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数字与法律的不解之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4 次 更新时间:2011-11-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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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法律条文,数字竟随处可见,如该法律某月某日通过、施行;对某种违法行为给予某种处罚,需符合几个条件,其中还有年龄规定等等。不仅如此,还有直接规范执法活动的数字,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凡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等等。其他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同样有不少数字,包括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时限,处理复议或诉讼的时限等。在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中会有更细致的数字规定。看来,数字与法律有着不解之缘。

敢于用一是一、二是二的数字而非用模棱两可的文字来明确规定行政权与相对方的权利,这本身就意味着立法者的立法信心与立法能力。立法者只有对所立之法、所要调整的行政关系有相当的把握时,才能一锤定音,而不是吞吞吐吐、欲说还休;相反,如果缺乏对法治行政的追求,缺乏对现实生活的深刻把握,就会犹抱琵琶半遮面,制定的法律难免晦涩难懂,它给人们的表情只能是:“看着办吧!”

用缺乏弹性的数字来规定行政行为模式,增强了行政行为的确定性。行政法主要是旨在通过对行政权边界与行政运作方式的明确规定来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实现行政法治目标。如果行政法律条款总是高度抽象,就很容易造成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而行政法的数字化有助于提高行政法的可操作性,并由此增强行政行为的确定性。

用硬性的数字,来辅助软性的文字,以规范行政权,有助于缩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有助于预防、纠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言而喻,由于不同的执法人员与不同的法官因知识背景的不同、价值取向的差别、个人阅历的迥异等诸多原因,对同一行政法律条款的理解常常并不相同,甚至相去甚远。这显然不利于规范行政权,尤其是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比而言,人们对于数字规定的理解与执行,较之文字,更容易趋向一致,因而能够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概率。

数字标志着法治意识与法制建设的进步,它赋予硬邦邦的法律以理性和温情,使行政法律代表着人民的追求,包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关怀。

但是,数字的积极意义,是在这样的前提下论说的,即行政法中的数字规定不是随意的、武断的,而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据的。

数字所蕴含的信息应该是极为丰富的,但数字表达信息的能力有限,一个孤立的数字有时甚至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例如,如果忽视多种因素的考察,单纯将行政诉讼受案数量的多少等同于行政诉讼绩效和司法权威,进而据以论说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就不免偏颇。如果放大了行政法数字规定的意义,无视数字背后所蕴藏的各种信息,就可能舍本逐末,陷入线性思维。数字规定也不总是越细越好,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数字规定要具有包容性,否则可能适得其反。例如,如果硬性规定闯红灯的一律罚款××元,不考虑发达地区与相对贫困地区之间的差别,其所带来的法律效果可能会很不相同。

行政法制建设形势喜人,其中包括行政法律中的数字规定,它是法律精确化、权威化的标志,是人民权利的确定不移的保障。但同时,在采用数字手段时,要作严格的“度”的考察与衡量,包括法制建设的进程、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执法水平的估量,甚至包括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守法习惯的评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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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2004年11月08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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