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土地不能私有化

——《地权的逻辑——中国土地制度向处何去》结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38 次 更新时间:2010-12-2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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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 (进入专栏)  

由于人们缺乏对国情的了解,多年不做农户调查,往往习惯于意识形态化地在两个极端上争论,可能会犯一些常识错误。中国的国情决定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制度,如果没有大量的实地调查资料的积累和政策经验的积累,把各种理论概念套到三农问题的解释上,的确有可能帮倒忙。其实我们现在遇到的复杂局面,在一定意义上也与长期照搬照套的做法有关。所有从国外引进的学问,在今天复杂的三农问题面前的确都需要重新思考。书斋里的学者尤应“慎言”三农[1]。

一、土地不能私有化

最近几年,国内外学界和媒体发出强大的要求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从学界情况来看,海外华人经济学家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呼声最高,也最为活跃。这些海外华人经济学家一般都在西方名牌高校谋有一席教职,在某个专业领域内小有影响,他们有一定的学术声望,了解一些西方的理论,讲话又无所顾忌,因此敢于对中国的基本制度放言,如杨小凯、文贯中、陈志武等人。他们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主要依据是私有化可以提高效率,又认为土地私有化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但在提高效率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目标之间又有诸多暧昧不清的论述。他们深受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或就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信徒,他们习惯的论证方式是以“根据经济学的常识”这句话起头。在他们言论背后弥漫着对政府的极大不信任,他们尤其反对或反感他们所谓专制政府。他们已经找到了关于中国土地制度安排和中国社会发展的终极真理,或他们自认为是在西方取到真经的人,他们不再需要新资料,也不再需要论证或辩论,他们只需要宣传自己的主张。他们有极强的道义优越感和学术自信心,他们要拯救中国民众于水深火热之中。

与海外华人学者无所顾忌不同,国内部分学者虽然在私底下也是主张土地私有化,但在公开发表文章时则要含蓄得多,他们一般不讲土地私有化,而讲“永佃制”或“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国内学者之所以比较含蓄,是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即中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允许土地私有制。国内经济学家如周其仁、党国英、茅于轼等人主张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其实质就是主张土地私有化。

最近数年来,在学界和社会上影响颇大的媒体如《财经》、《南方周末》、《经济观察报》等,更是连年不止地发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文章。《财经》杂志透露,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过程中,“2000年初,法律起草小组接到上级指示,要在新的法律中使承包经营权体现出部分所有权的性质,最终通过的法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已经非常接近于所有权”,“有学者谓之为中国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即使如此,周其仁仍然认为“改革要彻底,就应当采取俄罗斯在土地制度方面的做法,在明确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给予农民自由的转让权和买卖权”。[2]

不仅是国内学者和媒体,而且中央的农村土地制度也在变动。《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后,2007年《物权法》进一步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长久不变”并非是由“长期不变”而来。过去中央文件讲“长期不变”是讲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不变”,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一种长期不变的基本经营制度中,集体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经营层次,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掌握一定的从集体土地中获取收益和调整土地利益分配的权利。而在具体的承包关系上,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是“十五年”不变,1994年中央文件规定第二轮延包期限为“三十年不变”。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具体承包关系由之前“十五年不变”、“三十年不变”改为“长久不变”,这样,就在取消农业税且取消了集体向承包土地农户收取任何费用的权利的前提下,又将农村土地具体承包关系长久地稳定下来,这种稳定是一种“永佃关系”,是一种作为所有者的集体不再有任何行使所有权手段的永佃制。

当然,十七届三中全会在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同时,仍然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得改变”,且“长久不变”毕竟只是政策规定,而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究竟应该向何处去,还是有可讨论的空间。

排除意识形态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1、土地私有化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民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中国革命和建设都是依靠农民,保护农民利益符合道义。这是一种道德话语的论证。这种论证尤其得到大众媒体和一般民众的认可。

2、土地私有化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率,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及更快地推进中国现代化事业。这种论证来自一般的经济学家。

3、土地私有化可以再造中国制度的产权基础,没有土地产权的明确,没有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中国的民主自由社会或宪政秩序就不能建成,中国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就不能瓦解,中国专制社会就不能打倒。从革命的高度看,必须通过土地私有化来再造新的社会制度基础。这种论证的典型代表是杨小凯等人。主张土地私有化的经济学家中,有人是真不懂中国土地制度,如文贯中、陈志武等人,有人是假不懂。假不懂的经济学家们主张土地私有化,可谓是“深谋远虑”。

笔者认为,土地私有化不仅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提高农业效率,当前附加在土地制度上的道德话语和效率想象都是站不住脚的,是缺乏常识的表现。

二、土地问题要回归常识

学界及媒体在土地问题上寄予了太多的理想化色彩,似乎土地私有化就可以解决中国的所有问题,中国所有问题的症结都在于土地制度不好。这种认识缺少对当前中国土地制度合理性的基本理解,具有很强的乌托邦色彩,本书前述章节已对此进行讨论,以下再作简单回顾。

1、土地制度安排要服从中国发展的大局

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必须服从中国的发展大局,这是因为,自近代以来,中国最大的任务是救亡图存,是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要发展经济和实现现代化。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大局,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且适应中国发展的特定阶段。

在当前的中国,虽然GDP总值已经进入世界前三,但人均GDP仅及欧美发达国家的1/10,仍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农村人口仍然多于城市人口,且进城的大部分农民工并未真正在城市安居,而不得不往返于城乡之间。

从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的情况来看,中国城市化速度虽然会加快,但农村人口会长期保持在一个相当大的规模。在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比较低,而且经济结构仍然以出口导向的低端加工制造业(世界工厂)为主的情况下,中国的主要就业机会就仍然只能集中在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因为缺少第一、二产业利润的滋养而难以发展起来。在中国产业结构未能升级,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不高的情况下,若通过推动农民不可逆的进城来加快城市化步伐,则中国城市很快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贫民窟。在中国缺少大规模抽象宗教信仰,且中国未来发展必然会出现社会经济波动的可能来看,大规模的贫民窟将构成中国现代化的最大威胁。同时,从世界发展中大国贫民窟的现状看,贫民窟人口的生活质量远低于当前中国农村一般居民的生活质量。

中国当前的土地问题显然主要不是土地的数量问题,也主要不是农业问题,而是在目前仍然有九亿农民的背景下,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可以让农民有基本的生存保障,有最低的生存尊严,和可以从现代化中分享收益的问题,是农村能否继续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的问题。在当前及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国的土地问题和农业问题是末,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才是本。离开九亿农民的出路,离开中国城市化道路的战略选择,仅就农业谈农业,就土地谈土地,是存在严重问题的,甚至是文不对题的。

