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儒家文化与财富伦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9 次 更新时间:2011-11-22 23:41

进入专题: 儒家   财富伦理  

陈良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财富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较好地满足了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与此同时社会中也出现了某些精神和道德方面的问题,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追求财富过程中往往存在不讲公平、不讲信用甚至不择手段等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因此倡导并遵循合乎理性与道义的财富伦理,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在我国古代,虽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但商业活动出现得相当早。《周易》中已有“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的描述。到周朝时,商业已成为一个重要职业,商人已是社会的重要阶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频繁,商业道德或伦理逐渐被人们认识。如西周王朝便规定了许多物品不准进入市场:“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诸子百家的典籍中包含了丰富的伦理思想,尽管差异较大,但都以“义”作为获取财富的道德规范。义者,宜也。义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不宜自私,不宜侵占别人的利益。如管子提倡“义不自进”(即有道德的人不会只照顾自己);孔子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人之利而利之”(即根据他人的利益要求而成全他人);墨子主张义与利的统一,指出“万事莫贵于义”,“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孟子主张“舍己从人”(即舍弃自己的利益以成全别人),等等。以上几种思想都以“义”为导向,体现了以义取利的价值观。

在人们的印象中,儒家似乎重义而轻利。其实,儒家并不笼统排斥财富(利),也不拒绝合乎道义的财富。孔子曾经说过:“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见《论语•述而篇》)意思就是,若能发财致富,哪怕拿鞭子赶马车,他也愿意干。尽管如此,孔子并不赞成走歪门邪道去发财。所以他又说:“如不可求,从吾所好。”总而言之,孔子对待财富的获得,以道义作为限度。他承认“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但是,“不以其道得,不处也”;“不以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更通俗地说,孔子所倡导的财富伦理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伦理的第一要义,就是强调人在对待财富问题上应当一个君子。所谓君子,就是具备儒家所描述的理想人格的人。从现代意义上讲,也就是一个诚实守信、遵守法纪、富有责任、讲究公德的公民。取之有道,意味着君子在追求财富的时候应该采取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方法或手段,否则便“取之无道”。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指出:“在一切历史时期,凡是可能的地方,都存在着不受任何道德约束、无情谋取财富的现象”。为了消除或遏制这种不良现象,使人们合情合理合法地获取财富,应有一系列伦理和法律规范人们的求利致富行为。今天,我们仍有必要从儒家文化吸取营养,构建合乎时代精神的财富伦理,使社会成员在追求财富的时候自觉遵循一定的伦理规则。

具体来说,新的财富伦理应当包含儒家所倡导的一些原则。第一个是人道原则,即孔子所主张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因人之利而利之”,这一原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自己独立自强,也要让他人独立自强;自己兴旺发达,也要让他人兴旺发达;自己的发展也能意味着帮助其他人的发展。与此原则相对应的是丛林法则,即所谓赢家通吃、弱肉强食和权力垄断,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他人的生存和发展。第二个是恕道原则,即孔子所提倡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不能强加给别人;自己不能做到的,不可勉强他人做到,应该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与此原则相对应的是极端利己主义,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只要自己能够获得财富,不惜以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至生命为代价。第三个是和谐原则,即“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也就是王阳明所说的“一体之仁”,这一原则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们在追求财富的时候,不能以破坏环境(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为前提,所获得的财富,从社会伦理上讲应该是清白无污垢的财富,从自然伦理上讲应该是绿色无公害的财富。

除了以上三个儒家所倡导的原则,还应当补充一个原则——责任原则。这个原则强调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就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源于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一切后果负有责任感。没有基于道德感基础之上的责任感,任何职业或经济行为都将失去它的社会价值:对于社会,它不能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稳定社会的价值;对于个人,它不能实现为社会创造服务与作出贡献的价值。

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财富伦理和市场伦理。在经济生活中,一些人贪婪地攫取财富,一切向“钱”看,把阴谋当智慧,把欺骗当技巧,把侵占当胆识,把贪污当本领;一些人无所顾忌无所敬畏,为了追求财富,既放弃诚实、勤奋、善良这些传统美德,也不遵循基本的伦理规则,甚至丧失了最后一点廉耻感;一些人不是依靠履行职业责任或合法劳动获取财富,而是借助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人见利忘义,通过坑蒙拐骗或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获取钱财。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宣传教育和立法规范,构建财富伦理,完善相关法律,使社会成员求利致富行为更加合乎道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共同发展。

    进入专题: 儒家   财富伦理  

本文责编: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笔会 > 散文随笔 > 心灵小语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47012.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