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中国宪政研究现状略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7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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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宪政是人类制度文明建设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关于宪政的理论研究经过两百多年的积累已经打下了深厚的基础。在西方它大致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资产阶级革命和成文宪法产生的前后,为了因应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的需要,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一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者主张,宪政的精神在于限制专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期充分地实现公民自由。“凡权力未分立而权利未受保障的社会即无宪法”这句话可视为其主张的集中体现。到了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社会情势的重大变迁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不断出现,资产阶级法律和政治学者对塑造政治生活的制度权力进行了创新性探索,提出了一种新宪政论的思维。其要义在于宪政理论应当超越对专横地行使政治权力加以限制的古典主张,它应当并且能够通过人们的设计,实现经济效率、民主管理以及其他有益的政治目标。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他们相信,政治和法律理论需要从批判的怀疑主义转向思考一个良好的社会如何得以维系,一个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经济效率和公民精神两个方面加以建构。由于研究的偏好和视角的不同,西方新宪政论者大抵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的流派:一派以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强调宪政是一种自由契约意志的表现和结果;一派以查尔斯•林德布洛姆为代表,企图借用经济市场中关于交易、权威和信念的理性分析模式来分析政治社会中的理性角色;另外一派则以布南科•霍瓦特为代表,强调宪政的平均主义价值追求。

中国宪政是西风东渐的结果。自从西方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后,由于生存危机所引致的对国富民强、民族复兴的关切,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就对宪政进行过不懈的思考,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思考没有摆脱强烈的实用性范畴,是一种“刺激—反映”式的产物,宪政只是救国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多种原因宪政一直处于被遗忘的境地。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理论界对宪政和宪法相关的理论逐步给予更大关注,他们在全面介绍西方宪政理论的同时,也立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了自己的宪政理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后,法学界更掀起了研究宪政理论和实践的高潮。近年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几乎每年的年会都把宪政作为一个讨论的重要议题。每年在各类重要期刊发表有关论文50篇左右,出版专著10余部。这其中代表性的人物有郭道晖、李步云、李龙、张文显、夏勇、韩大元、童之伟、周叶中、林来梵、 郑贤君、王人博等。综合中国当代学者关于宪政的研究,可以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成果:

1.学者们在普遍接受毛泽东关于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思想的基础上,又因研究视角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宪政定义。有的学者侧重于从民主的角度来阐述宪政,如许崇德教授就主张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有的侧重于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阐述宪政,如陈端洪就主张宪政的直接目标是“限政”,其宗旨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有的认为应该结合具体的社会形态来识别宪政,如夏勇就提出宪政的发展可以用“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宪法”来概括;有的侧重于从宪法实施的角度来界定宪政,如张庆福认为宪政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争得的民主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有的侧重于从动态的过程来研究宪政,如邹平学认为宪政系统可以分为实体结构和层面结构两个方面,实体结构包括宪法、民主、法治、人权,层面结构可以分为宪政规范、宪政体制、宪政文化三个方面;有的学者提出应用新的学理方法来研究宪政,如莫纪宏就主张不宜用描述方法来定义宪政;有的认为应从民主、法治、人权等角度综合系统地考察宪政,如周叶中认为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结合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展开,学者们在关注宪政的形式构建的同时,更加关注宪政的价值追求。以李龙、汪进元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明确主张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必须是以良宪治国。他们关于宪法人性基础、关于良宪构成标准和实现路径等诸多问题的理论探讨,都值得宪法界进一步关注和深入地研究。

3.关注规范宪法向现实宪法的转换,关注宪政的具体运作过程。比如,周叶中等学者就提出了宪法至上,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宪治国;宪法要获得生命,必须融入社会生活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等。刘茂林教授等则从实质主义宪法的角度,来探讨宪法秩序形成的内在机理,这些都代表了一种颇为新颖的研究视角。

4.关注宪政建设的程序保障和程序制度建设。季卫东等一批学者近年来坚持不懈地倡导和探索宪政程序建设问题。

5.关注宪政关键性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以韩大元、王磊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宪法保障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制度设计。韩大元、林来梵范进学等学者以维护现行宪法权威为研究取向,着力于中国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在韩教授的力倡下,宪法文本的解释方法,近年来受到国内诸多宪法学者的垂青,并取得了许多具有价值的成果。而且这种对宪法研究方法本身的重视,是把宪法研究从粗糙引向精致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努力。

6.学者们对宪政建设的条件开始予以应有关注.比如周叶中等诸多学者就主张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必须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宪法自身四个条件入手。而以杨海坤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我国建设宪政“是一个长期过程”,“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从提高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健全宪法保障制度”入手。

7.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障既是宪政的价值追求所在,同时它们自身又是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郑贤君教授对于西方基本权利理论的系统梳理与全面介绍、周伟教授对个案中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刘志刚教授关于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的研究都自成特色,受到学界的普遍肯定。

当代中国学者对宪政研究的不足是:

1.立足于西方宪政中心主义的立场来探讨中国宪政问题,没有科学地阐明宪政的普适性价值与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特殊性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没有科学阐明宪政建设如何在中国“落地”的理论基础;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途径、方式及规律探讨不够;对中国近百年来宪政运动的成败得失的科学总结不充分;对如何结合中国城乡工农差异、东西发展悬殊、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情况不同、大陆与港澳台社会异质的情况,来探讨中国宪政建设之路,着力不多。

2.宪政研究局限介绍和吸收西方宪政理论和台湾宪法学者的理论主张。最近几年来,德国、日本的宪法理论似乎受到国内宪法学界的特别青睐,但由于知识背景和学术传承的原因,特别是基于国内公法学者罕有精通德语的尴尬现实,导致这种将“西学”本土化的努力有着先天不足的缺憾。

3.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宪政研究的学术传统和学术流派。老一代中国宪法学者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尝试性建构中国自己的宪政理论体系。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努力是失败的,相关理论成果也十分粗糙,但也并非一无是处。许多研究成果都充满了这些学者的睿智和洞见。但在某种意义上,当下中国宪法学者的研究与老一代学者的研究并没有形成理论的合理传承,相反却有着某种“代际断裂”。真正意义的中国取向、中国特色、中国问题式的研究范型并没有建立,放弃真正基础理论意义上的探讨而走向“媚俗”式研究,毫无问题意识的理论铺陈,耗费了颇为有限的研究资源。

4.对宪政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建设问题,如党政关系问题、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问题、违宪审查机制问题缺乏具有战略性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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