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制度鼎新的伦理考量: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实践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7 次 更新时间:2010-10-1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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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兴 (进入专栏)  

摘 要:社会的和谐源于制度的和谐,制度的和谐在于制度本身是优良的,是符合自然法则和人性原理的。因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实践问题,是根据全球生态文明之价值诉求,进行制度的当代鼎新与实践。制度的当代鼎新与实践,就是使制度本身符合以自然法则和人性原理为最终依据的伦理规训。由此,制度鼎新与实践的伦理基石,即是以个体的人为本位;制度鼎新与实践的实际伦理目标,就是使人人成为人。为实现此,制度的鼎新与实践必须以全面公正为其伦理规范价值尺度,以普遍平等为其伦理规范价值原则。惟有当制度的当代鼎新和实践获得如此伦理品质、精神与能力时,它才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真实社会动力。

关键词: 制度鼎新 伦理规训 人人成为人 普遍平等 全面公正

从根本讲,社会的和谐源于制度的和谐。没有制度的和谐,社会很难有和谐局面的形成。因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攻任务,是构建制度的和谐。构建制度和谐,就是对制度予以当代鼎新与实践,这,需要符合自然法则和人性原理的伦理引导与规训。

1、“和谐社会”释义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两个领域的热闹话题,但要真实地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推进和谐社会的当代构建,则有必要先厘清什么是和谐社会,以及和谐社会的自身规定性,否则,就会无的放矢。

要理解什么是和谐社会,须了解什么是和谐。简单地讲,所谓“和谐”,意指事物与事物要素之间的配合恰当,协调。“和谐”本身所拥有的自我规定,是事物存在追求多样性统一中的个性化张扬。因而,和谐的前提,是多样性,是事物的多样性存在;和谐的表现形式是统一,是对多样性存在的事物的个性化张扬的统一与协调,即使多样性存在的事物在一个更大框架之中,获得共同的价值指涉或实现共同的价值;和谐所达及的最终目的,是多样性存在的事物在追求统一与协调中保持和张扬其个性化存在。此三者是“和谐”内在规定,这一内在规定源于事物之自身存在的整体要求。因而,一切形态的和谐都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基本要求:和谐必须是多样性的、统一的和个性化的。以此为基本视域来看社会的和谐,同样需要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

这里的“社会”包括自然社会和文化制度社会,是自然社会和文化制度社会的完整表述。在自然社会里,生命是其主体;在文化制度社会里,人则是其主体。以此为视域,和谐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全面促进生命世界和人的世界的多样性存在与发展的社会。其次,和谐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具有能够使其多样性获得真正统一与协调的共同尺度、共守规范和普适价值,这一共同尺度、共守规范和普适价值,不是由某个人的意志或某个利益集团的意愿来决定,而是因自然法则、事物本性或者说生命存在本性而得到应有的彰显。其三,和谐的社会一定内蕴(或者自生)具有全面促进多样性存在的个性化发展与完善的推动力量,这种推动力量不是来自于政治或经济,而是来源于生命和人及其生命和人的生存本身。其四,和谐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承认主体、敬畏主体、完善主体、发展主体的社会,在和谐的社会里,事物的多样性存在与个性化发展,都必须围绕主体而展开,既以主体为起点,更以主体为目的。这里的“主体”是囊括自然社会和文化制度社会而使之共在互存、共生互生的生命和人。因而,说到实处,和谐的社会最终表现为生命和人的和谐与协调。构建和谐社会,其起步,其目标,都是全面促进和发展生命和人的生态和谐与协调,更具体地讲, 就是全面促进人的生态和谐与协调。

全面促进人的生态和谐与协调,其首先要前提是要确立人的地位:惟有人才是目的,而不能把人当成手段。人,惟有人才是目的,这是使社会达向和谐的根本前提和惟一正确的起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指向。当确立起“人是惟一的目的”这一个正确前提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任务,是如何创造或改进一切条件促进社会全面而充分地尊重人的多样性存在和个性化生存发展。

2、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背景与前景

构建和谐社会,实质上是在构建社会的当代和谐。因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立足当代,放眼全球,追踪生态文明的步伐,考量和谐社会之当代需要所产生的实际背景及其应当展示的前景,这是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的真实动因与目标方向。

