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功秦:近代国人对立宪政治的文化误读及其历史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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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功秦 (进入专栏)  

在清末变革过程中,中国立宪派存在着对西方宪政制度的双重误解:第一重误解,是把西方宪政制度视为一种可以通行于各种不同文化社会环境的普适性制度,这种宪政乐观主义,在清末中国士绅官僚精英中几乎成为一种无须验证就予以接受的政治神话(Political myth);第二重误解,是把日本式的“集权立宪”与英国式的“分权立宪”混为一谈。当中国立宪派为了在中国实现富国强兵而仿效日本立宪时,却南辕北辙地走向以英伦立宪为楷模的“协定立宪”的分权政治。清末立宪运动,正是在以上两重“文化误读”的基础上,日益走向激进化的。其结果就是政治参与动员在清末政治变革中急剧膨胀,原先已经陷入权威危机的清政府的权力,在各种立宪社团自下而上的冲击下,迅速瓦解。这样的结果是,20世纪初期的中国,不是从传统专制君主政治走向开明的权威政治,而是通过推进“民约立宪”,进而走向激进的浪漫的议会政治。

一、中国近代立宪观的起源

宪法(Constitution)是近代西方历史的产物。立宪制度是这样一种制度:宪法是作为对于政府的一种有效的和重要的制约机制而存有并起作用的。在立宪制度下,治理国家的人们必须受宪法各项条款的约束。宪法是政府和执政者行使权力和从事政治活动的前提。

立宪主义认为,法律(Law)是高于一切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立宪政府也被称之为在法律约束下的“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

这种以限制与约束政府的权力为基础的立宪政治是怎样形成的?

有必要指出的是,西方历史上的立宪主义决不能单纯理解为某些思想家基于某种政治理念的人为的设计。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市民社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的社会产物。

以君主立宪政体而论,当西方各国的市民阶级和中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他们就自然要求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传统的君主一方面享有相当的政治合法性权威资源,另一方面又考虑到新兴阶层自下而上的政治压力等各种因素,不得不向这种市民社会的社会势力作出让步。于是在君主与市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某种力量均势。双方通过宪法作为政治上的契约,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限定,并通过这种契约规定来调节两者之间与多方面之间和关系。

西方立宪政治固然具有整合社会秩序、凝聚社会各阶层的人心、调节社会集团与政治势力之间的关系的效能和功用,但这种制度结构与其所表现的效能之间的因果关系,有赖于一系列复杂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存在才得以成立。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这些条件并非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而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生成并相互依存的。

这里有一个特别值得深思的问题,近代中国人在什么条件下产生了对西洋立宪制度的兴趣?

一种原生型的制度,是一个民族在顺应其社会生存环境过程中不断试错与经验习得的产物,这种制度与其所生长于其中的民族经验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有机的依存关系。以至于社会有机体的其他因素成份,几乎均可以看作是这一制度的支持性条件。

在19世纪后期,近代中国士大夫中的一些精英人物,就对西洋的议会政治制度产生浓厚的兴趣。这种兴趣之所以产生,乃是由于中国人发现,西方立宪政治所具有的某种优点,恰恰是面临生存危机的中国传统政体最为缺乏,因而也最为需要获得的。

早在同治年间,王韬就在其《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民共主”的议会政治制度,王韬把君主专制与民主政治的结合看作是巩固一个国家的君主与民众之间的“上下之交”的手段,因而也是实现“富强之效”的手段。他认为,正是西方这种议会制度,使得西方社会“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1]到了光绪初年,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同样沿着这种思路来理解西方宪政。他认为,立宪与议会的好处是“朝野上下,同心同德。”,“集思广益”并消除君民之间的隔阂。正是这种政体,使西洋各国“合众志以成城,致治固有本也。”[2]到甲午战争发前,陈虬、陈炽、许景澄、张荫桓等人,均以大体相似的方式和用语,介绍并赞扬了他们所理解的西洋议会制度。

