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宗弘 吴晓刚:中国的制度变迁、阶级结构转型和收入不平等:197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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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制度变迁   阶级结构转型   收入不平等  

林宗弘   吴晓刚  

*作者1:林宗弘,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E-mail:zoo42@gate.sinica.edu.tw;作者2:吴晓刚,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

**本项目受香港特区政府大学研究资助委员会(GRF644208)和台湾蒋经国国际交流基金会(CCK07108HSS03)对本研究的资助。[Project was supportedby The University Grant Committe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GRF644208)and Chiang Ching-kuo 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cholarlyExchange(CCK07/08HSS03)。]

摘要:本文结合制度主义理论与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提出在中国社会分层研究中“把阶级带回来”的观点。根据户口制度、单位制度、干部身份制和私有产权等造成转型时期中国不平等的重要制度性因素,建立一个以对不同形式生产性资产的占有为基础的即新马克思主义取向的中国阶级分类方式,并在经验层面展示了其较之于其他分类法的优越性。研究认为,中国正在发生的制度转型对社会不平等秩序的重塑表现为不同形式的生产性资产,即劳动力、资本、组织、技术/权威等四种所有权作用的相对转变,从而导致阶级结构的转型和贫富差距的拉大。

关键词:社会分层;阶级;制度结构;收入不平等;社会流动

一、导论:把阶级带回来

在有关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研究中,对于社会经济不平等的经验研究和理论概括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是收入分配的持续恶化,特别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从1990年到2005年的15年间,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人民币1642元增加到14040元;而收入的基尼系数也从0.356快速上升到0.449(World Income Inequality Database,2006;陈志柔,1999;国家统计局,2006)。近年来中国社会不平等的恶化已经成为学术界与媒体共同关注的话题。

关于中国社会分层机制变迁的研究,以倪志伟的市场转型理论及其后续的相关争论在20世纪90年代的英语世界最为盛行(边燕杰,2002;Nee ,1989、1991)。

受博兰尼(Polanyi ,1957)和泽林尼等(Konrád &Szelényi ,1979)的启发,倪志伟将决定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模式区分为再分配制度与市场交换制度两种类型,宣称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再分配制度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的过程中,掌握再分配权力者,例如干部或党员的收益将会减弱,而私营企业主与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将会获得市场青睐(Nee ,1989;Nee &Cao ,1999)。此理论提出后,在政治资本、人力资本、个体户的收益和总体社会不平等的趋势等方面,均受到经验证据上的重大挑战,这就是所谓的“市场转型之争”(the market transitiondebate)(Szelényi &Kostello,1996)。一些研究发现,在市场转型过程中,所谓政治资本的拥有者,其收益未必会减少(Bian&Logan ,1996;Walder etal,2000;Zhou,2000),学者们由此提出了关于政治权威延续的命题。

再如,有关私营企业主的研究表明,新兴的企业家未必都能得到市场的眷顾,在农村地区,相对于一般个体或家庭企业的收益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扩张而下降,具有干部身份的企业主却仍维持其经济优势(Walder,2002、2003;Wu,2006)。

即便我们观察到人力资本作用的上升也不能说明市场的作用在加强(Wu&Xie,2003),无论是对政治资本还是人力资本回报的变化并没有一个确定的趋势,而是受制于具体的制度背景。因此,20世纪90年代关于市场转型的争论最后不了了之(Zhou,2000)。

为什么会如此呢?参与市场转型争论的双方,虽然依据各自的实证资料(主要来自中国)做出了不同的理论概括,却留下了很多经验证据与理论视角上的空白。首先,双方的观点受到研究资料本身的时空限制。如倪志伟(Nee ,1989)的资料来自1986年的福建农村调查,边燕杰(Bian&Logan ,1996)的研究主要基于1991年的天津调查,而周雪光(Zhou,2004)的发现主要针对1994年中国的部分城市。这些研究主要依赖城市或农村资料,导致对户口制度和城乡分割的长期忽视(Wu&Treiman ,2004;2007);后续研究则依赖1996年的全国性抽样调查(Treiman &Walder,1996),无法讨论20世纪90年代后期逐渐发挥威力的民营化转型进程的影响。在理论视角方面,争论双方以个体层次上对“人力资本”或“政治资本”的回报变化趋势来彰显分层机制的转变,忽视了具体的制度结构及其变化对社会分层机制的重塑(Wang,2008)。由此,海内外部分学者开始探究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特殊制度,诸如干部身份制、户口制度和单位制与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不平等的关联(Bian,1994;Wu,2002;Wu&Treiman ,2004,2007;Zhou,2004;边燕杰等,2008;李路路、王奋宇,1992;林宗弘,2007)。这些研究将制度主义与当代社会分层研究结合起来,虽然开启了超越市场转型争论的希望之窗,却尚未能对改革开放以前的制度结构与改革开放后不平等的变化,提出一个整合性的分析架构。

与功能主义的社会分层理论不同,制度主义研究社会不平等时强调制度分割、结构壁垒,认为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不能简单化为量上的不同,而是具有质上的差异。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之间通常具有难以逾越的鸿沟。这与社会不平等研究中的阶级视角是相同的。正因为如此,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一个结合制度主义与社会分层的阶级分类法,将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带回到研究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及其转变中来。

由于种种历史因素,阶级作为社会学研究的核心概念,在当代中国社会研究里缺席了将近30年(冯仕政,2008;Lin &Wu,2009)。国内近年来对不平等研究一般偏向于“社会阶层”这一概念。或许由于划分阶层的标准未能达成共识,许多相关研究仍各自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来进行分析(李强,2004;刘精明、李路路,2005;张文宏,2006)。如陆学艺等(2002;2004)依据组织资源、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的等级高低,将2001年的全国人口分为十大社会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这些社会阶层的分类,或多或少参考了新马克思主义与新韦伯派的阶级分析,却自成一格,较难进行跨国比较。社会阶层与相关社会结构转型的相关理论,如社会断裂或碎片化(李培林等,2004;李春玲,2005)、现代化或再生产(李路路,2003)等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未能厘清(李强,2008)。

特别是1992年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不平等的恶化,各种劳动争议与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Cai ,2008;O ‘Brien &Li,2005;Pun ,2005)。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到2006年为止,全国劳资争议件数增加了13.5倍,达44万件,以往功能主义的社会分层理论均无法展示分层与社会冲突之间的关联。笔者认为,要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大转型,包括贫富差距扩大与劳资争议增长的起源和动力,应当将“阶级”重新引入对中国社会不平等的研究中来,以理解导致不平等恶化的机制(Bian,2002;李培林等,2005;李友梅等,2006;林宗弘,2007;沈原,2006)。

本文旨在吸收并整合前述中国市场转型争论、制度主义研究与社会分层研究的成果,对改革开放30年来的阶级结构转型、阶级流动与社会不平等的变化提出更具整合性的理论架构。本文根据户口、单位、干部身份制和私有制等四种所有权形式,建立了一个新马克思主义取向(Neo-Marxian )的中国阶级分类方式,并以经验数据展示其与当代中国十大社会分层分类法和新韦伯学派EGP 阶级分类法相较之下的优越性(Erikson &Goldthorpe,1992;陆学艺等,2002、2004)。

笔者利用1988年以来的多个全国性抽样数据来分析阶级结构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特别关注对不同类型的生产性资产作用的变化,以此来检视中国社会分层秩序的变迁。