2、中国特色土地制度是中国经济取得快速发展的秘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也可谓日新月异,其中的两大秘密,一是中国高素质的廉价劳动力,即林毅夫一再强调的中国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二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这两个方面都与新中国前30年的遗产有关。何新指出:

为什么中国城乡面貌的建设与变化能够如此之快?在资本投入量远远小于欧美的前提下,其发展速度为什么竟能大大快于欧美包括日本等发达国家?公认的答案是:中国国内工程造价低廉,基础设施及路桥建设的成本远远低于西方。但是,人们却很少意识到,造成这种成本低廉的原因,除了人力资本即劳动力的价格低廉这一点以外,这里还有一个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土地使用费用即地租的低廉问题。

在发达国家,由于土地私有制以及相关的地价高昂,使得任何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建设投资中,土地费用即地租远远高于中国。(在美英等国,修一条路或在城乡营造一个小区,由于地产属于私有,如果其业主依法加以阻挠或索价高昂,这条路和这个小区即很难兴建。)而中国由于土地属于国有,导致公用土地征地费用较为低廉,因而城市基础建设、交通建设的成本相对也较为低廉;这正是近年中国城市及交通面貌能够以较小的投资额而取得飞速发展的基本原因之一。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形成这样的认识:正是由于毛泽东时代的土地改革以及将土地由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的社会变革,在今天乃成为惠及后代的一项巨大遗产和财富。正是由于这一笔财富,三峡、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高速公路,大规模城市建设才能够以较低的地租——土地成本而进行。

当国家征用名义是集体所有实际也是国有的土地时,价格也相当低廉。可以说,土地成本的低廉,是自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中国城乡快速发展、工业化快速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马克思曾指出,土地私有权的否定,是近代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得以发生的必要社会条件之一。中国快速工业化的进程也证明了这一点。[3]

再比如,黄祖辉认为,“廉价劳动力和廉价土地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两大红利”,丁日成说:“土地问题非常严重,但也应该注意到过去28年内对经济发展贡献良多,如果全部抛弃土地政策,则无法解释过去几十年的高速增长。浦东与深圳等城市的崛起路径,显然反映了土地的贡献”。[4]

正是因为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使得中国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扩展城市和建设基础设施,从而可以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条件。这应是一个常识。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比如周其仁认为,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应归农民,因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不可能是农业,而只能来自土地非农使用。他还说:

要证明农地被工业和城市用更有效,最简单可靠的办法,就是占地者的出价,要高于农民自己种地的收益。惟有这样一条简单的准则,才能普遍有效利用土地。那么,“补偿”高到农地的主人认为“值”的程度,不会损害工业化城市化吗?看看历史吧。西欧、北美、日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领先全球,土地制度都是清楚的私人所有、自由买卖、按值成交。难道1700年的英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25%,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结果?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工业化城市化大有苗头,难道不正是法律保障土地自由交易的结果?[5]

周其仁不是历史学家,他的论证显然是太粗糙了,西方的城市化是与其殖民史和特殊的发展进程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对更深入的西方历史的研究,直接拿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说事,这样的讨论就缺乏逻辑,当然也没有说服力。对欧洲历史深有研究的曹锦清教授就持与周其仁完全相反的观点。

若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用途管制的情况下,真正可以将土地非农使用,从而可以通过谈判获得高额级差收益的农民,只是极少数土地正好落在城市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区内的农民。也就是说,更大的土地权利往往只是意味着占据特定位置的农民可以有巨大的土地收益,若这部分农民的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大都归农民占有,这部分农民也只是极少数的农民,且这极少数农民因为自己土地的特殊位置和具有的极高谈判能力,这部分农民几乎都可以成为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这样一来,城市扩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就会大涨,且因为国家不能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地方政府无力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也无力为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

简单地说,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往往只是意味着特定的农民可以具有更强的土地谈判能力,和可以获得更大的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并因此可能造成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者阶层,这个阶层的利益挤占了用于公共建设的资源和可以向其他大多数农民转移支付的资源。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还认为,之所以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是因为土地私有可以限制官员的贪污和官商勾结,这种说法没有道理。官员是否贪污和官商是否勾结,与土地权利安排关系甚微。在香港、新加坡这类土地国有化的国家和地区,并无因为土地国有而产生的官员贪污和官商勾结,相反,在印度、菲律宾这类土地私有化国家,官员贪污和官商勾结起来侵占农民土地利益的情况却比比皆是。因此,对于非农使用的土地,土地权利问题其实是一个国家如何分配因为二、三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的问题,是国民财富的一种再分配方式。在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总额一定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的收益越高,城市建设就越难,国家就越是不能将这部分级差收益转移到其他农民那里,中国城市化进程就越慢。当然,我们也必须考虑土地被征农民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失地农民、地方政府和国家利益之间应有一个平衡,其限度是失地农民基本利益得到保护,但也不能因此形成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集团。

3、土地级差收益来自二、三产业的发展

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来自于土地的位置和可以被用于非农使用的土地数量。在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管制,限制土地非农使用,而二、三产业的发展需要较多的建设用地时,建设用地市场上的偏紧供求关系就使得非农使用的土地具有更高的收益。换句话说,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并非是一个定数,而是与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供求状况紧密相关的。更多的农地用于非农使用,则可能因为市场上建设用地供过于求,建设用地价格大幅下降,从而使非农使用的土地不能获得一个较高的级差收益。

正是因为国家限制农地非农使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而使非农使用的土地具有了超额的价值。或者说,正是不允许绝大部分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才使得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可以拍出高价。因此,我们就不能用目前建设用地市场上的土地价格来计算整个中国土地的价格。有人以为,中国有18亿亩耕地,若不存在粮食供应问题,而将18亿亩耕地全部非农使用,按目前非农使用土地市价100万元/亩计算,则中国就拥有1800万亿元土地财富。有人就是这样来计算土地财富,或以此种方法来计算中国农民的土地财富,并因此认为农民是守着土地的金饭碗讨饭吃。这当然是很荒唐的。

这种计算土地财富的方法还表现在小产权房上面,这种方法认为,农民用自己的土地建设住房出售,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又可以缓解城市的住房紧张,可谓一举两得。但正如我在第二章讲到的,一旦小产权房合法化,则城市的商品房就不再可以销售得出去,且小产权房也不再可以售出高价,因为农民可以建设出远远超出市场需求的小产权房,最终因为供过于求,农民建小产权房并没有致富,城市规划却又被破坏,土地也被滥用。