从这些近代士大夫知识分子对西洋议会制度的观点和认识来看,他们对西方制度的兴趣着眼点,是这些政治制度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特殊“效能”,而这种“效能”恰恰又是中国所缺乏的。他们正是带着对本民族特有的“问题”的关注,来认识西方文化的。由于中国传统专制政治在应付西方挑战时暴露出来的严重弊端,由于中国传统政体使君主与民众上下相隔,于是,用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的话来说,泰西各国由于开设议院,于是“君相臣民之气通,上下堂廉之隔去,举国之心志如一,百端皆有条不紊,……自有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之民无所积其怨。”[3]

事实上,在日俄战争之后中国的立宪思潮中,以载泽等亲贵为代表的上层立宪派人士也同样是以这种思路,来作为自己的认知的出发点的,只要人们读一下他于1905年夏秋之交呈递的请求改行立宪的著名奏折,就会发现,他对西洋宪政的见解,存在着相当多的误解和错谬。

建立有效的立宪制度是否需要某种条件?立宪制度与西方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是否有着有机的关联?载泽似乎没有考虑过这样一个问题,他的看法相当简单:“大抵弱小之国,立宪恒先”,他认为,瑞典、葡萄牙、比利时、荷兰与日本,都是由于国弱小或壤地褊小而立宪成功的例子。他还认为,俄国之所以立宪最后,乃是因为兵力素强,得以安常习故,其受外来之震撼轻,不与风会所转移。[4]根据这一判断,任何国家都可以立宪,而弱国小国和深受外国压迫的褊小国家,与大国强国相比,在立宪方面反而更为有利。

这一观点实际上潜含的预设是,立宪可以是无条件的,立宪与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教育程度并无直接关系,更有甚者,一个国家承受到的外来危机压力,反而变成了实行立宪的有利条件。根据这一逻辑,中国立宪也就势成必然。

这种观念在当时主张立宪的地方督抚与官僚大员中也同样十分普遍。

张之洞早在一九0一年写《江汉会奏变法三折》时期,就曾认为“变法有一紧要事,实为诸法之根,言之骇人者”,那就是“西法最善者,上下议院相互维持之法也”,张之洞的这一设想可以说是后来他积极推行君主立宪制的基础。[5]

1907年8月,张之洞受慈禧召见时,他与慈禧的一段重要对话,很能说明他对立宪制的乐观预期达到何等程度:

慈禧太后:“大远的道路,叫你跑来了,我真是没有办法了。今天你轧我,明日我轧你,今天你出了一个主意,明天他又是一个主意。把我闹昏了。叫你来问一问。问了好打定主意办事。……出洋学生,排满闹得凶,如何了得?”

张之洞:“只须速行立宪,此等风潮,自然平息。”

慈禧太后:“立宪事,我亦以为然。现在已派汪大燮、达寿、于式枚三人出洋考察。刻下正在准备,必要实行。”

张之洞:“立宪实行,越速越妙。预备两字,实在误国。派人出洋,臣决其毫无效验。即如前年派王大臣出洋,不知考察何事?试问语言不通,匆匆一过,能考察其内容?臣实不敢相信。现在日日言准备,遥摇无期,臣恐革命党为患尚小,现在日法协约,日俄协约,大局甚是可危。各国视中国能否实行立宪,以定政策。愚臣以为万万不可不速立宪者,此也。”[6]

张之洞这位清朝重臣对立宪制度的理解竟是如此的肤浅与幼稚。这位大学士竟然认为,仿效西方立宪,甚至连考察都是多余的。由于中国危机太迫,以至于立宪实行,越速越妙。在他看来,立宪政体是一种万能制度,无须考虑各国的国情条件,普遍地适用于一切国家与民族。而慈禧太后却出于对这位老臣的充分信任,以致于提不出任何不同的见解来反驳他。可以说,在当时人们的心目中,“立宪万能论”已经变成一种可以救急、救亡、图存,并使王朝永固的政治神话了。事实上,慈禧正是在这样一批包括张之洞在内官僚们的连番劝说影响下,匆匆地决定了大清王朝以立宪作为国策的政治选择的,而这些人士实际上对立宪政治是似懂非懂的。