二、制度主义与阶级分析的基础

中国民营或私有部门在1992年之后获得长足的发展,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面对由对生产资料占有不同导致贫富差距的恶化与劳资冲突的现实,中国社会学界似乎已经出现了重返阶级分析的共识(冯仕政,2008;林宗弘,2007;刘欣,2005、2007;刘玉照等,2007;仇立平,2006;2007;孙立平,2006;沈原,2006)。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阶级在中国是否存在,而是如何对当代中国社会的阶级进行有意义的划分,以便勾画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与社会不平等的关系。

单纯地从古典马克思主义的定义,即对生产资料占有来划分资本家和工人两大阶级(Marx&Engels,1969),会将中国转型过程的多维性和复杂性简单化。即便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也得到了相应的修正,以面对二次大战以后复杂的社会结构和管理阶级崛起的现实(Wright,2005)。

笔者认为,要从阶级的角度理解中国过去30年的社会转型乃至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半个多世纪的社会变迁,需要反思阶级分析的基础(foundation),并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制度,对阶级分析中的所有权(ownership )问题进行重新理解和认识(Wright,2005;Lin ,2008)。在新古典制度主义与分析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制度总是与所有权(ownership )有关。根据社会科学中的制度主义理论传统,制度乃是指社会里各种正式(具强制约束)的或非正式(志愿性)的规范(rules )与组织(organizations ),而经济制度中对经济绩效与收益分配影响最大的,是对各种生产要素占有的规范与组织(North ,1990;Roy,1997)。

笔者认为,所有权应该被视为界定经济资源使用与获益之权利(rights)或权力(powers)的制度(Wright,1997;2005)。所有权制度不仅与激励机制(我们称之为所有权的积累能力)有关,而且一旦涉及生产时的社会关系以及随之而来的剩余分配时,还可能会导致劳动过程中的生产剩余获取与支配关系(我们称之为“所有权的生产剩余获取能力”)。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认为所有权制度必须具备三种性质:排他性(exclusion )、获益性(appropriation)和生产关系的反向互赖性(inversed interdependence)。当该种资产的所有者有权获取排他性利益的权利时,还必须依赖其他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才会导致生产剩余获取,反之却不然(Wright,1997)。换句话说,所有权的这三种性质,设定了生产性资产的积累/生产剩余获取能力,使资产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构成彼此利益对立的阶级位置,并导致收益分配的不平等,这是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类的基础。

然而,以生产性资产所有权的有无来划分阶级,只能呈现一个静态的阶级结构。本文的理论创新之处在于以中国为例,将制度变迁与对生产性资产占有为基础的阶级结构转型连接起来。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会导致对某些资产所有权的获益性、排他性与反向互赖性的变化,或者说,各阶级收益分配权利的重新界定。

对某种资产所有权的获益性、排他性和反向互赖性等收益分配权利减少时,该种资产所有者的积累/生产剩余获取能力会被减弱,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差距从而缩小,相应的阶级界限就会逐渐模糊,并且导致跨越此界限之代际或代内阶级流动的增加;反之,对该资产的获益性、排他性和反向互赖性等收益分配权利提升时,意味着该资产所有者的积累/生产剩余获取能力逐渐增强。随着积累/生产剩余获取能力的增强,将导致两种阶级位置的贫富差距加大,阶级界限的可渗透性(permeability)减弱,代际或代内阶级流动比率下滑。所有者及非所有者之间的对立利益变得更为明显,促进相对应阶级的形成。

那么,哪些生产性资产的占有可以成为阶级分类的基础呢?根据欧美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以四种生产性资产的所有制度来界定生产方式。它们分别是:以身份制或等级制为基础的,封建领主对农奴劳动力的占有,透过强制力量限制人身自由并榨取农业生产剩余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Wright,1985;2005);以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基础,透过劳动力市场的不等价交换机制来取得生产剩余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Marx,1977);以国家官僚对组织权威的所有权为基础,透过计划经济的再分配权力来获取生产剩余的国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最后则是以知识分子对技术资产的所有权为基础,透过工作组织内的政治协调来获得生产剩余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Konrád &Szelényi ,1979)。这四种生产方式的理想类型(idealtype )构成了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基础,即以资产所有者与非所有者来定义阶级位置,包括封建主义下的领主与农奴、资本主义下的资本家与无产者、国家社会主义下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以及社会主义下的专家与非技术人员(Wright,1985:83)(见表1)。

当然,上述以单一资产的所有权或生产方式为基础对应的二分法的阶级位置,多半是一种纯粹的概念建构,历史中真实的所有制与阶级结构要复杂许多。如Wright就认为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等三种生产方式或生产关系相互渗透而构成的,因此可以根据对资本、管理权威和技术这三种生产性资产的所有权来划分出六到十二种阶级位置(Wright,1985;1997),这也就是社会学界所熟悉的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类法。

然而,发达国家的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类法,似乎无法生搬硬套来分析中国社会的户口、单位等制度所造成的重大社会差别。此外,尽管以往的制度主义研究,已经注意到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之间,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之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社会差别,却并没有把它们统一在一个理论基础上,也无法推论几种不同制度之间的发展与矛盾。

下文将具体阐述表1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户口、单位与干群之间社会类别的差异,可以近似地理解为以对不同形式生产性资产占有为基础的阶级之间的差异。简而言之,笔者在本文中扩展了所有权制度的概念、修正了上述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类法,结合中国社会的具体制度环境,并将制度结构与阶级结构间的关系连接起来,以作为分析中国转型时期社会不平等的基础。

三、中国社会阶级位置的新分类

从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制度结构来看,笔者认为,有三种政治经济制度界定了对生产性资产的所有权:户口制、单位制与干部身份制,它们大致对应于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中对劳动力、组织资产和工作场所权威/技术等三种资产的所有权。根据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这些资产的拥有者和非拥有者之间具有一种支配与生产剩余获取的关系。

相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多重生产关系,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可以视为多重生产关系的相互渗透(Lin &Wu,2009)。由此,笔者主张依据户口、单位和身份来划分国家社会主义下的中国社会阶级位置。

(一)户口

近年来,户口制度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不平等的研究重点之一(Wu&Treiman,2004,2007;Wong,2008)。然而,自1955年以来确立的户口制度下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差别为何可以理解为阶级差别?我们知道,阶级的本质是生产剩余的生产和获取的关系,从这一角度看,户口制度下的城乡居民关系实际具有获益性、排他性与反向依赖性三大特征。

首先,户口设定了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对劳动力的获益权。在缺乏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劳动力与其收益属于工作单位或人民公社所有,不能自由流动或交易。

其次,户口制度在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间画下明确的界限,农民无法获得城镇居民从计划经济体制中所取得的工资、粮油票劵、分房、医疗,以及其他各种福利,这些构成了城镇居民排他性的权利(Wang,2005)。最后,通过计划经济下的统购统销政策和农工部门之间的不等价交换即所谓的“剪刀差”,国家由农村获取了大量的生产剩余,并以此提供社会主义工业化所需的原始积累(Ka&Seldon,1986;田锡全,2006)。城镇居民的福利依赖于国家对农业部门(农民)的生产剩余的剥夺,从而形成一种间接的生产剩余获取关系。

