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金:市场抑或非市场:中国收入不平等成因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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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收入不平等  

陈光金  

提要:关于中国收入不平等的形成机制问题,已有研究大体形成两种归因模式,第一种模式主要甚至完全把这种不平等归因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第二种模式则主要甚至完全归因于非市场化机制。本文基于1989-2008年进行的8次全国性住户抽样调查数据,首先运用分组分解方法对这20年中的中国收入不平等的成因进行实证分析,对根据学术界流行的几个主要论断提出的假设进行检验;然后运用基于回归的夏普里值分解分析方法,把通过半对数线性回归发现的对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有显著影响的主要变量纳入一个统一分解分析框架,估计出每一种变量的集中程度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对本文提出的一个综合性假设进行综合检验。分析结果表明,中国收入不平等的成因是复杂的,市场化机制扮演着主要的角色,非市场的结构—制度因素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还有一些因素所起的作用则具有混合性质。

关键词:市场化机制;非市场化机制;混合机制;不平等指数;不平等分解

一、文献回顾:中国收入不平等的两种归因模式

在现阶段,中国收入不平等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甚至可以说已经过高了。这种不平等的形成机制,吸引了大量研究者的注意。相关研究文献之多,可谓汗牛充栋,但其寻找收入不平等形成机制的主要思路,总的来说都围绕一个焦点问题展开:考虑到30多年来中国改革收入分配体制的最主要路径是引入市场化机制,从计划经济时代受到国家再分配权力调控的按劳分配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按要素分配,同时这一转变迄今尚未完成,因此,一个被不断追问的问题就是,中国收入不平等的不断加剧是市场化分配机制的引入所造成的吗?如果粗略地把收入不平等的形成机制简化为市场化机制与非市场化机制两大类别,同时注意到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那么,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重新表述为:推动中国现阶段收入不平等加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化机制还是非市场化机制?问题的这种提法意味着,我们并不把现阶段中国收入不平等问题的成因完全地归结于其中某一类机制以致排除另一类机制的影响,只是期望在其中识别出起主要作用的机制。

关于决定收入分配的所谓市场化机制,尽管似乎还没有哪个研究者给出一个完备而明了的界定,但综合已有的各种说法,可以这样来理解它的基本含义:一个社会中参与收入分配的人们依靠自身的能力、努力和要素投入获取收入的过程;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变化,往往还反映着市场体制下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的影响(库兹涅茨,1996/1989)。反之,如果人们的收入获得所依凭的不是这样一种机制,那就是依凭所谓非市场化机制了。组成非市场化机制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在当代社会,大致包括诸如税收和再分配、权力、行业垄断、特定社会结构(尤其是附着于某种具有强制性和歧视性的制度安排的社会结构),以及规范各种社会集团之间利益博弈的特定制度安排等因素。按照这样的理解,先验地认定两类机制中的任何一类机制整体上具有扩大或缩小收入不平等的作用,要冒很大的误读现实的风险,因为每一类机制所包含的各种因素中,都会有一些因素倾向于扩大不平等,一些因素倾向于缩小不平等,还有一些因素的作用则不确定,取决于其他条件的影响及其性质,因而需要根据经验材料加以具体研究(参见库兹涅茨,1996/1989)。

从现有关于改革以来中国收入不平等形成机制的研究文献看,上述风险是存在的。这些文献所持有的观点基本上介于两种归因模式之间,并且有分别向其中一种模式靠拢的趋势。第一种模式主要甚至完全把中国收入不平等归因于市场化机制,认为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以及在收入分配中引入市场化机制,必然导致收入不平等的扩大(胡代光,2004;杨圣明,2005;傅玲、刘桂斌,2008;徐现祥、王海港,2008;张奎、王祖祥,2009)。第二种模式则主要甚至完全归因于非市场机制,尤其是权力因素和社会结构因素,认为市场化机制应当是一种缩小不平等的机制,或者说即使在一个时期内市场化机制扩大了不平等,那也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因而是正当合法的,并且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会缩小收入不平等(林幼平、张澍,2001;陈志武,2006;李实、罗楚亮,2007a ;何伟,2006)。