构建“和谐社会”的真实生存背景 无论从发生学角度看,还是从生存论方面讲,国家社会都是由人所缔造,社会的需要最终是人的匮乏的集中呈现。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同样是如此,如果社会已经和谐了,再来提倡构建和谐社会,那就如同穿着裘皮大衣守在堆满鱼肉果酒的筵席而呻吟自己饥寒交迫一样无聊。因而,要真心实意地构建社会的和谐,必得正视我们的时代生存现实:当前中国之所以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是因为社会现实不和谐,这种不和谐可以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人与自然(宇宙、地球以及地球生物圈)之间的原生态链条已被人为的扭曲、破损,甚至许多环节已经被人力所弄断裂。这绝非耸人听闻,我们只要将目光转向现实生存状况,就会吃惊地发现,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几乎一直沦陷在绵绵不断的自然灾害与流行性疾病的全球性传播的生死搏斗之中而不能自拔。我们竭尽全力追求经济高增长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财富,甚至不够填补由源源不断的灾害与疾病所制造出来的经济漏洞。

二是人与生命世界中所有生命之间的亲缘关系,在我们征服自然、占有资料、改造大地、河流等等的经济胜利中被彻底摧毁了,人与生命(比如蚊子、昆虫、微生物等等)之间的战争绵绵不绝,比如SARS,曾使全中国人在2003年寝食难安,而正席卷全球的HINI甲型流感,却迫使整个人类运用全部之力为之战斗。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生命多样性锐减,其结果是,整个生命系统的生态运动失去了平衡。

三是人与社会(包括国家、政府、集体组织等等)之间的内在生态关系硬化了,整个社会关系更多地靠两种外在东西来硬性维系,即物质利益和权力暴力。前一种润滑剂把人变成了物质主义的工具人,把社会变成了一个纯粹实利的或势利的社会;后一种工具的滥用制造出广泛的社会分裂症,这种包含着严重人格和情感分裂的社会分裂症,不仅具体表现为整个社会说与做、知与行的两分化,而且更体现在对“只讲目的不讲手段,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行动模式的社会化建构上。

四是人与人之间的良性生态关系被无情地消解了。人与人之间的良性生态关系,是一种人性化、人心化、人情化的生态关系,这种生态关系的缔结是以爱、同情、怜悯、关怀、互助、照顾为基本价值诉求,但在惟物质主义的当今时代,人对世界的中心地位被全面消解,物质和物质权力上升为存在主体,构成了世界的中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需要――是首要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则是次要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高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这一转变将现代文明与所有其他文明形式区别开来,它也合符我们的意识形态领域关于经济至上的观点。”[1](P81)在以经济发展为主旋律、为惟一重要性的时代社会里,当物质变成霸权时,人与物的关系产生全面的颠倒,人与世界(包括他人、社会、国家)之间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物质关系:人是物质的动物、财富的动物、金钱的动物、钞票的动物。不仅如此,在人把自己定格为与物质为伍的纯粹关系中,物质、金钱、财富、钞票事实地演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权力,人事实地与权力凝结成了一种形上的权力关系:人是权力的动物----为物质、财富、金钱、钞票而斗争,就是为权力而斗争;为权力而展开争夺,就是在为物质、财富、金钱、钞票而放手搏斗。在这一实实在在的生存运动中,人与人的关系被隐退了,被取消了,被无情地化解了。所以,人的社会、人的生活,只能“注重收入、财富、物质的繁荣,并把它们视为是社会生活的核心。”[1](P76)

五是人与内在自我之间的生态关系链条完全被扭曲甚至断裂了。客观地讲,完整意义的人,应该由心灵(包括自由意志、灵魂、生命激情)、精神(意识、潜意识、无意识)和身体三者构成。然而在今天这个惟物质主义、惟权力主义和惟金钱(或财富)主义的生活处境下,人们越来越丧失了心灵对人生的导向功能,越来越丧失了精神对生活的选择能力,一切以当前的利害为评价标准,凡事有利而往,为了眼前利益,甚至可以干任何坏事没有心理障碍,已事实上构成了时代社会人的基本行事准则。

