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走进21世纪:我们能成为法治国家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9 次 更新时间:2011-04-11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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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 (进入专栏)  

走进21世纪,走进新的千年,中国人怎样想呢?

我以为,中国人应该自责,自省。

20世纪太值得思考了:泱泱大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发达国家的几十分之一,且和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越拉越大;国内,人们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且分配不公;在农村,多余的劳动力有2亿以上,而城市因下岗、失业而成为贫困人口的又达3000万;环境污染,生态被破坏;社会缺乏多数人认同的基本规则,人们缺乏自律。

世纪之初,帝国主义武装入侵,我们是受害人;世纪之中,搞“文化大革命”,我们是受害人,我们为什么不想想,我们为什么受害,即使我们不去害人,能不能不为人害?

我们没有实现现代化,是有人欺负我们,我们为什么被人欺?能不能不被人欺?

对此,每一个中国人是否应负什么责任?

一种解释说:经济不发展,是我们起步晚,人口多,人均资源少。为什么同为中国的香港、台湾,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比大陆多(大陆为129人;台湾为595人;香港为6218人),人均资源比大陆还要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却比大陆高(大陆为860美元;台湾为12838美元;香港为25280美元)。日本四面环海,资源缺少,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为333人,是中国大陆的2•58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37850美元,是中国的44倍。以色列资源缺少,外部条件恶劣,地处沙漠,水资源奇缺,却是高耗水农产品的输出国,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为269人,是中国大陆的2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15810美元,是中国大陆的18•38倍。荷兰有将近一半的国土在海平线下,地势低洼,自然条件差,人均耕地只有中国的三分之一,却是在世界上排名第三的农产品出口大国,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为456人,是中国大陆的3•53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820美元,是中国大陆的30倍。可见我们的理由不说不能成立,最起码是不全面的。

回顾世纪历程,在这个世纪的第1年的1月29日,当时的清王室发布变法上谕,极言积弊之深和改革之迫,要求官员和臣民各陈己见;当年,设督办政务处,1905年设考察政治馆(后改宪政编查馆),决定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的制度;制定在性质上属于现代的法律,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也始自此一时期。1912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924年,孙中山改组国民党,提出以党建国,以党治国;1929年,设立了治权集中中央,纳诸国民政府由五院掌理,政权由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民行使的制度;1931年,制定《训政时期约法》。以六法全书为体系的近7000部法律的制定,大抵在30年代完成。1949年,新的政权建立,宣布废除六法全书,代之以中国共产党的政策。50年代,完成了农业和城市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统购统销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度,形成了计划经济的体制。1957年,开展反右运动。1966年,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办事。其后,制定了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政策。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提出要搞市场经济。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

中国人经历了一个世纪,最后选择了法治。法治是什么呢?法治是一种价值取向,是一种制度选择。它认为同等地对待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是法律不可更改的基本原则,因此,它不仅要求一切人和组织的行动都必须遵循法律,而且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合于它的原则。

权利,是每个个体都应享有的在等量空间中自主选择的可能。和计划经济不同的是,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个体都同样享有等量的自主选择空间,而在计划经济中每个个体都同样的不能自己选择。前者是“平等”,后者是“一样”。“平等”和“一样”分属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其关键性的区别即在于有无选择。没有选择,就没有市场。因此,法治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特征。环顾世界,我们可以看到,凡是市场经济国家,必是法治国家。其法律必是以权利为基本范畴的法律。

法治还要求一种程序上的正义,在法治社会,讲依法办事,首先是要在程序上遵循以下规则:当一个人或一些人的利益可能因权力机构的决定而被改变时,他们有权事先知道,有权和其他利益和自己不同的人一样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提出支持自己的主张的证据,只有在公平地听取和比较不同的主张和证据,并阐释为什么支持一种主张、采信一些证据的理由的前提下作出的决定,才是具有合法性的决定。法治的程序规则,具有可变又可控的特性,它排除权力掌握者的恣意,却不排除人们的选择;它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而是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界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使决定更接近公正;同时,也使决定更容易被利益相关而又利益不同的人们理解或认可。

正是因为法治为社会提供的规则和基本原则是不变的,人们遵循法律行事才不只是服从和尽责,而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为自己谋利益;人们的自主选择才会有可预知的后果,社会才是有秩序和稳定的,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才会有做出诚信的选择的信心和积极性,而不再是去赌博、倾诈或是消极地听天由命。法治带来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发生和发展所必须的环境,在今天,它不仅是商业交易、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中国人作为现代人活下去并相互交往以及和世界上其他人交往的前提。因此,我们说,能否实现法治,不仅是关系着中国的投资环境的事,更是关系着中国人的生存环境的大事。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于由历史的原因,今天中国最大的危险就在有可能出现一种有“治法”而无法治的现象。继续把法律当作管人的工具,无视法治的规则和基本原则去讲“依法办事”。使依法办事,变成了只要写在纸上就要遵守的教条。而如果“依法办事”只是写在纸上就要遵守,那就希特勒的法律也要遵守,秦始皇的法律也要遵守,那就大大背离的法治的真谛。

从国民党提出以党治国,到共产党提出以法治国,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法治,不仅是今天中国在多元一体的世界格局下得以发展的保障,而且应该是中国在21世纪的第一追求。

我们有着悠久的历史,在20世纪,我们的国家落后了。值此进入一个新的世纪,进入一个新的千年的时候,我们应该审慎地思考:一个世纪以来,我们的社会与法治社会有哪些不同,我们的落后与不讲法治是否相关,我们是否真的需要法治?如果真的需要,那我们就应该尽自己的力量,为实现法治去做不懈的努力,为了我们的崇高的理想,也为了我们的子孙。

(199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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