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崇胜:理性地认识民主

——兼论民主价值的普适性与民主形式的多样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49 次 更新时间:2010-12-0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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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崇胜 (进入专栏)  

摘要:民主是天下公器,谁也不能独霸民主;民主也是世界公理,谁也不能拒绝民主。民主是价值的普适性和形式的多样性的统一。世界上没有统一的民主模式,也没有不能共享的民主价值。在理解民主和发展民主的过程中,必须地充分认识民主价值和民主形式这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辩证关系,理性而有效地推进民主发展。

关键词:民主价值;普适性;民主形式;多样性

近年来,理论界、学术界围绕民主价值有没有普适性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推进了人们对于民主的正确认识。但是,在讨论中也存在各执一端、互不认同的情况,掺杂着一些意识形态化甚至是个人情绪化的非理性因素。因此,如何理性地认识民主,将民主价值的普适性与民主形式的多样性适当地区分开来和有机地统一起来,对于推进民主认识和民主实践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这个角度作些探讨,以求教于理论界和学术界同仁。

  (一)

民主是一种激动人心的政治理想,同时也是一种令人神往的政治形式。从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的公民大会,到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国家,再到18世纪启蒙时代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尔后再到19世纪代议制政府时期的欧洲和美国,直至20世纪和21世纪初的自由民主时代,民主一直是人类政治发展中不断追求的理想目标。完全可以说,人类政治生活的任何进步都是与民主的进展联系在一起的,一部人类社会政治发展史其实也就是一部人类不断争取民主的历史。

何以人类要如此孜孜不倦地争取民主呢?或者说民主的对人类发展究意有什么价值呢?

“我们生活在或者看起来生活在一个民主的时代。仅于若干年前起家的国家社会主义在中欧和东欧已经崩溃。民主似乎不仅在西方得到了牢固的确立,而且,作为一种适应的政治模式,在西方以外的地区也大体上得到了广泛的采纳。民主的过程和程序已经在世界的主要地区得到了巩固。70年代中期,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可在被称为权威主义国家。现在,这一比例已大幅下降,不足三分之一的国家仍然为权威主义的国家,而民主国家的数字却在急剧地增长。民主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标准。”[i] ——这是英国政治学者戴维·赫尔德1996在其新著《民主的模式》一书的《英文版序言》开篇中讲的话。我们当然不必将赫尔德的话当成圣典,也不必以西方的民主模式为楷模。但赫尔德所说的“我们生活或者看起来生活在一个民主的时代”、“民主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倒是真实地反映了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向的。

在当下的世界,无论人们对于民主持何种看法,但似乎都承认,民主是值得追求的。即使是社会主义者,一直也是将实现民主作为重要政治目标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要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ii] 列宁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追求者和实践者早就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iii] 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曾提出:“只有民主才能救中国”。[iv] 邓小平在世时,也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v] 中共十四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十七大报告更是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可见,民主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始终是社会主义者追求的政治目标。

然而,要实现民主,首先必须科学理解民主的真实涵义。马克思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中指出,“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vi] 因此,研究民主首先有必要搞清楚民主到底是什么?只有消除了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认识之后,我们才能在诸如“民主有没有普适价值,西方民主模式适合不适合中国,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等等一连串问题上,回到基本正确的认识上来。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追求。对于世界来说,民主是人类谋求和平、安宁、文明、幸福的重要机制;对于中国来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有人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也有人说民主并不一定是个好东西,也有人说优质的民主才是好东西,还有人说民主可以成为一个好东西,还有人说民主不是东西而是生命。无论人们如何看待民主,民主都可以当之无愧地被称之为当今时代政治领域的最强音。

民主的涵义众说纷纭。它既是一种价值、一种理想、一种制度、一种机制,也是一种形式、一种方法、一套程序、一个过程。

就民主的本质而言,民主所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归属问题。简单地说,民主相对君主而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那就是民主;国家权力属于君王,那就是君主。因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主权在民),这是民主的最本质的特征。