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农民最早从包产到户与个体经营中获益,显示农民的收益与福利并不依赖户口制度下的城乡交换关系,这符合生产剩余获取关系中隐含的反向互赖性。

20世纪50年代户口制度与人民公社的建立是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超赶策略”的一环,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中国经济发展完成了“社会主义的原始积累”(Ka&Selden,1986;Selden,1988)。从农民的视角来看,户口制度下的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与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及其再生产的机制相当类似。首先,与封建制下的强制生产剩余获取机制相似,户口制度与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政府对城乡移民实施非常严格的控制,从而将农业生产剩余通过城乡之间的不平等交换转移到城市部门中来(Chan,et al.,1996;Oi,1989)。其次,与封建制下的身份世袭相类似,人们的户口身份是先赋的,通常随母亲的户口,唯有少数幸运者(主要通过教育或其他渠道)才能改变户口,实现农转非(Wu&Treiman ,2004)。无独有偶,唐文芳和Parish(2000)将户口制比拟为印度的种姓制度,另一学者James C.Scott (1998:210)在研究前苏联集体农庄下对迁移的限制时,认为集体农庄制度下的俄罗斯农民等于是国家的农奴。

30年前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早源于户口制度下受到剥夺的广大农民的实践。农村经济改革改变了两种生产性资产的所有权,即农民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力和土地使用权。包产到户把农业生产活动的自主权交还给了农户,使他们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也获得了对支配和自行安排自己劳动的权力。改革的结果是,农村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与乡镇企业获得迅猛发展,人民公社制对土地与劳动力的控制全面瓦解(Oi,1999;马戎等,1994)。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农村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更从本质上改变了中国的区域经济面貌(Liang &Ma,2004)。

尽管如此,与户口制度的相关的城乡差别和对农民的生产剩余获取机制却仍然存续多年,如统购统销直到1994年才结束,农业税则至2006年才废除。至此,城乡之间以国家强制征购为基础的对农业剩余的占有和转移支付,即城镇户口对农村户口的农业生产剩余获取机制才彻底消失。

虽然国家对农民劳动力的获益性与城乡户口之间对经济剩余的反向互赖性已经大幅减弱,但城镇户口的福利排他性仍部分延续。户口制度留下的阶级流动障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数进城的农民工仍然无法分享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与国家补贴(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二是许多城市的收容遣送制度直到2003年之后才逐渐废除,到2007年,虽有12个省宣布要消除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实现城乡一体化,但地方政府大多改革步调不一致,对农民工的制度歧视依然有待改善。

(二)单位

中国的单位制与社会不平等的关系也是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重点之一(Bain,1994;L ü&Perry ,1997;Wu,2002)。在城市单位制下,人们之间最明显的社会经济差异,主要来自他们所属单位的所有制类型与行政级别的区别(Bian,1994;Zhou,2004)。在所有制类型方面,国有单位(包括党政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及集体单位的区隔,是造成城镇居民之间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机制(Bian,1994);不同行政级别的单位在获取资源和提供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能力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别(Zhou,2004)。而单位所有制类型和行政级别之间又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大型国有单位多半是国家重点投资的,具有较高的行政级别,而集体单位则是以中小型轻工业与服务业为主,行政级别低或者没有行政级别(Whyte &Parish,1984)。因此,正如边燕杰(Bian,1994)发现的,国有单位与集体单位之间形成了类似西方社会的产业双元论(industrial dualism)的组织等级。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生产要素的分配不是由市场价格而是由政府产业政策的目标来决定的,这就是所谓的再分配权力(Konrád &Szelényi ,1979;Nee ,1989),也是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中管理阶级与被管理阶级的划分标准(Wright,1985)。单位的行政级别与所有制类型可以视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生产关系的延伸。一方面,国有单位或行政级别高的单位透过再分配权力分享较多的组织资产;另一方面,集体或行政级别低的单位则因为缺乏组织资产不能享受到很多资源和机会。

为什么说人们所属单位所反映其拥有的组织资产可以被理解为是划分阶级的一个重要基础呢?笔者认为,单位制下的组织资产符合定义阶级本质即生产剩余获取性的三个原则。首先,国有与集体单位二元结构的再生产,依赖计划经济下的投资偏好与严格的劳动人事管理系统。工人一旦被分配到一个单位,往往很难流动,终生依赖单位以获取工资收入、住房和医疗等各种福利。工人所得多寡,常常取决于单位在国家再分配体系中的位置。单位的优势地位可以视为其员工所拥有并赖以获益的组织资产,导致魏昂德所谓的工人对单位的“组织性依附”(Walder,1983)。其次,好单位的员工身份具有排他性,要进入好单位(取得组织资产)十分困难。单位员工身份保证了他们能分享到单位福利,甚至可以由子女优先继承他们的工作(如在20世纪80年代一度流行的所谓“顶替”政策)。而国有单位那些临时工或集体单位工人往往来自农村,无法获得单位的福利保障,与国有单位正式职工相比,成了城镇工作人口中的次等公民(Walder,1986)。最后,与城乡之间的价格剪刀差类似,计划经济下的投资与分配偏爱军工与重化工业而忽视轻工业与第三产业,前者往往是大型国有单位,非国有(亦即集体)

中小企业则主要集中于轻工业,提供低廉的产品与服务。单位内的职工,无论干部与工人共享计划经济资源再分配的利益、或共同承担生产剩余移转的代价,导致了国有单位通过再分配的逻辑对集体单位工人生产剩余的系统性获得。反之,一些边缘化的单位,例如改革开放初期的乡镇企业(农村集体企业)与个体户,则无需依赖计划经济的再分配也能获利,反映了国有单位对集体单位生产剩余的反向互赖性。

如市场转型论所暗示的,单位制改革可以视为计划经济下的再分配权力逐步让位给商品、资本与劳动力市场的过程(Nee ,1989;Szelényi &Kostello,1996)。首先,在商品市场不断扩张的条件下,价格双轨制的废除削弱了国有单位与其他单位(集体或私有)之间的反向互赖性。其次,自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94年通过了《破产法》,国家不再负责工作分配,并在住房改革过程中取消福利分房(Naughton,1995;2007)。最根本性的制度变迁来自1990年代末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一是将国有资本转让给私人资本或破产清算,二是让国企职工下岗分流,由劳动力市场决定其命运;并且全面剥离国有单位的社会责任,单位保障和福利逐渐走向社会化和市场化,职工从单位获得的排他性的福利获益权遭到削减(Chan et al.,2008;Saich ,2008)。

不可否认,与其他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类似,中国现有的国有单位(如石化、电力与电信产业)在取得银行贷款与市场垄断地位方面仍保持着一定程度的组织资产优势(Tsai,2002;Xie &Wu,2008)。然而从整体来看,国有单位组织资产为不同单位职工所带来的获益性、排他性与反向互赖性等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的冲击下,已经大幅减弱,用通俗的话说,单位虽然还是很重要,但其重要性已经大大不如以前了。

