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章:微博言论自由及其边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72 次 更新时间:2011-11-0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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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  

微博作为一种新媒体,为每一个人提供了信息发布、传播和评论的自由平台。在微博上,人人都可以成为责任编辑、新闻主播和评论嘉宾。在应对公共事件中,微博越来越展现出了其用户主体的多元性和平民性、资讯内容的及时性和公开性、功能效果的传播性和监督性等显著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微博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媒体角色,更担当了凝聚公民意识、表达公民思想、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责任、启蒙公民社会的全新多元功能。只要合理开发和利用微博的舆情集散资源,这种模式会越来越得到普及、推广,并逐步形成“公开信息、追踪真相、推进法治”的重要民间舆力源泉。

从微博对7月份发生的动车追尾特重大伤亡事故的反应实践来看,无论是“意见领袖”还是普通网民均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公共性关注。说“前所未有”和“公共性关注”,一是因为事件本身所包涵的死难、伤亡等生命元素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政府依法监督甚至权力腐败等诸多体制元素,二是因为微博作为民间性舆情集散平台,其来势之迅猛是传统媒介所无法比拟的,微博玩家的公众性、活动的公开性和自由性以及传播速度的迅捷性共同体现出了一种公共关注模式。就是因为这种基于资讯客体和媒介主体所贡献的该种“公共性关注”,所以才发挥出了前所未有的监督功能,尤其是凸显出了人民对政府、对垄断性企业及整个公共权力资源的批评生态,而这又恰恰吻合了“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的总理承诺,而且还确实引发了传统媒体的深切关注及官方要员的高度重视。应当说,在这种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公共性关注环境下,微博网站已经容忍了这一整体上良性循环的舆情态势,包括一些激愤性言论。

微博启蒙公民社会的功能不容忽视。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之生成,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多种条件的成就以及多项指标的齐备,如人的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思想和言论的真正自由、民众对公共生活的参与机会与准入资格、资讯信息的公开透明与民众知情权的满足等。这些条件和指标的内核其实就是法治,即公民社会就是法治社会。但要使上述条件皆成就、指标皆齐备,除了公众自身的努力之外,作为与公民社会相对应的政治国家也必须保障公民社会之生成的条件,如真正按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允许思想的多元化和言论的自由性。

如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利能够真正落实,那么,包括微博在内的新媒体就会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良性发展态势,对公民社会的启迪和训练肯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如果政治国家对这种公民社会的启蒙阶段或幼稚状态不予呵护,或者说反而去限制甚至禁止,那么,不仅公民社会的生成遥遥无期,就连已经刚刚孕育起来并已经初步彰显了平民性舆情集散平台功能的微博新媒体也未必走多远。所以,乐观与否要看当局政治立场及态度。从大局和大势来看,前面提及的微博“担当的凝聚公民意识、表达公民思想、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责任、启蒙公民社会的全新多元功能”应当得到进一步发挥,相信政府能够高瞻远瞩地认识到微博的这一依法助政的角色并积极施以保护态度和引导措施,以合理利用好这一舆情集散资源。

保障微博言论自由,可以为人民监督政府行为及权力运作提供平台。甚至可以断定:作为新生事物,微博的普及和推广已势如破竹,势不可挡。因其具有应用主体广泛、应用程序方便、应用管制自由等诸多优点,因而微博注册用户享有的言论自由尺度相对较大,绝大多数普通用户微博影响力有限,来自专门机构和公众的监督制约微不足道,言论表达的自由空间就会更广,这也是微博吸引公民表达思想或宣泄情绪的最佳优势。但从传播信息、表达言论的角度看,微博和其他传播媒介没有本质区别,都是资讯传播媒介,言论表达平台。所不同的是,微博没有传统媒体所专门配置的责任编辑。但作为微博注册用户,不应因此而忽略行为底线,失去言论责任。微博和传统媒介一样,都有遵守法律、道德和纪律的义务。甚至更进一步说,如果纯粹就空间的公共性而言,微博还不仅仅只是一个媒介和平台,也是一个公共话语空间。因此,微博玩家又和公共场所(如演讲、集会等)的表达者一样,都有守法、守道、守纪的义务,同样应当把准道德和法律的尺度,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对此,可以回到具体的微博实践进一步说明。近来,微博上的“大嘴巴”们引发的多起公共事件甚至法律案件,一方面彰显了微博作为言论表达平台对信息分享、思想传播提供的资源便利性,另一方面也在逐步提醒人们注意微博活动的规范性问题。微博言论一旦失当,要么触及法律、权利、秩序,导致侵权或犯罪,如北京二中院终审宣判的“微博第一案”,即为因微博不当言论导致的侵权案件;要么因游离于法律的边缘而陷入激烈的争论或争议之中,如史玉柱“大嘴巴”事件,即因微博言论涉嫌操纵市场而引发公众热议,专业人士跟进讨论,媒体也介入报道评论。

这又在实践上证明了微博活动把准道德和法律尺度并为自己言论负责的底线要求。同时也以实例足以说明了微博并非无界,自由也不是绝对。尤其是对于公众人物而言,人气关注度和话语影响力都远远高于普通公众,加之往往有特别身份、头衔和职位,他们的言论哪怕仅仅是一句玩笑、半句调侃,也可能会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甚至疯狂炒作,有时还会造成歪曲传播。“大嘴巴”史玉柱在微博上的“拜托”一词顷刻间即成就了“最贵微博”,无疑是公众人物微博言论引发舆论地震的典型例证。此类微博言论之所以卷起热议、质疑甚或纷争,除了发布者身份及影响之外,从性质自身上分析,它们往往有一个共同点,即微博言论发布行为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争议焦点,而存在争议性的一个显著原因又是立法的空白、模糊以及执法标准的缺失或歧义。此时,一旦有充分的论据和合理的论证表明言论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规则,那么,言论者可能就会进一步陷入了侵权甚至犯罪的尴尬。因此,宁可冒险选择游离于法律的危险边缘,还不如在发布言论时理性地虑及后果风险,多一份审慎和严谨。

因此,公众人物较之普通大众,微博更应慎言谨行。以上市公司高管等商界人士为例,他们在微博上的言论更应注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把握,以审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微博言论为宜。因为第一,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制度规则不具体、术语概念欠明确的部分立法瑕疵仍然存在,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例,尽管我国多次修法,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公司证券方面的诸多政策法规,试图细化一些制度规则和概念术语,但仍然存在大量解释空间。第二,从执法(监管)实践看,其具体标准无法做到全覆盖、明定义。如监管者对于何为“信息优势”即无明确定义,因此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内幕信息泄露、操纵市场等法律明定的证券交易禁止行为,在具体判断和认定方面就存在较大难度,至少是有争议的。

此外,我国还缺乏新闻法及言论表达方面的保护性或规范性专门立法,在此种立法和执法环境下,对普通人而言,言论自由尺度可放宽,只要不触及法律及公共道德伦理,应尽量保证言论自由;对特殊群体如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管,公开言论宜遵循谨慎原则。对此,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从“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出发,本着交易正义和市场信用及经济秩序的立场,都有对上市公司董事谨言慎行的原则要求,不应擅自发布信息对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在解释上这当然包括通过微博这类媒介不当发布信息。可见,上市公司高管等商业界人士更加审慎的通过微博公共平台发布言论,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职业纪律和身份责任。

微博行为不可逾越法律和道德底线,触犯微博伦理。许多微博用户尽管始终没有放弃对百态社会、千奇官场、万象人间极尽讽喻和批评的最大努力,但也同时没有放弃对表达规则、言论责任、微博伦理的恪守自觉。这才是微博应用中的理性选择和目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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