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浅谈公民的司法权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3 次 更新时间:2011-08-19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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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 (进入专栏)  

接受公正审判权

中国人自古以来不喜欢打官司,认为对簿公堂是件倒霉的事,避之唯恐不及。可是“树欲静而风不止”,有时偏偏免不了官司缠身,也有如清朝末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那样,飞来横祸、蒙受不白之冤,百口莫辩。每当此时便渴望包青天再世。然而几千年华夏文明,屈指可数的也就包公、彭公、施公、海瑞、狄仁杰等几个青天大老爷。在那“明镜高悬”的视野之外,多少窦娥之冤,无神鬼之助,永埋于地老天荒。

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正靠的是制度,我国宪法与此有关的有两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司法公正的状况并不如人意。不仅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堆积如山,就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往往是人代会表决通过的所有文件中得票率最低的。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还一度遭到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否决。如果不是问题实在太严重了,难以掩盖,让人民代表忍无可忍,是不可能暴露这种“丑闻”的。

据2003年第16期《百姓》杂志报道,广西玉林市发生了一起被拘留28年的案例。受害人谢洪武在1974年6月24日以莫须有的罪名按公安局局长签署的一张法定拘留时限最长为7天的《刑事拘留证》,被关进狭窄的单人牢房,一蹲就是二十多年。待他的侄儿见到他时,原本精明干练的叔叔已经变成一位神志不清、不能走路、不能说话、失语失忆、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侄儿哭着告诉叔叔:“你被释放了!”叔叔却面无表情,没有任何反应。

医生从幼儿园教材开始教谢洪武“咿呀学语”。花了整整三年时间,他才学会了讲自己的名字,尔后记忆慢慢复苏,开始慢慢回忆往事。他告诉医生:在那间没有窗户的牢房的最初岁月,他每天都把耳朵贴在铁门上,聆听门外的脚步声,等待着有人路过这里。他最大的心愿是渴望门外的人同他讲几句话。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没有人注意到他的存在,没有人同他讲几句话……医生们听着听着,一个个泪流满面。

有关部门认定谢洪武案是一个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的“四无案”。我们不知道天下“四无案”有多少,我们只知道,在随后全国开展的清理超期羁押的工作中,清理出的数字十分庞大。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仅1998—2002年五年中,检察机关累计监督纠正超期羁押就达30万人次!这种“成就”,让人实在太沉重了。而超期羁押问题不过是司法工作众多问题之一。

问题的出路何在?我们看看各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司法权利——接受公正审判权的制度安排,也许会有所启发。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规定:

惩罚限于个人。被告在通过合法公正的宣判认定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巴林宪法规定:

被告在依法审讯被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

格鲁吉亚宪法规定:

对犯罪嫌疑犯拘留的时间不应超过七十二小时,对罪犯审判前的关押不应超过九个月。

违反本条要求将被依法惩处。被非法拘留或逮捕者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韩国宪法规定:

任何国民的行为,除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外,此后不受犯罪之追诉,亦不受重复处罚。

任何国民,除自己行为外,不因亲属的行为而受株连。

日本宪法规定:

对于一切刑事案件,被告人均有接受公正的法庭迅速公正审判的权利。

塞浦路斯宪法规定:

任何人对于涉及自身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刑事指控的判决,有权要求由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主管法庭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理。

斯里兰卡宪法规定:

上诉法院可以自动或应请求调阅或审查任何一审法院的任何记录,并根据公正审判的需要行使复审权下令复审。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

每个人都应得到诉讼辩护的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公正的主管法庭审理他的案件。

匈牙利宪法规定:

在匈牙利共和国,法庭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依法设立的独立的无党派法院通过公正的公开辩论审理对其提出的指控。

爱沙尼亚宪法规定:

在法院认为有罪的宣判生效之前,任何被指控犯罪者均被视为无罪。

罗马尼亚宪法规定: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当事人可被视为无罪。

大多数国家都将“无罪推定”原则写进宪法,意义非凡。它是与专制社会长期延用的“有罪推定”相对立的。“有罪推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被当作罪犯对待,实际上是不讲理、不讲法的专横、专制行为,必然导致草菅人命。

人类正是在反对专制、追求和保障人权的过程中,才逐步认识和形成无罪推定的原则,才使人们走出有罪推定的苦海。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国际法的形式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历史表明,无罪推定取代有罪推定,的确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对公民接受公正审判权的有效保障。正因为如此,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进入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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