简单地说,如果允许农民自由地将土地非农使用,则因为非农使用的土地超过市场需求,而使非农用地的拍卖价格大幅度下降,其结果很可能是,非农使用的土地更多,却因为地价更低,而致非农使用土地总价值反而更少。偏紧的建设用地市场可以使较少的非农用地获得更高的土地总价值。小产权房上的道理也是如此。

也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允许农民自由转换土地用途,让农民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就可以让农民致富,及应该放开小产权房。这种论调要么是不懂得土地的市场含义,要么是站在农民利益的对立面讲话。

在土地非农使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允许用于非农用途的农地就可以获得超额的级差收益(不仅仅是因为位置,而且因为建设用地供给偏紧的市场关系),这部分土地所获级差收益显然就不应全归土地被征用的农民,而应在全国农民中有一个再分配。

目前支持农民土地自由使用的论调很多,比如陈志武一再强调“如果土地做非农用的价值更高,为什么还要硬把农民的土地只往农用上推呢?”,赵晓说中央禁止小产权房的政策是对公民权利的偷袭,等等。

这里面涉及的一个理论问题即是土地级差收益的性质问题。从非农使用土地级差收益的来源看,土地非农使用产生的收益主要来自二、三产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正是二、三产业的发展需要占用土地,及二、三产业可以生产出大量财富,而使土地非农使用可以产生更多价值并因此有了级差收益,因此,土地的级差收益来自于二、三产业的发展,土地级差收益是次生性的,而非原生性的,是附在二、三产业发展之皮上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换句话说,当前中国土地非农使用可以产生的总价值,首先是二、三产业发展的结果,中国并非因为土地太少而使地价高,土地少只是表面原因,二、三产业的发展及因此对土地的需求才是根本。有人倒本为末,以为只要增加非农地的供给就可以产生巨大的土地财富,实在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4、农民已经高度分化

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农民已经发生高度分化,我们不再可以用一个统一的农民称谓来谈农民的利益,因为不同地区或不同部分农民的利益诉求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可惜的是,当前中国,不仅媒体和一般大众对农民的高度分化缺少理解,而且学界和政策部门也对农民的高度分化缺少敏感。我们习惯于用统一的农民称谓来讨论农民的利益,习惯于用我们想象的农民形象来讨论农村政策的好坏,结果往往是,农民中的强势群体不仅从体制中获取了利益,而且可以凭惜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形象来得到道义上的同情。我们往往是以农村强势群体的要求来代替了大部分农民的要求,而大部分农民的利益诉求可能正好与农村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相反。

举例来说,相对于普通的从事农业的农户来讲,农业公司、种粮大户无疑是强势群体,但恰恰是农业公司或种粮大户引起媒体关注,引起政府关注,这些农业公司或种粮大户容易得到国家财政和政治上的支持,受到农业部门的表彰,得到更多的农业补贴(比如对万头养猪场的补贴,比如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补贴向粮食生产大户倾斜的政策),甚至更多地成为各级人大、政协代表,但是,这些农业公司和种粮大户的处境显然要远好于一般农户,且他们并不能代表一般农户的利益。

再如,相对于中国95%的普通村庄来讲,华西村、南街村等成功实现了工业化的村庄,具有极高的媒体曝光率和极高的政府关注度,其村庄领导人大都是各级人大代表,往往具有极大的影响政策的能力,且往往是由他们来代表中国农民参与中国的政治协商和政策决策。但这些已经工业化的先进村庄显然与中国一般的农业村庄的利益诉求不同,且中国的一般村庄也不可能复制这些先进村庄的发展经验。

再如,相对于沿海和城郊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因为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农业,尤其没有失去土地的“机会”,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务工加上务农的兼业。发达地区的农民则因为二、三产业的发展而有较多从事二、三产业的机会,尤其是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有被征收的可能。土地被征收,就可能会有较大数额的土地补偿,因为较大数额的土地补偿,而引起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村干部之间,及尤其是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冲突,以及农民的大规模上访。虽然发达地区被征地农村的农民数量只占全国农民数量的不足5%,这些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则要超过农村群体性事件总数的50%以上,且发生烈性冲突的可能性也较一般农村高得多。因此,这些发达的沿海和城郊农村,就极大地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这部分农民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能力就远远超过了占农民总数95%的普通农村地区农民。吊诡的是,中国大部分农村的农民是想成为失地农民而不得机会。大部分中国农民的利益诉求与沿海和城郊发达地区农民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

再如,就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农村,村庄内也有各种不同的农民,如本书第四章所述,当前中国一般农业地区的村庄中,至少有两类不同的农民,一类是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二、三产业,不再依靠土地收入的农民,比如II兼户,再比如虽然仍在农村有承包土地,但全家已经在城市买房,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和收入的“农民”。另外一类是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来自农业,家庭主要劳动力仍然经营农业的农户,比如纯农户和I兼户。主要收入来自二、三产业的农民,他们不关心农业收入,他们往往也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他们在城市当起城居地主来。因为在城市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一般不会将土地低价转让,也不会在乎土地租金收入,而是将土地“有”在那里。他们不会允许租地人为了生产方便而改造自己的承包地。而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每日里在田间劳作,非常地希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体力劳动的强度。也就是说,主要收入来自二、三产业的“农民”,他们往往要求更加明确的“土地权利”,而仍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最大愿望是生产方便,是低投入高产出。

再如,我们甚至还可以对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二、三产业的农民进一步细分,一种是前面我们讲的“非农户”,一种为“半进城户”,所谓“非农户”,是指已从农村彻底转移进城,但因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而仍然占有承包地的“农民”,他们因为在城市有稳定的就业与收入,他们就更加不在乎土地收入,土地“有”在那里就可以了。而“半进城户”则因为在城市没有获得稳定就业,他们在城市生存中随时可能有风险,每个人生的坎都难以迈过,每次都可能动将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出去以“变现”的念头。但恰恰是这些“半进城户”可能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然不能在城市真正安居下来,他们就可能会在城市和农村的两头无着落。显然,“非农户”与“半进城户”在土地制度安排上的利益诉求是完全不同的。

还如,“半进城户”与仍然经营农业的农户的利益诉求也不相同,“半进城户”的土地租给村民耕种,或自己在耕地上种树,这样省劳力和管理成本。但一户在地里种树,其邻近土地就无法种庄稼,也就不得不种树,结果是仍在家种地农户也再无法耕种。

