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阳:独立候选人参选促进程序民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0 次 更新时间:2011-06-0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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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阳 (进入专栏)   梁士兴  

日前,有近30人通过微博等不同渠道表达了参选人大代表的意愿。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今年较为活跃,同时也在社会上引发不小争议,这是否会踩踏法律的“红线”?

5月31日,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王占阳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一个适度活跃的社会才是稳定的社会,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应予以肯定和支持,“应当把其当做社会稳定的因素来看待,而不是相反。”

就在此前一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提出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格局。

近30人表示参选

今年最早表示将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人大代表的是作家李承鹏。5月25日,李承鹏在微博上确认,自己将于9月在户口所在地成都正式参选人大代表,还称“将组成参选班子,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参选相关规定”,“愿为选区人民表达他们之合法愿景,监督政府,推动社会。”同一天,作家夏商也在微博上发布了参选消息。5月29日上午,深圳市高级中学高二学生、今年下半年即满18岁的刘若曦也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参选宣言。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吴丹红、江苏常州的企业员工何鹏、浙江杭州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徐彦等多位人士,均表示将参选所在区的人大代表。

“最近有人统计了一下,至少有27人已经表示将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人大代表,”王占阳对导报记者说,“官方没有"独立候选人"的提法,是学界和媒体提出来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于候选人的产生,我国法律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独立候选人”实际上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没有经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而是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也即是《选举法》中规定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其实,以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早就出现过。北京、深圳等地一直都有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的案例。

2003年5月15日,在深圳福田区人大代表选举中,“海归硕士”、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直接参选区人大代表,当选为福田区人大代表。这是全国首例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直接参选并胜出的一例。

社会稳定的因素

今年,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人士增多,表现也更为活跃,引起网友热议,备受社会关注。

王占阳说,“与过去相比是一个小的活跃。现在表示参选的独立候选人只有不到30人,与各地人大代表的总数相比,这个数字微不足道。”

他还表示,“一些公民包括知名人士主动要求参选人大代表是很大的进步,代表了一个很重要的方向。同时,社会各界对此不要有疑虑,其不会对国家政治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也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框架和制度框架内的一种行为,对国家的长久、稳定发展非常有好处。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踩了法律的“红线”,因为我国的选举制度没有“竞选”的内容。此外,对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限定。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王占阳认为,我国的选举制度没有明确地写入"竞选"俩字,但包含了竞选的因素,而且这与西方国家的多党竞选有很大不同。同时,候选人可以和选民见面,但是必须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之下,候选人不能个人组织与选民的见面。

“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是一个积极现象,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王占阳表示,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的意义在于,可以促进提名程序的民主化,候选人提名通过自由提名来进行是一个发展方向,不仅是独立候选人要经过自由的提名,而且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也都应逐步实现自由提名与组织提名相结合。

王占阳说,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通过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逐步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谈到法治、党政分开、改革党的领导方式。

“一个适度活跃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部分公民要求参选人大代表,让人民看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希望,这是增加社会稳定的因素。”王占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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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经济导报》2011-06-01,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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