与属于第二种归因模式的相关研究相比,第一种归因模式的相关研究显得实证性不足。大多数这类研究满足于某种抽象的论断,然后罗列一些现象来为这种推断提供“经验”支持。当然,也有一些研究运用了实证方法来探究市场化机制扩大收入不平等的具体表现。周业安(2004)认为,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必然带来不平等,因为城镇和农村都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收入不平等。不过,周业安似乎并未直接指斥市场化机制导致的不平等,因为他强调,如果说这种不平等中蕴含着不公平,那也是各项相关制度不完善的结果。另外,江苏省统计局在一项经验研究中发现,江苏省收入不平等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公有制单位劳动报酬增长速度较慢(江苏省统计局,2007),这在某种程度上为第一种归因模式提供了支持。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市场化的进程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当有学者把中国的收入不平等归咎于“生产关系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非公有经济的存在(谭芝灵,2006;卢嘉瑞,2002)时,实际上也是试图为市场化机制寻找具体的表现方式。

有一些研究分析了不同收入来源的差距对总体不平等的影响(吕杰、张广胜,2005;李学灵、张尚豪,2006;万广华,2006)。例如,农村家庭经营收入差距和工资性收入差距据认为是农村收入不平等的两大成因,其中家庭经营收入差距的贡献尤其大,不过,随着时间推移,工资性收入差距对农村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在上升;也有研究认为,农村住户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工资性收入(辛翔飞等,2008)。还有一些研究分析了教育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田士超、陆铭(2007)通过对上海的研究发现,教育是地区内收入差距的最重要影响因素。国内外不少类似研究都得出了相似的结论(Chiswick,1971;Tinbergen ,1972;赖德胜,2001;白雪梅,2004;岳昌君,2004)。应当指出,在农村内部,无论家庭经营收入还是工资性收入,都主要与市场化机制相关;而城乡劳动力的教育回报差异也较多地受到市场化机制的影响。因而,这方面的研究本来可以为第一种归因模式提供支持,但相关研究者似乎并未有意识地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它们的作用。

第二种归因模式在相关研究者中看来是占据主流地位的。在这一模式下,权力和某些结构性因素一般被当作主要的解释变量。关于权力在收入获得从而在收入不平等中的影响,由于数据获得的困难(陈宗胜、周云波,2001),很难进行研究。不多的一些相关文献是把与权力寻租相关的收入与其他非正常、非法收入合在一起研究,并赋予“灰色收入”这样的名称(陈宗胜、周云波,2001;王小鲁,2007)。在这些研究看来,灰色收入是中国收入不平等的主要根源。不过,问题在于,首先,这些研究都承认,全部灰色收入中只有部分直接或间接与权力寻租相关,还有一部分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受到不法侵害的产物;其次,其数据的获得既不可能依靠严格抽样调查,也不可能依靠官方统计,基本上只能依靠研究者的估计,或者以少量非随机调查数据为基础做出的推测;再次,包括权力“租金”在内的灰色收入通常既不在官方收入统计范围之内,也不在有关收入的学术调查范围内,因此它们虽然肯定加剧了中国收入不平等问题,但无法成为官方统计或学界调查所发现的收入不平等的解释因素。与权力相关的另一个影响收入不平等的因素是行业垄断。近年来,垄断行业高工资问题不断见诸报端,学术性研究也呈现繁荣景象。一个似乎已成为共识的看法是:劳动报酬的行业差距不断扩大,且与垄断有着密切的关系(金玉国,2001;管晓明、李云娥,2007;崔友平、李凯,2009)。不过,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劳动报酬差距对全社会总体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现阶段中国收入分配体系中不仅有劳动报酬,还有其他分配形式,因而肯定不能单纯用两类行业之间的劳动报酬差距来解释总体收入不平等。与权力相关的第三个得到研究的因素是再分配问题。杨天宇(2009)发现,用转移性收入测量的再分配因素对总体收入不平等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不过总的来说这一因素的贡献是下降的。

在第二种归因模式下受到广泛关注的结构性因素,是众所周知的城乡和区域收入不平等。从已有研究来看,区域不平等的影响相对较小。例如,李实等人的研究显示,1995年,中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区内部收入不平等对全国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合计达到90.7%,地区间差距贡献了9.3%(李实等,2000)。有的研究所发现的这种贡献份额要大一些,例如,万广华(2006)在研究1987-2002年中国地区间差距的影响时发现,区域间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可达到20-30%.

