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少杀、不杀,显然对歹徒利好,但对社会的稳定,影响深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9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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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  

首先,由于杀人代价的陡然降低(免死),视为儿戏的命案,有可能大幅度地爆发。寻常小事,都可引发为命案。杀人者少了顾忌,将会变得益发残忍和嚣张。(以前影视中,那种示范性的“古惑仔”,将有望成为生活中的现实)

其次,一旦收益大于风险,雇凶杀人现象亦可能发生。因为,只要有了不杀的前提,则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和杀手,均将获得可观的收益。一个人的挺而走险,换来全家的生活巨变,而在一旦被发现的情况下,也不过十几年安稳的的牢狱生活,何乐而不为。猫有猫道,鼠有鼠道,杀人致富,速度最快、成本最低,自然是一种较佳的选择。仇杀、情杀、债务之杀、遗产之杀、保险之杀、利益之杀、政敌之杀……其可能性,不能不有所警惕。

第三,连最残忍的杀人者都可以不死,这无疑就是活人的风险。安全的需要,是所有人的基本需要。而杀机四伏的环境,必然置人于难料的恐惧之中,尚在活着的生命,将人人自危,公众的生活质量亦随之降低。(如果有一天,王大伟先生的节目,亟需面向老人、妇女和少女们,大讲如何提防凶手和生命自保,那,不是我们和谐社会的一种悲哀吗)

第四,杀与不杀,天差地别,这给以法寻租,提供了空前巨大的空间。这一机制,将激活双重的积极性:一方面,为了活命,有钱人不惜一切,定会开出惊人的天价;另一方面,花钱买命的无本生意如同兴奋剂,将使趋之若鹜的贪官,变得更加繁忙。 一旦将法律公权力作为自私的工具,那是非常可怕的,社会的败坏,莫此为甚!

第五,死刑、死缓,关乎生死,怎能由轻描淡写的所谓自首或悔罪所能决定! 具体来说,由于可决定生死,故死刑、死缓这二者间的差别极大,并非字面的“缓刑2年”而已,它有可能大于2年刑期与20年刑期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死与不死,被“缓刑2年”所无形地稀释。说白了,表面的自首和悔罪,所决定的,却是生死大事。这种游戏合乎法理吗,它能具有多大的公正性。 若照此办理,假如某位巨贪,应判20年,难道仅凭一纸“深刻的检讨”,便可减刑到2年吗。 显然,制作微末的理由,便以小衡大,必然法理难成。当刑罪相抵,极不相称时,必然出现公平正义上的瑕疵和破绽,从而易被不法之徒所利用。本案中,田成有的枉法裁判,就是个真实的例证。

第六,杀人恶魔的免死,将使得众多被害者不得瞑目。既然凶残的故意杀人犯都可以不死,那么,事出有因的报复杀人,就根本没有必死的理由。这是一个多么大的开口! 当然,它更可能催生“以杀报杀,冤冤相报”的社会效应。生命的无谓消失,将会更多。

第七,“免死”的“仁慈”,还可能引发以杀人为手段的黑组织的出现。经济、色情、毒品、赌博、家庭纠纷、买卖器官,拐卖妇女儿童,各种事件一旦伴随过多的命案,那么,在环境、资源、生计上竞争日促的当今,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还能有和谐安生之日吗。

第八,当前,某些人迫不及待地“免死”动议,是符合“人道”,还是偏于“黑恶贪腐之道”,是值得探讨的。 法律现实,是政治、经济的体现,是历史的选择,必然与民族、民意、国情、历史及其发展阶段相关。这些都不是以个人的理想愿望和哲学理念推断而得。而田成有认为,自己的免死裁判,不但不枉法,反而是符合人道的标杆,那么,难道此前的无数判决,竟然是惨无人道的吗,那些死刑犯,难道都是当前法律下的冤魂吗。如此看来,我国的法律,真要“唯田成有的马首是瞻”了。

