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占军:我国居民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76 次 更新时间:2011-03-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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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占军  

提要:本研究在较为系统地考察以往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已经公开的政府统计数据、6个省会城市的调查数据,以及来自山东省城市居民连续7年的调查数据,对我国城市居民收入与幸福感的关系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发现:在现阶段的中国,收入与城市居民幸福感之间具有一定的正相关;地区富裕程度不同会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高收入群体幸福感水平明显高于低收入群体;从一段时期内考察,地区居民幸福指数并没有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地区富裕程度与居民幸福感水平之间相关不明显。研究的主要政策主张有: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以快速良性的经济发展来保证居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为个体自由全面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保障民生,建立与完善促进个体自由全面发展的利益调整机制,加大公共产品,特别是社会保障的供给力度。

关键词:收入;幸福感;中国城市居民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收入是否会影响人们的幸福感?古往今来这是一个令许多政治家和思想者都感兴趣的问题。早在公元前6-7世纪,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在与吕底亚国王克洛伊索斯谈话时就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许多有钱的人并不幸福,而许多只有中等财产的人却是幸福的”(希罗多德,2005:14-15)。亚里士多德也赞同梭伦的观点,在他看来,幸福这种合乎德性的活动还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但尽管幸福也需要外在的东西,我们不应当认为幸福需要很多或大量的东西……只要有中等的财产就可以做合乎德性的事”(亚里士多德,2003:310)。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生活质量研究的兴起,不少研究者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来探讨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柏德班的研究显示,高收入者会体验到较多的正性情感,而低收入者体验到较多的负性情感(Bradburn,1969)。坎波等人的研究发现,个人收入对幸福感产生的影响很小(Campbell et al.,1976)。哈瑞等人发现,收入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平均相关为0.17(Haring et al.,1984)。后来的一些研究者(Headey&Wearing ,1992;Diener et al.,1993;King&Napa,1998;Ng,1997)也得出了大致类似的结论。但上述研究也受到了一些质疑,一些研究者认为,在考察个人收入与幸福感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国家的富裕程度。威文的研究发现,在较为贫穷的国家,个人收入与主观幸福感的相关较强(Veenhoven ,1991),这一结论也被哈伊等人对东欧一些转型国家的研究所证实(Hayo,2003)。

与此同时,一些研究者也从宏观层面对国民收入与幸福感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这类研究在群体乃至国家层面展开,试图考察不同国家的国民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埃斯特林,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所谓的“Easterlin 悖论”(Easterlin ,1974)。根据埃斯特林的观点,通常在一个国家内,富人报告的平均幸福感水平高于穷人;但如果进行跨国比较,穷国的幸福感水平与富国几乎一样高。从另一个角度看,国民收入的增长并不必然导致国民幸福感水平的提高。毫无疑问,这与传统经济学“财富增加将导致福利或幸福增加”的命题相悖。但也有一些研究者发现,国家的富裕程度与国民幸福感水平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Diener et al.,1995;Diener&Fujita,1995;Cummins ,1998;Schyns,1998)。

对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决策价值。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见到针对我国居民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系统研究。本研究以已经公开的政府统计资料为依据,结合2002-2008年对山东省城市纵向研究,以及2005年对全国6个省会城市①横向研究所取得的调查数据,分别以个体和地区为分析单位,对我国城市居民收入与幸福感的关系进行较为系统的探索研究,力图对以下问题做出初步的回答:

(一)城市居民个人收入与幸福感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二)地区富裕程度对居民个人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存在何种影响?

(三)收入差距对群体幸福感水平存在何种影响?

(四)地区富裕程度对居民幸福感水平存在何种影响?

(五)基于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考察可以提出哪些公共政策主张?

二、核心概念与主要变量

(一)收入

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收入(income),但以往研究者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却不尽一致。有时一些研究者也会采用“金钱”(money )、“财产”(property)、“财富”(wealth)等说法。如果概念界定不清,很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金钱、财产和财富等概念,在内涵上要超过收入,既可以通过收入来体现,也可以通过储蓄、消费等指标加以考察。但由于收入相对而言更易操作,因而在实证研究中更多地被用来反映人们所拥有的物质条件状况。以往对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研究中,研究者们对收入主要是从以下三个层面把握的。

1.个人收入(personal income )

个人收入即个人在一段时期内通过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租金、股利股息及社会福利等方面得来的收入。该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个人的实际购买力水平,因而可以用来预测个人的消费能力。有关特定社会个人收入的数据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直接取得。如果分析单位为国家或地区,个人收入还可以通过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取得。

2.家庭收入(household income)

考虑到家庭因素对最终个人消费的影响,研究者也会采用家庭收入这个指标。家庭收入指的是一个家庭在一段时期内通过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工资、租金、股利股息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收入。同样,根据分析单位的不同,研究者也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或政府统计部门取得相应的数据。

3.国民收入(national income )

国民收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扣除用于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的余额。国民收入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这个国家或地区新增加的物质财富,而人均国民收入则是直接反映这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综合指标。