在这五种日趋恶劣的生态关系中,前四种生态关系的生成与变化状况,最终由人与内在自我之生态关系取向所决定。因而,人间所有生态关系链条的扭曲、破损与断裂,最终都源于人与内在自我之生态关系链条的断裂为先决条件;但进一步看,促使人与内在自我之间的生态关系链条良性生成、维护或恶性扭曲、破损、断裂的强大力量,却是历史化的时代社会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 时代性的社会,如同劳作不息中的人一样,有健康,也有疾病。社会和谐表征社会的健康运行;社会丧失或缺乏和谐及其和谐生成的精神基础,标明社会身患疾病。祖国的传统医学讲阴阳协调辩证施治,实际上是讲人体内部各脏器之间以及人体与自然宇宙之间阴阳补益、协调运行,其基本的方法是,删多余而补不足,即缺什么补什么。“三分治疗七分调养”就是根据此辩证施治方法而予以补益的基本措施。以此来看,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使身患疾病的时代社会重获健康的机体,具体地讲,就是要重新修复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链条,重建人与生命、人与社会、人与人和人与内在自我之间的良性生态关系。然而,要修复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链条,重建人与生命、人与社会、人与人和人与内在自我之间的良性生态关系,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当代鼎新与实践来实现。因而,在实践中鼎新制度,并通过制度的鼎新来推动更为广泛的人性化实践,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与核心。然而,如何来鼎新和实践制度,这需要一个能够完全体现全球生态文明之基本价值诉求的伦理理想、价值导向系统和道德体系。因而,对制度进行伦理引导规训,这是制度的当代鼎新和实践所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3、以个人为本位: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伦理基石

在人类的实际生存历史进程中,一切性质和形态的不和谐、噪音生成的最终之因,都可以追溯到制度本身。因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战略,就是鼎新制度,使制度符合以自然法则和人性原理为最终依据的伦理规训,包括伦理理想、价值诉求、普适原则和道德规范。

能够对社会和谐的当代构建发挥全面动力功能的制度,为何一定要符合以自然法则和人性原理为最终依据的伦理规训呢?这一问题实际涉及到制度何以需要伦理和道德的问题。进一步看,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制度和制度权力构成之“事实如何”的问题,因而必须正视制度的本质、制度的基本构成和制度权力的来源与归宿等问题。从本质上讲,制度即是权力,是其社会主要制度权力、社会基本结构权力和社会安排方式权力的整体表述。但制度权力最终只来源于人人,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存在人权和生存权利在平等框架下的约定性汇聚之后并按照公意的要求而进行的整体化塑造形态:制度是国家社会的本质形态和国家权力的形式构架,它所形成的基本前提是国家社会的产生。而国家社会的形成却是全社会每个人进行组织化缔造的过程,其组织化缔造的聚合力(即内聚力和向心力)是共同意志:人的社会存在需要与合群生存的美好意愿共同创造了共同意志,个体存在人权和其谋求生存的权利所汇聚形成的共同意志的抽象形态即是国家,其本质规定则是国家权力,其整体的呈现形式则是制度,其实质定位是制度权力。因而,国家是共同意志的代理者,制度是共同意志的规范形态,政府是共同意志的执行机构;政府官员是共同意志的执行运作者。优良制度所必须接受的伦理规训,只能是全社会人人之共同意志的实现形式;制度以其人性的方式展开实践运作的伦理、道德基础,只能是公民的平等存在人权资格和生存权利利益。因而,优良的、人性化的制度实践所张扬的伦理理想和价值诉求,只能是对公民平等存在人权资格和生存权利利益的实现与维护。

其次,当代制度的鼎新之所以一定要符合以自然法则和人性原理为最终依据的伦理规训,还在于这个问题事实地涉及到制度和制度权力指向“应该怎样”的问题,由此必然引出制度的道德目标内容:从社会讲,只有当制度符合以自然法则和人性原理为最终依据的伦理规训时,它才可能成为优良的制度而内生出促进国家社会健康存在发展的力量,并从而实现其全面促进国家社会的健康存在发展;但从个体看,一种真正长治久安的制度,并不是靠暴力来维持自身,而是需要高度的人性化、人理化和人情化,这种高度人性化、人理化和人情化的制度必须并且只能以普遍的自然法则和共同的人性原理为最终依据的伦理规训来约束自己,惟有如此,制度才可能成为优良的制度而获得真实的道德支撑,从而担当起全面促进和维护全社会每个人的存在人权资格的平等配享和生存权利的平等实现,促进和增益全社会每个人的最大利益。

