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如是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7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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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炳啸 (进入专栏)  

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以来,引起了一些关注和争论。那么,究竟什么是宪政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与思想进路是什么?其构建理性又是什么?本文试图做一次概说,而这篇文章,仅是有关“宪政社会主义是什么”的系列文章的一篇,仅能给读者提供轮廓式的粗浅说明,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宪政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与思想进路

在批判威权主义(包括斯大林式的“集权社会主义”模式)和超越自由主义的学理基础上,《超越自由主义》一书初步构建了宪政社会主义的理论新体系,着力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开辟新的学术进路与思想空间。

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与教训充分证明,斯大林式“集权社会主义”模式的本质不是社会主义而是国家(官僚)垄断主义,并已经被历史证明无论是其经济制度还是政治制度都是根本失败的。同时,20世纪的资本主义制度经过社会主义改良运动的修正,也已经发生了部分质变,成为了“社会资本主义”,越来越重视通过社会主义分配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来调控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平等与公正。但当我们全面梳理和总结自由主义宪政民主发展的历史轨迹与思想脉络的时候,我们不仅汲取到了关于宪政、民主、法治、人权和分权制衡体制等等方面的宝贵思想养分,也窥见并揭示了其民主理论的内在缺陷与理论困境。新宪政主义与新共和主义理论对于当代自由主义宪政民主理论的批判与修正,给我们提供了开创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新路向的新的视角与新的可能。

回顾历史,剖析现实,展望未来,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有了新的认识。没有宪政民主,没有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就没有现代社会主义。现代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平等、普遍自由、普遍民主、普遍公正、普遍幸福的宪治社会,就是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以共和治理为原则、以宪政民主为保障、以共同富裕为条件、以“自由人的联合体”(即达到高度的自由、自觉、自治)为奋斗目标的共同体社会。这种现代社会主义,就是宪政社会主义。《超越自由主义》一书提出,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逻辑发展的新阶段,是现代社会主义的科学形态。具体而言,“宪政社会主义就是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以人民为权力主体,以民主宪政体制为权力载体,以人民民主宪政为本质特征,以科学民主制为基本组织原则,以社会所有制为根本经济制度,以社会公正和平等为根本核心价值,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己任,以实现‘阶级鸿沟’和‘专政暴力国家’的最终消解为目标。可见,保障人权自由,实行宪政民主,发育公民社会,促进民主宪政化、国家社会化、社会自治化、主体自由化,是宪政社会主义运动的内在要求”[1]。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根本核心价值就是公正与平等,那么,社会主义的宪政就是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依据良宪,实施宪治。公有经济(即社会公有经济,包括集体经济与公营经济,其中公营经济由人大“公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代理,属于社会所有制,与政府控制的国营企业不同)、公民文化、公民主体、公民社区、公共传媒、公益组织、公意政党、公意议会、公民运动、公共精神等核心要素有机构成了公民社会,而人民主权原则、公意立宪原则、共和治理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终极自由原则等核心要素有机构成了良宪的内在尺度,宪政信仰与宪法至上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宪政平衡原则和竞争性选举原则等核心要素构成了实施宪治的条件。这些宪政社会主义新理念,为我们粗线条地勾画出了一幅值得我们为之奋斗和争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文明图景。

