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汉:怎样正确看待土地改革运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40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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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汉  

近些年,社会上不时出现对土改必要性与合法性质疑的声音,诸如地主并非是小说《半夜鸡叫》中周扒皮那样的人物,实际上他们有的省吃俭用、为人厚道,有的热心教育、济困扶危;地主出租自己土地是正当经营活动,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问题;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有利于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等。究竟怎样看待当年的土地改革运动,本文试图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地主富农是什么样的人

土地改革和土地改革运动。上世纪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初期,中国大陆进行土地改革运动的主要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其实,土地改革与土地改革运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改革简单地讲,就是要变革旧有的土地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十年内战时期的土地革命,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解放战争时期的“耕者有其田”,都是土地改革的内容。土地改革运动是指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提出要实行“耕者有其田”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开展的废除原有封建土地所有制,代之以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群众运动。土地改革运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五四指示”发布后到新中国成立,主要在老解放区和半老解放区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老解放区是指1945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前已解放的地区,半老解放区是指1947年7月人民解放军开展战略反攻之前解放的地区);第二阶段为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后,在广大新解放地区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这一阶段到1952年底基本结束。

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既然土地改革运动的目的在于废除旧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毫无疑问其前提是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农村主要有两大对立的阶级,即地主与农民,而农民又细分为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阶层。划分地主和富农的标准是什么?1933年10月,毛泽东写作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作了这样的界定: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剥削的方式主要是收取地租。依靠高利贷剥削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高利贷者,应和地主一例看待。富农——一般占有土地,或者自己占有部分土地、租入部分土地,也有自己不占有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农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剥削雇佣劳动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依据这一界定,地主与富农的共同特点是剥削,其不同之处在于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是收取地租,富农剥削的主要方式是雇工。富农虽然属于农民阶级的范畴,但这个阶层带有剥削性质,所以人们习惯将之与地主并列,称之为地主富农,其实富农与地主并不是同一个阶级。由于地主与富农的剥削方式不同,故而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对待他们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五四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都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也就是说,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采取的是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对地主的政策不是“平反”而是“摘帽”。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除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即后来的县人民政府——作者注)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地主原有的土地也不是像有些人指责的那样收归国有,而是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分给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主要是贫农和雇农,同时也分给地主一份作为生活出路)。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村各个阶级、阶层所有的土地,由个人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也并非收归国家所有。这其实本是并不久远的事实。时至今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仍是农民集体所有制。

二、恶霸与地主概念不同,农民有可能“力作致富”上升为地主

说起地主,人们自然容易联想到四个人,即小说《半夜鸡叫》中的周扒皮、歌剧《白毛女》中的黄世仁、泥塑《收租院》中的刘文彩、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中的南霸天。这是当年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四个典型的地主形象,也是相当多中国人对于地主的最深刻的记忆。准确地说,这四个艺术形象应当称之为恶霸地主,并且是集恶霸地主罪恶之大成者。

应当指出的是,恶霸与地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规定,恶霸是指“依靠或组成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为了私人的利益,经常用暴力和权势去欺压与掠夺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查有实据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版,第406页)恶霸尤其是恶霸地主最为农民所痛恨,但恶霸并非都是地主,地主也不是人人都是恶霸,那种同时具有地主和恶霸两种身份者,便是通常讲的恶霸地主。全国的地主总数中可称为恶霸地主者毕竟是少数,据当年的调查,一般只占地主的十分之一。

从阶级属性看,地主是剥削阶级,这些人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之所以被划为地主,主要是因为他们利用自己所占有的土地,对农民进行剥削。但是,作为每一个体的地主,作为个体的人,他们的品行是恶还是善,人品是好还是坏,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地主可能一方面通过出租土地剥削农民,另一方面又将其剥削所得的一部分用于社会公益与乡村慈善事业,做些铺道路、办学堂之类的善事。也有的地主为非作歹、欺男霸女、鱼肉乡邻,成为恶霸地主。农民也并非清一色,当中也有少量好逸恶劳、偷鸡摸狗之类的“二流子”。但从阶级总体上看,因为地主占有土地,可以凭借土地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而贫雇农由于缺少土地或根本没有土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接受地主的剥削,所以地主和贫雇农之间构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形成了根本的阶级对立,土地改革运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这种阶级矛盾。