城乡收入差距吸引了研究者最多的注意力。但客观地说,如果城乡间差距对全国总体不平等的贡献很大,甚至超过了城镇和乡村内部不平等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之和,则无异于给第一种归因模式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不过,这方面的研究结果也不一致。这种不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城乡间差距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率差异较大,一些研究认为该贡献率超过一半,甚至高达70-80%(万广华,2006;王洪亮、徐翔,2006;王红涛,2009;杨天宇,2009);另一些研究则认为低于50%(林毅夫等,1998;李实、罗楚亮,2007b )。另一方面是城乡间差距贡献率的变动趋势不同,一些研究发现该贡献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升(李实、罗楚亮,2007b ;王红涛,2009;杨天宇,2009),而另一些研究则发现其呈下降趋势(林毅夫等,1998;王洪亮、徐翔,2006)。总的来说,凡是依据官方统计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五等分(或七等分)数据来研究城乡间差距对总体不平等的影响,都容易得出城乡间差距是中国收入不平等的主要贡献因素的结论;而根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进行的研究则会发现,虽然城乡间差距的贡献份额仍然不小,但城乡内部不平等的贡献还是更大一些。这种差异出现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前一种数据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各地区城乡内部不平等的真实水平。

有的学者还试图用权力差异来解释区域差距。例如,陈志武(2006)认为,大、中、小城镇之间以及地区间的国民收入差距,应当用中国的权力等级差异来解释,换言之,在区域这样的结构性因素背后起作用的实际上还是权力的差异。当然,陈志武的分析矛头所指主要不是掌握权力的个人通过权力寻租获得特殊收入从而导致收入不平等的行为,而是国家权力通过控制和调配资源而造成不平等的问题。陈志武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也非常突出。一方面,他所使用的收入数据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而不是住户收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住户人均收入之间实际上存在很大差异,前者一般只能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不能反映该地区的住户收入不平等。另一方面,他把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完全归咎于国家权力配置上的差异,而忽视了各地区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条件差异,以及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的相对差异。因此,虽然陈志武对权力导致不平等的批判慷慨激昂、不遗余力,但其方法和论据却难免牵强。

二、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

已有研究一般把注意力集中于对某一种因素进行分析,因而几乎每一种研究都“发现”了一个对中国过大的收入不平等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主要原因”。由于未能把相关因素纳入一个统一框架进行系统分析,它们在中国收入不平等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的相对重要性显得模糊不清。我们将尝试构建一种统一的分析框架,把代表市场化机制和非市场化机制的诸因素都纳入其中,以便较为完整地分析它们的不平等效应的相对重要性。

我们采用一种三步骤策略来构建这样一个分析框架。第一步,基于已有研究和跨越20年的8次全国性城乡住户抽样调查数据,运用差距分解分析的方法,分别对受到广泛关注的几个重要的收入不平等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由此识别两类形成机制中何种机制更为重要,以便对已有研究提出的观点做一个初步检验。第二步,从理论和经验研究已经获得的某些共识出发,提炼一组变量,包括第一步分析所涉及的变量,也包括简单的分组分解或收入来源分项分解的方法难以分析的变量,运用半对数线性回归方法和最近一次全国住户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探寻它们与收入获得的关系。第三步,基于半对数线性回归结果,运用夏普里值分解分析方法(万广华,2008),对那些影响收入获得的主要变量进行不平等贡献的综合分析,从而据以判断这些因素影响不平等的相对重要性,得出一种相对统一的分析结果。

最近20年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已经达到较高水平。据马广奇(2000)测算,1999年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水平达到60%左右;据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2005)测算,2003年中国市场化水平达到73.8%.另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供的最新数据,目前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所占比重已分别达到95.6%和92.4%(参见江国成,2009)。当然,不同研究者的测算结果往往不同,甚至有很大差距,但认为目前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至少超过了60%,还是比较稳健的判断。据美国学者对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核心国家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这些国家强化市场机制的改革确实使它们的收入不平等出现扩大趋势,到20世纪末期经历了一个大U 型转变(Nielsen &Alderson,1997)。有鉴于此,我们关于最近20年中国收入不平等形成机制的研究假设,将倾向于遵循上述第一种归因模式,但并不预先强硬主张市场化机制是导致中国目前过大的收入不平等的惟一机制。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基本研究假设:最近20年来,在中国收入不平等的形成机制中,市场化机制所起作用趋于加强,而且大于非市场化机制所起作用。然而,无论是市场化机制还是非市场化机制,都包含着许多因素,因此直接对这一基本研究假设进行检验是困难的。