二、“制度决定论”:一种“早熟”的立宪观

我们可以把这种仅仅为了获得某种外来制度所表现出来的“效能”,而移入这种制度的思想倾向和观念,称之为“制度决定论”。

这种“制度决定论”思想倾向的最基本特点是,在肯定异质文化中的某一种制度的功效的同时,却忽视了该种制度得以实现其效能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诸方面的前提和条件。换言之,“制度决定论”仅仅抽象地关注制度的“功效”与选择该制度的“必要性”之间关联,而没有、或忽视了“功效”与实现该功效的种种条件的关联。一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又恰恰不能脱离这些条件。

近代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在认识西方政治制度时,往往都具有这种制度决定论的思想倾向性。一般地说,在中国当时特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人们是很难摆脱这种态度和思维方法来认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文化的。

从认知心理的角度来说,“制度决定论”这种思维方法所得以产生的机制是,就制度客体方面而言,西方社会、经济、文化与政治,是在其自身长期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过程中相互依存、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整体,每一部分的产生功效,必须以其它部分的存在作为条件。而就认识主体方面而言,当人们从自己特定的关切角度来认识西方文化时,他们仅仅只注意到有机整体的某一方面和侧面。并且也只有这一方面和侧面,才足以引起人们的兴奋与兴趣,并对其作出反应。在这一认知过程中,政治制度与其他层面的相互依存和制约关系也就不自觉地被人们忽略了。

在这里,我们特别要指出的是,自中国近代以来,在立宪思想上的“制度决定论”是具有两重性的。

一方面,由于中国缺乏内源性的制度变革驱动因素,也就是说,中国缺乏西方布尔乔亚阶级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些促成立宪政治的社会条件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决定论”的简单的和片面的乐观主义,具有积极促进变革的剌激力量。

首先,它可以刺激后进国家的知识分子,使他们产生一种乐观的进取心与亢奋心,人们以为,只要在中国引入这种制度,这种制度就会在中国的土地上无条件地产生西方社会同样的效能,这种简单的直线的思维,从而使他们产生一种乐观的看法,似乎中国只要有了泰西的议会政治,中国的富强就指日可待,中国的民族危机就会消弥。这种心理上的“欣快感”,使他们在中国社会内部尚没有产生承受西方立宪政治的经济、文化与社会条件以前,就“早熟”地进入了对一种更为先进的政治制度的响往的思想状态中。在他们看来,既然作为“蕞尔三岛”的英国,由于设立了议院,而能威行四海,卓然为欧西首国,那么,如果中国能“设立议院,联络众情,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合四万万之众如一人,虽以并吞四海无难也。”[7]

换言之,尽管中国当时远不具有实行立宪政治所应具备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条件,但是,制度决定论式的对立宪政治的简单化的理解乃至误读,却会产生一种奇妙的刺激作用,产生一种向上的激情,一种克服数千年来习以为常的政治“常规”与文化惰性的思想冲动;产生一种对自己并不真正理解而却充满期待的美好事物的漠糊的欣快感,由于它给人们带来一种与现实政治对比而产生的心理落差,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对现实的批判意识与挑战意识,它也就会促使人们以一些全新的角度,来批判地认识自己的过去,以及重新认识中国应该选择的前程。而所有这种种向上的动力,却来源于“中国式”的对西方立宪政治的读解。历史与逻辑就是如此的矛盾。从逻辑上看来,某些看来属于错谬的东西,在历史上又往往充任了进步的“荷尔蒙”。

然而,人们却不应过高地估计这种毕竟建立在文化误读基础上的制度决定论的立宪观的历史作用。这种思维方式还还存在着另一些消极方面。

首先,制度决定论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人们对于某种效能的渴求(例如克服民族危机或富国强兵,等等。)越是强烈,人们也就越发响往迅速的建立那种被认为可以产生该种效能的制度。这就是为什么人们的民族危机感越是强烈,他们实现立宪政治的要求也就越加强烈,在他们看来,只有立宪才能拯救中国,中国既然业已陷入深重的危机,只有立即采取立宪政体,才有希望摆脱危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近代的立宪政治史就具有这样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立宪思潮将随着内忧外患的深化,随着民族危机的尖锐化,而不断地走向激进化。这正是形成中国改革过程中的激进主义思潮的一种根源。