以上农民的高度分化告诉我们,在讨论农村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时,不可以大而化之,不可以用道德话语抽象讨论,而应首先搞清楚了是什么农民的什么问题。

5、小农经营很重要

我们来看一看为什么九亿农民还要依靠农业收入。

当前中国农民的收入大致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务农收入,一是务工收入。就全国统计来看,农民的务农收入约占55%,务工经商收入占45%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种收入构成并非是说中国有55%的农民家庭纯靠农业收入,另外45%的农民家庭纯靠务工经商收入,而往往是,绝大多数农民家庭都是同时有农业收入和务工收入,这种收入的构成往往是以家庭内部分工来完成的。具体地说,对于当前中国绝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讲,家庭中的年轻人往往外出务工经商,年龄较大的人则在家务农,务农收入维持家庭的温饱和日常开支,务工收入则可以积蓄起来办大事。

正是有小农经营的这块收入,农民可以将务工收入存下来,从而有了温饱以上的生活水平。而若离开务农或务工的任何一笔收入,都可能跌落到温饱线以下。维持农民的小农经营对于维持农民的体面生活,对于维持农民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及维持农民可以回到土地的基本人权,都是极为重要的。

6、村社集体经营是中国小农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条件

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小农经营仍然将是中国农业的绝对主体,对于“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生产,我们切不可理想化。

对于小农生产的农户来讲,土地权利问题其实是一个假问题。因为土地权利再大,他们仍然只是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而在中国户均土地规模极小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才是农民真正关心的问题。我们一定要牢记,美国一个农场的耕地面积比中国一个行政村的耕地面积还要大,因此,在美国农场是私人品的很多事务,在中国农村就变成了数百户农户之间的公共谈判。若每户农户都有完全的土地权利,则这数百户农户的谈判成本会极高,农业灌溉、排涝、机耕、植保和农田基本建设将难以进行,农业生产的成本会极大地上升。也因此,对中国小农生产来讲,加强农户以上层次的村社集体的经营权利,由村社集体来办一家一户“办不好和不好办”的事情,是中国农业的唯一选择。

三、土地问题要有辩证思维

当前国内学界和政策部门在土地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严重的形而上学。尤其表现在缺少总量概念和辩证思维上,习惯用个别地方的经验来推导全局,有意无意混淆政策问题与结构问题的差异,不懂得土地问题的辩证法。辩证思维的核心是动态思维,而不是静态思维。静态思维的要害是不理解事情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而由个别推导整体,由特殊推导全局。静态思维不理解事物发展中的质量互变关系,以为所有事物的发展都只有量的积累,而无质的突变。静态思维不明白,一旦脱离个别和少数,全局和普遍的事物就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新质。所有事物都有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不理解事物的内在发展规律,仅仅通过表面现象来得出结论,是要吃大亏的。

土地问题上的辩证法可谓普遍得很,结合本书讨论,举例如下:

1、土地级差收益的性质

陈志武说:这里我要强调土地的价值前景主要来自非农用途,而不是来自农用。在今天和未来不管是对农民的收入增长,还是对解决“三农”问题来讲,土地的非农使用,是增加土地价值的最主要途径[6]。

静态地讲,陈志武说的是对的。但若动态来看,我们就会发现,正是控制土地的非农使用,才使非农使用的土地具有因为需要更多工商用地而产生出来的级差收益。全部土地用于非农使用,土地不只是被浪费,而且也无法实现价值。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土地非农使用的价值并非来自非农使用土地的数量,而来自工商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和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供求关系。这个意义上讲,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是次生性价值,来自于工商业的发展。没有工商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土地价值就只能来自农业产出,而不是来自所谓非农使用。

以为土地级差收益是固定的,只要农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农地价值就可以成百倍地上涨,实在是当前地方政府和学者常犯的大错误。成都整理宅基地,李昌平推荐温州将军村发展经验,张鸣、赵晓谈小产权房,周其仁建议设立“土地产权交易所”,乃至国家讲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的国土整治项目背后,都有此方面的误判。

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目前土地资源并不缺乏,保持从紧的城市建设用地供给,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而且有利于获取土地的级差收益,从而有利于从工商业中提取资源用于城市建设和反哺农民。

2、“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

当前三农问题的核心,并非农业问题,而是农民问题,是九亿农民在中国城市化和快速发展背景下,如何平稳转移进入城市的问题。农民转移进入城市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这个进程可能还要进行50年时间,在如此漫长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构造一种农民可以进城,又可以返乡的机制,当农民可以谋取较好的工作机会,有了较高的收入条件时,农民可以自愿进城。而若农民进城失败,则应让农民有返乡的机会。中国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农民进城不可能一蹴而就,大量进城农民都会失败。若进城失败的农民不再可以返回农村,进城农民就会滞留城市贫民窟。在动辄千万计贫民窟人口的压力下,任何经济波动和政策失误都可能造成极严重的后果。

让进城失败农民可以返乡,并非是强制农民返乡,而是他们若不满意城市贫民窟生活,他们至少还可以选择回去。回到村庄,就是回到一个有根的家乡。正是因为有家可回,进城失败的农民就可以承受这个失败,他们仍然抱有对未来和生活的期望。而千千万万对未来和生活具有期望的进城失败的农民,构成了中国现代化最为强大的稳定基础。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农民工进城,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且都可以安居乐业,农村人口越来越少,从而可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到了一定阶段,中国就有了一个合理的城市化率,就有了协调的城乡结构,“三农”问题也就自然消失了。

值得警惕的是,当前中国农民自由进城的制度障碍越来越少,几乎没有了,这是好事。但中国农民自由返乡的空间越来越小。农民进城失败后能否顺利返乡,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

最近几十年,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各地政府都引导甚至强制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种植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但农民得出的经验是“政府号召种什么,我们就不能种什么”,这个道理很简单,就是农产品的市场是有限的,农民生产得越多,则市场价格就越低,农民就越发赚不到钱。

3、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有限

提高农民收入,做土地文章,是最近几十年政府和学者共同关注的话题。农民收入来源于两大方面,一是务农收入,二是务工收入。在农民人数并未大幅减少而恩格尔系数又不断下降的背景下,农民来自农业收入的增长空间有限。而在中国以廉价劳动力作为比较优势发展外向型加工制造业时,农民外出务工收入的增长空间也颇有限。这个意义上讲,未来数十年,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的空间有限。