为此,我们将提出若干操作假设,并通过对操作性假设的检验来间接检验这一基本假设。作为贯彻本文分析框架的第一步骤研究策略,我们将提出四个可操作研究假设。

假设1:20年中,中国城乡间收入差距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将呈下降趋势,而城镇和农村内部的收入不平等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则将呈上升趋势。

假设2:20年中,中国的所谓“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的收入不平等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趋于下降,而它们各自内部的不平等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将会上升。

假设3: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收入来源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将大于非市场化收入来源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前者的贡献将会上升,而后者的贡献将会下降。

假设1的含义是清楚明白的,无需进一步解释。如果这一假设得到数据的支持,那么上述第二种归因模式就失去了主要或完全以某种非市场化的制度或社会结构因素解释中国收入不平等的依据,从而间接对本文的基本研究假设提供支持。

假设2与中国改革进程的特征密切相关。与前苏联、东欧地区不同,中国改革所采取的不是“休克式疗法”,而是渐进式方案,这种渐进式改革使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没有与传统体制形成断裂关系,一方面,传统体制在转型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维持(孙立平,2008);另一方面,在传统体制之外逐步成长起一个影响日益扩大的市场化经济社会活动空间。其结果之一就是形成了所谓的“体制内”与“体制外”两大部门的区隔,对中国不平等产生了重要影响(李春玲,2004)。一般而言,所谓“体制外”因素主要涉及市场化机制起作用的社会经济领域:“体制内”因素的内涵更复杂一些,但可以认为综合反映了与传统体制相关的国家权力、行政垄断和再分配因素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不过,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体制内”与“体制外”区隔的意义是逐步弱化的,因而这种区隔所造成的“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的收入不平等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会呈现下降趋势;而且,由于“体制外”因素代表着高度市场化,因而“体制外”部门的收入不平等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会超过“体制内”部门收入不平等的贡献。这样,如果假设2得到数据的支持,那就削弱了上述第二种归因模式的力量。

假设3要求从收入来源角度对总体收入不平等进行分项分解分析。迄今为止已有不少学者研究了这个问题。本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我们要通过对不同收入来源的市场化程度的识别,以及它们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不同贡献,来从一个方面检验本文的基本研究假设;其次,我们将对家庭经营性收入做进一步的细分,即分成农业经营收入与非农业经营收入,我们认为,农业经营收入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至少有两个理由支持这一判断,一是农户的土地未被私有化,不能进入市场,即使租赁经营,一般其规模也相当有限;二是广大农户的农业生产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自产自销性质,按照农产品市场价格估算自产自销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通过真实的市场销售而产生的收入。而农村住户的非农经营收入,则无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都是高度市场化的。因此,把两者区分开来,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从收入来源角度识别市场化机制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如果假设3得到数据的支持,那么也将加强对本文基本研究假设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没有以“一种收入来源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越大”这样的表述来提出这一假设,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据了最大比重,而不同社会成员的工资性收入会有不同的性质,一些人的工资性收入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另一些人的工资性收入则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但在按收入来源进行分解分析时,我们只能把它们作为同一种收入来源纳入分析模型。不过,假设2的分析结果应当略可弥补这一不足。

除了上述三个操作性假设所涉及的因素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也会对收入不平等产生比较重要的影响,如住户的人口学、社会学特征,以及经济资源占有/投入状况等。许多研究表明,像住户人口规模和性别结构、劳动力数量和受教育程度、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住户收入结构、社会阶层地位、住户生产经营投入、住户金融资产存量,加上户籍和所在地区这样的制度和结构性因素,都可能对中国城乡住户的人均收入不平等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Zhou,2000;赖德胜,2001;Zhao&Zhou,2002;Li,2003;李实、丁赛,2003;李春玲,2003;白雪梅,2004;岳昌君,2004;刘欣,2005;Millimet&Wang,2006;王姮、汪三贵,2006)。