本研究分别以个体和地区作为分析单位,从研究需要出发界定了三个与收入有关的变量:个人调查收入、个人可支配收入和地区人均国民收入。

个人调查收入可以操作性地界定为:在调查时间之前一年的时间里,个人对自己各类收入总量的估计数值。由于我国文化背景下较为普遍存在的“怕露富”心理,可以推测该数值可能被低估。

人均可支配收入,指个人收入扣除向政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不动产税、人头税、汽车使用税,以及交给政府的非商业性费用等以后的余额。有关地区或城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以通过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取得。

地区人均国民收入,采用的是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即人均GDP.将一个地区核算期内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与这个地区同期的户籍人口相比进行计算,就可以得到该地区的人均GDP.本研究所需地区人均GDP 可以通过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取得。由于计算该数值的基数包括了这些地区所辖农村地区,因此对该数值可能被高估。

(二)幸福感

本研究的另一核心概念是幸福感(subjective well-being ),不同研究者对幸福感含义的界定和理解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一些研究者在认知的层面上加以理解,将幸福感等同于生活满意感(life satisfaction)。

例如,辛和约翰认为幸福感就是生活满意感,它可以定义为“依据自己所持的准则对自身的生活质量的总体评价”(Shin &Johnson ,1978)。

另一些研究者则在情感层面上使用这一术语,将其理解为快乐感(happiness)。例如,柔斯称:“幸福感是一个人对自己当前的幸福状况的评价,这种评价常常可以用那些情感性的术语加以表达。当你问一个人的幸福感如何时,他常常会这样回答‘我感觉良好(good )’”(Ross&Kishchuck ,1986)。总的来看,这两种观点坚持的都是西方思想史上的快乐主义幸福观传统。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以完善论幸福观为基础的幸福感研究,则力图超越快乐主义幸福观,更多强调自身潜能实现而获得的价值感。例如,瑞佛等人将幸福感视为“通过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而达到完美的体验”(Ryff,1995)。

在整合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将幸福感界定为人们所拥有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需求价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生存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它是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有机统一。从体验论主观幸福感的观点出发,我们采用实证方法对当前我国居民幸福感的结构进行了探索,提出我国居民幸福感由知足充裕体验、心理健康体验、成长进步体验、社会信心体验、目标价值体验、自我接受体验、人际适应体验、身体健康体验、心态平衡体验、家庭氛围体验10个维度构成,这10个维度可以进一步概括为身心健康体验和享有发展体验两个方面(见图1)。

依据该结构,我们编制了一套由40个项目组成的《中国城市居民主观幸福感量表》,以及20个项目组成的量表简本(邢占军,2009),通过调查城市居民在该量表上的总得分,以及在各个分量表上的得分就可以确定11个与幸福感有关的变量:总体幸福感、知足充裕体验、心理健康体验、成长进步体验、社会信心体验、目标价值体验、自我接受体验、人际适应体验、身体健康体验、心态平衡体验、家庭氛围体验。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五、结论、讨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总结以上研究结果,本研究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对6个省会城市数据的分析显示,城市居民个人收入与总体幸福感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4,对总体幸福感差异的解释率较低,不足2%.除自我接受体验外,个人收入与幸福感各维度得分之间的相关均达到了显著程度,其中个人收入与知足充裕体验、心理健康体验、心态平衡体验的相关程度较强。

第二,城市居民个人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相关受到地区富裕程度的影响。富裕程度较低地区居民个人收入与总体幸福感之间的相关要强于富裕程度较高地区。此外,居民个人收入与知足充裕体验、心理健康体验、目标价值体验、心态平衡体验、人际适应体验、家庭氛围体验之间的相关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强。

第三,从群体层面上对6个省会城市居民幸福感差异的分析显示,高收入群体幸福感总分,以及在各个维度上的得分均高于低收入群体。独立样本T 检验结果显示,除自我接受体验外,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在幸福感总分和其他9个维度上的均值差异,都达到了显著性水平。其中,知足充裕体验方面的差距最大,达到了17.4%.

第四,对山东省7年检测数据的分析显示,尽管所考察城市的人均GDP 和居民收入近年来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增长,但幸福感水平却大致稳定。居民总体幸福感与人均GDP 、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调查收入之间的相关均未达到显著性水平。财富的增长并没有带来城市居民幸福感的同步增长。

第五,在地区层面上对国内7个地区(包括6个省会城市和山东省济南市)国民收入与居民幸福感分布趋势所进行的分析显示,不存在居民幸福感水平随着地区富裕程度的提高而提升的趋势。相反,对富裕程度不同的两类地区的比较分析发现,国民收入较高城市居民的幸福感水平总体明显低于国民收入较低城市。

(二)讨论

从梭伦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出发,在对个人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考察中,我们理应得到的是一条倒“U ”型的曲线。在这条曲线上,收入特别低的人和收入特别高的人,幸福感水平都相对较低,而那些拥有中等收入水平的人,幸福感最高。这一假定与我国传统的“中庸”思维也十分耦合,“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思维定势很容易令特定人群满足,因而中等收入者更容易获得某种幸福感便在情理之中。但我们对6个省会城市居民的实证研究,得到的却是一条略呈上升的曲线,总体幸福感的最高点出现在收入最高组。这一结果提醒我们,在对个体收入与幸福感关系进行假定时,除了要考虑社会心理因素外,还有必要结合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例如,当社会仍处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马克思、恩格斯,1998:107)阶段时,收入与幸福感的关系自然会体现出这种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根据传统经济学的假定,财富增加将导致福利或幸福增加。但是与国外大多数研究一样,本研究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否定了这一命题。