《超越自由主义》一书为实现“两破一立”(即破除威权主义制度神话,破除自由主义制度神话,确立宪政社会主义学理基础)的核心命题作出了系统的努力,开辟了一条新的思想进路。在第一编里,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历史制约因素的文化考察,对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发展演变过程的历史性考察,以及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轨迹的历史性考察,构成了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证研究基础。“政治滞胀”的现实困境,则是这本书真正的逻辑起点。所谓“政治滞胀”,是指政治改革迟滞、政治参与热情高涨和政治通货膨胀,失望以及政治不景气同时存在的政治现象,它使得威权国家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困境与难题。这种现实困境与中国现代化目标的新阐发——即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文化现代化、社会生态现代化与公民现代化等目标体系的规范意义形成了反差,而“亚洲式民主”与“北京共识”都不足以解决这些迫切而令人困扰的问题。于是,我们不得不去进一步探求历史转型的社会规律(包括“历史必然性法则论”“历史合力论”“社会规律层次论”等)与制度创新的内在逻辑(包括“一元多维决定论”“制度创新论”“政治发展经纬线理论”“制度设计论”等),试图从纷繁复杂的众多现象中把握规律性,抓住根本问题与问题的根本环节。“人民民主何以可能”就是破解“政治滞胀”困境的根本问题,而“以平等为国家理念的最高原则、以公意为国家方向的根本引领、以众意为国家发展的组合动力”的“新共和国家”理论(包括对黑格尔“伦理国家”、卢梭“公意国家”理论的新阐发,对新共和主义理论的新发展,并提出了平等价值优先论、分配正义论、基于公意与众意的多元治理论、人民所有制产权改革论等),“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依据良宪,实施宪治”的新宪政理论,由复合型宪政结构、复合型代议制(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公意代议制度与众意代议制度新构想)、复合型政团民主结构(提出多元利益协商参政层面、二元公共政策竞争施政层面和一元共识整合执政层面等三个功能层面有机结合的政团民主结构论,使众意参政、政策竞争与公意引领在宪政架构中获得合作共生、多元共治性质的不同功能地位)和公意型政党的复合型领导体制(科学民主制理论、党部功能分权统合制度理论、竞选组阁制理论等)及其新型党政关系等组合成的复合民主理论,以公民社会为主义的新社会主义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向公民社会的回归),是解决根本问题的四大根本环节。正是在历史考察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在历史转型的社会规律与制度创新的内在逻辑指引下,《超越自由主义》一书用整个第二编的最大篇幅,紧紧抓住“根本问题”及其“四大根本环节”,提出了新共和国家理论、新宪政理论、复合民主理论、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2]等核心思想,并使其构成了宪政社会主义思想言说的四大柱石。同时,这本书也试图对自由与平等、宪政与民主、公意与众意、强制与自由、党权与治权等关系作出新的解读与阐发。在第三编里,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被置于现实语境的思想交锋中,从而在“主义”之争与学理比较研究中进一步凸显了这一思想言说的特质与价值。

就《超越自由主义》一书所呈现的宪政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与思想进路而言,还远远不足以构建起宪政社会主义的理论大厦,充其量不过是一部分简单组合了的建筑单元与建材(还有一部分建材正在运送途中或制造中,如进行中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建设论》),堆放在了工地上,正等着打好地基之后再筑造、拼装起来。那么,宪政社会主义理论大厦的地基究竟是什么?是新现代主义哲学理论。2009年2月,选举与治理丛书编委会从《超越自由主义》与《新现代主义》两部书稿中选择了《超越自由主义》予以资助出版。但实际上,《新现代主义》是《超越自由主义》的根。新现代主义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现当代哲学思想的一次梳理和总结。由于当下的主要精力集中到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建设论》的研究上,所以,关于《新现代主义》书稿的整理修改工作不得不推迟。另外,《国学精神的重估与复兴》构成了宪政社会主义理论大厦建成之后的人文场域环境,体现着我们在社会主义新文化运动中探索国学精神重构、“路径依赖”转轨、文化系统转型与传统文化现代化的一种艰苦努力。也就是说,哲学思维的革命是根,制度实体的创新是干,而新文化的孕育才是绿叶、花朵与果实。因此,对于宪政社会主义的理论探索而言,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如果在未来的十年里,能完成这些艰巨的理论建设任务,那么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整体面貌或可得到呈现。

二、构想宪政中国:从价值理性到实践理性

美国著名的当代政治哲学家沃林在其名著《政治与构想:西方政治思想的延续和创新》(荣获利平利特政治理论奖)中,把“构想”的本质规定为“关于一种受人类控制并能通过思想与行动的结合而得到改观的秩序的理想”。“构想”不仅是政治理论家对理想社会秩序的追求,而且也是表达基本价值观的媒介,更是超越历史、创造未来的方法。“构想”不是因循守旧,而是直面现实的新的创意,不是照搬式的“制度抄袭”,而是致力于超越式的“制度创新”,不是空想,而是施工方案。所以,我们把“构想”理解为“关于现实构建的想象”。