我们把这些因素称为住户的经济社会特征(禀赋),其中一些特征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主要体现市场化机制的效应,另一些特征的影响则主要体现非市场化机制的效应,或者与市场化机制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当作为本研究第二步和第三步研究策略的实现途径而把它们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进行分析时,我们期望分析结果能够支持下述混合性操作假设,否则我们的基本研究假设就不能从总体上得到支持:

假设4:主要体现市场化机制不平等效应的住户经济社会特征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综合贡献,将会大于那些主要体现非市场化机制不平等效应的特征的综合贡献。

在理论上,整体收入不平等不仅受收入集中程度影响,也受不同收入人口群体规模的影响(万广华,2008)。因此,不管基于经验数据的分析结果如何,假设4的成立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在总人口中,在收入获得上受市场化机制影响较大的人口群体应当占据多数。在1992年中国正式确立市场化改革方向,以及随后的公有制企业大规模改制以后,这一要求应当可以得到满足。例如,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2008年城镇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在岗职工共计6749万人,在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中仅占8.97%.

…………

五、简要结论和讨论

本文围绕中国现阶段收入高度不平等的事实,基于对现有相关理论和研究文献的梳理,针对现有收入不平等格局的形成机制,尝试建构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并提出一个基本研究假设和四个操作性假设,利用CHNS和CGSS.2008的调查数据,运用各种分析工具,对这些假设进行了检验,并得到了一些重要的发现和结果。总的来说。4个操作性假设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数据的支持,从而对基本研究假设也提供了肯定性的支持。

城乡分组的泰尔T 指数分解分析结果显示,由于近年来中国城镇和农村内部收入不平等都在上升,城乡间不平等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大致存在下降趋势;相应地,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的不平等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是巨大的,决定性的;尤其是农村内部的不平等,在大多数年份对总体不平等做出了一半以上的贡献,当然,这种贡献总体上也存在一种下降趋势,而城镇内部不平等的贡献则呈现上升趋势。

基于泰尔T 指数对“体制内”与“体制外”非农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平等分组分析结果同样表明,“体制外”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平等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远远大于“体制内”收入不平等的贡献,而“体制内”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又远远大于两种体制之间的收入不平等的贡献。我们还注意到,非农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平等在20年间呈现出一种比较明显的U 型变化趋势,这一结果尤其不容小视,因为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非农从业人员比重将越来越高。另外,目前中国社会舆论对国有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认定其是导致全社会收入不平等过大的主因的批评之声甚巨,然而我们的数据分析结果表明这种说法并不严谨。因为整体收入不平等不仅受收入集中程度影响,也受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口群体规模的影响。垄断行业职工规模在全部非农就业人员中所占比重,应当不会超过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职工的相应比重,因此以他们的人口规模,他们的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就业人员收入水平的差距不可能成为总体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形成因素,何况在CGSS.2008的调查数据中,“体制内”从业人员所占比重为23.5%,已经大大超过了官方统计中城镇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在岗职工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也就是说,他们在CGSS.2008中的样本已经被过分代表了。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为国有垄断行业职工高收入辩护,毕竟在本文所研究的多数年份里,“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组间收入差距对总体收入不平等做出了正的贡献;但需要警惕的一种倾向是,把这种不平等作为替罪羊,掩盖其他因素造成的不平等。

基于基尼系数对收入来源不平等的分解分析结果显示,工资性收入的贡献始终是最大的,这一点可以理解,因为对于绝大多数城镇住户来说,工资性收入是家庭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对于大多数农村住户来说,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上升,目前也占到了农户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左右。更重要的是,除了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来源与市场化的关系越是密切,其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就越大;而工资性收入本身,也应当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市场化性质。

