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法理学研究》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0 次 更新时间:2011-11-14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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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 (进入专栏)  

奉献给读者的这本《法理学研究》研究生读物,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法理学研究的教师和博士、博士后近年来的研究成果的反映。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发展经过了曲折的道路。1950年人民大学建校时,当时的法律系就设立了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被毛主席称为“中国第一流的法学家”的何思敬教授,是第一任法律系主任,兼任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主任,可见当时法学理论的地位。50年代和60年代它是全国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的工作母机,不仅为人大法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全国许多兄弟院校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师资和教材。早在1957年人民大学就编写了全国第一部《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科书,1978年人民大学复校以后又编写了《国家与法的理论》(三册)的教材,对当时全国法学理论的教学与研究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1982年由孙国华教授担任主编的全国法学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初步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经验和教训,拨乱反正,奠定了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直到1990年代中期)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当时各篇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篇法的起源和本质;第二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第三篇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第四篇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1999年孙国华和朱景文教授主编的21世纪法学教材《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实际上仍然是在这一框架的基础上,当然就内容而言,显然与1982年的教材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

任何教材都是时代的产物,都必然打上那个时代的烙印。这正像50、60年代的教材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强调法律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作用,强调国家与法律的阶级性;80年代的教材强调在新的时期人们对法律作用的认识,批判以阶级斗争为纲;90年代的教材与市场导向的改革相联系,强调法治国家的特点。有时人们把这叫做“政法法学”,谴责法学与政治不分,过多地受到政治的干预,批评法学缺乏独立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是不公正的。试问哪个时代的法学没有自己的时代特征,能脱离那个时代的政治?不要说不可能把现在的法学教科书拿到50、60年代,就是拿到80年代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时还不可能有现在这样的对法律的认识。当然,法学中确实有一些属于桓古不变的一般原理,适用于一切时代和一切国家。但即使是这些内容,时代的特征也赋予它们特殊的意义。比如说亚里士多德2000多年前所说的法治观念,即法律得到严格的遵守,而被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在不同历史时期显然它的内容是不同的,人们对于什么是良法,什么是严格的守法,在不同时期有很不同的看法,有的甚至截然相反。又如,孔夫子所说的“和谐”,人际关系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建立在小国寡民基础上的和谐、建立在国家垄断和福利国家基础上的和谐与当前我们所提倡的和谐社会,显然也有不同的含义。

人大法理学的发展进程渗透着老一辈法学家的心血。孙国华教授对人大法理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孙老师是1950年人大法学理论的第一届研究生,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他毕生为之奋斗的事业。孙老师对新中国的法学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从上世纪50——70年代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到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到90年代中期以来的法理学,从体系到内容,孙老师都作了奠基性的、开创性的工作。他是法学界被中央领导同志请进中南海讲法制课的第一人,他担任中央电大、高级法官和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的主讲教师,为推动全国的普法教育和职业法律教育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是和孙老师,和其他老一辈的法学家的名字紧密相连。吕世伦教授是老一代西方法律思想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和法哲学专家。在法律思想史领域他的《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是国内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奠基性的著作;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领域,他所主持的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直到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律思想史的系列专著,是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必读书籍;在法哲学领域,吕老师把西方法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熔于一炉,特别是近年来他对法律的真善美的研究,更体现出他对人类所追求的终极价值与法律的关系的思考。其他老一辈的法理学家和法律思想史学家,谷春德教授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和人权的研究、刘新教授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郭宇昭教授对法理学,特别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韩铭立教授对法理学、前苏联法理学的研究,吴玉璞、吴山、毕子栾教授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等都为人大法理学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人大法理学的发展也浸透着兄弟院校法理学同仁的心血。特别应该指出的是,1986年人大法理学被批准为博士点以后,吉林大学的张文显教授和中央党校的石泰峰教授先后被聘为我校的兼职博士生导师,为我校博士生的培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张文显教授学术精湛,学贯中西哲学和法学两个领域,是我国中青年一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现代西方法哲学的带头人,从1992年到1998年在我校带法理学博士生,张宝生、姚建宗、黄文艺等一批现在活跃在我国法理学领域的中坚力量,都是他的高足,他们现在已经成为教授、博士生导师。石泰峰教授擅长于法律社会学研究,对法律和现实问题的敏锐的洞察力和独特的视角,每每使人叹服。2002年成为我校的兼职博士生导师,现在仍然在为我校博士生的培养辛勤耕耘。

