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崇德 周叶中 李林:认真贯彻实施宪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5 次 更新时间:2011-11-0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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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以来,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工作。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一起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新认识,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新要求。强化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法律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有法律,但没有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也制定宪法,那是更高类型的宪法。

资产阶级最早的宪法产生于英国,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在我国历史上,1908年晚清政府为了挽救自己的统治,曾公布过《钦定宪法大纲》。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领导制定了既有进步性、又有局限性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后来北洋军阀以及蒋介石制定的宪法,都是为了愚弄人民而制定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广大人民终于有了自己的宪法。

作为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征。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结构形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二是任何执法和司法行为最终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三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作用,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保障国家权力程序,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以充分而必要的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从而有效防止少数人利用国家权力危害社会,避免国家权力运行中的“错位”和“越位”。第二,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权利的方式明确规定自己的根本利益要求,以获得最有效的法律保障。第三,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方面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宪法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最重要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国内各种重大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与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备制定宪法的必要条件,所以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后来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干扰,它的实施受到了影响。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所以很不完善。1978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尽管经过1979年、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必要修改。

从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第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坚持依法治国。第三,宪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系到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从制度上确保宪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既要坚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又要保证宪法内容的与时俱进。

我国现行宪法分5个部分、138条,还有17条宪法修正案,其内容涵盖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个方面。

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宪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宪法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四,国家坚持改革开放。宪法的这些规定,确认了改革开放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肯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宪法全面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架构:第一,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四,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五,规定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第六,规定了基层民主制度。第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第八,规定了国家机构。宪法的这些规定,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符合我国国情,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两个方面即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都作了规定。在文化建设方面,宪法的规定涉及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等方面。在思想建设方面,宪法的规定主要有: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推行计划生育等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认真贯彻实施宪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

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年来,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宪不依、违宪不究、护宪不力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工作。

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法意识,基础是全体公民,关键是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措施是教育,特别是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应该加强对全体公民的宪法教育,将宪法教育作为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之掌握宪法基本知识,树立和增强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意识,明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党的领导和表率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维护宪法权威。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就要求我们党改革、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意义十分重大。为此,必须进一步树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观念,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优化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能力。必须进一步推进选举程序的民主化,完善选举制度。在候选人的推荐、介绍、确定以及选举过程的组织等方面,坚持依法、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落实差额选举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任免制度、询问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制度、听证制度等的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各级党组织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宪法实施。现代法治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实施,积极加强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如英国;二是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如美国、日本;三是由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如法国、德国、俄罗斯;以及一些特别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如瑞士实行由联邦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但是,由于法律和体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完全适应等原因,违宪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必须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得到及时纠正。

科学规范国家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宪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我国不搞“三权分立”,但科学配置权力、实行权力制约却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权力资源的配置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但在某些方面也不尽科学合理,有必要予以改进。在立法权方面,应进一步明确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以避免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抵触和重复,避免同位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行政权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界定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司法权方面,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应科学配置,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切实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由于各种原因,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在保障实现方面还不理想,因而应该加强人权保障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保障制度。同时,还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完善有关法律,健全相关制度,既要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又要使公民认真履行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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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日报》(2003年02月27日第九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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