就民主的实践过程来看,民主关系到领导人和公共决策的产生。也就是说,如果领导人和公共决策是根据多数人的意志产生的,那就是民主;反之,如果领导人和公共决策是根据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产生的,那就是独裁或专制。人类天生是政治动物,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人类的所有活动总是以群体的方式展开。而只要是群体的活动,就必然需要领导人和公共决策来管理和协调。于是,如何产生领导人和公共决策就成为人类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

既然民主关系到领导人和公共决策的产生,那么,领导人和公共决策产生的原则和方式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了领导人和公共决策的产生原则和方式,就是正确认识和把握了民主的真谛。

就领导人和公共决策的产生原则来说,凡是按照“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进行的,就是符合民主精神的;反之,凡是违背“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的,就是不符合民主精神的。同时,必须明确的是,多数与少数并非完全对立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时间的和条件的变化而改变的。正如研究民主议事规则的专家罗伯特所指出的:“民主最大的教训,是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势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地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vii]

至于究竟是“全体一致通过”或是“过半数通过”更能反映人们的真实意图呢?或者说更能体现民主的精神呢?罗伯特认为,由于社会存在的差异性,要求人们对所关注的事情的处理达到完全一致的意见,实际是不可能的。而且,从价值取向来看,追求全体一致和绝大多数一致本身就是一种独裁(也就说作这样的规定的本身就是独裁),“在一个追求‘一致’的组织里,各种错误的感情——不愿被人视作反对领导,不愿因说出不同意见而遭到歧视,不愿被人说成是集体团结的障碍,等等——自然会在‘全体一致’的的假象下,做出的决定却没有人真正满意,结果也就没有人真正愿意去实施这些决定,没有人真正愿意为这些决定负责。”因此,“只有通过‘过半数表决’,加上公开明晰的辩论,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出符合组织整体利益的决定。”[viii]可见,只有将“多数决定”的民主形式与“协商说服”的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民主的精神。

  (二)

研究民主和实践民主,有必要明确的一点是,即民主价值的普适性和民主形式的多样性。也就是说,民主作为一种价值,它具有普适性,是任何进步人类都必须追求的;同时,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它具有特殊性,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是不同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民主制也许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它的形式和实用性却是很特殊的。试考虑一下投票行为。大部分人都认为全世界的人对这一行为有一致的理解,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通常理解投票是指明它意味着选择:投票者在候选人中间进行选择。但是在其他那些自称民主制的国家或文化区域中,投票通常与其说是一种代表着选择的行为,还不如说是一种批准性的(ratificatory)或全民表决的(plebiscitary)机制。投票者可以通过批准政府继续担任公职来表达对政府的支持,而批准性的投票行为和选择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一些国家还有可能同时采用这两种投票形式。因此,我们在利用数学公式深入研究复杂的投票行为之前,最好先确定我们是否真正理解了投票在我们所研究的国家中的涵义。否则,我们就像是在苹果和桔子之间进行比较。”[ix] 德国前总理施密特曾在同中国年轻人的谈话中强调:“中国不会发展出像德国、英国和美国那样的民主。这与这个国家的文化遗产相矛盾。(中国的民主)它将是另一种样子。”[x]

毫无疑问,民主最早产生于西方社会。也应该承认,西方社会的民主发展相对于东方国家来说要完善一些。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迁,西方社会的民主的内涵和形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非西方国家也有了许多成功的民主实践。如果不能及时地了解民主在西方社会的这种变化以及非西方国家民主的发展实际,就很难把握民主发展的基本趋势,进而找到不同国家民主发展的正确道路。

必须明确,民主并非西方国家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是人类共同政治智慧的结晶,不同国家的政治实践对民主的发展都作出过自己的贡献,无论是成功的经验或是失败的教训。而且,民主的实践特别依赖于不同国家的社会发展条件,因而民主发展的道路和形式从来都是多层次和多样化的。对于不同国家的民主化道路,西方有的学者也已经意识到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比如,美国政治学者霍华德·威亚尔达主编的《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中就提出这样的问题:“民主是单一的、普遍的、在很大程度是来自西方(美国和欧洲)对民主的定义和实践而有所不同?换句话说,在民主的西方模式之外,现在是否还存在亚洲模式和理论、拉丁美洲版本、伊斯兰模式以及土生土长的非洲模式?”[xi] 他的结论是:“民主既是普遍的——所有人(准确地说是几乎所有人)都希望得到它,而且它还具有某些特定的核心要求,使其可以适用于全球;民主又是特殊的——所有国家和文化地区都以各自的方式实践民主。”[xii]