半对数线性回归分析和基于半对数线性回归的夏普里值分解分析,综合地反映了影响中国收入分配的一个基本机制,这就是中国现阶段的收入不平等主要来源于市场化机制的不平等效应。夏普里值分解分析测量了各种反映住户禀赋特征的因素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大小,根据分析结果,综合地看,市场化机制的不平等效应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份额至少可达50%,与社会结构—制度问题相关的非市场化机制的不平等效应所做贡献接近37%.当然,本研究依据的数据并未完全反映中国的实际不平等,因为各种灰色收入信息都无法通过入户调查收集,而灰色收入不管是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产生,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如偷逃税等)产生,大抵都与原则上合法的市场化收入无关,因而可以预期,一旦把灰色收入信息收集起来,非市场化机制的不平等效应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份额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不过其最终可能仍然难以超过市场化机制的不平等效应的贡献,因为这种收入的获得者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会是比较小的。

应当着重指出的是,本研究对不平等的综合性分析,仍然存在若干不足。首先,作为分析基础的调查对住户全体从业人员的信息收集不完备,因此,本研究不能把从业/就业的体制区隔和行业区隔纳入模型,从而未能有效地把它们的不平等效应识别出来。其次,对导致收入不平等的混合效应的分析,仍然缺乏足够的确定性,目前所做的估计只有一些间接的和经验观察性的依据,而没有直接的实证性证据。再次,即使我们努力识别出市场化机制和非市场化机制的不平等效应,但这可能并不意味着这些机制在现实中是单独地起作用的,不仅一些因素的混合效应可能包含着两类机制的共同效应,而且它们可能还会相互推动。要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改进调查设计,也需要对数据进行更深入的挖掘,并且需要在方法上进行创新,还需要深入探讨各种机制背后的社会—政治机理。

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本研究的主要发现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意涵。最重要的是,这些发现与现有的一些关于收入不平等变化的理论学说或假说(例如库兹涅茨倒U 型假说)相背离。库兹涅茨假说是基于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前50年收入不平等变动历程的研究提出来的(Kuznets ,1955),而中国也已快速发展30多年,按照库兹涅茨理论,中国收入分配的变动趋势应当开始出现倒U 型拐点,但现实是,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拐点的迹象,从某些角度分析,甚至存在U 型变动趋势,1996年前后是这种U 型变动趋势的拐点。这并非偶然。正是在这一时期,迈向市场逻辑的经济体制转轨,以及力度和范围前所未有的公有制企业改制,成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强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剧烈社会变革,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前所未有地提高,收入不平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加剧起来。

与此同时,一种新的、与以往迥然相异的机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结构也在这种变革中形成,并且很快覆盖了整个社会。在这种机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结构中,各种强势社会群体和阶层占据了有利位置,获得了更多机会,能够更好地利用市场获得更大收益。例如,作者在一项经验研究中发现,正是从1996年前后起,新兴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新增成员中,来自其他优势阶层的人与来自底层社会的人在比例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倒转,前者从此前不到1/3迅速上升到超过3/4,而后者则从此前的50%多下降为不到1/4(陈光金,2005)。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偏好效率和经济增长的制度和公共政策安排,或者与优势阶层的强势利益诉求相配合而不能有效克制这种强势诉求对其他社会阶层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支离破碎、软弱无力而不能支撑弱势阶层获得发展机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以及获得基本社会保障,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强化了这种机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结构。一个突出的表现是,迄今为止,相关公共政策在调整收入不平等方面的作用很不理想。换句话说,现阶段中国收入不平等的形成机理中,不仅有着市场化机制和非市场化机制的混合效应,而且市场化机制的不平等效应有其特定的制度—结构基础,而制度—结构性机制的不平等效应中也渗透着市场化机制的影响。结果,一些在类似库兹涅茨假说这样的理论看来理应减少不平等的因素和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库兹涅茨假说就是这样失效的。不过,库兹涅茨本人对收入不平等的倒U 型变化趋势的理解与后人的理解是不同的:后人只是看到了市场发展和工业化的“积极”作用,而他本人则还看到西方发达国家收入不平等出现倒U 型变化背后指向社会公平的社会哲学,以及相关公共政策的影响(库兹涅茨,1996/1989);一旦这样的社会哲学和相关公共政策被放弃,收入不平等就必将扩大,这是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收入不平等出现大U 型转变的关键。因此,最近20年来中国收入不平等的变化,验证了卡尔。波兰尼(2007)的论断:当市场过度强势以致对社会产生破坏性影响时,我们就要保卫社会。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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