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发:也谈《清帝退位诏书》的性质和作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2 次 更新时间:2011-10-2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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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根发  

《清帝退位诏书》的起草、颁布和执行是清末民初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然而,对于这一退位诏书的性质和作用,一直没有得到公正的表述和评价。最近,有一些学者积极撰文,从历史、政治和宪法学角度对之展开探讨,认为《清帝退位诏书》不仅具有一般的政治和历史意义,而且还具备宪法的价值意义。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界对《清帝退位诏书》的认识上的不足,同时也引出了一些有待于进一步考证和商榷的问题。譬如,《清帝退位诏书》到底是一份政治文件还是法律文件?如何区分《清帝退位诏书》的实然作用和应然作用?从当今学者对《清帝退位诏书》的研究上看,不能说已经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有了唯物的和辩证的看法。

一、《清帝退位诏书》的性质

廓清《清帝退位诏书》的性质是理解其历史作用的前提。退位诏书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有官方正史可查的皇帝退位诏书就多达十余部。在中国的世袭制社会中,被称为"禅让"的政权更替制度集中存在于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段较长的分裂时期及其前后。秦朝以来有史可查的第一部亡国天子退位诏书是东汉建安25年(公元220年),东汉献帝刘协颁布禅位于曹丕的诏书。该诏书曰:"朕在位三十有二载,遭天下荡覆,幸赖祖宗之灵,危而复存。然仰瞻天文,俯察民心,炎精之数既终……夫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故唐尧不私於厥子,而名播於无穷。朕羡而慕焉,今其追踵尧典,禅位于魏王。"诏书阐述了天下为公、贤者为皇的思想。曹魏咸熙2年(公元265年),晋王司马昭卒,长子司马炎继承王位,迫魏元帝曹奂退位,改称国号为晋。曹奂的退位诏书记载于《晋书o武帝本纪》,诏曰:"咨尔晋王:我皇祖有虞氏诞膺灵运,受终于陶唐,亦以命于有夏……应受上帝之命,协皇极之中。肆予一人,祗承天序,以敬授尔位,历数实在尔躬。允执其中,天禄永终。於戏!王其钦顺天命。率循训典,底绥四国,用保天休,无替我二皇之弘烈。"诏书阐明了历史上天命的传承经过,称赞司马家族功勋卓著,故"授尔位"以"顺天命"的主张。其后,又有东晋恭帝禅位诏书(公元420年)、刘宋顺帝禅位诏书(公元479年)、南齐和帝禅位诏书(公元502年)、西魏恭帝禅位诏书(公元542年)、东魏孝静帝禅位诏书(公元550年)、萧梁敬帝禅位诏书(公元557年)、北周静帝禅位诏书(公元581年)。

历史上最后一部皇帝退位诏书就是1912年2月12日,隆裕皇太后代理年仅6岁的宣统皇帝发布的《清帝退位诏书》。该诏书中有:"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

比较中国历史上的十部皇帝退位诏书可以发现,它们都有被迫让贤、保全皇帝皇族性命待遇的政治性质。《清帝退位诏书》与以往的退位诏书所不同的只是以往的退位诏书内容都是皇帝向权臣移交政权,而《清帝退位诏书》发布的则是皇帝向资产阶级革命派移交政权的主张。可以说,在性质上,《清帝退位诏书》与以往的退位诏书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它们都是国内政治活动中皇帝皇族与权臣派系斗争妥协的产物,因此主要是一种政治文件,而不具有宪法和法律渊源的性质。政治和法律虽然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单一的,而政治表达却是多样的,二者的性质和作用是有区别的。法律是由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它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如政治规范、宗教规范、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等是有本质区别的。

《清帝退位诏书》是一份政治文件,还可以从它产生和颁布的方式上得到印证。隆裕太后宣布的退位诏书,其实是由立宪派领袖张謇的幕僚杨廷栋等起草的文件。杨廷栋受命起草诏书文稿后,经张謇润色,再由袁世凯审阅后交与隆裕太后宣读。退位诏书选定的是"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而不是孙中山和南京临时政府,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了袁世凯的篡权和复辟活动。在隆裕颁布退位诏书的同时,由北方议和的全权代表唐绍仪草拟的《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的文书也一并公布于世,优待条件共有8款,主要内容有:溥仪辞位后继续保持"大清皇帝"的尊号,享受中华民国对待外国君主的待遇;皇室每年费用白银400万两由中华民国拨付;皇帝暂时居住紫禁城和仍可役使太监宫女等。退位诏书下达后,虽然宣告了中国大地上实行二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的结束,但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和软弱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妥协退让,使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的政治代表袁世凯的篡权活动得到初步实现。1912年2月14日,孙中山向南京临时参议院提出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2月15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职,执掌了全国大权,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并没有改变。