(三)干部身份制

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经典马克思主义所谈论的阶级理应不再存在(Marx&Engels,1967)。可是人们发现,尽管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已经废除,新的不平等却出现在干部和广大工农群众之间(Kelley&Klein ,1977)。新阶级理论最初来自托洛茨基与吉拉斯对苏联斯大林主义的批判(Djilas,1983;Trotsky ,1973),他们认为掌握国家机器的干部官僚阶级将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统治者和生产剩余的实际占有者和分配者;后来的研究有时也用“新阶级”一词,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掌握再分配权力的技术官僚与知识分子(Konrád &Szelényi ,1979;Szelényi ,1982)。美国社会学家古德纳(Gouldner,1979)更指出,无论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社会,知识分子的权力和影响力都在上升。资本主义制度下大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技术官僚与专业阶层的扩张,都可以被视为新阶级崛起的历史性过程(King&Szelényi ,2004)。20世纪90年代对东欧国家的政治经济转型研究发现,原有体制下的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更可能在转型过程中化公为私而转变成为新兴的资产阶级(Rona-Tas,1994;Eyal et al.,1998)。

在中国社会主义的劳动人事制度下,国家干部是一种身份,包括行政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他们或拥有权威,或拥有技术,并以此获益。

依据1964年《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等法令,国家干部的管理与技术级别大致平行,干部级别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挂钩,构成排他性的身份权利(Brodsgaard,2003;李路路、王奋宇,1992;李毅,2008)。由于单位内的劳动过程普遍依赖领导与技术工人的权威与技术,工人对领导或专家从而形成了个人依附关系(Walder,1986);此外,领导或专家也必须依赖工人的合作才能达成生产目标,这可以被视为干部制下的反向互赖性。

与户口之间、单位之间的差异相比,许多研究指出,改革前同一单位内的干部与工人之间物质生活条件差异相当有限(Whyte &Parish,1984;Whyte ,1994;Zhou,2004)。由于职工的终身雇用制,干部的管理权威可能比资本主义下的经理人更弱,相对于提高生产效率,干部更热衷于派系斗争(Walder,1986)。

由于改革开放前干部制度的组织与规范不完整,对干部身份的保障较为脆弱。无论是在反右运动(1956-1957年)期间对知识分子或专家的政治攻击(Walder,1986;Perry ,1993),还是“文革”期间对高等教育体制的破坏(Bernstein ,1977),都导致了新阶级再生产的困难。相反,改革开放后单位的再分配权力与户口制度的控制力虽然大大减弱了,单位内的干部身份反而日趋制度化。相对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干部任命、升迁与离退休因政治动员而任意变动产生的风险(Zhou,2004),随着近年来干部的选拔方式、身份保障、升迁与离退休逐步走向法制化而降低,使得干部身份的获益性与排他性权利得以确定。不少中国的工厂研究发现管理权威在1993年以来逐渐增强,不仅是国家干部,私有企业里的管理与专业人士或者说新兴中产阶级的权威与收益也在提升(Lee ,1995;1998)。

(四)私有制

如马克思(Marx,1977)所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作,仰赖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保障。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与获益性,并且仰赖工人的劳动而增值,因而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一向是阶级分析中最经典的阶级位置分类。

然而,诚如博兰尼所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构,尤其是劳动、土地与货币的商品化,意味的不是国家力量的撤出而赋予个人完全的自由,而是更多关于产权保障与市场管制的国家法令与政策干预(Polanyi ,1957)。在一些学者看来,市场经济转型之路是一系列对市场的政治与社会建构,在各方(阶级或利益集团)博弈下构成市场与产权制度的变迁(Fligstein ,2001;Nee ,1989;Roy ,1997),而笔者所说的阶级分析强调私有制的排他性、获益性与劳动过程控制权的博弈过程(Marx,1977;Burawoy ,1979;Edwards ,1979)。

新中国建立之后,私有制在20世纪50年代被迅速废除。国家对商品、劳动力、土地与资本市场及税收的间接管理,被直接管理与计划再分配全面替代。回顾改革开放30年,虽然有关经济政策与意识形态斗争的波折不断,私有部门兴起的轨迹仍清晰可见。从1981年起的鼓励工商个体户的发展,到1987-1988年正式允许私营企业的存在,经过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动荡之后,1992年起中国的改革朝确立私有产权或民营化的道路迈进。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地位得到承认。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类似反托拉斯法令来确保市场竞争与交易秩序,1994年起《破产法》与《劳动法》相继通过,对国企的破产与产权移让,以及工人雇用及下岗作出了规范。在农村,假合资或假集体乡镇企业开始脱掉了“红帽子”(OECD,2003;Kung&Lin ,2007),变成了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也大大提高了(Dickson ,2003;So,2003)。2007年《物权法》通过后,国家给予财产私有制更加完整的保障。

如马克思与博兰尼的经典著作所言,向资本主义经济社会转型往往是以对农民与工人的损害为代价(Marx,1977;Polanyi ,1957)。相对于国家给予私有制的保障,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保障相对脆弱,对劳动力市场上的卖方即私营企业工人的个体与集体劳动权利保障也相对不足。这往往导致资本家的生产剩余/积累能力的提升,私营企业主违反《劳动法》造成的职业伤害事件层出不穷,而土地开发商与地方干部勾结圈地的事件也屡禁不止。对农民的土地权及工人的劳动权的剥夺,将是社会经济不平等产生的一个重要机制(Davis &Wang,2009)。

根据上述对生产性资产的四种所有权制度:户口制度对劳动力资产的限制、单位制度对组织资产的配置、干部身份制度对生产现场技术与权威的身份界定和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产权保障的重建,笔者可以进一步区分十种概念化的当代中国社会的阶级位置(见图1)。

图1:中国市场转型时期的阶级分类方式

笔者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阶级结构转型,可以视为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阶级结构向市场经济体制下阶级结构的转变。改革开放前,根据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劳动力是否被束缚)、国有单位与集体单位(组织资产的多寡),以及是否具有权威/技术或者说干部身份(对城市劳动力而言)将阶级位置分为六大类:农民(受限的劳动力/无技术无权威)、农村干部(受限的劳动力/有技术或权威)、集体单位工人(无组织资产/无技术无权威)、集体单位干部(无组织资产/有技术或权威)、国有单位工人(有组织资产/无技术无权威)

和国有单位干部(有组织资产/有技术或权威)。另一方面,笔者暂时将经济转型后的阶级位置简单区分为四大类:无产阶级(无资本/无技术或权威)、新中产阶级(私有部门经理人与专家)(无资本/有技术或权威)、小资产阶级或个体户(有资本/无技术无权威)和私人资本家(有资本/有技术或权威)。因此,阶级结构转型就是就业人口从国家社会主义下的前六个阶级位置,向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后四个阶级位置流动(代内或代间流动),从而改变各阶级人口分布的过程。

上述阶级位置的分类法,不但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不平等,更适用于研究改革开放中四种不同产权制度的延续与变迁。第一,笔者认为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与户口制度的改革将会削弱农业户口对农民与农村干部劳动力的限制,进而降低城乡不同户口居民之间的不平等。第二,国企的产权改革也逐渐削弱了单位组织资产的收益,从而缩小了国有单位与其他单位的收入之间的差别,特别是随着私营企业的异军突起,这种变化更为明显。第三,干部制度的完善强化了他们的生产剩余获取/积累优势,使干部与非干部的收入不平等进一步拉大。

第四,私有部门的扩展将会引起资本家与受雇工人之间的分化,并导致两者贫富差距扩大。换句话说,上述四种所有权生产剩余获取/积累能力的相对变化会导致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下部分的阶级如农民与国企工人的萎缩,干部阶级的维续以及市场体系下的新兴阶级,例如新中产阶级(权威/技术)与无产阶级的扩张。

