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安庆: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品质与德行力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4 次 更新时间:2011-03-1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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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安庆 (进入专栏)  

德国古典哲学曾经由于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来源之一而比别的西方思潮得到了更加深入和广泛的研究,但我们一直把它定位为“思辨哲学”,强调它的纯粹“思辨性”,好像它根本与“实践”无关,也不为了“实践”,而只有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这里,才产生了“实践哲学”的革命。这当然是一种误解。但要消除这种误解,却不那么容易,因为实践哲学的指向在从康德到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德国古典哲学进程中,确实有时是明确的,有时又被淹没在其形而上学的迷雾中。

因此,要把握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品质,必须梳理两个关系,一是理论(思辨)和实践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关系;二是“形而上学”与实践哲学的关系。

伽达默尔认为,尽管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有所谓的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之分野,但在他那里,“理论同时就是一种实践,而且是更高的实践”;只有到康德这里,理论和实践才分离了。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似是而非的。因为这两句话中的“理论”是就其本义“观看”(观照)而言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指的Nous(努斯)的活动,而不是我们现今一般的“理论”活动。“努斯”比“科学”活动更高,因为科学是从“原理”出发的演证活动,而对其由之出发的“原理”本身却无法证明;但“努斯”是“灵魂”之眼,它能够洞见“第一原理”和“最高贵的不动的存在者”。由于有了努斯的这种活动,“实践”就有了对最高原理和最高目的明见,“实践”就有了“明智”。

康德的哲学实际上处理的也就是亚里士多德留下的“理论”(思辨)和“实践”之关系的难题。康德把“理论”作为纯粹理性的“思辨运用”,区分为“感性”、 “理智”(知性)和“理性”三种能力,感性管“直观”,知性管“思维”,理性则是提供知识最高统一的“原理”的能力。但困难在于,直观的感性不能思维,思维的知性却不能直观,以至于康德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有一种“理智直观”活动。这样,“努斯”在理性的“理论”(思辨)运用中始终是“盲的”。这就导致康德把“理论”(思辨)限制在服从自然因果律的“现象界”,对自在的本体界不可知的结论。

但正是通过对理论(思辨)理性的这一“限制”,却为理性的“实践运用”留下了地盘,这就是自由的本体界。实践理性之所以处在自由的本体界,不是说它比理论理性“强”,它“知”本体为何物,而是说,尽管它同样不知本体为何物,但能通过为“行为”立法,使得纯粹理性本身具有“实践性”,从而能把人“提升”到自由的本体界。“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其高明之处就表现在这里。

因此,康德通过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分,划分了自然因果律(物理学)的世界(现象界)和自由因果律(伦理学)的本体界。通过这种划分,其理性批判哲学的实践品格被突出出来了,因为一方面,这种批判哲学的使命被康德界定为“审核”形而上学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分析它是否能像“科学”那样获得“更好的进展”;但另一方面,由于本体不可知,思辨理性的“知识性”形而上学被判定为“幻相”,因此,批判哲学要能够成为未来能够作为科学而出现的“形而上学”,就只能是“实践的形而上学”。在此意义上,海德格尔强调《纯粹理性批判》根本不是一本认识论著作,这对于颠覆我们从前的误解具有明示意义;赫费阐明《纯粹理性批判》是自然科学时代、全球化时代具有“世界公民”性质的“实践哲学”对于正确地认识康德和整个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品质更具有指引作用。