4、资本下乡需要警惕

中国是一个有9亿农民的国家,主要农产品的供求都主要是立足国内,农产品出口总量占全国农产品总量的比重很少。某种意义上,中国农产品供求不受进出口影响。

这种情况下,影响一般农民来自农业收入的因素有二,一是农产品供求状况,二是参与农产品利益分享者的情况。

农业上“增产不增收”规律已是众所周知,也就是说,农民往往是生产越多农产品,农产品越是供过于求,农产品就越是低价,农民就越是无法从农业中获取收益。保持偏紧的农产品供求状况,可以使农产品有较高的价格,从而可以让农民获得更多农业收益。农业在微观上越是高效率,则农民在宏观上越是无收益。

第二种影响农民收入的因素是参与农业分利的集团的情况,尤其是资本下乡的情况。最近十年,现代农业、公司+农户和资本下乡,被大力提倡,并作为先进典型大力推广,且受到自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但在农业蛋糕相对固定的情况下,资本下乡是要赚钱的,是要从农业蛋糕中分利的,资本下乡越多,赚钱越多,就从农民的农业总收入中分去更多。农民因此就只能获得更少来自农业的收入。资本下乡,对于中国广大的农民来讲并非好事。

只有限制资本下乡,尤其是限制外国资本进入农业,才能保护农民利益。考虑到中国农民数量之庞大,三农问题中农民问题之突出,和农民收入增长之维艰,中央应当将着力点放在农民问题上而不是所谓现代农业上面。

地方政府往往有极强的追求现代农业、规模农业的冲动,甚至成为了一种政治正确,这也是应当避免的。

5、微观有效的事情宏观未必有效

对于中国这样的有九亿农民的人口大国,农业进出口额占生产和消费农产品总额的比重可以忽略。在这种背景下,计算农民收入,尤其是计算土地产出,一定要以大田作物为基础,其中的原因是,中国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必然要种大田作物,而只可能有较少的土地种植高效经济作物。从微观上讲,一个农户,一个农业龙头企业,一个地区,可以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来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但若全国农民都调整产业结构种植经济作物,则全国农民都会倒霉。农业上微观有效的办法,宏观上未必就对,这其实也是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具有普适性的规律。成都指望举全市之力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成都农业离倒霉的日子就不会太远。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农业的效率对农民整体来讲未必是好事,因为增产未必带来导致增收。

中国的农业其实不是问题,问题也不在土地资源太少上面,而在于,在当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恩格尔系数会继续下降,在农民人数未大幅度减少以前,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必然下降。中国九亿农民都在指望农业收入,农业收入仍然构成中国农民家庭收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盲目发展现代农业,是很危险的事情。

6、农地冲突与农地产权无关

在取消农业税后中国农村发生了普遍而严重的土地冲突,其要害是,取消农业税前,因为农民负担较重,农民都不太愿意要地,也不在乎所谓土地权利。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仅不再向农民收税,而且每年给每亩土地上百元补贴,土地利益凸显,过去因为土地利益不明显而变得模糊的土地权利关系,因为土地有了利益,而引起利益各方的争夺与冲突,其中核心是村社内部不同农民之间关于土地利益的争夺。

在2004年前后表现出来的这一轮农地冲突,被一些人解释为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法律规定不清楚,农地产权不明晰。这种说法似是而非。国家关于农地的产权规定一直是相当清晰的,即土地由村社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所有村社成员具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且承包土地经营权一定若干年不变。

问题仅在于,土地权利并非抽象的权利,而是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取消农业税前,土地负担太重,农民占有土地就要承担税费负担,在粮价低迷,农民负担沉重且外出务工经商机会多的情况下,农民弃田抛荒外出务工就成为理性选择。如果土地权利对农民来讲,只有受损,他们要这样的土地权利干什么?反过来,取消农业税之后,土地不再承担税费,而且还有补贴,土地权利意谓着实实在在的利益,农民为什么不回来争地?

因此,2004年前后发生的农地冲突的高潮源自中央农村政策的调整,源自农民政策预期的改变,而不是什么莫名其妙的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7、土地调整与农民上访的错位

因为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引发农民上访,被一些人解释为村社干部希望借土地调整来谋取私利,这样的解释也是十分地不全面,并因此可能得出错误结论:农民上访就是因为村社干部调整土地,为了减少农民上访,应该出台更加严厉的禁止土地调整的政策和法律。

之所以说这种解释不全面,是因为的确存在村社集体借土地调整来谋取私利的情况。但在村社熟人社会内部,在土地人人有份的情况下,村社干部公然借土地调整谋私的情况十分少见。倒是土地调整与农村公共品供给关系十分密切,村民为了生产方便,为了平衡耕地占有,而有强烈的调整土地的要求。村社干部若回应这种要求来调整土地,就可能侵犯土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这些土地既得利益者因此上访告状,说村社干部违法调地。

为了减少农民的上访,国家出台政策禁止村社集体调整土地,但农民出于生产方便和生存伦理的双重考虑,强烈要求村社集体调地,村社集体调地触动土地既得利益,土地既得利益就更加坚决地上访,中央就出台更加明确的禁止调整土地的政策和法律。最后,村社干部不再可以调地,农民分散的小块土地更加无法耕作,农业基础设施更加破败,农民的原子化程度更高。中央好心为农民说话给农民更大土地权利,最后却损害了所有农民的利益。

而之所以村社集体调地会引起既得利益受损农民的坚决上访,恰恰又是因为中央规定禁止村社集体调地,要求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而土地本身是村社集体所有,村社集体有权调整土地。是因为国家规定村社集体不准调整土地导致农民上访,而不是因为村社集体行使其正当行使的调整土地权利而引起上访。

8、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并非好事

很多人抽象地以为农民肯定是需要有更大的土地权利,这样可以防止村社集体侵犯农民的利益。且你去问农民是否需要更大的土地权利,农民当然也会说要有更大权利。白送的东西谁不要啊。

不过,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来讲,农民所要的还真不是所谓土地权利,而是生产方便,是能够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土地上用最少投入获取最大收益。农民的土地不是有了更大的权利就可以有更多收益,更不会因为有了更大的土地权利,就可以在小块土地上发大财。相反,若农民土地权利足够大,则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利就会被削弱,村社集体就更加难以调整土地利益,农村公共品供给就更难,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农业生产就更加无法进行。农民土地权利增加了,但农业生产更加无法进行,农民利益受到了更大损害。