当然,由于上述四种制度的路径依赖,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往往受到具体的改革策略与政策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回到改革开放30年的实际历程中,去分析制度变迁与阶级结构的转型。

四、中国阶级结构的转型: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初期的制度转型采取的是渐进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策略(Rawski,1999),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导致改革政策的停滞不前或反复(Shirk ,1993),从而对阶级结构的转型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根据中国制度改革演进的历程,以邓小平1992年春“南方谈话”为标志,将中国的转型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市场化时期(marketization,1978-1992)和民营化时期(privatization ,1993-)。这个分期有助于我们分析户口、单位、干部与私有产权等四种生产性资产所有权对社会分层影响的相对变化,包括阶级结构、阶级流动和收入分配的发展趋势。我们将两个时期与四种资产所有权的变化列于表2,作为以下统计分析加以验证的假设命题。

(一)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分期

在本文中,市场化时期指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扩散之后,地方与全国商品市场的价格逐渐形成的阶段。在这一时期,城市地区国有单位的雇用人数仍占受雇者的七成以上,城市集体单位雇用人数占两成以上(图2),私营经济中占大多数的是规模较小的个体户;农村的第二、三产业,以表面上属于集体资产的乡镇企业为主(Oi,1999),私有企业仅集中于沿海少数地区和开放城市,劳动力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形成都在起步阶段,缺乏相关法令的规范。此时国有单位仍然占据了大部分的经济制高点,户口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逐渐松动,劳动力从农业部门逐渐流向非农产业,私营企业加入到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市场竞争的行列,市场机会与阶级流动相对开放,收入不平等在经历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略微下降后略有上升(孙立平,2006;Huang ,2008)。

图2:中国城镇就业人口与就业单位的所有制类型(1978-2005)

民营化时期指的是国有与集体单位展开大规模产权改革,劳动力市场发育成熟和资本私人占有的生产关系迅速扩张的阶段。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地方政府不再从乡镇企业征收超额收益,乡镇企业也丧失了各种税收优惠,其雇用人数和工资水平都急速下滑,税收比例则迅速上升(Kung&Lin ,2007)。即使是在乡镇企业标杆的“苏南模式”地区,早在1998-1999年间就已有超过八成的乡镇企业民营化或破产重整(张建君,2005)。结果是,1995年以来农村非农产业部门的就业人数逐渐下滑,间接导致了更多农民往城镇与经济发达省份迁移性流动。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并开展了大规模的职工下岗分流。结果是国有单位加上集体单位在城镇就业人数中的比例由1992年的90%跌落到2005年的42%,个体户雇用人数的百分比在1999年之后逐渐趋于稳定,约占14%到16%之间,而各种合资、股份制与私营企业的就业人数,则在2005年超过了42%(见图2)。

公有部门下岗职工与进城的农民工是个体户与私营企业雇员的主要来源。最后,在这一时期大型企业集团开始兴起,个体户的优势逐渐丧失,成为许多下岗工人或进城农民暂时的谋生方式,其社会经济地位也持续下滑。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1999年个体工商户有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减少为2506万户。

(二)历史分期与制度变迁

从市场化到民营化的历史转变对四种生产性资产的相对生产剩余获取/积累能力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改革的第一阶段即市场化时期,户口制度开始松动,农民可以自行支配劳动力,许多人进入了非农产业,再加上乡镇企业的发展,城乡差别有所缩减。其次,单位制大致维续,国有与集体单位的工人比率在城镇地区仍然高达九成。再者,国家对私有产权的相关制度保障仍有限,多数私营企业主宁可选择个体户或“戴红帽子”假集体的方式经营。除了农民与农村干部开始流入个体户与私营部门受雇工人阶级外,由于单位制改革缓慢,虽然集体单位面对市场竞争而出现衰退,城镇居民的阶级结构变化有限,农业生产的提升与乡镇企业的繁荣,拉近了城乡居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因此市场化时期的贫富差距变化虽然有所增长,但程度相当温和。

从1993年起,朝向市场经济完全转型的制度变迁加速深化。首先是户口制的持续变革。一方面,国家虽然仍有收购粮食等调节措施,但统购统销与城镇配给制度大致废除,农业税费改革也减轻了农民负担,从城镇居民得到的农业剩余来看,户口制的反向互赖性下降。另一方面,分税制改革与乡镇企业改制进一步释放出农村劳动力,“农民工”

大量涌入城镇推动了私营企业发展,使得城乡劳动力市场迅速扩张并且开始逐步走向一体化,土地流转与房地产市场也逐步发展,导致一系列户口制度改革,包括自理口粮户、蓝印户口、暂住证等,逐渐让农民工落户的措施、收容遣送制度的改良,甚至逐渐废除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别等(Chan&Zhang ,1998;Chan&Buckingham,2008)。城镇就业机会的排他性减弱,使城乡二元的阶级区隔逐渐瓦解。如今,农民不再有被束缚在土地上、自己无权处置劳动力的问题。但城镇地区由民工廉价劳力带动经济增长所获得的剩余,并未透过税收与社会政策再分配给民工或农村,反而持续用来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教育与社保等社会福利。

此外,对于已经离乡打工者而言,返乡重新务农的概率越来越低,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相似,中国农民自愿或被迫离开农地、进入工厂成为工人阶级的过程,可以称为劳动力的无产化(proletarianization)(Tilly ,1978;1986)。

民营化时期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国有单位组织资产的贬值。从1998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加速,在“抓大放小”的原则下,很多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被民营化,企业办社会的责任如职工的退休金、公共医疗、子女教育等,大多转移给地方财政与社保基金,住房改革则将大部分原由单位分配的住房产权转到职工手中,促成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及教育与医疗的市场化。过去国企工人透过国有单位组织资产所取得的工资保障与非工资福利等权益被大大削减。在这个阶段,虽然少数(尚未民营化的)国有单位仍然享有部分社会经济优势,但组织资产优势的界限却逐渐由国有/非国有(集体)单位的区别,向党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单位的区别撤退。与第一个阶段相比,通过组织资产获取的利益已经大幅下降,国企与其他类型单位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区隔日趋模糊。因此,大规模民营化改变了城镇居民的阶级结构,国企与集体职工大量流入了私有部门的新中产阶级(专业经理人员)、小资产阶级(个体户)与无产阶级(非技术工人)等阶级位置。

在民营化时期,干部制与户口及单位制的演进正好相反。1993年以后,国家公务员制度逐渐确立,专业型干部在国有单位与党政机构中的地位日渐上升;原来国有单位干部在产权改革中获益不少,许多国企管理干部与控制乡镇企业的地方干部更利用其权力与信息优势,化公为私成为私营企业主;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私营部门对技术资产的需求仍在不断扩张,私营企业的技术工人/专业经理人的收益也在上升。因此,无论是在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干部或者说是生产组织里的权威与技术拥有者,其优势得到确保甚至提升。

更令人关注的是,随着对私有制保障的日渐完善,资本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优势持续加强,市场结构呈现资本集中与垄断的趋势,大中型私营企业负责人与高层经理人的获利倍增。在资本竞争与积累的过程中,个体户的成长空间被不断压缩,加上农民工与下岗职工不断加入,使得个体户过去的社会经济优势大幅减少。因此,在雇主与雇工(及小资产阶级)之间阶级流动的难度上升、阶级区隔与收入不平等的现象日趋明显,市场制度引起的阶级差距成为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来源(林宗弘,2007)。