还应该看到,有的地主可能原本就是普通农民,由于某种机缘和个人努力,慢慢积累了一些财富,购进了若干土地,随着土地的增多自己耕种不了,便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以收取地租。当地租剥削达到一定量的时候,这样的农民也就演变为地主了。对于这个现象,毛泽东1930年进行寻乌调查时就已经作了剖析。当时农民与地主的身份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地主如果破产,就有可能变成贫农乃至雇农,普通农民也有可能由于“力作致富”或“由小商业致富”而上升为地主。但一个农民一旦成为地主,其本人也可能仍参加劳动,也可能仍过着勤俭的生活,但其必定将土地出租给农民以收取地租从而带有剥削性质,其阶级身份也就从普通劳动者演变成剥削阶级的一员,阶级属性根本变化了。

三、地主集中土地不是为了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

当下有人认为,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有利于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因此,地主阶级不应该被打倒,旧的土地制度也没有必要改变。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早在寻乌调查中就以切实详尽的实例作了回答。毛泽东的调查结论是:以“收租坐视”为目的之地主,他们手中的土地并非为了集约经营与规模化生产,而是为出租赢利。地主并不关心土地改良和生产工具改进,因为地主既不亲自劳动,又不组织生产,地主占有土地的目的,不是自己耕种,而是出租给农民,然后收取一定数量的地租。既然土地已经租给别人耕种,地主自然不必过于关心土地的经营状况,也不会过于关心土地改良与生产工具改进的情况,他更关心的是地租的收取。从这个角度看,地主集中一部分土地在自己手中并非为了集约经营,也没有实现规模化生产,对于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没有积极性。正因为如此,不论是“五四指示”,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于地主与富农都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这个角度看,在革命的过程中该不该将地主阶级打倒,答案不难得出。

与此相关联,当年启动土地改革运动时,农村土地是否集中在地主手中,是时下人们议论较多的另一个话题。如果当年农村自耕农(或中农)占主体,土地并非集中在地主手中,也就没有必要通过土地改革这种方式大规模地调整农村的土地关系。中国地域广大,农村土地的占有情况自然也是华北与华南不同,西北与江南有异,某些地方土地集中程度较高,亦有的地方土地比较分散。即使在同一个地区,有的村庄或许一户地主也没有,而有的村庄则集中有若干户地主。就全国而言,当时的土地制度极度不合理,有大量农民无地可耕或耕地不足,恐怕是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

据著名经济学家陈翰笙在上世纪30年代所进行的农村调查,在河北定县所调查的14617户农户中,有70%的农户占有耕地不到总数的30%。保定调查的10个村1565户农户中,65%的农户不是无地可耕就是耕地不足。江南土地集中的情况也很严重。无锡的地主仅占农户6%以下,却占耕地的47%,占农户口69%的贫农和雇农,仅占有14.2%的土地。在浙江临安县,贫农占人口的48%,所有耕地仅占13%。而在中原的河南南阳县,65%的人口都是贫农,他们所有的耕地仅占全部农地的五分之一。广东占人口74%的贫农,占有耕地不及五分之一,同时占人口2%的地主却占有耕地二分之一以上。然而,“现代中国的贫农,难有增加其土地之望。因为在近代的经济影响下,私人财产的发展,已有一世纪的行程。国有及公有的土地,为大地主所掠夺,他们非法的然而事实上垄断了这些土地的地租”。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陈翰笙写作了《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这篇著名的调查报告。文章开头就说:“农民需要土地”,“中国经济结构,建筑在农民的身上,是人所周知的事实,殊不知农村中不下65%的农民,都很迫切地需要土地耕种,而中国的经济学者以为自耕农是自给自足的,其实这是远于事实的见解,黄河及白河两流域间,自耕农很占优势,然而大多数和别处的贫农一样,所有土地,不足耕种。”正如陈翰笙所指出的:“这样土地所有与土地使用间的矛盾,正是中国现代土地问题的核心。”(《陈翰笙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第44页,第37页)既然如此,通过土地改革运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其正当性和必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四、土地改革运动是动员农民参加革命的有效方式