有必要指出的是,民主模式与民主形式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由于民主模式是相对稳定的制度形式,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经过长期积淀的产物,因而民主模式具有不可模仿性和不可复制性的特点。有学者指出:“民主诞生在西方的古希腊,甚至可以说是由古希腊人所发明的。长期以来,它与西方——包括西欧及其北美的扩展部分——的发展和制度安排有着紧密的联系。有着多种定义的民主看来与西方是皮为契合的。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它与西方的文化和制度密不可分。这就暗含着这样一个观点:民主不仅仅是一套在理论上任何国家都可以通过最低限度的宪政建构来加以模仿的制度安排,例如制度化的选举等;作为一套生活方式,民主常常地铭刻在西方的文化、社会和经济之中。正因为这样,在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关系都与我们在非常不同的社会中,民主很难被模仿或者复制”。 [xiii]

相对于民主模式而言,民主形式是具体的、多样化的制度形式。不仅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民主形式,而且具体的民主形式也是发展变化的。“我们需要承认,许多国家的民主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命题,而是一个连续体,一段旅程,一个正在进行着的过程。我们需要运用一系列的范畴——有限民主、部分民主、不完全的民主等等,以便我们不仅能够理解和把握各种等级的民主,而且也能够理解和把握民主可能具有的各种独特的、由文化条件所限定的形式。这将不仅为我们评估民主在全球范围内的条件和现状提供一种有用的、现实主义的方式,而且也将对我们促进民主在未来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xiv]

当然,强调民主形式的多样性,并非要否民主价值的普适性。其实,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其普适性是不容置疑的。当下许多人在说,美国民主不具有普适性,因而不能搞美国式的两党制、三权分立、两院制,其实这些都是在谈民主的形式。民主形式从来都是多样性的,因为形式是随着存在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如同以前没有电子投票而现在有电子投票一样。然而,这并不能否定民主价值的普适性。民主价值的普适性是说对民主(主权在民)的追求是普适的,只要是进步人类都是要追求民主(主权在民)的,资本主义要追求民主,社会主义也要追求民主,在这里民主是被作为的价值目标来追求的。比如,中国近期提出要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里所说的三大理念就是普适性的。你不能说这些理念只是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的,因为这是进步人类都要追求的。而当我们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时候,这其实也是在说形式,是说我们实现民主的形式和方法与资本主义是不一样的,而不是说民主的价值、理念是不一样的。比如,北京奥运会上提出的“同一世界,同一个梦想”和中国俗话说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都是就价值和理念而言的。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不妨对价值、模式、形式几个概念作点语义上的分析,以便正确理解民主价值的普适性和民主形式的多样性问题。

价值:是指事物的积极作用或进步作用,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目标。由于人类的本质属性是不断追求进步,因而价值是具有普适性的,只要是人类,都会追求进步的价值。

模式:是描述物质世界的一种相对固定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如模式图、模式化等)。在通常情况下,模式是单一的,相对固定的,自然形成的。当人们将之用于描述社会现象时,模式就是一种相对固定的社会样式,作为社会现象的模式是不可能照搬的。

形式:是指事物的形状、结构、方式等(如组织形式、艺术形式、操作形式等)。形式的存在从来都是多样的,因而形式是可以借鉴和可以选择的。

民主价值是指民主所追求的目标,简单说就是实现“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所有民主政治都要追求的,因而是普适的。

民主模式是指一国实现民主的相对固定的标准样式,如“三权分立”、“两党制”、“五权分立”就是不同的民主模式。由于民主模式是相对固定的,因而是不可照搬的。

民主形式是指一国实现民主的具体方式、方法,如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方式、方法等。由于民主形式是多样的,是具体的,因而是可以借鉴的。