其次,制度决定论的立宪观,又具有引发失范和整合性危机的盲目性。

研究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变迁的一些学者曾分析了传统集权体制条件下嫁接西方立宪政治的困难。他们指出,一种新的立法制度能否在新兴国家中顺利地建立并发挥作用,其中一个重要条件是,它是持续或发展了原有的制度,还是仅仅从宗主国家输入的外来制度,这种差别关系到立法者在公众中的合法性,以及这种立法变动与传统的信念、价值与习俗的相容性。在前一种情况下,立法变革较为容易取成功,因为社会成员更为理解在这种与传统保持着某种连续性的新体制中如何行事,这就使得公开的冲突与政治机能上的严重的断裂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相反,在后一种情况下,新制度将会是十分脆弱无力的,并很容易在排外的民族主义的浪潮中被当作‘外来物’而扫除掉。[8]

这一分析有助于解释立宪政治何以在中国早期现代化过程中遭到失败。典型的立宪政治,是西方市场经济社会的历史发展的产物,当中国的政治精英们把它当作寻求富强的工具而从西方嫁接到中国社会中来时,这种制度与传统社会结构几乎没有任何同构点,它与传统的政治文化(包括人们信念、价值与习俗)和政治体制没有相容性和接合点。人们并不知道在这种制度下如何行事,也没有共同的约定俗成的规则可供遵循。

中国此后所面临的问题将是这样的:在旧体制尚来不及进行适应现代化挑战的转型以前,在传统的权威基础对社会转型的整合功能尚没有有效形成以前,基于制度决定论的激进政治选择,将使这些旧物急剧崩解。然而,另一方面,那些仿效西方的新体制,却由于缺乏适当的经济与社会条件的配合,而同样无法取得整合社会的成效。于是,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就有可能在严复所说的“新者未得,旧者已亡”的困境中,陷入空前的失范状态。制度决定论所引发的社会失范,正是中国早期现代化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与矛盾之一。

三、英国模式与日本模式:中国立宪派的两种选择

1904年至1905年在中国土地上发生的日俄战争,对于中国立宪思潮的发展,则起到了巨大的刺激作用。日本人为什么能在日俄战争中取得胜利?当时的中国人很自然地将其归结为日本的立宪政治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当时各家报刊均纷纷登载了大量文章,这种观点几乎成了整个社会的共识。

光绪32年5月《中外日报》上发表的一篇《论日胜为宪政之兆》的文章。认为,中国在闭关自守的时代并不知道有专制、立宪、共和等各种政体的区别。中国人自然把己国的所行的政治制度视为唯一合乎天理的制度。后来人们发现,普天之下,凡是富强的西洋国家,不是立宪政体就是共和政体,而非专制政体。虽然,这是对专制论很不利的证据,但却并没有使国人一致要求立宪,因为俄国被认为是一个堪称盛强的专制国家,中国政府也以俄国为理由来拒绝民权。俄国人也往往趁机表示由于俄中同属一种政体,俄国有保全中国的能力。中国人长期以来自以为,如果专制不足以立国,为什么俄国却能如此富强?该文还指出,日俄战争从根本上打破了中国人的上述观念。因此,日俄战争的胜负结局实际上就决定了中国的选择:“不为俄国之专制,必为日本之立宪。”[9]

该文认为,泰西各国几乎没有专制政体的国家存在,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均立宪法,设议院。为什么泰西各国要选择立宪法政治?作者认为,立宪政治是一种可以团结国民的良好制度。它能够“合众议,聚众谋,而日臻富强”,基于这一认识,作者认为,如果中国也能推行立宪政治,那么其利益就同样可以明显地表现出来:“其一能使上下相通,其次能使民教调和,又次能使筹款易置。……”在作者看来,这仅仅是小的方面,更大的利益还在于“能公是公非,万人一心,上下同德,以守则固,以战则克。以谋内政,足以泯偏私之见,以谋外交,足以杜贿赂之原”。基于以上推论,结论自然是“中国而不欲兴也则已,中国而果欲兴也,舍立宪法其曷以哉?”[10]