五、阶级结构与社会不平等:资料与统计结果

本文使用新马克思主义取向的阶级分类法主要是基于理论分析与经验效度(validity)上的理由。首先,笔者认为中国社会不平等主要来自几个分类范畴,例如农村与城镇户口之间、干部与非干部的区别,而非一连续的阶层。因此,社会经济指标(SEI )等连续变量难以把握这些区隔。相关研究已经提出SEI 与新韦伯派阶级分类在中国运用时经验效度较差的问题(Wu&Trieman ,2007;Lin ,2008;林宗弘,2007)。为了进一步对比各种分类法的经验效度,在接下来的实证分析之前,本文比较了新韦伯派EGP 阶级分类法(Hendrickx ,2004)、中国社科院十大阶层分类法和本文所采用的分类法之间的差异。

除新马克思主义之外,社会分层理论中以英国学者John Goldthorpe 等提出的以权威/市场能力为分析基础的EGP (Erikson /Goldthorpe /Portocarero)新韦伯派阶级分类法最为著名。理论上,新韦伯派阶级分析基础之一的市场能力,是区分专业人员/技术工人与非技术工人劳动的关键,但由于改革开放前中国并不存在市场经济,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市场能力,所以这一分类未必合适(林宗弘,2007)。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社会分层课题组则是根据组织资源、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分配为基础而提出当代中国社会十大阶层的经验分类,但是这些资源有无与十大阶层并不能完全对应,我们也不易分析在改革开放或民营化过程中,组织资源、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的回报在不同阶段的发展变化。结果,这两种分类法既不适于分析国家社会主义下的阶级、也不适于推论改革开放以来阶级结构变迁的过程。相对而言,笔者的新马克思主义取向的分类法比较适合分析中国户口、单位与干部等特殊制度所导致的阶级不平等,又能对四种生产性资产影响的变化提出相关的理论命题。

除了理论上的优势以外,与其他分层理论相比,本文将在以下的分析中展示新马克思主义的十大阶级分类法,与中国社会十大阶层分类法和新韦伯主义的EGP六类阶级范畴(class schema)相比,更能解释资料所呈现的收入与教育不平等;我们将以此分类呈现改革开放以来阶级结构与阶级流动的趋势,并通过数据展示户口制与单位制在社会分层中作用的衰退,以及干部制度维续与民营化兴起对不同阶级收入分配的影响。

(一)阶级分类的效度比较与检验

由于本文涉及改革开放30年来单位、户口、干部与私有制的大转型,我们谨慎地收集并且使用了目前可能取得的各种具有可比性的全国性抽样资料。首先,为了与其他阶级/阶层分类法相比较,我们使用了样本数最大、最具权威性的国家统计局2005年的人口小普查资料,分析和比较新马克思主义十大阶级分类、广为引用的新韦伯学派六大阶级分类,以及当代中国当代社会分层研究的十大阶层分类的效度(validity)。过去的分层理论认为越有效的阶级分类方式,应该越贴近现实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平等可以用收入与教育两个指标来衡量(Blau&Duncan,1967)。

在表3中我们比较了各种分类法下的阶级结构,以及他们各自对收入分配与教育年限差异的解释力。首先,从阶级结构来看,三种模型的相似之处在于:(1)他们都呈现了中国将近半数的广大农民人口比例,因此大致都能测量出户口制度所造成的城乡差异;(2)小资产阶级在其他模型中称之为个体工商户或自雇者,约占9.54%.因此,这两种阶级/阶层的比例与其在收入与教育上所呈现的效果基本相同。

我们也可以看到三种分类方式的差异。第一,笔者的分类法强调单位制度(组织资产)的作用,而EGP 分类法对组织资产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而是强调因劳动合同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体力劳动(主要是蓝领或制造业)与非体力劳动(主要是第三产业)之间的区隔(Erikson &Goldthorpe,1993)。然而,直到20世纪90年代,由于国有单位的组织资产优势,国企体力工人的收入常常高于集体经营的餐馆或旅社等第三产业职工。类似地,十大阶层分类法未考虑单位制的作用,以至可能将现实生活条件相差甚远的国企工人与私营企业农民工混入同一产业工人阶层;此外,技术与权威所有者分布在三个社会阶层: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导致了单位干部(国有、集体)与私营部门新中产阶级之间的混淆。

第二,笔者的分类法强调私有制的作用。与十大社会阶层分类法类似,新马克思主义取向的阶级分类法注意到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国家干部(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及其优势,这在EGP 阶级分类法中全部归到控制者(controller)阶级中去了,因而它将无法衡量私有产权崛起的影响,也很容易得到一个粗浅的结论:经济转型对中国的社会分层影响很小,因为国家干部、新中产阶级与私营企业主都是控制者阶级的一分子,无法理解改革开放后控制者内部的组成与分化。

当我们进一步检视EGP 阶级与十大阶层分类法下各阶级/阶层的收入与教育均值时,也发现不少不合理之处。如在EGP 分类中,技术工人的收入应该高于非技术工人,结果却相反。在当代十大阶层中,收入分配与教育水平上也出现了不合逻辑的顺序:少数大型企业的经理人员薪资高过私营企业主,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的收入比办事人员还低,办事人员的收入与教育程度反高于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业员工的教育程度高但工资却低于产业工人等等。反之,本文的分类法没有这种与阶级地位高低、或者收入分配和教育程度不匹配的现象。

第三,我们用简单的方差分析来评估三种模型对受访者月收入(对数)与教育程度差异的解释能力,结果见表4.当用R2测量该模型所解释的所得收入对数与教育程度的变异量时,则EGP 分类法解释了44.5%的月收入对数变异与27.7%的教育程度变异;十大阶层分类法的效度略好,解释了45.5%的月收入对数变异与29.1%的教育程度变异;本文的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类法表现最佳,解释了46.5%的月收入对数变异与34.1%的教育程度变异。因此,笔者认为,从制度/阶级分析所推导出来的新马克思主义十大阶级分类法,在解释中国的社会不平等时,有着显著的效度优势。

(二)阶级流动的趋势

由于2005年人口小普查数据所能提供的阶级流动与其他收入相关控制变量的信息十分有限,本文采用几个公开的全国性或部分城市的抽样调查资料进行定量分析:(1)由Andrew G.Walder (魏昂德)与Donald Treiman所主持的1996年“当代中国的生活史与社会变迁计划”全国抽样;(2)由香港科技大学边燕杰与中国人民大学李路路等主持的2005中国综合社会调查全国抽样(CGSS,2005),以及2003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城市样本(CGSS 2003)(李路路、边燕杰,2008);(3)由李实等参与,来自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1988年与1995年中国家庭收支调查全国抽样(又称CHIP);(4)由周雪光搜集的1994城市居民生活就业情况调查的城市抽样资料。

首先,我们按照各个数据所提供的户口、单位、干部或管理/技术等级与是否为私营企业负责人与个体户等信息,将上述所有数据整理成我们提出的阶级分类的截面,其中3份资料:1996年全国抽样、1994年与2003年城市抽样对受访者的职业生活史做了追踪,因此可以构成回溯性的阶级结构截面,虽有误差但不失为重要的参考。其次,我们依据调查时间与样本数目的类似性,将1996年(N =6090)与2005年(N =9487)抽样结果并列,1988年(N =83179)及1995年(N =54649)CHIP抽样与2005年人口小普查(N =178479)并列。最后,将1994年(N =4073)与2003年(N =5894)的城市抽样数据并列,在城市调查数据中,回溯性的阶级分类里会有过去的农民与农村干部,并假设他们在1994年与2003年的截面上都进入了城镇。由于抽样中的劳动参与率偏低,阶级结构的人数大约占样本数的六成。