有人以为,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农民就会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以获收益,从而可以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事实则是,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往往不是推动了土地流转,而是固化了土地利益,土地上的公共品供给更加困难。比如灌溉,安徽长丰农民讲,用电可以绕过前面99户而直接到第100户,用水则只能经过前面99户才能到达第100户,为了第100户能用上水,就必须要前面99户都不搭便车,但在缺少强制力的情况下,这99户都不搭便车的可能性很小,也因此,集体灌溉就很难,农民就只能用打井的办法来替代从大江大河中抽水灌溉。用微型水利代替大中型水利,农业的旱涝保收也因此变得困难。若村社集体可以调整土地,从而可以对搭便车者有所约束,农民就有获得廉价大中型水利的可能。农民土地权利越大,村社集体就越是无法约束搭便车的农民,农村公共品供给就越是困难。

而在人们指望的土地流转上也是颇为吊诡。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比如周其仁所建议的农民可以买卖土地的权利,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那些已经彻底离开农村,并在城市有了稳定工作和收入机会的人们,他们并不在乎土地收益,更不会将土地卖掉,而是将土地留在那里。一个村庄中,若有相当部分生活已经脱离村庄却仍然占有土地的户,则这个村庄的土地耕作就会变得尤其艰难,因为这些人并不在乎土地收入,他们也不关心土地上的公共品,且往往是种田的“耕者”要找到这些占有耕地的已进城的户都已困难,更别说坐在一起商量如何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等问题。

有了较大的土地权利,愿意将土地权利转让出去“变现”的往往是那些进城却仍然生活工作不稳定的户,这些户进城了,但任何一个困难都可以击垮他们,他们因此愿意将土地权利变现以应对危机。但是,一次危机应对过去了,第二次危机还会来,第二次危机应对不过去,城里就呆不下去了,而因为土地已卖,自己的家乡也不再能够回去。

换句话说,我们以为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以让进城农民将土地卖掉从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和方便农业生产,结果事实上倒可能是,不应卖掉土地的进城农户将土地卖掉了,而不再需要依赖土地的在城市有稳定收入的户却愿意将土地“有”在那里。因为这些不依赖土地收入户将土地“有”在那里,而使真正“耕者”的农业经营更加困难。

此外,当前农业经营规模小,不仅指农户均耕地太少,而且指农户耕地分散。在农业基础设施较好,农村公共品供给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农户地块分散也许不是大问题,但是,在目前因为强调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性的政策背景下,农村公共品供给相当困难,农户田块分散就成为致命伤。因为强调农户现有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久不变,农户想将分散的耕地集中起来,比登天都难。

也因此,给了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却使农民耕种更加不便,经营规模没有扩大,分散的地块也更难集中起来。

9、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化

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允许农民用自己的土地盖房出售,这样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缓解城市的住房困难。但如果城郊农民都可以用宅基地盖房出售,城市的商品房就不再可以售出。其结果将是十分地诡异:在一个城市周边的农村,住满了城里来购房的市民,而城里的大块土地空在那里无人居住及无人建房(建房卖不出去,因此不建)。

目前北京城郊小产权房之所以还没有弄出如此诡异的局面,正是因为政府一再告诫小产权房不合法,小产权房因此受到限制之故。小产权房合法了,则北京城近郊远郊农村,农民都建小产权房出售,不仅城市商品房无人买,而且小产权房也会因为大量供给而价格大跌。

因为不合法,小产权房就以相对廉价来补偿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小产权房之所以有利益,是因为其不合法因此未放开,一旦放开,情况就会变得相当糟糕。其中的核心是,城市建设用地之所以具有远高于农地的价值(或价格),是因为国家限制农地变为建设用地。而如果海量的农村宅基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则城市建设用地就只能凭借其位置而具有级差地租,而由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所可以产出的级差地租几乎可以忽略。

建设用地是与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其二、三产业发展的占地需要联系在一起的,离开经济发展而在土地上做文章,就做不出任何文章来,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是次生而非原生的。离开中国总体经济发展,及离开地方经济增长,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10、土地征收的逻辑

关于农民失地问题及由此发生冲突的原因,也颇为有趣。在一般农业地区,农民可能以极低的价格将土地转让出去,比如湖北京山农民以每亩2000元左右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永久转让出去。而在城郊农村土地征收时每亩补贴数万元,农民仍然坚决不愿让土地被征收。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二,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及其引起的心理预期的差异,二是博弈策略。从博弈策略上讲,一般农业地区的土地流转往往是农民已经离开土地,不再依赖土地收益,他们忙于将土地流转出去,他们是土地流转的提出方,因此,他们待价而沽的谈判能力就弱。而在城郊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期待借土地征收来获取足够的未来生存所需,且他们可以借反对而阻止土地征收,从而使得土地征收主动方的政府为难。城郊失地农民是土地征收的被动方,因此有很高的待价而沽的谈判能力。特别是农民集体团结一致,就可能从与政府土地征收的谈判中获取巨大利益。农民特别善于借自己失地的感情来获取收益,但应记住,这往往只是一种博弈策略。相反的倒是,如京山等农业型农村地区,农民实在是想失地而不得。

与以上逻辑相似的,是农业公司进入到村庄向农民租种土地的博弈。当农民自己不想种地而请人代种时,或流转给他人时,农民往往只收很少的土地租金。而若有农业公司来租地,则农民会将农地收益计算得无比高,以从中获得更多土地租金收入。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双方的主动性决定了其谈判能力和土地可能的租金。这个过程表现出来的土地流转的博弈,真是一个典型有趣的辩证法。

11、要防止土地食利集团的出现

目前有一种论调,就是说农民是守着金饭碗讨饭吃,又说应该让农民人人当地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是农民的,自古皆然,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占地农民土地的收益,应归农民所有,等等。包括李昌平推崇的温州将军村,国家征地,要将其中一半返还用于将军村搞建设,将军村因此暴富,等等。

这种观点的核心是认为,城市化进程带来城郊农村土地升值,升值的好处大部分应归农民。这样一来,因为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可能获得每亩百万元收益,若以一户10亩地计算,农民可能获得的收益就以千万计。千万元收入当然是相当地富裕了。

但问题是,城郊农村土地的升值是城市发展带来的,巨大的土地利益与农民的努力无关,农民所获巨大利益使其成为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阶层。在中国目前经济仍不发达,城市化水平仍不高的阶段,养活一个巨大的土地食利阶层,不仅在政治上是危险的(因其腐朽),而且在经济上也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这个食利集团独占了本应同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向真正弱势的农业型地区农民转移支付的资源。

城市发展带来的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源自经济社会进步和二、三产业的发展,这个级差收益有一个定数,这个收益应在失地农民、城建集团和全国所有农民之间进行平衡分配,而不是只给到失地农民。

目前学界和媒体有一种好人主义,就是抽象无原则地站在某一边说好话,比如说让农民得到更大收益,让农民都成为富翁等等。这种免费白送主义,空头好人主义,存在极大的误导,因为一个社会的资源总量是有限的,有人得好处,就会有人吃亏,在一个社会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人人都得好处是不可能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城郊农村土地征收,损害了农民利益,而肥了政府,这种将农民利益与政府利益对立起来的观点尤其流行,有市场。这种对立实在是莫明其妙。政府从土地中获取收益并不等于政府官员贪污。政府收入是全民财富的一部分,无论是通过税收还是通过土地市场,其收入都是公共收入,应当用于公共目的,而不是被装到了官员腰包。有人说官商勾结,官商勾结是违法的,是国家要坚决打击和杜绝的。官商勾结与政府从土地中获取不获取收益是两码事。假如官商要勾结,即使政府不从土地中获取收益,难道官商就不勾结?