自1927年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国共产党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之路,建立农村根据地就成为这条道路的主要内容。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要在农村开展革命,就必须动员与组织广大农民。农民是最讲实际的,他参加革命与否,不是靠几句动人的口号,讲一通革命的道理,就能解决问题,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其切身利益。农民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生活贫穷、社会地位低下的根源,正在于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自建立农村根据地之后,就开始“打土豪、分田地”,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符合农民意愿的。也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解决了纠缠中国农民几千年的土地问题,才赢得了亿万农民的真心拥戴。

进入抗日战争之后,中国共产党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了许多重大的政策调整,其中将土地革命时期执行的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这是一个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政策。对于广大农民而言,抗日固然是他们的强烈要求,但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其抗日的积极性才更得以激发;对于地主富农而言,他们作为中华民族的成员,作为中国人,多数人不愿当亡国奴、卖身求荣去做汉奸,他们也有一定的抗日愿望。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既使农民减轻了负担,得到了物质利益,也使地主富农的根本利益没有受损。这一政策的执行,使抗日根据地的民众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对于建立和巩固抗日根据地,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945年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虽然为争取和平民主作了巨大的努力,但蒋介石一意要用战争的方式解决共产党问题。国共双方都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战争是难以避免的。中国共产党不得不进行解放战争的准备,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下决心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经过八年抗战,解放区农民付出了巨大牺牲,要进行面对国民党军队的解放战争,动员更广大的农民参军参战,仅靠减租减息这一政策已不足以调动广大农民支援革命战争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五四指示”,明确提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并由此启动了解放区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运动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参军参战的热情。在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进行了有效的战争动员,将保卫土改胜利果实与打倒蒋介石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参军、支前成为解放区农民的自觉行动。仅1946年的8月、9月、10月三个月,全解放区就有30万名翻身农民参加了人民解放军。为了支援前线,翻身农民踊跃交纳公粮,参加战勤,以各种方式投身于人民解放战争,他们用非常原始的运输工具——牛车、毛驴、扁担和背架,以至两手和双肩,保证了规模巨大的战争供给。单是战争最初的8个月中,冀鲁豫解放区就出动120万民工,用了3320.8万个工来支援前线。整个解放战争期间,山东解放区共动员58万人入伍。淮海战役期间,各相关解放区前后方共动员民工500多万人。解放区农民为什么能踊跃参军参战和支援前线,正是因为通过土地改革运动使他们得到了土地,实现了中国农民期望几千年的“耕者有其田”的愿望,他们意识到这场战争的胜负与能否保住手中的土地有着密切的联系。

美国学者易劳逸在他的《毁灭的种子:战争与革命中的国民党中国》中写道:“国民党在农村的失败是由于当局——无能力保证农民的土地、安全和食物——极大地削弱了农民对政府所持有的尊敬。这就意味着政府正失去合法性。沉重的经常性的苛捐杂税、腐败、绝大部分官员所显示出来的倾向地主阶级反对佃农的偏见,所有这些都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及其合法行动的社会价值。结果,农民们不是非难,就是躲避征税和征兵官员。”“与之相比,在共产党地区,可能大多数农民仍然是完全不关心政治的,但他们倾向于与这个政权合作。一些人,尤其是青年人,则积极地支持共产党人。”这恰是对土地改革运动意义的一个旁解。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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