在现实中,宪政民主理想最容易被官僚利益集团和资本利益集团绑架,成为现实政治利益博弈的牺牲品。也正因此,民主政治的发展尤其需要一种基于公共理性的新构想。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第一段里,汉密尔顿曾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换言之,人们应该能动地去参与理想政制的创制与选择活动,还是只能旁观现实政治强力的博弈并被动地接受其后果?美国的建国历史及其二百多年来宪政体制的成功演进,为这一“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立宪行为合理性提供了最有力的确证。在18世纪后半期,美国建国的创制活动,既没有照搬当时的专制的法国模式,也没有照搬立宪制的英国模式,而是开创了宪政共和主义的美国模式。

在当下中国,“构想”既需要坚持超越性的理想向度,更需要夯实可操作性的现实根基。“构想”必须首先解决现实的政治滞胀问题,同时又不能脱离既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更不能脱离国情(譬如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的政治利益格局),从而精细地寻求动态的平衡。这种“宪政构想”未必就能成为最后的“宪政施工图”,但它却能启发我们不断校正宪政制度设计的方向。

价值理性:宪政优先、宪法至上的新社会主义

宪政社会主义在价值理性上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相对于党国至上原则)、公意导向的复合民主原则(相对于众意导向的多元民主原则)、普遍平等价值优先原则(相对于自由价值优先原则)、分权统合原则(相对于集权统治原则)和公民社会本位原则(相对于国家本位原则或个人本位原则)等五大原则,追求宪政保障下的平等公民的自由民主政治,并以共建共享自由人的幸福生活共同体为社会理想;在实践理性上,主张构建人民民主宪政国体及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合下的四权分权制衡制之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之政党制度(即一党领导多党参政制)、公民社会规制制度、市场规制制度和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等五大制度体系,实行现代化的宪政民主治理。

在我们看来,“宪政民主”是一种先进的国家治理方式,不姓资也不姓社。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能采取宪政民主政体,走宪政优先、宪法至上的普遍平等、普遍自由、普遍民主、普遍正义、普遍幸福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是宪政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首要原则。坚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意味着要通过直指权力来源与权力规制的全面的宪政改革,来优先推进民主制度化进程,建设宪政国家,实施宪法政治。这种宪政国家就意味着一种权力民主、权力民授、权力民享、权力规制、权力透明的责任政府,以及严格依照宪政优先原则和宪法精神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并以“宪治及法治的秩序性” 和“宪法保障及规制下的公民权利的平等实现”为其产出物。宪政优先原则是宪法至上原则的前提,不仅精良的宪法来自于宪政民主的立宪过程,而且良好的宪法实施也要靠稳固的宪政民主体制加以保障。一般而言,宪政以共和为基础,以人民民主立宪为起点,以宪治和法治为根本原则,以分权制衡与法律规制为基本手段,以民主政治为基本内容,以尊重人权、保障公民权利为底线。宪政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政治基础是立宪分权的宪政民主架构,社会基础是依宪自治的公民社会,社会心理基础是理性自觉的公民文化。

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要求以宪法为中心,优先实行宪政民主,确立宪治与法治秩序,优化完善宪制体系。宪政就是宪制实施和宪政民主,是宪治的基础和核心,宪治则是法治的基础和核心,而宪制[3]则是宪政的标志和内涵。有宪法不一定有宪制实施和宪政民主,没有宪制实施和宪政民主就不可能有宪治,而没有宪治则必定没有真正的法治。要实现宪治,就要首先建立健全现代化的宪政民主体制,制定一系列精细严密、足以实施的制宪和行宪的宪法性法律制度,作为宪治的基础和内容,并以此推进法治的进程。对于宪政国家而言,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莫过于建立专门而独立的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机构,确保司法独立,并切实监督执政党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