二、《清帝退位诏书》的作用

《清帝退位诏书》加快了中国实行"共和"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和平的政权交接,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孙中山也曾指出:"今日满清退位,中华民国成立,民族、民权两主义俱达到,惟有民生主义尚未着手,今后吾人所当致力的,即在此事。"[1]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历史局限性,不能夸大它的历史作用,更不能混淆它的应然作用与实然作用。有的学者认为,《清帝退位诏书》以屈辱而又光荣的逊位方式,把和平注入到了现代中国的宪法性法律当中,成为了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其作用可以与英国的"光荣革命"相媲美。这些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把《清帝退位诏书》与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相提并论是缺乏类比基础的。且不说英国"光荣革命"的历史作用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同评价,仅从"光荣革命"发生的时代背景、方式和结果看,就与《清帝退位诏书》下的"革命"存在本质上的差异。1688年6月20日,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得子,其信仰英国国教的女儿玛丽因此丧失了王位继承权。为了防止天主教徒承袭王位,英国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决定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邀请詹姆斯二世的女婿、荷兰执政奥兰治亲王威廉来英国,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信奉新教的威廉接受邀请后,于9月30日发布宣言,要求恢复其妻子玛丽的长女继承权。1688年11月1日威廉率领1.5万人的军队在托尔托湾登陆。消息传到伦敦,詹姆斯二世出逃德意志,但途中被截获送回伦敦。后经威廉同意,詹姆斯二世逃亡法国。1688年12月威廉兵不血刃进入伦敦。[2] 1689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议会全体会议上,宣布詹姆斯二世逊位,由威廉和玛丽共同统治英国,称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同时议会向威廉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谴责詹姆斯二世破坏法律的行为,表明以后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国王等。威廉接受宣言中提出的要求,该宣言于当年10月经议会正式批准为法律,即《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3]"光荣革命"在本质上是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的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的非暴力政变,革命的结果是英国逐步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

可是,《清帝退位诏书》下的"革命"并不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的推翻满清统治的非暴力政变,正好相反,它是在资产阶级暴力革命打击和威慑下的乞降和受降行为,其理念也并不是建立一个君主立宪制政体。可见,《清帝退位诏书》与英国的"光荣革命"虽然在形式上都存在"非暴力"和"大妥协"的因素,但是在本质上却存在"风马牛不相及"的偏差。《清帝退位诏书》是清帝被迫逊位于主张"共和"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禅让","光荣革命"则是革命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本着新教精神宣布英王詹姆斯二世逊位于其女婿和女儿的"宫廷政变",两者的逊位方法和结果可谓"南辕北辙"。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走向共和"是清末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潮流,《清帝退位诏书》是清末各种政治势力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按照孙中山的说法,那就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清末退位诏书》只不过是顺应时势罢了。其中人民群众才是共和的真正创造者,但人民群众创造共和的活动同样受到了清末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制约。《清帝退位诏书》的作用具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即它代表了没落但开明的部分皇室人员对"共和"所表示的赞成和欢迎,这对新生的中华民国起到了一定的催生作用,但退位诏书却同时把养育这个"婴儿"的权力交给了阴谋家袁世凯,在"共和"的道路上设置了许多陷阱,这是不能忽略的历史事实。

三、结语

《清帝退位诏书》所起到的保全皇帝皇族性命待遇和加快共和步伐的作用的确是一个争议不大的历史事实,除此之外,它是否在中国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具有某些作用呢?笔者认为,我们既不应把《清帝退位诏书》扔进历史的垃圾桶里,也不应把它直接扯进近现代宪法文件的范畴。如何对待这个封建时代最后的皇帝退位诏书呢?借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话来说,那就是应该把《清帝退位诏书》"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4]发挥它的古董作用。在听到诸如《清帝退位诏书》及其附属文件是"一种宪政契约"、"具有天命流转与法统新续的价值和意义"等言论时,笔者想到了《论语·述而》中的两句话:"子曰:,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子不语:怪,力,乱,神。"[5]衷心希望《清帝退位诏书》的研究者们也能领会孔子的这一学问精神。

注释:

[1]《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4页。

[2]《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8,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9页。

[3]《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6,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71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0页。

[5]《四书五经大系》第一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作者简介:陈根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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