不仅如此,当代制度鼎新之所以一定要符合以自然法则和人性原理为最终依据的伦理规训,更在于这个问题还涉及到制度和制度权力实践“必须怎样”的问题,因为制度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它本身具有无限绝对性;还因为制度这种公共权力要指向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维护与保障,必须在运作中才能发挥其功能,而制度权力功能的发挥却需要具体的人才能实现。而人,正如休谟所论那样,一旦与社会的制度权力相结盟时,他就变成了“无赖”。因为人始终是欲望化的人,并且在他所拥有的全部欲望中,最强烈的欲望就是对财富的匮乏与贪婪,人一旦与制度权力结盟,也就事实上可能使财富欲望与权力沆瀣一气,把人变成无赖。所以,制度和制度权力实践“应该怎样”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对权力边际约束予以道德立法。对制度和制度权力予以符合自然法则和人性原理为最终依据的伦理规训,就是对制度和制度权力实践确立道德边际约束的边界与依据,这一边界和依据就是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利益,简称“权利-利益”。

概括如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构建和谐社秩序的实质性战略任务,就是鼎新制度。鼎新制度的最终伦理规范,就是以个体的人为本位、为本体、为主体,为制度鼎新和实践的真正起点和目标。因为人是社会的缔造者,也是制度和制度权力的缔结者,是社会的主体和制度的主人,没有人,就没有社会,也没有制度和制度权力。历史与现实都表明,人如果没有获得做人的社会主体地位并真实地成为社会制度的主人,则根本不可能有符合人性的优良制度,因而就更谈不上有社会的和谐。因为社会的和谐最终是制度的和谐,制度的和谐最终是因为人拥有放射人性光辉的制度,而不是人与制度的分离,更不是制度对人的剥夺与压抑、异化与强制。

4、人人成为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伦理主体目标

社会的和谐源于制度的和谐,制度和谐的内生动力,在于制度自身放射人性的光辉。而放射人性光辉的制度,始终是人人的制度,而不是少数利益集团的制度。人人的制度,是人人所拥有的制度。人人所拥有的人制度,是一个使人人成为人人的制度。因而,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对制度予以当代鼎新与实践,就是使制度本身成为人人的制度,就是使制度本身成为使人人成为人的制度。由此,使人人成为人成为当代制度鼎新与实践的根本伦理目标。

使人人成为人之所以成为当代制度鼎新和实践的伦理目标,是在于“人生而平等”,在于生而平等构成了人成为人的绝对前提;更在于当代社会主义本身就是使人人成为人的社会,在于当代社会主义的社会目标就是创造人人平等、维护人人平等、实现人人平等而自由、幸福地生活。

进一步考察,使人人成为人之所以构成当代制度鼎新与实践的伦理目标,首先在于使人人成为人的人道观最真实地蕴含了生命主义的人道理想和人道精神,它所展布出来的根基原则就是生命主义原则。[2](PP282-287)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把一切生命当生命看并使一切生命成为生命;这一原则的基本主张是:平等地善待一切生命;这一原则确立的根本前提是:平等地尊重生命,“生命是一个超越了我们的理解能力的奇迹,我们仍需要着重他。”[3](P30)遵循这一人道原则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敬畏生命而真正了解生命,认识人类自我,实现道德生活。因为敬畏生命,就是以一种虔敬和畏惧的态度来平等地看待所有的生命:“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4](P9)善待生命和敬畏生命之所以构成人类伦理的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原理,其根本在于世界因为有生命才成其为世界,自然因其生命才成为自然。在我们所生活于中的世界里,生命不仅是一种自然存在,更是一种道德存在。自然世界是一种自发性的生命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形式,不仅在于他具有目的性、自主性的思维能力和认知能力,更在于只有他才能够敬畏生命,能够认识到自身的存在与世界中的其他生命存在休戚相关。学会敬畏生命构成了人类的最大幸福之源,因为只有敬畏生命,人才能够帮助和拯救其他生命,才能够使生命化的世界获得生态平衡,最终使自己获得幸福生存的自然根基。