表5是依据上述原则所得到的阶级结构变动表,它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有关抽样方法偏误问题与阶级结构变迁的相关信息。首先,正如许多批评者曾经指出,在世界各地的抽样不可避免地会因为受访者拒绝合作而倾向低估资产阶级或富人的比例:在2005年人口小普查中资本家占了2.07%(在城镇样本应该有3%-4%),但是所有社会调查抽样都低估了这个比率。其次,由于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结构的剧烈变迁,依据户籍信息所得到的抽样框会出现两个低估,一是低估了私营部门就业人数,二是低估了移民的数量,两者合起来就造成了对私营企业工人(无产阶级)比例的低估,其中不少是农民工(Brandt,et al.,2008)。例如小普查里私营部门就业人口占全国就业人口的33%(也就是2005年在城镇应该有一半左右),在2005年CGSS中只有22%(2003年城市抽样的37%),1994年城市抽样与1996年全国抽样,或是在样本数较大的CHIP数据中,似乎也出现两个低估。

本文的目的不在于讨论如何改进抽样方法,但求抛砖引玉,将之提出来作为日后改进抽样加权比率的参考。

幸运的是,抽样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影响我们所预测的阶级结构变迁。首先,笔者预计,1992年以前的市场化时期户口制度的作用开始弱化,农民逐渐脱离农业生产而朝非农产业部门流动,私营企业工人与小资产阶级缓慢扩张,集体单位的就业人口比例停滞或下滑,但是单位制仍然完整。1993年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单位制面对民营化政策的冲击,国企工人与干部大幅萎缩,但由于干部制度的保障,在国企与集体里的干部人数下滑不如工人那样迅速;农民持续流入城市,新中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大幅扩张。表5中六个资料来源所构成的三组对照表勾画出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阶级结构的变化趋势,基本符合笔者有关市场化与民营化分期的论点。

运用2005年CGSS所提供的社会流动信息,我们引进多元逻辑回归模型,以国企工人为参照组,进一步分析了私有部门四个新阶级:资本家、新中产阶级、无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的阶级来源与阶级终点的关系。表7显示了在该表的模型中,回归系数为正,表示相对于城镇国企工人,该自变量对进入其中某个阶级位置的可能性有正面的影响,回归系数为负则表示对该种阶级流动形成障碍。我们发现,私营部门的就业者都较少来自城市户口与国有单位,显示户口与单位制导致的阶级区隔依然具有延续性,但是干部一旦流入私营部门,更有可能成为资本家;其次,低教育程度者更容易变成无产阶级或个体户;再者,1992年以前创业或继承而成为资本所有者的优势有延续性,反之在1992年之后才就业者,更容易变成无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即资本家与无产者之间的社会流动障碍在1992年之后恶化了。上述结果,大致符合我们对中国阶级流动及两阶段变迁的推论。

(三)阶级与收入不平等

笔者接下来验证四种生产性资产对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指标,即收入影响的变化。首先,笔者再次运用对个人收入的方差分析,来比较户口、单位、干部身份与资本所有者对收入的影响,同时也检验我们的阶级分类与市场转型理论所关注的政治资本(党员身份优势)以及人力资本(教育年限)对个人收入变化的影响。本文的推论是:改革开放以后,户口制度影响收入分配的效果随时间递减,单位制则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在民营化的冲击下,其影响收入分配的能力才开始减弱,相对地,干部的优势得到维续。而1992年后,资本所有者的优势明显提升。最后,预期我们的阶级分类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应该不下于政治资本与人力资本,阶级是导致贫富差距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表7呈现了1988年、1995年全国抽样与2005年CGSS抽样的ANOVA 分析结果,并且以模型的R2来推算该自变量对年收入对数变异的解释力。首先,单位在1988年解释了18%的收入对数变异,在1995年解释了30%的收入对数变异,到2005年影响力又下降为19%.其次,干部身份在1988年解释了3%的收入对数变异,1995年上升为为9%,到2005年影响力上升到12%.资本所有者包括个体户在1995年以前对收入的解释力为0,到2005年提高为3%,但此比率因个体户收入下滑与资本家在人口比例中偏低而有低估之嫌。上述变量的影响力变化,基本符合本文对组织资产、技术/权威与私人资本等三种生产性资产作用变化的推论。

然而,在样本自然流失不加调整的状况下,户口所解释的年所得对数差异,由1988年的13%上升到2005年的32%,城乡差距究竟是扩大还是缩小了?我们认为此处的估计偏误很可能来自农民收入的样本流失。如果从样本收入信息的流失比率来看,科大与人大合作的CGSS的表现最佳,其流失率仅为1%左右,但是在1988年与1995年的CHIP数据里,收入信息非常不完整。在表8的数据“1”汇报的是样本自然流失而未经调整的统计结果,资料“2”汇报的是所有收入获得者都加0.01元之后再取对数,使无回报收入者均未流失的统计结果,这是处理收入样本流失的常见做法,理论上不会影响已回报收入数据的分布。

经此调整后,我们发现1988年CHIP数据中收入信息的流失率高达57%,而1995年的流失率为49%,而且多数来自农民。结果数据“2”显示户口的影响力由1988年的82%下将降到1995年的60%,再进一步下降到2005年的14%.很显然,农民在调查中回答的是现金而非实物收入,哪怕只是一分钱,都会影响我们对整体收入不平等的估计。

农民收入的偏误基本不影响单位、干部与私人资本影响力的变化。

笔者发现,在假设样本自然流失下,本文的十大阶级分类对所得对数的解释力,由1988年的24%与1995年的43%上升到49%.换句话说,这十大类阶级解释了2005年样本近半数的年收入差异;相对地说,党员资格对收入影响力约只有3%左右,而教育年限的影响力上升程度惊人,由1988年的1%上升到1995年的15%,到2005年可以解释收入差异的40%.值得注意的是,在控制干部身份与单位类型之后,教育收益可以同时来自国家与市场(Wu&Xie ,2003),因此,人力资本回报的变化不能用来证实市场转型命题,反而比较接近知识分子成为力量上升的新阶级的观点。总之,即便由户口所造成的贫富差距尚存,笔者的阶级分类对收入不平等解释的统计效力并不会打折扣。

我们以十大阶级分类对1988年、1995年与2005年三个全国抽样,以及1994年与2003年的两个城市抽样进行年收入对数作OLS 回归估计,同时加入了是否有城市户口、教育年限与是否党员作为对照,并且以性别、年龄与年龄的平方作为控制变量(见表8)。此外,本文将基于前三个全国抽样调查资料收入估计值计算出来之后,除以个体户的收入估计值,以呈现各阶级收入的相对变化(见图3)。

图3:各阶级位置年收入回归预测值的相对比例(个体户的年收入=1)