目前学界和媒体无原则的好人主义,及将农民利益与政府对立起来的观点,实质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在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和急速转型的时期,这种无政府主义尤其不合时宜。

四、经济学家批判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经济学家大都将土地私有化视作自古不易的真理,认为中国只要土地私有化,“三农”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中国之所以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农民收入低、城乡差距大,都是土地制度惹的祸。他们论证土地私有制合理性,大都同时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世界通则;二是自古如此;三是经济学原理。例如,在美国三一学院任教的文贯中是这样来论证土地私有制的合理性的:

无视几千年来的本国和世界的历史经验,无视当代上百个国家采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实践,认为惟独中国在土地制度上找到了捷径和真理,反映出哲学思维上的主观唯心和中国特殊论的狂妄自大。[7]

文贯中的说法过于绝对,他说中国土地制度无视几千年来的本国和世界的历史经验,但恰恰是他所推崇的历史学家秦晖证明,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一直属于国有,而不是私有的[8],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他又说中国无视当代上百个国家采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实践,因此认为中国也应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即使按文贯中自己的逻辑,“当代上百个国家采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实践”的背后也就是还有上百个国家未采用土地私有的社会实践,则为何中国不采用土地私有化,就反映了中国“哲学思维上的主观唯心和中国特殊论的狂妄自大”?

文贯中又说:

凡是对土地私有制做到长期信奉不疑的民族,都能逐渐完善以保障产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强化出有广泛民意基础的经济——社会秩序,导致各阶层共生关系的深化,社会生活的和谐。[9]

文贯中不是历史学家,他讲的这个“凡是”令人怀疑。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确是一个与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差异颇大的国家,比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通过对外殖民实现了现代化,因为西方的现代化而使中国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难以向外转嫁危机,而且还不得不受制于一个具有军事、经济和话语强权的既有世界格局,这就反而限制了中国可能的制度选择空间。有点历史观的人都知道,近代以来,中国赶超型现代化背景与欧美原生型现代化,在制度安排上必然会有差异,因为两种现代化的起点、路径和结构条件都是完全不同的。

文贯中还说:

“迄今为止,所有的先进国家都采用市场经济,而且这些先进国家在农业和城市化过程中都允许土地私有,无一例外。反过来,所有拒绝允许土地私有的国家,没有一个成为先进国家,更没有一个解决了三农问题”[10]。

文贯中在这里的逻辑也是存在问题,就是在事实上也站不住脚。新加坡和香港都是不允许土地私有化的,请问新加坡和香港究竟是不是先进国家(和地区)?美国、日本大部分土地也是国有的,土地都是实行用途管制的。文贯中所讲土地私有自由使用的制度,恐怕只在他所教授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教科书中才有。

再如,美国耶鲁大学陈志武说[11]:

我们必须看到,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在土地公有制之下富有起来的,也没有哪个国家是在土地使用权受到严格限制下发展起来的。

在赞成土地私有化的同时,千万不要又给他们埋下一个陷阱,不要限定私有化后的土地只能投放在粮食和蔬菜生产上。如果这样,最终又把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压死了。在我看来,农民既然拥有土地所有权,他们就必须有转让和改变用途的自由。

陈志武这样的话也说得过于绝对。众所周知,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而诸如新加坡和香港这样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全部属于国有,且美国和日本也有大量的土地是国有的,日本国土的2/3以上为国有。陈锡文说,土地用途管制是全世界的通则。即使持自由主义立场的经济学家党国英也认为:

从理论上说,产权明晰是相对的。完整的土地产权应该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但在任何国家,土地的使用权会受到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所以可以说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在国家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之间发生了分割。更广义地看,土地使用权还会受到地方政府或社区规划的制约。[12]

实际上,即使在美国,土地使用权也是受到极其严格控制,例如,潘维讲:

从法律意义上讲,当代世界不存在绝对的土地私有产权。权属是为了使用,干预使用就是干预权属。全世界的政府,包括我们的近邻日本政府,都干预土地使用,一直干预到每块土地的具体用途。越南政府搞了耕地和房基地的私有化,结果很糟糕。若非越南政府维持了对土地用途的严厉干预,后果不堪设想,越南会变成菲律宾、印度和拉美。平原辽阔、人口稀少的美国都严格干预耕地使用。我的一个美国友人是加州头号房地产商,他在加州海岸中部最昂贵的地区买下了上百平方公里的山地。但加州行政当局批准这单交易的条件是禁止砍掉山中的任何一棵树,否则交易作废。正因为如此规定,这块地并不很“值钱”,只起到禁止闲人进入,保护原生环境的目的。私人间的土地交易凭什么要政府批准?因为美国土地从来就不是什么“完全私有”,正如英国土地也不是私有的。英国政府凭借出让999年的土地使用权合约来干预每块土地的具体用途,私自改变用途就收回了。[13]

陈志武在论证土地应该私有化时,举了一个例子:

每次回国,我都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私人家里的装修都非常精致漂亮,保持得很干净;但是一进入过道这样的公共空间,往往都没有灯光、没有装饰,墙上与地上通常是脏乎乎的。——正因为这一点,去年我的一个美国学生去北京工作,本来打算买房子住,但他无法忍受那些走廊的脏乱,结果选择在东方广场租房。[14]

陈志武的论证十分搞笑,我们来看他讲私人空间比公共空间干净卫生的论证逻辑:因为私人空间干净卫生,而诸如过道一类公共空间无人负责而脏乎乎,所以他在北京工作的美国学生因无法忍受购房走廊的脏乱,而不得不租房住。那么,在美国有无如过道一类的公共空间?如果美国也有公共空间的话,美国是如何保持干净卫生的?如果美国公共空间也不能保持干净卫生,美国人在美国又可以住在哪里?美国人有钱可以住五星级宾馆,五星级宾馆当然可以比无星级旅店更干净卫生,但这与公共空间或私人产权又有什么关系?