其次,使人人成为人的人道观所蕴含的最基本的社会人本原则,恰恰是一切优良的、人性化的制度构成的内在精神原则。这一原则就是把一切人当人看并努力使一切人成为人。善待一切人的基本涵义就是:善意地承认和看待每个人的独立人格与独立存在;善意地承认和看待每个人对其生存的自主设计与自主安排的能力与权利;善意地看待每个人个性化地生活、个性化地劳动和个性化地追求人生的自由、快乐与幸福的权利;善待一切人的行为表现,就是博爱与慈善。博爱就是把一切人作为爱的对象,去爱一切人。慈善的首要前提就是对一切人报以同情与怜悯,并同情和怜悯一切人。无论是博爱行为还是慈善行为,就是给人帮助、扶持,就是相互帮助,就是给人以尊严,提升人的做人尊严的行为。所以,善待一切人的社会人本原则,落在实处就是在把人当人看的基础上努力使人人成为具有自由意志、独立精神、平等思想、顶天立地的个性化人格、广阔的博爱胸怀和全面的慈善情操的人,使人人成为尊严而高贵的生活者,尊严而高贵地生活在人间社会和自然世界之中。

其三,使人人成为人的人道观最真实地揭示出了人的个体原则,这一个体原则构成了优良的、人性化的制度的内在灵魂原则。这一原则就是把自己当人看并努力使自己成为人。把自己当人看的首要前提,就是平等地善待自己。人人要具备平等地善待自己的品质与能力,首先应真诚地学会并努力建立起做人的价值意识与目的信念:前者落在实处就是获得做人的荣辱观:人成为人是一种光荣,人堕落为非人是一种耻辱;使我们每个人把自己成就为人的制度,是一种满载人性光辉和光荣的制度,引诱或迫胁我们自己沦陷于堕落之中乐而不求其返的制度,是一种使每个人深感做人的耻辱的制度;后者落在实处就是使自己成为独立、完整、道德的生活者和建设者。其次是必须具备平等的人格和自尊精神;其三是应具备向自己要自我实现的行动能力;其四应该具备生生不息的开创自我人生的过程能力:人要在平等地善待自己的过程中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这需要一生的努力,一生的奋斗,一生的行动。因而,自我实现决不是一个阶段性和空间性的概念,它是一个人生化的、生态化的、历史化的概念。自我实现就是不断地实现自我,就是忠其一生地实现自我,它的内动力就是中国哲学的基本精神——即生生不息的过程精神: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生生不自息,在生生不息的过程中实现自我,这需要具备两个根本条件、两个基本原则、两种基本精神,即对自由的追求和对异化的消除。自由追求精神是自我实现的正面原则,消除异化的精神是自我实现的反面原则。这两个原则恰恰构成了当代制度鼎新的正面激励力量和反面自新力量。惟有当制度获得这样两种实实在在的力量时,和谐社会的构建才成为现实。

5、全面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伦理规范尺度

  

使人人成为人的人道,落实在生存实践过程中,就是全面的公正之道:人道的实践规范就是公正。以此来看,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具有普适伦理要求的规范价值尺度,就是全面的公正。全面公正要真正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规范价值尺度,必须通过制度而得到有规范地呈现,因而,制度公正构成了制度本身的伦理尺度。如何构建制度本身的公正问题,则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核心问题。

构建制度公正,确立起全面公正的制度伦理尺度,其首要前提是明确公正的政治本质和伦理本质。客观地看,公正就是平等的等利害交换,等利害交换构成公正的政治本质。等利害交换是建立在一种人本关系基础上的,因而,等利害交换是人与人之间生存利害的等值交换,这一等值交换的本质内容却是权利-利益:公正的伦理本质就是权利-利益对等。制度公正所为之实现的伦理目标,就是实现权利-利益分配的公正。从功利现实角度讲,构建制度公正,就是在制度层面创建起全面公正的权利-利益分配体系。

根据公正的政治本质和伦理本质之规定,构建全面公正的权利-利益分配体系,则必须遵循两个基本的功利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非的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test of right and wrong i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