对财富与幸福感关系的实证考察显示,财富的增长并没有带来城市居民幸福感的同步增长,也不存在居民幸福感水平随着地区富裕程度的提高而提升的趋势。这不能不促使我们对传统经济学的这一假定进行反思。财富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幸福。当一个社会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如果没有社会、文化、精神等领域的相应跟进,民众普遍的幸福感提升也不会预期而至。从社会满足民众需求的角度看,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可以较好地做出解释;但仅从这个角度来解释,则无疑忽略了社会精神供给和个体的自主满足及自我调整对于幸福感获得的作用。

收入与幸福感关系实证研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幸福感含义的理解。如果从快乐主义幸福观出发来界定幸福感,特别是将幸福感等同于满意感,所得出的实证结论很可能与人们的实际感受相去甚远。例如,将幸福感简单地定义为满意感,并以此为依据设计体现幸福感的指标,便很可能会得出诸如“穷人的幸福感明显高于富人”之类令人瞠目的结论。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是幸福感的核心成分,三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满足是幸福的重要基础,快乐是幸福的直观体现,价值是幸福的理性守护。对于幸福感的构成要素,研究者可能会有更为合理的界定和分类,但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现象,对幸福感的界定无疑应当采用整合的思路,而对幸福感的评价相应地也应当采用复合指标。

由于采用的是二次分析方法,本研究只是对我国城市居民收入与幸福感的关系进行初步的探索研究。在分析二者关系时,受数据结构的限制,一些可能对收入与幸福感关系产生影响的重要变量没有纳入分析,而且在取样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本研究的一些结论还有待于进一步验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有待于更为深入系统的实证探讨。

另外,在对有关数据进行解释分析时,本研究没有考虑条件变化的影响。例如,从一些全国性的相关实证研究看,2008年后基于贫富差距急剧拉大而出现“幸福感”分化的趋势。因此,依据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和2005-2006年调研数据分析结果所做的推论,也有待于进一步验证。

(三)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评价社会发展的主观指标。应该如何评价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较长时期内存在着一种“重增长、轻发展”、“重客观、轻主观”的偏向。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各级决策者对前一个问题已逐步有所认识并在实践中逐步调整,但后一个问题却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进步,归根结底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应是“以人为本”。收入因素对民众幸福感的解释力有限,说明像收入这类客观指标只有转化为民众积极的主观体验,才能够成为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力量。因而,客观条件不能代替主观体验,金钱和财富也不一定总能够给人们带来幸福,目前迫切需要建立评价社会进步的主观指标体系,而民众幸福感在其中处于核心的位置。

第二,确立科学切实的发展目标。在转变发展理念的过程中,近年来不少地方将民生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将提升民众的幸福指数作为重要的政策目标。在我国,为人民谋幸福是执政党的根本宗旨,提升国民幸福应当成为各级决策者大力倡导的执政理念。但是,在将幸福指数这类主观指标作为发展目标时,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警惕公共决策中的“幸福陷阱”。所谓“幸福陷阱”,是指客观条件改善导致人们需求水平的提高,但在一段较长时间里观察,人们的幸福指数有时并不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客观指标的增长而明显增长,会出现徘徊,甚至可能暂时下滑。由于“幸福陷阱”等因素的存在,我们必须对一段时期内某个地区民众的幸福指数变化进行具体的分析,不宜设定幸福指数增长的预期性政策指标。

第三,促进经济快速与良性发展。尽管收入不是幸福的决定因素,但“低收入群体的幸福感明显低于高收入群体”这一研究结果却意味着,客观生存条件对于民众幸福感的制约作用是不容忽略的。经过了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有了很大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我们的经济发展程度还很不充分、很不平衡。居民的收入和财富积累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相比,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距。贫困,仍然是困扰部分人群的首要问题。因此,各级决策者应当进一步更新观念,推动经济快速良性发展,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提供条件,在最大范围内消除贫困。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发展经济,不断提升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满足民众的基本公共需求,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

第四,建立和完善利益调整机制。当前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日趋明显,财富分布不均的问题已经出现,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分化日益加剧,这一切对民众的幸福感都会产生不容忽略的影响。因此,建立和完善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利益调整机制,是宏观决策中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首先,要通过这种机制为任何一个愿意合法生存下去的人提供保障他们有尊严生活的基本生存条件,特别要保障好在改革与发展中生存能力较差的社会群体的基本生存条件。其次,要通过这种机制为缺乏发展条件的群体及其子女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使他们既能感受到生存的尊严,又能够预见到发展的希望。再次,通过政策的、法律的、道德的渠道,努力营造一种利益优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责任意识和关爱氛围,缩小因客观条件差距而造成的心理落差。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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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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