这份奏折以立宪政体具有“固结民心、共扶危局”的功效,作为中国应实行立宪政体的根据。这一点可以说是与甲午战争以前的议会论者一脉相承的。除了论及的立宪的必要性之外,该文又以日本自上而下的立宪成功来说明中国立宪也可望取得同样的成功。并最先向清廷正式提出更改政体的建议。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日俄战争之后,立宪主义思潮得以迅速崛起。用当时社会上流行的说法,以往维新二字,为中国士大夫之口头禅,今者立宪二字,又为中国士大夫之口头禅。

从采取君主立宪制政体的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协定立宪政体”,另一种是以德日为代表的“钦定立宪政体”,这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从历史根源上来看,英国的立宪政体是原生型的、典型的君主立宪政体。它是新旧社会势力之间达到力量均势的历史结果。足够强大的市民社会与仍然享有相当充份的权威合法性与尊严的君主之间就通过宪法这种政治契约,而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

然而,明治维新的日本与1918年以前的德国,则属于一种“似是而非”的“立宪政体”,在这种体制下,立宪只是一种现代性形式的政治符号,而并不具有真正限制君权的实质意义。尽管它们采取的是立宪政治的形式,但本质上仍然是权力集中运作的绝对主义国家。德国历史学家蒙森(Teo-dor Mommsen)把它称之为“伪立宪绝对主义”(Pseudo Constitutional Absolutism),可以说是相当确切地概括了这种政体的本质特征。[11]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建立的君主立宪制与德国属于同一种类型。这种立宪主义是形式上具有“束缚议会权力”的伪装的立宪主义。伊腾博文的“立宪君治”是用立宪主义来伪装神权的家长式的本质。[12]伊藤博文对立宪政体上的这种区别认识得很清楚,他在日本宪法公布之后的第十天就明确指出,“观各国之宪法,依其国情而有异同,要可区别为二,一为民约宪法,即君主与民间所成之约束,或国民间之规约。其二为钦定宪法,即由君主以独断之权力制定而付国民者。帝国宪法即属于后者。”[13]日本的立宪政体就是这样一种“钦定立宪政体”。用一位当时日本学者的话来说,“日本政治以现在形势言之,其权力之中心,于名实上并在于皇位。”[14]

从日本君主立宪这种政体的实质来看,它的发展结果并不是走向议会民主,而是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开明专制主义”政体。

换言之,日本有明治维新以后所出现的“上下相通,民教调和,筹款易置”这些政治效能,并非是由于日本实行了以“民约宪法”为特征的立宪政治,而是因为,日本实行了以“钦定立宪”为符号形式的开明权威政治,并与日本民族主义巧妙地。结合起来,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统治效能。如果人们大而化之的把日本与英国立宪混为一谈,实际上是张冠李戴了。

区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立宪政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伦立宪模式与日德立宪模式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前者是通过宪法,通过动员自下而上的、自主的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政治参与,来制约专制君权,从而形成君权与民权之间的平衡,后者的情况则是,君主在享有相对充沛的权威合法性资源的条件下,借助于原来贵族势力与钦定宪法,有效地把社会各阶层的政治行为约束在一定的范围以内,这种抑制政治参与,控制社会动员,并与现代性的宪政符号相结合,便完成了从传统专制政体向现代化的开明权威政体的转化。

清末中国是一个不同于西方工业社会的后发展的国家,中国应该采取什么形式的立宪政体作为推进现代化的政体模式?不同的立宪取向无疑会产生非常不同的后果。

如果以日本与德国的“形式主义”立宪政治作为仿效对象,那么,议会只能是钦定的立宪形式,君主、国家与政府则是实质上的权力主体。中国就可以通过这种类似于日本德国的“伪立宪绝对主义”的方式,建立起开明专制主义的政体。它的基本特点是,以国家权威来整合社会资源,并抑制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诉求的“超前扩张”,以此来形成变革初期阶段的政治稳定。与英国这样一些原生型现代化国家不同,后发展国家现代化初期阶段的发展逻辑,要求权力必须集中在主导现代化政策的国家一级,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人力财力与物力资源的相对集中与有效利用与分配,日本这种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权威政体,恰恰是符合后发展民族的这一现代化逻辑的。当然,要实行这种政体并取得统治效能,关键还需要这一政权必须在受治者中具有相对充沛的权威合法性。