第二个原则:每个人只能当作一个人来计算,而绝不能当作一个以上的人来计算。(Every body to count for one, no body for more than one。)

在这两个功利原则中,前一个原则是构建全面公正的权利-利益分配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全面效果原则,后一个原则是构建全面公正的权利-利益分配体系所应该遵循的普遍动机原则。这两个原则揭示了从制度层面构建全面公正的权利-利益分配体系必须普遍平等:平等就是人人能够在各方面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作为人的全部权利的依据乃在于:每个人都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成员。每个人无论起点如何、环境怎样、身份地位几许,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了一大贡献,即缔结和创建了社会。所以缔结和创建社会在每个人所作出的一切贡献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不仅如此,每个人一生下来就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缔结和创建社会这一贡献活动所因此而蒙受的损失,也是人人完全完全相同的。所以,制度权利-利益分配体系的公正构建,必须建立在普遍平等的基石上。

普遍平等就是“一个人只能算一个”。“一个人只能算一个”之所以构成构建权利-利益分配制度公正的普遍动机原则,就在于它不仅现实地而且也是历史地构成文明社会不可抛弃的分配原则,还在于它事实上成为当代全球生态文明社会的根本治理原则,是公正原则中的灵魂原则。西季威克说,“为了尽可能地完善功利主义标准,我们应当弄清哪种分配方法最可取。这个问题在功利主义的阐述中常被忽略。它也许一直被看作一个无意义的问题,因为它提出了一种纯粹抽象的、理论上的、不可有实际例证的困惑........功利主义准则似乎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至少是,我们不得不用某种公正(或对这种幸福的正确分配)原则来补充追求最大整体幸福的原则,多数功利主义者已经隐蔽地或明确地接受的这种公正原则是纯粹平等原则,它体现在边沁的‘每个人只算作一,无人算作多’的准则之中。这条原则似乎是唯一的不需要一种特殊证明的原则。”[5](P430)

以“每个人只能当作一个人来计算”和“是非的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基本原则,来构建普遍平等和完全公正的权利-利益分配体系,首先需要建立起权利-责任对等的分配制度,即配享一份权利,就必须承担一份与此相对等的责任;承担一份责任,就应该配享一份与此相对等的权利。其次需要建立起权力-责任对等的分配制度,即在政治权力运作领域,配享一份权力,就必须承担一份与此相对等的责任;承担一份责任,就应该配享一份与此相对等的权力。其三,需要构建起权利制约权利的分配制度,即分配给某人(或某种机构)一种权力,就须分配给其他人以相对等的权利。权利制约权力的分配制度建立的依据与准则是:权力永远不能大于权利,即任何个人或机构(包括政府以及执政党)所掌握的权力,都不能大于任何公民所拥有的权利。这是社会和谐生成的底线,也是社会和谐得以展开的制度基础。

制度公正的社会分配体系构建的第四个维度,就是财富分配的贡献-索取对等。这一对等的分配制度包括了才德并举、唯贡献分配和贡献在先、索取在后等制度原则。

社会财富分配的贡献-索取对等的全面公正,能否在制度鼎新与实践中得到全面确立,将从根本上制约着社会能否真正构建起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人与政府、人与国家以及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关系,因为它从根本上决定了和谐社会所赖以生成与建立的伦理基石和道德规范体系能否得到真正的建立。春秋初期的伟大政治改革家管仲就指出过:“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社会经济生产的水平决定了社会物质财富增长的速度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少,这是“仓廪实”和“衣食足”的社会经济前提;但最终决定老百姓的仓廪能否“实”和衣食能否“足”的关键因素,恰恰是分配:能够严格遵循贡献-索取对等的全面公正原则进行财富分配,社会就就从制度及其制度的实践运作程序上建立起了“合法期待”与“道德应得”的价值规范体系,国家共同体每个公民就能以其实际的劳动创造与贡献而“各人得其所得”,以此而人人做到通过自己的劳动贡献而达到“仓廪实”和“衣食足”,并从而产生“知礼节”和“知荣辱”的道德要求。

概言之,在制度的鼎新与实践运作方面构建起全面公正的制度伦理尺度和全面公正的权利-利益分配体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实质的一步,抛弃或忽视这一实质性的建设环节,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只能沦为空谈或不切实际的口号。