“实践的形而上学”即纯粹理性“实践运用”的“形而上学”。所谓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是把纯粹理性的“原理能力”“运用于”为行为的准则“立法”上来。一般的实践理性都是把意志追求的“质料性”东西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由此形成的行为准则是“他律”的,规定意志的东西在自身之外,虽然这样的准则是“自由的”,即“任性的自由”,但“我的任性的自由”与“你的任性的自由”不能共存;要是能够共存,必须依赖外在的法律立法;因此,基于外在的法律立法是可能的行为准则,意志他律,尽管能使行为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道德性”。只有意志的单纯立法形式,意志才是自律的,因为意志的本性就是自由,除非规定它的东西就是自身,没有别的东西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所以,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就是把一般实践理性从对理性的“误用”(把意志追求的“质料”性东西作为立法依据)中解放出来,确立意志自律的单纯立法形式。这种实践的形而上学实质上就是“行而上学”,它通过单纯形式的立法原理保证了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从而以自律的形式使“意志自由”这一不可知的本体理念成为一种“理性的事实”;同时又通过“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的“公设”,使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作为“绝对命令”而成为人的义务准则,具备践行的内在强制性和必然性。康德以这样的“行而上学”证明了行为出于这种道义法则,就能自由地把人从“现象中人”提升为“本体(自在的自由)之人”。同时,康德在晚期的《伦理形而上学》,通过外在的法律立法和内在的伦理立法之关系,通过从伦理的自然状态向伦理的共同体状态的转变,把伦理的普遍立法原则贯彻在政治共同体中,更加具体体现了其哲学的实践品质和德性力量。

康德之后,费希特尽管试图通过“知识学”来化解康德“本体不可知”这一理论理性的缺陷,但其整个哲学的基础依然是“自我”的“本原行为”,知识学思辨的目的依然是沿着建构行动的绝对道义原则的可实践性和可应用性这一方向展开。

施莱尔马赫尽管主要是作为新教神学家,但他在哲学上的主要贡献就是他的伦理学。他在伦理学上的贡献就是首次从德国古典哲学内部批判了康德实践哲学的形式主义,批评了他基于启蒙理智主义不重情感,单纯强调道德自主性的弊端。因此,他最早以其哲学的洞见发现,要克服以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启蒙实践理性的困境,必须返回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传统,这比在当今十分流行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早了近两百年!

黑格尔的哲学尽管我们过去着重于研究其逻辑学中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和辩证法的“四统一”问题,当然这是典型的思辨形而上学体系。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按照这一体系构架,就既无法把握这种形而上学的意义,也无法了解黑格尔哲学的实践哲学转变。

黑格尔在其思辨哲学中引入了两个伟大的维度:一是理性的历史性,二是伦理的社会性,没有这两个维度,德国思辨哲学尽管可以从康德的实践形而上学中产生实践的德性力量,但很难真正深入到日常的社会历史实践中来。正是这两个维度,黑格尔改写了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人类学基础(包括康德在内都陷入这一困境之中):原子式的自由个体如何组成公正的社会问题。他以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取代基于自然法假定的原子论基本概念,从而阐明了社会实践过程不是源自孤立主体的完成行为的过程,而是来自于伦理理念的道义力量和实践力量。而伦理理念的道义力量和实践力量不在于它是一种普遍必然和普遍有效性的抽象规定,而是在历史意识中显示出其精神的活力。

从黑格尔早年的耶拿时期一直到他晚年的柏林时期,中间虽然为了其体系的完善,其思想的表述有些改变,但把人类的交往生活方式描述为各种不同的伦理形式,无论是个体的、民族的,还是社会的和国家的,都存在着主体间相互承认的过程,这是黑格尔实践哲学不变的主题。如果我们不从实践哲学出发,我们就无法理解绝对理念在“历史”呈现过程中那内在的生生不息的生命力来自于哪里,就不会明白,基于单纯逻辑学规定的绝对理念如何能有规范社会生活的实践力量和德性力量。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德国古典哲学的研究过程中,由于我们普遍把“认识论”阐释为近代的“第一哲学”,在此基础上按照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美学”和“宗教哲学”这样的分类来研究每一个哲学家的思想,造成了对一个思想家统一的内在精神的条块分割,从而难以让人窥见到德国古典哲学贯穿其中的实践精神的品质。在随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后实践哲学的复兴,德国古典哲学研究的这种缺憾在德国得到了改变,探讨德国古典实践哲学的著作纷纷问世,真实地、深入地理解德国古典哲学的时代已经来临。

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5月25日第6版哲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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