其实,民主模式、民主形式与民主的价值也不是绝然分开的,任何民主价值都需要与它适宜的民主形式去实现;反之,任何民主形式实际上都在维护和体现着某种价值。民主价值经过长期发展,有两个构成要素:1、对民众的保护(保障公民权利);2、民众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这两个要素是普遍性的,只要是民主,就应该体现在这两个要素,这就是民主价值的普适性。至于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和怎样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不同制度下则是不一样的。与保障公民权利相对应是权力制约。权力必须制约,不爱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普适性的;因此,为了制止腐败,必须制约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但是,具体到如何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就有特殊性和多样性了,各国制约权力的形式完全可以不一样,如,有的两权分立,有的三权分立,有的五权分立。这些是权力制约形式问题,必须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权力制约形式。

总之,“民主既是普遍的——所有人都希望得到它,而且它还是某些地特定的核心要求,使其可以适用于全球;又是特殊的——所有国家和文化地区都以各自的方式实践民主。”[xv]

  (三)

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有人总是以中国的情况不一样,而说中国不能选择某种民主形式。其实这是一种前提和结果的倒置,因而是站不住脚的。没有给予可选择的对象而说不会选择,显然是不合逻辑的。萨托利在批评有的人说第三世界国家不珍视自由时举例说:“当我问某人愿意骑马,还是愿意乘车旅行时,他的回答是没有意义的,除非回答至少看到一辆车或一匹马。去询问对面的人的偏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你从未给对方提供可选择的对象,即提供可比较的东西。……有无数的人不能喜欢一样东西甚于另一样东西,只因为他们见不到‘另一样’;他们只能承受他们所发现的人道的(或不人道的)条件,并把自己置于这种条件之下。”[xvi]

因而,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抽象地谈论某种民主形式适合不适合中国,而在于这种民主形式是否具有普适性价值,只要是具有普适性价值的民主形式,那就是值得追求和可以借鉴的。如前所述,民主形式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种是民主模式,一种是具体民主形式),前者是不可照搬的,后者则是可以借鉴的。因为,选择与借鉴是不一样的,选择是根本性的,是在多样性中择其一种;借鉴是具体的,是吸取精化,去其糟粕,为我所用。选择是变更自我,变换主体,改弦易帜;借鉴则是我为主,为我所用,无论怎么借鉴都不会改变自我本身。因此,选择必须谨慎,而借鉴必须大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要大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但决不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模式。

就民主的内在机理来说,社会主义是最有利于实现民主的。因为,社会主义以社会为本位,以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人为主义,这样社会主义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主与社会主义并不是矛盾的,反而是内在契合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社会主义要不要搞民主,而在于社会主义如何搞民主,能否创造出较之资本主义更高的民主。当我们批评资本主义民主的时候,实际上是说资本主义民主还不够民主,而社会主义则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民主,使“民主更加民主”。

1988年10月,邓小平会见罗马尼亚总统尼古拉·齐奥塞斯库时,在谈到社会主义问题时说: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正确的,我们都要在努力证明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但是,各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方法,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多种形式,各有自己的特点。各国只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和与之相适应的方法、方式,制定适合自己具体的政策。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经验相互可以参考、借鉴,但绝不能照搬。自己认为成功的东西,就应该继续坚持,不要因为别人改变了,自己也跟着改变,用不着这样。经验教训,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要自己去总结,都是一个模式不行。[xvii]

邓小平还多次明确表示,我们不学美国,但要搞社会主义民主。1991年9月,他在会见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金日成时指出:我们搞改革开放,要有两手:一手搞改革开放;一手搞“四个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两手中最核心的是发展生产。我们的改革是从经济上,从改善人民生活上做起,不是从政治上做起。在宣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我就说过,不赞成美国式的民主。我当面对布什以及其他美国人多次讲,我们不会学美国。我们不赞成西方民主,但是我们也确实要民主,要社会主义民主。[xviii]