6、普遍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伦理实践原则

如上所述,当代制度的鼎新与实践,必须普遍平等。从根本上讲,普遍平等的实质所指,仍然是利益与权利的人人平等配享,因而,当代制度的鼎新与实践,是构建普遍平等的权利-利益配享的制度机制。其首要任务是明确定位权利-利益普遍平等的内容范围:权利-利益的普遍平等,包括基本权利-利益的普遍平等和非基本权利-利益的普遍平等。其次,在制度的鼎新与实践中构建起普遍平等的制度原则,即惟贡献原则。这一制度原则最终要指向权利-利益领域,而统领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利益分配和非基本权利-利益分配,而生成出存在贡献原则和生存贡献原则。

在普遍平等的制度原则构成中,其存在贡献原则的构建,是基于这样一个人道的存在事实,即存在乃贡献:每个人一旦诞生了,他就成为社会的贡献者,“每个人都是缔造、创建社会的一个成员,这是千真万确的。因为,正如无数先哲所论,人是社会的动物。脱离社会,人便无法生存。所以,每个人的一切利益,说到底,便都是社会给予的:社会对每个人具有最高效用、最大价值。而社会不过是每个人的结合,不过是每个人所结成的大集体。因此,每个人无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了一大贡献:缔造、创建社会。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皆基于此!”[6](P350)反过来看,“社会并未白送给他什么。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7](P143)

在普遍平等的制度原则构成中,生存贡献原则的构建,意在于强调个人的后天作为,追求个人对社会的自主性贡献,这种自主性贡献充分展示出个人的个性自由和人格自由,充分体现个人追求生存发展的价值取向:每个人的生存性贡献,首先体现为通过具体的贡献而促进了个人的生存发展能力和提高了个人生存发展的水平;同时,每个人因其自己的生存性贡献而促进了社会的整体生存发展。这种既体现个人发展又促进社会发展之双重价值取向的生存性贡献行为,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这种贡献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二是为他人创造了利益,三是提升了整个社会的生存发展水平,四是构成了社会整体生存发展的一份新的动力。

人人平等的生存贡献原则,构成了平等的制度实践的基本伦理价值原则,但这一原则的普遍化,还需要以人的存在贡献原则为基础。因为制度对人的存在贡献原则的全面确立,政治平等原则、经济平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才可得到社会化实践与运作。

政治平等原则包括政治的完全平等原则和政治的非完全平等原则,前者是指政治自由原则和政治民主原则,它均属于的人存在性权利范畴,是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的基本权利;后者是指政治职务平等原则,即担任什么政治职务,就只能获得相应的权力,并必须承担和履行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享受了什么样的政治职务权利和利益,就应该做出相对等的社会贡献。否则,就是政治职务的比例不平等,不平等的也就是不公正的,不公正的当然是不道德的,是恶的。同样,经济平等原则也包括经济的基本权利平等原则和经济的非基本权利平等原则,前者是指按需分配原则,它属于人的存在权利的完全平等原则范畴,如食物获得权、居住权、失业保障要求权、医疗养老保险要求权、生存救济权、接受义务教育权等,均属于此。后者是指按劳分配原则,它属于非基本的比例平等原则范畴。它的基本公式是:一份权利和利益必须是与一份贡献和付出相对等;一个人的一份经济权利利益和他的一份劳动付出贡献与另一个人的三份劳动付出贡献与他的三份权利利益之间的对等。

在平等原则的具体构成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却是机会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之所以最重要和最基本,就在于它使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能普遍配享到实实在在的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的公正,或者说要使政治平等原则和经济平等原则获得普遍的社会效用,均需要一个平等的平台,这个平台就是机会平等。机会平等原则是政治平等原则和经济平等原则的构成基石,因为机会平等原则的社会化确立和实施,意味着国家的统治权力必须向全社会开放,向每个人开放;意味着一切领域、所有行业、全部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向每个公民开放;意味着一切职务、所有职位向全社会每个公民开放,全社会每个人都有平等地竞争、谋取任何职务、职位包括政治职务和职位的权利。在这样一种拥有实质性的开放的社会生活环境里,和谐才成为其必然的社会成就与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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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6]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7]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饱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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