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路社:权力必须制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2 次 更新时间:2011-09-2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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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路社  

摘自《中国政治改革常识》

俗话说“欲壑难填”,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对权力者也如此,这似乎是一个十分简单的不争之事实。权力者从本质上讲,与普通人一样,都是一种理性的人,他们从事一定的职务活动,除了阶级的公利外,总是还有个人的私利,并且与经济学领域中的概念“经济人”一样,都是必然要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所以,若不对权力加以制约,即使权力得到应有的合理优越,她也仍然必然产生腐败,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使权力优越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正如权力道德化不是无产阶级的专利一样,权力需要制约,也不是无产阶级的发明。现在不是重新发现权力需要制约,也不是资产阶级提出的权力需要制约规律,是不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者也需要或适用。无数铁的事实,早已经无数次证明,社会主义的权力者并不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其同样需要制约。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仅是在于,如何才能对权力进行制约,或怎样对权力制约才能最有效。

用权力制约权力,是资产阶级权力制约理论的第一块基石。资产阶级著名的国家权力“分权制衡”理论,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应当分立,并且互相制约,达到彼此平衡。这一理论或原则,基本上被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遵循,成为其政治体制模式的根本依据之一。

用一种本质同一的权力制约另一种本质同一的权力,即用国家的一种权力制约国家的另一种权力,是上述资产阶级国家权力制约体系的致命缺陷。事实证明,这种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互相制衡的权力制约体系,虽然对权力有一定的甚至很大的制约作用,但要使各种权力彼此达到完全有效制约的目标,是不可能的。原因在于从本质上讲,资产阶级国家“三权鼎立”的三权之间的利益机制是平行的,而不是相应对立的,其相互冲突制约只是道德形式性的,而没有利益冲突实质。这种非利益机制的制约往往流于形式而无效,它会形成权力共谋基础上更加复杂的权力关系。在现实中,真正与国家权力相应对立的另一种性质不同的权力是公民权力。

正象国家权力有立法、行政、司法等三大权力一样,公民权力也有公决、选举、舆论等三大权力(权利,下同)。对其,我们可以分别这样概括性地表述;人民有选择的自由,有权力选择决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民族统一独立……等国家根本大事,其具体形式为全民公决;人民有选举的自由,有权力选举决定自己所拥戴的政府各级权力者,其具体形式为公民选举;人民有舆论的自由,有权力用舆论来监督约束政府各级权力者的各种职务行为,其具体形式为社会舆论。

资产阶级为了统治的需要,在实际中也往往利用这种公民的权力来制约政府的权力。可是,由于其阶级利益及本质所决定,她天然害怕、敌对这种公民权力,不敢在理论上承认和公开提出公民权力与政府权力的对立制约关系(资产阶级学者将舆论定义为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更不敢在实际中完全实践她。这一点,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才能做到,因为社会主义国家与无产阶级的政府从本质上讲是人民的,其决不会害怕、敌对公民权力。

但是,就目前而言,社会主义的国家不仅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掌握着公决、选举、舆论等公民权力,这无疑是一种权力越位。要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之统一,就必须还公民权力于人民。

为此,首先必须承认国家与公民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二者也既有着利益相一致的一面,也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之另一面,是两个相应对立的利益主体。其不同的权力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这样的权力制约必然是才真正有效的,因为其受市场的法则或利益机制驱动。

譬如,宣传和舆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宣传是国家权力为自身服务的一项职能;舆论则是公民权力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权力手段。国家断然不可缺少宣传这一职能,但其却不应垄断操纵舆论。此外,在公民选举权力上也是如此,国家应当还权于民。

用法治制约权力,是资产阶级权力制约理论的第二块基石。资产阶级至今已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法治理论体系和相关政治制度。具体如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行政监督理论及制度、司法监督理论及制度、舆论监督理论及制度……等,其基点都是法治。客观地说,资产阶级的法治,对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维持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了一种十分积极的有效作用。

与法治相对应的则是人治,很明显,人治使权力的行使及对权力的制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践也证明,其很难有效地制约和防止滥用权力。特别是在权力道德化的情况下,权力者更必然会利用人治的随意性,想方设法去获取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优越。毋庸讳言,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很大程度上还是人治。

用人治制约权力及管理国家的最佳政治体制是封建帝制,或换一句话说,要人治就要皇帝,人治需要皇帝,人治与封建帝制相适应,是封建帝制下制约权力及管理国家的最佳方式。当然,其前提是要皇帝圣明,而且即使圣明,一个人的能力、能量再高、再大也极其有限,这正是不论什么政治体制下人治的致命缺陷。而民主政治体制下的人治,则事情比封建帝制下的人治更糟,因为其正好缺少人治所需要的那种封建帝制下或毛泽东时代个人崇拜下的权力绝对权威,民主政治体制下制约权力及管理国家的最佳方式只能是法治。

从人治向法治转变,遇到的阻力来自权力者。使人欣慰的是,党的十五大已经明确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决策,把实行法治作为我们的坚定目标。在权力制约问题上,我坚信,资产阶级、资本主义能够办到的,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一定能够办理;资产阶级、资本主义所不能够办到的,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也一定能够办到。

事实确实如此,资产阶级的权力制约理论体系及制度并非就至善至美,见物不见人或重物不重人便是其最根本性的一点。权与法都是物,充其量只是一种武器,关键是在掌握权与法的人,人重要于物。权力与权力制度,法治与法治制度,不仅是由人赋予、形成和创造的,而且更要靠人来执行。所以,不仅人是可塑的,权力、法治可以塑造人。权力、法治这种制度性的东西本身也是可塑的,人在执行中可以不断塑造甚至改变其。物与人之间,一方面二者是互动的,相互联系、制约、作用、影响,相同的体制、相同的人,其事物、事情的结果还取决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体制;另一方面则是,二者相比中,人又是更本位的,体制既是由人来形成、创造,又要有人来执行,其是先决性和二次性地塑造决定体制,而体制只是后决性与一次性地塑造决定人,人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腐败,不仅在于用权力(治权)和法治(治法)制约权力,而且更在于治人,治人才是治本。