第九,以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内外环境,比较恶劣,反恐任务艰巨,反腐形势严峻,加强法治非常必要,故在刑法制裁上,不宜轻言放松。道德建设,更需法治的支撑。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不是仅仅提出几条口号就能够实现,它是在公正、完善、有力的法治体系下和强大的舆论背景下才能形成的。

某些影视和游戏,充斥着打斗、杀人和血腥。画面中,官府似乎也放弃了追责和极刑。杀人凶手,残忍嚣张。守法百姓,已成弱势。被害者若不屈服忍辱,就只能以死相搏。社会上,弱肉强食,冤冤相报,难寻对生命权的尊重。这些画面虽属影视,但或许恰好诠释了田成有“不杀标杆”的可能效果。

对一小撮歹徒的“仁慈”和“人道”,如果能有过剩,真的不妨用来更多地关注关注民生,因为还有更多的良民,连基本的需求,还未能得到应有的保证。更有那些诸如血汗一年却无钱回家的民工,连法院的大门都难以迈进…… 解决此类的诉求,为民解困,才是法治中的当急之务。田成有急急忙忙解决歹徒的需求,过度操劳,精神可嘉,但恐怕为时过早。

其实,这种免死的法判,无论是从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历史,我国的民意,还是从文化、观念,情理、传统上,以及现行的法条上,都是统统难以跨过的。我国目前,远远没有具备免死的条件。

和世界接轨,也是个模糊的说法,需要慎重使用。世界有东方、西方之别,有第一、第二、第三世界之别,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即使相邻的国度,也是互存着千差万别…… 现在,强国制裁弱国,已成西方主流。他们可以使用有史以来最为杰出的成就,几天之内,便将一个与己无关的弱小国家,炸得稀巴烂,普通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设施,顷刻间灰飞烟灭。他们可以明目张胆地把一个主权国家引向动乱,可以把民生引向悲惨的绝境。他们一手制造了大量难民,使之失去家园,失去亲人,失去安宁,失去赖以生存的条件。那些在饥荒、疾病、惊恐、劳瘁中死亡的平民无以计数。这种不断制造的间接死亡,其悲惨和后果,甚于直接的杀戮……这,并不是他们仁慈到不再直接杀人,而是科学的发展,使他们不必亲自动手而已。

可笑的是,这种制造人为灾难,直接杀人和间接杀人的反人类罪行,都是打着维护“人权”的旗号进行的——似乎仁慈,人道,生命权,通通握在他们手中,并且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维护。

以上仅举一例而已,触目惊心的世界告诉我们,当我们在实体上、在规则上、在观念上和世界接轨时,一定要有着自己的思考。我们的法律,要从实际出发,维护民众的根本利益。做任何事情,都要独立自主,要立足于本国实际,心怀忧患,做好自己的事情。

田成有捷足先登,甘做他人的奴仆,当他捡起西方的破烂炫耀时,我们就应当看一看他的行动和动机。特别是打开免死的“潘多拉魔盒”之前,必须认真思考其最后的结果。

我们不知道,那种不顾国情的法律判决,还能代表谁。它除了代表西方的某种无知和虚伪,就只能是在代表残忍的杀人犯和尚在履险的歹徒。它对歹徒们的效果,无异于一种唆使与纵容。

可怕的是,这,竟是一个省级的最高法院,而且是出自法院“集体”的意志(不希望有良知的法官蒙羞),其中的那个副院长田成有,竟把全国的民意和呼声,污蔑为“公众的狂欢……”

是的,出于“人道”,当法官们,对杀人凶手和腐败巨贪,不惜超越法律,都要施以容忍时,那么唯一不能容忍的,可能就是民众的呼声了。

如果真象田成有所说,“公众的狂欢”是在杀人,那么一审的死刑判决,岂不已经是真正的杀人了。这样的杀人犯(即地方法院),显然一直存在,而且遍布全国。

少杀、不杀,非同小可。特别是经过云南高院的扭曲操作,更是“意义深远”。这一少杀、不杀的“标杆”,一旦确立,我们的社会生态和法治环境,必将大变。那时,呈现我们面前的,显然将是另一种全新的“狂欢”。这是歹徒与良民的博弈,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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