宪政的落实不仅仅在于用法律条文来表达一种价值追求或提供一系列宪制实施的保障性条件,而更主要地在于促进宪政理想的政治社会化进程,使宪政与民主的理念能完全地融入公民们的血液和行动中去,融入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和行为方式中去,以形成良好的公民素养(包括宪治法治素养、公民权利素养、民主政治素养、公共交往素养、现代媒介素养等)、参政能力和一种充满活力的公民文化。这种公民文化以先进的现代思想观念,强健的公民意识、公民德性、公共理性与宪政精神,良好的政治、职业与社会道德,较高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准等为主要内容,发挥维护、运行、促进宪治秩序的重要功能。只有形成了这样的公民文化,宪治秩序才能历久弥坚。

坚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有利于构建宪治秩序,确保政治改革稳健推进。未来三十年的新改革,将是深层次利益矛盾调整的社会转型关键期,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博弈与改革斗争过程中,如果没有宪治秩序的根本保障,就会纵容“政治丛林法则”破坏国本,在失序的明争暗斗中滑向群雄竞起、天下大乱;如果没有把尊重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作为最高的政治伦理与政治道德,就会纵容“不讲规则者”祸国乱政,在政治实用主义逻辑中滑向人心散乱、社会溃败。为了确立起宪政至上原则,执政党不仅要严格落实“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宪政新理念,而且要从“只顾当下管用”的政治实用主义的“非理性”维稳思路转换到着眼于长治久安的宪政主义的“理性”维宪思路上来,依靠宪法和法律权威来维护社会稳定,确立起宪治秩序。知识分子(包括那些还多少保持着知识分子家国情怀的大部分官员)要秉承中国士人传统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道统理想,把宪政理想作为新道统,做宪统的坚定维护者。

实践理性:“宪政中国”的新构想

在宪政社会主义看来,建国六十余年来中国始终是一个“制度在建”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而在今天,国家制度建设已经到了一个最关键时期,正处于完善国家制度的立宪政治阶段。宪政社会主义在其价值理性指引下,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国家宪政制度的新构想。这一新构想主张以人民民主宪政为国体,科学民主制为基本组织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合下的四权分权制衡制为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即公意型一党执政、众意型多党参政制)为基本政党制度,基层政权与公民社会依宪依法自治制度为基本社会组织制度,开创宪政社会主义制度新模式。

人民民主宪政是共和国的国体,也是宪政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它意味着要在至高无上的宪政体制与多元协商的共和治理框架内实现人民民主、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并以宪政制度来合理规制人民主权、党权、政府治权与司法治权,发展公民社会,保障公民权利。

科学民主制(即“民主集中制”在历史新时期的新发展与新表述)则是党和国家的基本组织原则。这种科学民主制要求在组织决策与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高度统一,着力提升民主制的科学化与宪政化水平,推进民主集中过程向制度化方向转化,即首先实现民主过程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构建制度性民主,其次实现集中过程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构建制度性集中,而这种制度性集中又必须置于制度性民主的框架之中,符合科学民主决策与有效执行的要求。从主体上看,民主的主体是公民,集中的担当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挥民意整合功能)以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公意代议机构(即现在的人大常委会);从前提上看,民主的前提是知情权、表达权与选举权的保障,而正确集中的前提是自由讨论、民主协商和民主表决机制的完善;从实现方式上看,民主过程必须是符合宪政法治原则与科学决策规律的民主,是宪政法治原则与科学决策规律指导下的有序民主,而集中过程则必须是符合宪政民主程序的集中,是宪政制度规范下的合法集中。这种科学民主制是决策与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产物,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规律的时代要求,也是科学原则、民主原则、宪政原则与法治原则的有机统一,是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与合宪性、合法性的有机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和国的政体,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过去实行的是“粗糙”的复合一院制,即实行人大制度的双层结构(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有人大常务委员会,依宪分享立法权),同时也实行人大会议与政协会议的两会互动模式。我们主张进一步建立“精致”的复合一院制,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分别设立公意代议机构(从现人大常委会改革而来)和众意代议机构(从现人民政协改革而来),也即坚持一院制根本政治制度,把政协会议纳入人大系统之内,使其宪政制度化。由此,宪政社会主义主张建立基于共识统合民主的立宪分权体制,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合下的四权分权制衡制,即由公意代议机构(从现人大常委会改革而来)、众意代议机构(从现人民政协改革而来)、国务院和司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代表公意)、参政审议权(代表众意,是民意的体现,也是审议民主也即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行政权和司法权。

