并非出版社单纯商业运作的需要,而是著者矢志不渝地关注中国宪法发展历史的结果。正如韩教授所言:“宪法学的发展告诉我们,成熟的宪法学首先以成熟的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与宪法制度史的经验与知识作为依托。”[8]“写一本有关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的书是我多年的愿望”。[9]韩教授个人追求学问的趣味却弥补了新中国宪法史研究的一个空白,这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之幸。

本书较之于第一版[10]而言有着诸多重大的不同和合理的补充。其最重要修改主要有:首先根据新的资料,对1953年的宪法草案和制宪过程的部分内容或表述作了修改;其次对1954年宪法英文版进行了系统的介绍,试图说明1954年宪法的开放性与国际影响;再次,对附录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增加了1954年宪法的大事记以及有关1954年宪法的采访或回忆的四篇文章。之所以说这些修改极其重要乃在于,作为一本以探索宪法历史发展为职志的学术著作,“整理国故”并及时将新发现的史料奉献给读者,本身是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体现。另外,它也说明在中国研究历史尤其是研究宪法史的艰难。中国所谓历史的悠久很多情况下是以反历史甚至否弃历史的面貌出现的,加上中国特定的档案和资讯管理制度,使我们要透过历史的层层面纱还原历史的真象,无疑会有“难于上青天”之慨。

上述本书的重大修改,也给我们提供了饶有兴趣的关于新中国宪法发展的探索空间。比如著者大篇幅地描述1954年宪法的制宪过程,这其中是否潜藏了其个人强烈的价值判断,即五四宪法制定的过程就是一个新生的政权追求合法性表征的过程?在我以为,在一个奉行“枪杆子出政权”、刻意地要“废除一切国民党的旧法统”、在宪法制定后不久就公然宣称“宪法条文是他参与制定的,条文太多他也记不住,应当主要靠命令”[11]的主要制宪者及其所属政党的心中,是否有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合法性认知”?宪法制定到底是犹如一个其他重要党策或国策的制定一样,还是有质的不同?宪法到底是一个新生政权的“准生证”,还是仅仅是一个治国安邦的工具而已?诸如此类的问题,现有的史料并不足以得出合理的答案,还有待于我们继续找寻充足的史料去小心求证。又如,根据本书的叙述,1954年宪法曾经有过对外对内两个不同的英文版本。令人好奇的是从事英文翻译的爱泼斯坦、刘尊棋、方钜成和于保渠等人,全都是不熟悉法律的语言专家,而参加宪法起草的周鲠生、钱端升等人学贯中西、法律英语兼通,却无缘参加翻译工作。这就不得不使人合理地怀疑翻译只是为了应宣传和交流之需,而无需承载传达制宪原意的使命。五四宪法本身是“以俄为师”的,当时却并没有出版俄文译本,而爱泼斯坦等人翻译时所参考的模本却主要是美国宪法,这是否会导致翻译与制宪精神的完全脱节?还有为什么要出内外两个不同译本,而且两个译本又为什么在许多重要内容上出现译法的不同?举例言之,对外版本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律翻译成“the highest state authority”,而对内版本则翻译成“the highest organ of state power”。前者可理解为最高权威机关,它强调了权力的正当性和实效性,后者则是中文原文的直译。这到底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颇值得审慎证成。我一直不揣冒昧地认为,中文作为一种法律表达语言,较之于英文而言,是有许多缺憾的。法律的严谨要求语言表达的精到,英语有时态和语态能够匹配这种需要,而中文在这方面会留下许多模糊空间,不知这是否也是五四宪法能够出现两个译本的技术原因所在?

韩教授在《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一书中的主要的理论分析是他利用制宪权理论对五四宪法的合法性阐释和利用他的“整体协调——分阶段演进”模式对中国宪政发展战略的展望。制宪权理论是韩教授的用心用力之处,而“整体协调——分阶段演进”模式自他在1996年出版的《亚洲立宪主义研究》[12]一书中提出后早已名满天下,这用不着我多加赘述了。

《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主要是一本宪法史的著作。历史研究的任务最为艰巨,史料的搜集、取舍和安排,都最能考验学者的功力,而对五四宪法的演进是一项开拓性的事业,困难尤其地多。因为必须同时具备史识(判断力)、史德(健全和良好的道德)、史笔(叙述能力)以及卓越的知识面,历史学家在我国传统上一直享有着最高的声望。像韩教授这种在百忙之中同时能够精细地治学的能力,很大程度上是天纵,不是轻易地可以学到的。韩教授在《1954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这本书中体现出来的严谨态度、求实精神和历史的研究方法,为我们研究中国宪法史和宪法学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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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大元:《1954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2] ,第391页

[3] ,第175页

[4] ,第260页

[5] ,第244-245页

[6] ,第79页

[7] ,第148页

[8]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5页。

[9]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5页

[10]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1] 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13页

[12]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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