如果以英伦立宪政治为楷模,那就意味着不断地通过扩展议会的权力,发展地方自治与社团自治,形成社会各阶层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扩张与社会动员。从理论上说,这种政治模式可以通过开放个人与社会的自由活动空间,来实现对专制君权的约束、限制,形成议会对政府、社会对国家抗衡压力,达到“君民上下相通”。

但是,在后发展国家现代化过程中,采取这种英伦模式,并不会导致英国在这种典型君主立宪制下的秩序稳定的结果。这是因为,中国缺乏英国社会的各种条件。相反,在中国的条件下,过早的政治参与膨胀,将会极大地消弱政治与国家的权威,将会使长期受到压抑的形形色色的政治势力急剧地卷入政治场所,并提出种种在当时中国的社会物质条件尚无法实现的政治与社会要求,使社会转型出现此起被伏的越来越严重的社会政治冲突。

四、保守与激进:立宪运动的内部分歧

那么,清末新政时期的中国立宪派是如何认定什么是理想的立宪模式的呢?他们是否认识到两种类型的区别,并作出自己的选择?

在这个问题上,大体上,清末立宪派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较为保守的钦定立宪派,当时考察宪政大臣达寿所持的就是这样的观点,达寿认为,就中国而言,应该推行“大权政治”,“非钦定宪法,无以固国本而安皇室,亦无以存国体而巩主权。”[15]他们较为清楚地认识到英伦立宪模式与日德立宪的差异,并力主在中国实行日本式的立宪模式。这种主张的实质是,君智,君主以独断之权力而颁布宪法,君主为立宪权之主体,且为国家至高无上之主权者。议会从属于行政权。成为君主主权下的建言机关,而无强制政府实行之力。他们认为,资政院“当舆论之冲,政府得安行其策,而民气得通”而已。

亲贵派与权势派官僚大多主张这一种宪政模式,他们无论从自己的即得利益,还是从日本立宪中所获得的经验来说,提出这一主张乃是十分自然的事。正如伊藤博文曾对载泽所告诫的那样,“须知(君主)立宪政体与民主政体有绝异之处,一则主权在君故虽立宪以后,于君主国之国体仍无窒碍,贵国为君主国,主权必须集于君主一人之身,万不可旁落于臣民。”[16]

第二种类型可以称之为激进的“协定宪法派”,他们同样认识到立宪模式存在着英国与日德不同的类型,但他们倾向于在中国推行类似英国模式的立宪政体,即宪法出于君主与议会之协议。则立宪权由君主与议会所共有。议会有相当的权力以节制君权之滥用。

这一派人可以以梁启超、杨度、熊范舆等在野的士绅为代表。他们主张尽快地召开国会,扩大民众自下而上的参政权利与地方自治,他们认为,只有充分调动民权,才能团结全国人心,才能改变“政府孤立于上,人民漠视于下”的弊政,并使中国“君民一体,消弥外患。”[17]

这种协定宪法派可以以梁启超的思想为例,他在论及中国立宪的次序时,称“(宪法)草稿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行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皆得辩难讨论。”[18]

由此可见,梁启超是反对日本式的“钦定宪法”,而主张以国民参与制定的协定宪法作为中国立宪的基础的。梁启超认为,清廷未开国会而先行颁布宪法,会以立宪之形式来达到专制的目的,(而这正是日本开明专制主义的实质)因此力主先开设国会,从而使国民先行介入,拥有编定宪法的权力。[19]

应该指出的是,梁启超、杨度这样一些“协定立宪派”人士,并非没有意识到英伦模式与日本模式的区别。梁启超甚至清楚地认识到,由于中国当时的国民素质还不成熟,因此,对于中国来说,最合适的政体是立宪政体下的开明专制。然而,他又认为,中国的专制必须受到自下而上的约束,才有可能转化为具有现代化导向的开明专制,这一层考虑又使他把希望寄托于的民选议会的召开,他所希望的宪法是由国会与民众参与制定的宪法,而不是钦定宪法。