陈志武还曾大胆放言:

对粮食安全的担忧是过了头。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耕地面积可以人造、人为的增加。想象一下,如果有必要,一亩地可以盖成31层楼,将面积增加30倍,通过温室控制,可以把这31层楼都制造成适合植物生长的气侯和环境,这样,就把原来的一亩地就变成了31亩的耕地面积。我们再利用温室技术提高粮食生长的频率,一年不只是生产两季粮食,而是生产多季,就可以使每亩自然地的产出是原来产出的100倍或更多。所以,单纯为了粮食安全,我们也不必去限制土地的非农使用,不必去压制农民的收入空间[15]。

这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经济学家因为认定土地私有制是世界通则,是世界公理,是万世不移的真理,他们因此特别反感对中国具体国情进行讨论,一听到“国情”二字,即火冒三丈。例如,文贯中这样写道:

所谓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伪命题仍然萦绕在许多中国人的心中,挥之不去。我之所以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称为伪命题,是因为今天虽然很少人直接宣扬中学为“体”,但在各种场合对国情的强调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似乎国情比经济规律更重要,似乎强调了国情特殊,中国便可以成为超越经济规律的例外。[16]

“国情”两字不但渐渐有了随心所欲,颇令使用者感到方便的新涵义,而且渐渐有了几乎是万能的新用处,常常被运用得炉火纯青。例如,如果海外来访的学者在对中国的快速发展表示惊奇、赞扬之余,竟然还要提出些刺耳的建议和批评,一些不以为然的国人就可以从袖中飞出“国情”这把利器,说声“国情有所不同”,十有八九可以噎住来人的议论。于是,不知不觉中,这两个字渐渐获得了雷霆万钧般的封口威力。[17]

尤其要注意,他说的“似乎国情比经济规律更重要”的话。经济规律或文贯中所信奉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规律,当然不是脱离具体语境的抽象的绝对真理,任何经济学的所谓规律都是有预设,有前提的,脱离经济学定律的预设和前提,而以为只要抽象使用经济学的定律,即可以为十三亿中国人民找到强国富民的道路,这样的经济学实在是太过狂妄!

这样来看,诸如文贯中一类经济学家是对自己信奉的经济学教条太过自信了,以至以为不用作任何对中国实际情况的了解,就可以得出决定中国十三亿人命运和中国发展方向的决策。这实在是很危险的想法。

对文贯中、陈志武这样一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海外经济学家的背景作些考察,就会发现他们有两个特点,一是喜欢脱离中国具体语境来抽象讨论土地制度,以为经济学原理都是普适真理,喜欢用“违反现代经济学基本常识”这类话语。杨小凯也是喜欢用这种语气的海外华人经济学家。这听起来很像我党历史上的教条主义的语气,只是他们用所谓经济学原理代替了马列主义。

而从他们的个人经历来看,他们往往并非专门研究中国问题的专家,甚至根本就没有做过中国研究,没有调查过中国国情。他们往往是凭借在美国学术界某个狭窄研究领域取得的一点成就,而在美国高校谋得了教职,并终于成为了一个美籍华人。因为他们对中国社会缺少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他们关于中国土地制度的主张大都缺少常识且十分幼稚。但因为他们竟然在美国高校获得教职,他们就压倒了急于向美国取经且底气不足的中国经济学家,糊弄了热情好学的中国人民。他们美国教授的身份极大地放大了他们的声音。他们也缺乏自知之明,真以为自己是万金油,认为中国的任何事情都应由他们来激扬文字。

这些海外华人经济学家之所以错了,是因为他们缺少对中国问题的调查研究,他们对中国社会的认识还停留在出国前的阶段,他们往往以媒体报道来想像中国问题。何况,陈志武几乎对中国所有问题都用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这个骇人的身份发言……,他可能有那么多的时间来调查研究中国所有的问题吗?我相信,他们在美国也未必敢就任何问题发言。到了国内,他们却敢于在自己从来既无研究又无调查的领域肆意发言,他们以掌握了真理的口气,居高临下,事事发声。他们的发言中表现出来的绝对与狂妄,只有自认为掌握了真理的人才会有。

我在想,这些掌握了真理的经济学家,他们最大的遗憾可能是他们没有掌握绝对的权力,若有这个权力,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运用这个权力来实施自己头脑中的蓝图。他们会非常地自信,也非常地专断。他们只不过是希望用专制的权力来造福中国人民——不,是造福全人类!

一个离开常识,又十分相信理论,还自以为掌握了真理的人,一旦有了专制权力,这样的人就十分可怕。更可怕且可笑的是,他们还自称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不过我们都可以看出,这样的自由主义不过是一种姿态,因为他们掌握了绝对真理,他们还需要听别人说的话吗?掌握了绝对真理的自由主义——多么古怪的表述……

[1] 温铁军:“‘土地私有化’不是中国农村的未来方向”,《环球企业家》2008年第13期。

[2] 见“新土地革命”,《财经》2002年第19期。

[3] 何新:“关于地租、土地私有化及三农问题”,《三农中国》2003年冬季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 丁日成、黄祖辉等人座谈经济增长与土地制度(2006年7月4日),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http://bbs.cenet.org.cn/)

[5] 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4期。

[6] “给农民土地永佃权可不可行?——于建嵘、陈志武对话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南方周末》2008年2月5日。

[7] 文贯中:“日本经验、经济规律和土地制度”,《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7日。

[8] 秦晖:“地权六论”,《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9期。。

[9] 文贯中:“市场畸形发育、社会冲突与现行的土地制度”,《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2期。

[10] 文贯中:“国情、经济规律和现行土地制度”,《经济观察报》2008年6月23日。

[11] “给农民土地永佃权可不可行?——于建嵘、陈志武对话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南方周末》2008年2月5日。

[12] 党国英:“农村土地政策改革八议”,《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4期。

[13] 潘维:“农地‘流转集中’到谁手里?”,《天涯》2009年第1期。

[14] 陈志武:“土地产权国有导致50年环境破坏甚于过去5000年”,《新财富》2005年1月。

[15] “给农民土地永佃权可不可行?——于建嵘、陈志武对话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南方周末》2008年2月5日。

[16] 文贯中:“日本经验、经济规律和土地制度”,《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7日。

[17] 文贯中:“国情、经济规律和现行土地制度”,《经济观察报》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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