上述模型的回归系数与图3的相对收入水平,十分符合我们的推论:除了数量极少的新中产阶级(0.03%)之外,1988年各阶级位置的预测收入由高至低的顺序是国家干部、集体干部、国企工人、资本家、集体工人、个体户与无产阶级,显示单位组织资产仍有影响力,私有产权还未得到充分发展。到了2005年,各阶级位置的预测收入由高至低的顺序大致可以分为三群:最高一群遥遥领先的是资本家,技术与权威所有者(新中产阶级/国家干部/集体干部)居中,第三群依序是单位效果下滑之后的国企工人、无产阶级与个体户(比例=1),然后是集体工人与农村干部。对照1994年与2003年的城市抽样模型系数,可以看出类似图2的变化。最后,农民收入仅由农村干部收入的27%略微上升到28%.在城市数据中,户口单独作为一个控制变量,对收入影响的统计效果正在递减,在2003年的模型中甚至是不显著的。简单地说,在控制阶级位置后,一旦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户口差异已经不能显著影响收入差异。上述结果基本符合笔者对单位与户口影响缓慢减退、资本与干部身份获益能力逐渐上升的推论。从近20年来不同数据的估计中,可以基本上确认了笔者对阶级结构、阶级流动与阶级贫富差距的论点。

六、结论与讨论

本文的目的在于建构一个生产性资产所有制变迁与阶级结构转型的模型,以挑战市场转型争论所遗留下来的中国社会分层与不平等转型的机制问题。为求简要,我们将市场转型之争中两派观点划分为市场转型论与权力中心论两派,同我们的制度/阶级分析中的不同命题作对照(见表9)。从户口制、单位制、干部身份制与人力资本、私有产权等指标来看,倪志伟(Nee ,1989)的市场转型命题大致上可以说是单位与干部制所代表的再分配权力的下降与私人资本及人力资本在市场中回报的提升。边燕杰等权力中心论者的研究却发现直到1990年代中期为止,虽然人力资本的收益提升了,单位与干部制度的影响力仍然持续,而私营企业主的回报仍远不如干部(Bian&Logan ,1996;Walder et al.,2000;Zhou,2000)。这两派论点该如何分出高下呢?

从本文的经验资料来看,双方各有正确的一部分。在市场化时期城镇单位制继续存在,对私有资本产权保障有限。例如1988年与1995年的CHIP数据和1994年的城市抽样数据里,人力资本与私营企业主的收益是有些许提升,但是单位的回报仍然十分显著,干部的优势甚至上升了。反之,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的全国抽样里,我们发现国有单位的优势持续下降,人力资本与私人资本的优势持续提升。

市场转型论的两个命题:单位再分配权力弱化与私人资本收益上升日趋显着,反倒是权力中心论对于乡镇企业与国有单位优势将会持续的观点遭到质疑。这是否表示我们应该承认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权力中心论暂时的正确性,同时迎接市场转型论迟来的胜利呢?

笔者的制度/阶级理论不仅是上述两派理论的一种整合,无论是市场转型论或权力中心论都忽略了户口制的变迁,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贫富差距的迅速恶化。统计数据所显示的趋势大致符合本文对户口、单位、干部和私有制获益能力的分析与其影响阶级结构以及阶级收入差距的推论。表9总结了本文提出的不同于权力中心论与市场转型论的五个论点。

第一,笔者把户口制当成类似封建主义的身份制或等级制的国家强制并获取生产剩余,从而解释了改革开放以前延续至今的城乡不平等。同时认为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与非农劳动力市场的扩张,户口制对农业生产剩余的生产剩余获取机制以及对城乡移民就业的排他性都正在减弱,可能逐渐减少户口差异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从抽样数据来看,对于已经进入城镇工厂就业的农民工来说,与同职位城里人的现金收入差距已经相当有限,统计差异甚至不显著(林宗弘,2007)。

第二,区分了单位制与干部制度的发展,前者是计划经济的遗产,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而后者代表的却是M.韦伯(Weber ,1958)所谓的现代国家官僚化,或C.Tilly (1990)所说的国家建构(state building),或是技术官僚“新阶级”的崛起,同时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产的间接调控能力。因此,与权力中心论的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在民营化冲击下,国有单位的整体优势确实在缓慢下降;然而同样受权力中心论的启发,本文认为单位制的衰退不能等同于干部权威的削弱。恰恰相反,当我们重新回顾博兰尼对市场社会的整体理解时,会发现他认为再分配权力的衰落不等于市场经济的建立,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国家强制为后盾和更多的间接管制。因此,当国有单位的组织资产逐渐贬值时,一些干部却利用权力或化公为私,或运用介入市场管制的权力寻租获益。

第三,市场转型论与权力中心论对人力资本回报增长的看法基本一致,但对于优势是否源自于市场有不同看法。与吴晓刚和谢宇(Wu&Xie ,2003)的分析类似,本文认为技术或权威拥有者包括国家干部与资本主义下的新中产阶级,无论在国有部门或市场部门,其技术资产都可获得更高的回报。

第四,区分了小资产阶级与资本家(或者说资产阶级),并认为后中国的制度变迁、阶级结构转型和收入不平等:1978-2005者的政治经济力量正在增强。这个论点看似与市场转型论相同,但市场转型论并未区分小资产阶级(个体户)与资本家的差异,权力中心论者则发现个体户的收益持续下滑,并以此反驳市场转型论,作为权力中心论的支持(Walder et al.,2000;Huang ,2008)。笔者认为这两组理论都忽视了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大规模的民营化与对私人产权的政策法令保障的加强,已导致市场结构走向资本的垄断与集中化。一方面,个体户已经成为下岗职工或进城农民暂时做小生意糊口的避难所,而非企业家创新的源泉;另一方面,资本积累与国企改制形成的城市中大型私有企业已经慢慢取得市场优势。

第五,中国过去30年的制度变迁与阶级结构转型,会导致什么样的政治与社会后果?阶级分析与市场转型论以及权力中心论的另一个差异之处在于,后两者并不包括对社会冲突的预测。我们无法得知再分配权力的持续或人力资本的收益增加,会带来什么社会后果。相反,基于对生产剩余获取能力的推论,制度/阶级分析能够预测社会冲突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干部制度与私有产权的强化会导致阶级结构的分化与阶级利益的对立。一方面,近年来,多数社会调查里都发现,一般民众对于国家干部贪腐或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有着极为强烈的不满;另一方面,由于私有制生产剩余获取与积累能力的提升,导致利益集团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工人工伤、欠薪与种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甚至对农民土地的巧取豪夺,不断引起激烈的群体性事件。换句话说,干群关系与劳资关系日趋紧张。

然而,与教条的马克思主义或新自由主义相反,我们并不认为制度转型和阶级结构的变迁具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中国的阶级分化、贫富差距与社会冲突并非经济发展下不可避免的后果,对制度与阶级结构的分析也包括渐进改革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说,对各种生产性资产回报的加强将会导致阶级分化与利益冲突,只要从该种资产的获益性、排他性与反向互赖性的制度改革着手,也能够缓和社会冲突。如户口制度的改革,降低城镇教育或医疗资源的基于户口的排他性等,可以减轻农民工及其子女进城的负担;对私有资本的限制,要求资本家遵守劳动法或负担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做法,可以减少劳动争议;对干部权力的限制,仍需仰赖某种来自群众的制衡。笔者相信,制度/阶级分析的发展不仅有助于理解中国社会不平等的变化趋势,也有助于我们寻找其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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