人分为人民(非权力者)和权力者。反腐败的关键就在于制约权力,我现在要进一步补充阐明的是,反腐败制约权力,存在着两种最基本的形式,一种是革命,彻底地推翻腐败的权力者并取而代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是决定因素,起决定性的作用。另一种则是改革,在不推翻权力者的前提下,制约权力的关键便也在权力者。

权力从哪里来,又将向何处去?我们也许还不甚真正了解清楚。但我们至少清楚,权力必然在目前很长一段历史内为人类社会所必需。如果没有权力控制社会,就无法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一些人就会无法无天,无恶不作,并小人、恶人当道,好人、善人受欺,而且还会诱发造成无政府主义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大肆泛滥,使整个社会陷入无序,一片混乱,其简直不可思议。所以说,人类社会现在还须臾不能离开权力。且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更是如此,不仅社会需要权力管理,公有制经济也需要权力管理。

但是,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其既可以用来为人民与社会服务,为公众造福;也可以用来为权力者自己谋私利和欺压人民服务。那样,便将是政治腐败,社会黑暗,人民沦为受权力奴役的奴隶。如果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权力腐败与阶级剥削联系在一起,于腐败和剥削的双重压迫下,往往是民不聊生,人民与腐败的统治者之间的矛盾成为一种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在实质上是一种阶级斗争,其大多必然逐渐尖锐激化而最终暴发革命,人民用暴力推翻、打倒腐败的统治者。但推翻、打倒一个旧的权力,必然又还会产生一个新权力,权力是推翻不完、打倒不完的。历史证明,腐败不可能仅通过推翻、打倒一个腐败的权力,就能够一劳永逸地真正解决问题;要真正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问题,就必须要从权力本身运行的机制、规律中寻找途径。于是,尽管人民革命无数次地推翻、打倒一个个腐败的权力,但象黄炎培先生所说的那种“周期率”现象,仍不可避免的在一次次周而复始地不断发生。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出现,为打破这种“周期率”的现象提供了一种可能,也仅仅是可能。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权力腐败不再与阶级剥削联系在一起,从而人民与少数权力腐败者之间矛盾不会成为一种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在实质上也不再是一种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权力腐败问题,完全可以避免使其矛盾尖锐激化,根本用不着采取暴力革命的形式,就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内部本身中用改革的形式加以解决。

我国目前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就正是这样,即不搞群众运动,用正常的改革方式解决腐败问题。关于这方面,邓小平同志有一系列比较深刻的论述。当然,邓小平同志的某些具体论述,并非终极真理。但他要用改革方式来解决我国腐败问题的思路,无疑是真理,因为她符合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必须要从权力本身运行的机制、规律上着手和我国的现实实际。明白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性质和所采取的方式后,下面我们便可以进一步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即不推翻权力者,制约权力的关键也在权力者。

国家权力、国家统治、国家机器的秘密,只有两个字,就是“组织”,即通过组织化的国家机器来使分散的各个社会个体必须服从。个人权力背后的支撑是政党组织和国家机器的强大力量,如果没有真正的自由民主与完全彻底的法治制约,处于非组织状态的社会分散个体公民只能被动地屈从和服从,其可谓“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成为一种可怕的权力异化力量。

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说到底是一种权力者与非权力者之间的斗争,其胜败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但在不推翻权力者的前提下,权力者拥有的上述权力优越,将使非权力者永远处于劣势地位。因为很显然,在现实实际中,权力者腐败直接面对和侵害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个个分散的自然个体。腐败一般不直接损害(但间接)整体公众的利益,有时甚至也不直接损害任何个体的利益。因此,众多的腐败受害者往往处于单独分散的劣势处境,很难形成强大的、统一的合力。托克维尔曾说,平衡社会原子化的方法是公民结社,在我国这点显然尚未成熟,因此,我们的反腐败“游戏规则”目前更应倾斜于公民个体。

当然,我们可以通过法治、民主甚至权力对权力进行制约,但这也不仅要考虑制约成本,即制约权力必须付出的人力、财力、物力等约束费用,反腐败也不可能不计一切代价。而且更关键的是,法治、民主、权力也要主要由权力者来参与、执行,在参与执行的过程中,其既可以遵守、实行这种制约,也可以反抗、抵制这种制约,一切取决于权力者的意愿和素质。并在不推翻权力者的前提下,权力者具有极大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在这种情形下,不言而喻,对权力最有力的制约,是来自权力者本身的意愿与监督。这也是一种权力优越。

在政治领域,所谓取决于政治体制是集权、专制还是民主、自由?是人治还是法治?实质上归根结底也是取决于人的素质及其潜力、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我们也许应当否定之否定的老话重提,即人的因素第一。具体到在不推翻权力者的前提下,则是权力者的素质第一。否则,即使再好的民主、自由、法治政治体制,也无法真正有效地制约权力。俗话说“事在人为”,一个科学制度的关键首先是治人,其次才是治事,所有好事、坏事的根子最终都在人身上,可谓“原因的终结”。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和人文的种种原因,我们至今未能从根本上改革造成我国权力者素质低劣的现行权力体制,从而,即使是象邓小平这样的一代伟人,人之杰中之杰,面对我国权力者素质低劣的状况以及随之而来的严重权力腐败现象,仍心有余而力不足,纵有铁的手腕,也无力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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