江泽民、胡锦涛和温家宝在不同场合也都表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2002年11月,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将人民民主提高到社会主义生命的高度,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2009年2月,温家宝访问欧洲在回答英国《金融时报》记者巴伯的提问时指出:“在西方人看来,中国人好像怕民主、怕选举,其实不然。我今年在记者招待会上曾经讲过,只有人民信任你,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我们现在实行的是村级的直接选举,乡、县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县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但是我坚信,群众能管好一个村,就一定能够管好一个乡,一个县,也就能够管好一个省。但要按中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民主方式,循序渐进。”[xix]

的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可能一而蹴而就。民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把民主制度建设与民主文化建设、民主社会建设结合起来。“在定义民主的时候,我们应该倍力小心。民主不仅仅是选举——尽管选举是很好的开端。如果民主仅仅被定义为选举的话,那么诸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和俄罗斯等连环都可以被视作民主国家。除了定期的自由选举之外,民主还要求如下几个运行良好的机构:强大而独立的议会、强大而独立的法院系统、强大的政党、强大的足以传达自身观点的利益集团以及政府中强大的基层参与。根据这些标准,上述提及的那些国家,以及很多其他国家,都只是部分意义上的民主国、不完整的民主国、正在形成中的民主国。此外,民主要求宽容、尊重不同的观点、言论自由——这通常被称作‘公民文化’。因此,除了研究民主化的进程之外,我们还必须承认存在着不同类型、层次与程度的民主。”[xx]

总之,民主是天下公器,谁也不能独霸民主;民主也是世界公理,谁也不能拒绝民主。民主是价值的普适性和形式的多样性的统一。世界上没有统一的民主模式,也没有不能共享的民主价值。

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它本身并不保证什么,它既提供成功的机会,也提供失败的风险。因此,不能因某种民主形式的失败而否定民主的价值,同样也不能因民主价值的普适性而要求采取统一的民主模式。还必须看到的是,无论民主的价值或民主的形式都是发展的,理解民主和实行民主都必须与时俱进。民主不是一套天启不变的真理,而是一个寻找真理的机制。由于有了这个机制,人们可以透过思想的冲突与妥协,以及个人与机构、机构与机构的冲突与妥协,用和平的方式找到真理。

2010年4月12日,两年一度的世界民主运动大会(Assembly of the World Movement for Democracy)在印尼首都雅加达召开第六次会议。于2009年再次当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的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 (Susilo Bambang Yudhoyono)在大会上作了主题演讲。他激情地说:“民主的魅力不仅仅在于选举权,更在于为公民提供更佳发展机遇的愿景。当我们试图达到此目的时,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良治既非民主本质,也非民主专有。非民主以及半民主国家同样可以发展出良治。每一个——我指每一个——政治体制都必须去努力赢得实现良治的珍贵声誉,而不应将其视为理所当然。” 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民主道路上的挫折,他表示:“我确信,这些倒退充其量只是暂时现象。民主——正如我们印度尼西亚人在自身经历中所深刻体认的那样——从来都不是轻而易举的、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也从来不是线性的。它常常是一个不断试错的痛苦过程,充满跌宕起伏。所以不要绝望。我相信,21世纪的本能最终是民主的本能,并且21世纪的民主本能将不可避免地比20世纪的民主本能更为强大。”

注释:

[i] [英]戴维·赫尔德:《英文版序言》,《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ii]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iii] 《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8页。

[iv] 《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72页

[v]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v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04页。

[vii] [美]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原著导言》。

[viii] [美]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原著导言》。

[ix] [美]霍华德·威亚尔达:《比较政治学导论:概念与过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

[x] 转引自杨建平:《法治民主:后发国家的政治选择》,《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6期。

[xi] [美]霍华德·威亚尔达:《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xii] [美]霍华德·威亚尔达:〈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xiii] [美]霍华德·威亚尔达:〈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xiv] [美] 霍华德·威亚尔达主编:《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xv] [美] 霍华德·威亚尔达主编:《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xvi] [美]乔万尼·萨托利:《自由民主可以移植吗?》,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5页。

[xvii]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中央文献出版2004年版,第1254页。

[xviii]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中央文献出版2004年版,第1332页。

[xix] 2009年2月2日“新华网”。

[xx] [美]霍华德·威亚尔达:《比较政治学导论:概念与过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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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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