这样他的思想主张就出现了自相矛盾:一方面,他主张日本式的开明专制,既然如此,他就应该支持钦定宪法与“大权政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君主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不致受到自下而上政治参与压力膨胀的冲击。然而,另一方面,他又深受“制度决定论”思想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一方面,他响往英国式的“协定宪法”政体所具有约束专制君权的功效,另一方面,又不能充分理解只有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构成“协定宪政”的支持条件。这种制度决定论使之在实际上以英国式的协定宪法作为推进中国宪政的楷模。这样,他力主实行的“协定立宪”就与他心目中的“开明专制”不是一回事了。这样的思想矛盾,在一些在野的士绅知识分子身上都有所表现。

杨度思想中的“制度决定论”倾向更为突出。他认为,一个立宪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权利的程度,并不是取决于市民社会这样一些支持条件的发育成熟程度,而仅仅取决于国会力量的大小。他在一九0七年发表的《金铁主义说》中认为,可以根据君主与国会的关系,把立宪政治分为三种类型,即“英为民定宪法,普(普鲁士)为君民合定宪法,日为君定宪法。”他指出,英国的宪法程度最高,民众享有的权力最大,普则次之,日则更次之。而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并不是国民不想使自己享在更大的权力,而是因为各国的国会力量的大小有所不同。而国会享有的权力大小,又取决于国会成立的时间早晚。他进而认定,凡国会先成立于宪法的国家,其国会权力必多于君主,而宪法程度必高。凡国会与宪法同时发生者,其国会权力量与君主权力量必相等。宪法程度必中平。凡国会后于宪法者,其国会权力必少于君主权力。而宪法程度必低。

于是,杨度这位在当时士林中被公认为中国最具权威的宪政问题专家,通过这一类比得出的结论是,只要中国的国民“力主开设国会”,就足以压迫政府而使之听命,那么,中国国民所享有的权力,不但可以超过日本与土耳其,而且直可成普鲁士,如果更进一步勇猛精进,能使国会“先成立而后发生宪法”,那么,中国人享有的权利“与英吉利相去不过一间耳”。[20]杨度基于这种本未倒置的“国会决定论”,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中国要取得英伦式的、普鲁士式的或日本式的立宪模式,“只有力谋速开国会而已。”[21]这种“国会决定论”是杨度与梁启超发起激进的速开国会运动的思想基础。

一般而言,当时多数主张立宪的人们远没有达到对以上两种立宪政体作出明确的划分与理解的认识水平。在他们心目中,立宪是一种与专制相对立的“政体”(与“国体”相对应),有了这种“政体”的国家就会产生众多的好处,没有这种政体的国家,就是专制,而专制就会产生一系列弊处。

立宪派普遍把日德与英法混为一谈的看法,在下面的奏折中表现得十分鲜明:“若宪法者,泰西行之而效,日本行之而亦效,圣人复起,不易斯制,但当实力举行,不必姑为尝试。”[22]又例如,驻法公使孙宝琦在他的《上政务处书》中,他在阐述了立宪政治的优点之后,也还是笼统地要求“仿日本英德之制,定为立宪政体之国”[23]。

五、政治参与的急剧扩大及其历史后果

在中国立宪是仿效英国,还是仿效日本?表面上看,这只是选择那一种具体模式的问题,但它关系到立宪改革对社会各阶层的动员程度。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当时的清政权已经进入权威危机时期,一个在臣民心目中的信任度日渐衰弱的政权是不能奢望通过发布“钦定宪法”来实现日本式的开明权威政治体制的。

对于清政府而言,在颁布立宪诏书时,确实是以日本钦定宪法为基础并亦步亦趋的。清末的执政者们以为,如法泡制地仿效日本宪法来制定他们的钦定宪法,最终日本式的立宪就会在中国土地上复制了出来。