收入到这本书中的论文,是人大法理学现职的教授和已经毕业的博士、博士后的作品,大体可以反映近年来人大法理学所关注的问题和研究方向。人大法理学的所有教师、博士后、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及在这里工作、学习过的同仁都对它的发展做出过贡献,只是由于篇幅和主题所限,或者由于通讯方面的原因,或者由于一些优秀的论文已被其他法理学的著作、读物所选,不可能把所有的论文包容进去。本书由11个部分即专题组成。第一部分法理学的范围和方法论,收入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德淼博士所撰写的“法学与科学”和上海交通大学邓少岭博士的“法学与美学”,它们分别是在各自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写成的,另外一篇是我所写的“关于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一点意见”,是1999年我在一次全国性的讨论会上的发言。第二部分当代法律思潮研究,包括国外和国内两部分,国外的思潮,包括我所写的“当前美国法理学的后现代转向”,这是我所承担的教育部博士点项目“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研究”的成果;中央民族大学张俊杰博士的“俄罗斯法律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根发博士的“日本法理学研究”以及人民大学杨晓青博士的“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它们分别代表了当代国外的不同法理学思潮,有的填补了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空白,有的在近年来对我国法理学有着较大的影响;当代法律思潮研究的另一部分是当代中国法律思潮研究,包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毛泽东、邓小平、彭真法律思想的研究,对中国共产党法律思想的发展轨迹的研究。应该指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对当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是人大法理学研究的重点和特色,这些文章分别是李瑞强博士、张学超博士和朱力宇教授的博士论文的选题。我所写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2003年在人民大学举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对在革命和建设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功能的转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第四部分法治研究,收入了叶传星博士的“法治的社会功能”,我的两篇文章“法治中的悖论”和“法治和关系——对立还是包容”以及朱力宇教授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的统一”,这些文章不是重述西方主流的法治理论,而是对这种理论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质疑和批判。第五部分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是近年来许多博士的论文选题,包括吉林大学姚建宗教授的“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的一般理论”,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教授的“法制现代化的分析工具”,广西师范大学周世中教授的“法制现代化与合理性化”,中国人民大学的冯玉军博士的“法律发展的经济分析”,这些文章视野开阔,大大超出了传统的法理学教科书中有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内容,把法律与社会发展,国内与国际的经验和理论结合在一起,对法律与发展研究提供了一个更加宽广的视角。第六部分法的制定研究,包括我所写的“关于立法发展趋势的几个问题”,朱力宇教授的“中国立法体制研究”,全国妇联许旭博士的“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北方交通大学陈力铭博士的“国家权力的分离与交叉行使”,人民大学史彤彪教授的“中西方思想家立法观念的比较思考”,这些文章对立法发展中所出现的立法重心的转移、立法专业化与民主化、法典化与非法典化,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权力制衡观念的变化等新的趋势进行探讨,并对中西方立法观念的异同做了比较研究。第七部分法的实施研究,包括中山大学黄建武教授的“法律调整研究”,人民大学范愉教授的“司法改革研究”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吉林大学黄文艺教授“论法律职业”,外交学院李红勃博士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困境和出路”,这些主题把法的实施放到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既包括实践层面,又包括人员层面,既包括司法,又包括其他的解决纠纷机制,把法律调整机制的各个环节都包括进去。第八部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包括范愉教授的“法律解释研究”和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的“法律推理研究”,他们对法律解释和推理结合中国法律实践进行了新的解读。第九部分法律范畴研究,包括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的“论法律规则”和“论义务和法律义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莉君博士的“权力和权利问题研究”,人民大学法学院叶传星博士的“法律责任研究”,这些文章都是在他们博士论文基础上写成的,不乏新的创意。第十部分法律与人权,包括叶传星副教授的“人权法理论中的几个争论”,人大的两位博士后,复旦大学侯健博士的“表达自由研究”和武汉大学汪习根教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研究”,它们分别填补了人权研究的两个极其重要的领域的空白。第十一部分法律和全球化研究,是近年来人大法理学研究的重点,为此还特别建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和全球化研究中心。关于法律和全球化的主题,近年来我已经先后主持了两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一项是九五重点项目“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一项是十五重点项目“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今年即将结项。收入到本书中的论文,大体能体现这些项目,特别是第一个项目的一些成就。此外,还包括冯玉军博士的“法律与全球化的一般理论”,程琥博士的“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家主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教授胡水君博士的“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

还应该指出,这是一本供研究生阅读的法理学读物。无论是体系还是内容,它都是开放性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学者们注意的中心会变化,选择的主题也会调整。而且我们也不认为,研究生像本科生一样需要一本固定的教材。对研究生来说,除了更扎实地掌握基础理论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的阅读和对实践的关注,进行专题研究。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本书中的许多内容经过若干年后会显得过时了,被新的内容所代替,就像选入本书中的论文主要是近年来的作品,而很少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作品一样。

朱景文

于世纪城

200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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