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从交通肇事看中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86 次 更新时间:2011-06-0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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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 (进入专栏)  

胡斌驾车撞死一人,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孙伟铭驾车撞死四人伤一人,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此前,还曾有过张金柱驾车撞死一人伤一人,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由于有了互联网,人们的意见和情绪——特别是极端的意见和激愤的情绪——较为充分地反映了出来,央视各重要栏目、各地方电视台和报刊都以相当的时间和篇幅予以呼应、评论、探研。

中国正在变革之中,每一事,都可能牵连其他方面的诸多事——由车祸而至超速飚车,而至酒后驾车,而至无照驾车,而至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肇事的官员骄横跋扈、富豪狂傲不仁,而至主张重刑,认为法不健全,应不断地修改法律,而至私力救济,自行砸闯红灯可能撞人的汽车,种类新鲜的或者并不算新鲜的事层出不穷。

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显现出太多的问题——而人们在情绪化(要求重惩)的表达和技术层面(适用此罪,还是彼罪)的辩争中,往往忽略了更重要的事——我们所处的社会出问题了。

第一,教育出了问题。我们只教人做事,不教人做人。人之为人的根本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怎样对待别人——不尊重别人的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才导致酒后驾车、闹市飚车等情形的屡屡出现,这些人不是一般的法律上所称的“自信可以避免”撞人,而是大多连想都没有想过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同样,动不动就主张死刑的人,也没有一种对生命的爱惜和敬畏,人类的进步早已超越的刑罚“同态复仇”的阶段,即使杀人多命,即使杀人手段残忍,在保留死刑的国度中不但只能罪其一人,不能株连家属,而且要保障其基本人权,死刑的执行也以尽量减轻其痛苦为要,不能继续古代的酷刑;更何况,今日的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日多,废除死刑正已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一种趋向和标识。

面对驾车撞人,有人说“为富不仁”,其实,在其他方面,还可以表现出“为贫不仁”,一有机会就“不仁”,正是在人之为人的根本上出了问题。

第二,法律的理念出了问题。刑法是法律中古老的和相对成熟的一个门类;在中国,刑法是少有的人大常委会自己组织起草制定(而不是国家机关的其他部门起草)的法律,因而也是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在法治国家,法律职业应是一个专业化、职业化程度极高的群体,他们应有自己不为外界左右、相对一致的思维方式。在前述案件中,法官裁判各异,法学教授意见相左,以至可以任意入罪——甚至有人说:“刑法定义不明,需要解释”——我们不排除刑法也有不当或需要改进处,但交通肇事、杀人、伤害、危害公共安全这几个罪名的内涵应是清楚的,如果把“间接故意”扩展解释成“明知”酒后、超速驾车可能“会”撞死人,而用于一切撞人后果,那么,所有的撞人就都可以解释为“间接故意”的杀人、伤害或危害公共安全了,交通肇事作为罪名就不存在了。

这里,两个重要的原则是:一,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的规定是不能做类推和任意扩张解释的。二,对犯意,在认知不清时,宁做无勿为有;对处刑,在把握不定时,宁轻判勿重判。这,应是一种法治理念下的价值选择,看看我们的法官和法学教授的争论,可知我们距法治国家还有多远了。

第三,民众的心态出了问题。转型中,前20年“工作的着重点转向经济建设”,后10年才提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社会聚集了太多的利益之争和冲突,未能及时协调和化解;表现出诸多的贪腐和堕落,没有及时处置和教育;压抑了诸多的诉求表达,缺乏制度化的路径通达于决策者和社会,加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出现了不应有的衰微,最终使民众的情绪太多地表现为不平、无奈、易怒和非理性;期望于大侠出现,私力惩恶和动辄改法、重刑惩恶。这种情绪有可能导致非法治的暴力社会,最终,使弱势人群的权利更无保障,利益更受侵犯。

从个案上看,有时,任何一个“点”都可能莫名其妙地引发狂暴的民意浪潮,而情绪化的民意有时却也能左右一个事件的处理或者是具体政策法律的改变,但却几乎是丝毫改变不了早已成为“改革的体制性障碍”(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旧有结构。我们必须看到在这个“点”之外的绝大多数类似事件,几乎是解决无望的——任何一件事的解决都面对了太多的不可预知性,而有幸解决一件事的方法,却很难用于其他事件的解决。这正是理性和制度改进对我们的时代的重要之处。

设想,如果在技术上设置驾车人饮酒就发动不了汽车;在制度上设定被发现饮酒驾车一次,即吊销驾照,三年后才准再考;发现饮酒驾车第二次,终身禁驾,比之动不动就想修改刑法,增加罪名,加重处刑,当如何呢?和谐社会慎用刑。

(200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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