然而,清末中国人对立宪政体的两重误解的普遍存在,使士绅、亲贵、官僚乃至慈禧太后本人都产生了极大的政治错觉,即推行西式立宪政治可以使集权的君主权威,以及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不会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增加社会对国家的凝聚力和国家对社会的动员力。这种误解,日后对这一政权所产生的历史后果是至于致命的,尽管他们当中大多数人至死都不曾真正意识到这种后果。

清廷为实现立宪目标而在全国各省开推行地方自治、地方谘议局,在北京则设立资政院,这些立宪措施的先后推出,使谘议局、资政院,这些自主性的宪政组织把越来越多的体制外的士绅与知识分子动员到体制内的政治舞台上来了,并使民众与士绅在地方谘议局有了更大的政治独立性。如何保证中国沿着“钦定宪政派”设计的道路顺利发展下去,而不至受到“民选议会派”的挑战?而要达到钦定宪政在中国实现的目标,又需要什么条件?而在这些关键的方面,清末新政的主政者们并没有想到。

当政府自以为认真地按它所制定的钦定宪政的方针来进行预备立宪时,处于清末社会各种社会群体和政治势力,由于政治理念、价值目标、自身利益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纷纷采取不同的政治行动,提出不同的政治目标和相互对立的诉求。

更为重大的后果是,在士绅与政府之间业已产生严重的政治认同危机的情况下,政治参与的爆炸性的扩大,不但没有形成清廷原来所期待的通过立宪来凝聚社会人心,“上下一心”,相反使激进派的“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在全国各地迅猛发展起来。而清政府却在四面楚歌中无所措其手足,随着立宪运动的日益激进化,清政权在巨大的立宪运动的压力下,陷入的极端孤立状态。

从清末新政过程中可以看出,各社会群体进入中心政治领域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这首先是由于在立宪救国论的思潮的影响下,立宪体制的建立被社会各阶层视为克服中国严重的内忧外患和实现富强目标的主要手段。而筹备立宪时期建立的地方自治、谘议局和资政院则大为扩展了中国士绅与知识分子自下而上进行政治参与的渠道。其次,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在19世纪末的迅速发展和在知识界的普及,以及社会舆论和言论相对于过去时期的较大自由,出国留学潮的兴起,以及社会流动性的迅速增长,这些被认为是推进中国日臻富强的重要举措,均极大地剌激了各种新型社会群体的出现,并促成了这些群体对中心政治领域的迅速参与。一个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而陷入深重的权威危机的政权,此后已经无法再关上由它开启的“潘多拉盒子”了。

  注释:

  [1]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光绪二十三年铅字本)卷四。

  [2]郑观应:《盛世危言》卷四。

  [3]同上,卷一。

  [4]“宪政纪闻”,《东方杂志》第三年,临时增刊。

  [5]《张文襄公全集》,卷171,电牍50。

  [6]《八月初七日张之洞入京奏对大略》,转引自孔祥吉:“张之洞与清末立宪别论”,《历史研究》,1993年第一期。

  [7]“孙宝琦上政务处书”,《东方杂志》第一年第七期。

  [8]〈美〉J.斯密斯与L.D.穆索尔夫主编:《发展过程中的立法:新兴与传统国家中的变迁进程》第6页,杜克大学出版社,1979年,英文版。

  [9]《宪政纪闻》第一页,《东方杂志》第三年,临时增刊。

  [10]“论国家要政”,《东方杂志》第二年第十二期。

  [11]引自〈日〉清夫信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三卷,222页,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

  [12]同上,223页。

  [13]见金长佑:《日本政府》,转引自陈丰祥;“日本对清廷钦定宪法之影响”,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报,第八期。

  [14]《政治官报》,一之二册,《日本宪法说明书》。

  [15]“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1页

  [16]见汪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三号,356页。

  [17]“熊范舆等呈”,《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光绪三十三年八月。

  [18]梁启超:《立宪法议》,《清议报》,第八十一册。

  [19]《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之一》,28页。

  [20]《杨度集》,213-396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出版。

  [21]同上。

  [22]“刘木寻条陈预备立宪应实力举办呈”,《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41页

  [23]见《东方杂志》第一年,第七期,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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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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