在新的代议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公意代议机构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唯一常设的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而众意代议机构则作为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非常设的民意代表机关,主要行使参政审议权。公意代议机构作为公意表达与民意统合的权力机关(发挥以公意制约权力的功能),实行议员的完全专职化,并着力凸显专业性与公共利益表达原则;众意代议机构作为众意表达与民主协商的权力机关(发挥以众意制约权力的功能),实行议员的兼职化,议员由多元化的各阶层、各界别、各行业、各团体及特邀民主人士按照法团主义原理组成,并着力凸显代表性与特殊利益表达原则。同时,正如卢梭所指出的,众意之和即公意,基于私人利益的众意在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审议民主)过程中也能达成接近公意的共识,并成为发现和实现公意的另一条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在一般立法程序中,将遵循“公意代议机构提出立法草案——众意代议机构民主审议原则通过(民主审议过程可借助于“公众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机制,确保民主立法;立法草案如未获原则通过则需公意代议机构重新提出新的立法草案)——公意代议机构修订后正式审查通过(或依照宪法规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生效”的民主立法程序。公意代议机构有权提出立法草案,但需要获得众意代议机构(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支持才能完成立法过程;众意代议机构不能提出立法草案,但可以行使立法审议权,也可以向公意代议机构提出立法建议。在政府预算审批程序中,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首先要获得众意代议机构审查通过,然后才能提交公意代议机构审查,并由公意代议机构最终审查通过后正式批准。

国务院行使行政治权,并应实行竞选组阁制(即由执政党党代会提名产生两个政府候选团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或时机成熟时直接面向全国公民围绕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竞选,竞争政府组阁权,从而在公共政策治理层面实现“权为民所赋”的授权民主过程),推动公共治理改革,着力民生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公共服务型的责任政府。

司法院行使司法治权,建立人、财、物全面独立的司法院体制,使司法院党部发挥政治保障功能,建立严格的职业法官与职业检察官制度,财政预算由人大单列,同时实行独立的司法区划与垂直的管理体制,以排除各级党政力量等非正常干预,保证司法独立。

在四权之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人民主权,发挥统合民主功能,推动共识型民主的强健发展。

在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下,政党制度将是在宪政规制下的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即公意型一党执政、众意型多党参政制),领导党是公意型政党——共产党,而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参政的民主党派和民主政治团体则作为多元的众意型政团力量由共产党推动实现民主协商与多元共治,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的政团民主结构。当然,共产党必须通过党内民主改革与执政方式改革来实现现代化民主转型,成为一个追求“自由人的幸福生活共同体”并绝对服从公意、服务于人民根本利益的科学信仰组织,成为一个领导人民维护宪法至上地位、巩固立宪分权体制、遵守宪治秩序、守护宪政民主价值的维宪者组织,成为实行科学民主制、谋求公共利益、促成民主共识、引领公意方向的公意型政党,成为培养具有先进性的公意政治人、向国家输送公意型政治精英和发挥公意整合功能与组织动员功能的“人民精英型”先进政党,始终自觉接受国家公意机关以及众意力量、公民社会力量与公民力量的依法监督,并最终使国家、社会与公民在“一元共识引领、多元共治分享”的宪政体制中有机结合起来,成为中国特色宪政结构中的一组不可或缺的功能性构件,成为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最富有民主活力的战略稳定力量。

对于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理解:

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宪治秩序×{党内民主制+人民民主制(公意立法制度+众意审议制度+公共治权竞选组阁制+司法独立体制)+基层政权与公民社会自治制度+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宪治秩序×{共识型统合民主+竞争型选举民主+协商型审议民主+规制型自治民主+权利型参与民主}=宪治秩序×{一元战略共识层面+二元公共政策竞争层面+多元利益表达层面}。

根据这个宪政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基本公式来解析,只要宪治秩序是零,那么其他一切都将是零。宪治秩序高于一切,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是宪政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原则。同时,在宪治秩序之下,如果没有权被民所授(竞争性选举),没有权被民所议(审议民主),没有权被民所督(参与民主),没有权被民所用(自治民主),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自治与基层民主自治,就不可能有宪政民主的真正落实。在这种宪政民主体制下,建立在强健的党内民主机制与组织效能基础上的公意型政党积极弘扬主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培育政治共识,维护宪政信仰,发挥“引领社会主流价值、导航国家发展方向”的卓越领导力,根据公意确定国家发展的大政方向(体现政治领导力),培养公意型精英人才并向人民差额推荐治国理政人才(体现组织工作领导力),领导公意代议机构依据公意提出立法草案(体现立法工作领导力),并经众意代议机构审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确立为法律,从而使公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治力量;在执政党全国党代会上脱颖而出的两大公共政策竞选团队则分别提出不同的公共政策治理方案,在民主竞选程序中经由人大代表或全体公民投票予以选择认可后获得国务院组阁权,并推行已获得人民同意与授权的公共政策治理;在施政过程中,国务院提出的新的重大政策建议与政府预算,不仅要经过众意代议机构审议,也要经由公意代议机构审查批准;司法院则作为宪治精神与法治原则的坚守者,只以法律为唯一准则,以事实为唯一依据,绝不受任何政治力的影响与干预。在这种体制下,通过竞争性选举实现“权被民所授”是使这种宪治秩序获得至高无上地位并被普遍认同遵守的重要因素。这个道理就好比是在一个共同的游戏中,只有当竞争机制合理有效存在、公正公开透明的时候,竞争者才会共同诉求于游戏规则的公平正义,从而才能使“规则”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彼此竞争的双方都要求只依据游戏规则来行动,并对于对手的犯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立场。同时,也只有懂得并遵守游戏规则,才能在道义上立足于合法性并获得最后的胜利。输家如果想要在下一局扳回来,就必须尊重游戏规则的权威,维护游戏规则的长期稳定性与执行有效性。在选举周期性的重新洗牌后,竞争者将会重新回到同一起跑线上,再度依据游戏规则开始新一轮公平竞争。而在整个竞争性选举过程中,一个强健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将始终是竞争性游戏最好的监督者和仲裁者。如果有人违背宪政原则(基本游戏规则),那么一个强健独立的公民社会显然不会无动于衷,势必成为维宪的主体社会力量。也就是说,在理想的宪政社会主义多元治理格局下,具有公意价值取向的公意型政党、公意代议机构、公民社会乃至具有私意价值取向的众意代议机构,都会成为宪政价值的坚定维护者,从而使“宪政”成为这种新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高价值规范与国家权威的唯一合法性基础。

总之,在这种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下,公意型政党作为宪政民主体制与现代化建设的保障力量而获得功能需要型的长期执政合法性地位,公共政策治理团队则在竞争性选举中获得了基于民主授权的施政合法性权威,反映多元利益格局的众意力量则在众意代议机构这个参政议政平台上实现了公意导向的多元共治。这种新体制,既实现了人民民主、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又充分体现了最基本的宪政民主原则,既符合国情特色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满足了现阶段政治发展新要求与人民新期待,具有制度创新的合法性、现实性、建设性、稳固性和先进性。

[1] 华炳啸:《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修订版),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2版,第28页。

[2]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在宪政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此,另有专著论述,在《超越自由主义》一书中仅做了原则性阐述。参见华炳啸:《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修订版),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2版,第132页,第332~339页。

[3]宪制即宪法制度体系,童之伟认为宪制是宪政的静态方面,参见《中国宪制发展的中短期态势评估》,《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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