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志:论梁启超的宪政学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43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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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志  

内容提要: 梁启超认为:宪政就是立宪政治,立宪政治以议会制度为体制外壳,以国民的支持和舆论的声援为后盾,其精神特质在于控制政府权力。在宪政方案的选择方面,不存在完美无瑕的政体,民主共和政体也并非只有优点而无弊端,也不存在可以普遍适用于一切国家和民族的政体,一国实行的政治体制必须与该国的国情和民情相适应,并且受一国国民的素质和能力的制约。在宪政的路径选择方面,他反对暴力革命,因为暴力革命不可能造就立宪政治,而只能是新式的“武人专制”。

关键词: 构成要件/实行方案/路径选择

1906年,在清末立宪运动和革命运动的推动以及内忧外患的压力下,清政府发布了预备仿行宪政的上谕,宣布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方针, [1]从此,“宪政”这个词汇开始走向中国政治改革的前台。从清政府的宪政诏书可以看出,宪法与宪政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宪法是确立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价值顺序的法规范体系,颁布宪法以及召开国会,是宪政的标志性事件,是宪政的内在构成要件。而颁布宪法以及召开国会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必须上有完备之法度,下知应尽之义务,方可宣布立宪”,特别是受“国民程度”的制约。[2]因此,宪政的进程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经过若干年的精心筹备,使宪政的条件日趋成熟,并根据国民能力的开化程度,决定宪政进程的速度。

预备立宪的诏书发布了,然而,当时的社会朝野却不知道宪政为何物。正如梁启超所说:“三四年来,朝野上下,洋洋盈盈,皆曰宪政、宪政,然试叩以宪政果为何物,恐能对者什不得一二也。”[3]为了向国民普及宪政常识,明确筹备立宪的重点,指导立宪派的国会请愿运动,舆论骄子梁启超又拿起他那战斗的笔,一连发表了《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责任内阁与政治家》、《责任内阁释义》、《宪政浅说》、《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各国宪法异同论》、《为国会期限问题敬告国人》、《敬告国人之误解宪政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等数十篇论文,论述了宪政的含义、宪政的实行重点等问题。

一、宪政的构成要件

梁启超认为,宪政就是立宪政治,立宪政治是相对于非立宪的政治而言的。他说:“宪政也者,立宪的政治也者。立宪的政治也者,对于非立宪的政治而得名也。”[4]立宪政治的精神特质在于控制政府权力,因此可以说立宪政治就是“控权政治”;立宪政治以议会制度为自己的体制外壳,因此可以说立宪政治是“议会政治”;立宪政治以国民的支持和舆论的声援为后盾,因此可以说立宪政治是“国民政治”和“舆论政治”。

(一)控制政府权力是立宪政治的精神特质

首先,立宪政体与专制政体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君主还是民主,而在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有没有限制。梁启超说:“仅有一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绝无限制者,谓之专制政体;其有两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互相限制者,谓之立宪政体。”君主国实行专制政体的最多,中国数千年来实行的即是专制政体。但民主国也并非不存在专制,“若仅有一国会而立法行政司法之大权皆自此出焉,则其国会虽由人民选举而成者,亦谓之专制”,如欧洲古代的斯巴达、罗马的元老院。或者“虽有行政首长与国会两者并立,而国会毫无权力,徒为行政首长之奴隶者,则亦谓之专制”,如罗马凯撒、屋大维时代的政体等。立宪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国体为君主或民主,而在于“国权行使之有无限制”。[5]

在立宪政治下,不仅君主的权力是有限的,国会的权力、政府的权力也都是有限的。他说:“立宪政治,一言以蔽之,则权力有限而已。以议院限制政府,固政府之权力有限;以政府限制议院,则议院之权力有限。若夫所总揽国家之统治权,本来无限者也。而当其行使立法权,苟非自设限而使议院于其限内以行协赞,则议院无权以对待政府,而政府之权且过重;当其行使行政权,苟非自设限而使政府于其限内负责任,则政府无权以对待议院,而议院之权亦且过重。夫惟君权有限,然后政府议院之权乃各得发生,各得充实,各得保障。[6]

其次,实行三权分立,以权力控制权力。梁启超认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才能使政府各部门的权限受到控制。他认为,立宪国的特色有三:其一为民选议会。立宪国必有国会,其议员或全部由人民选举,或大部分由人民选举。国会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职权有两项,一为议决法律,二是监督财政。国会的作用就是限制君主的权力,使之不能滥用。所以,无国会不能成为立宪,有国会而非由民选,不能成为立宪,由民选国会而两项权力不圆满具足,也不能称为立宪。其二为大臣副属。立宪国君主所发布的诏书,必须有大臣署名才能发生效力。署名是要定责任所归,对于违宪失政之举,由大臣负其责任,君主不负责任。对于违宪失政的诏令,大臣应该据理力争,争之不得,应该辞职。如果大臣的署名只是“奉令承教”,动辄诿过君上,不能称为立宪。其三为司法独立。立宪国皆有独立的审判厅以行使司法权,所谓司法,就是“遵法律以听狱讼”,所谓独立,就是“审判官于法律范围之内,能自行其意志,而不为行政官所束缚”。只有这样,才能有公平的审判,人民的权利才能获得保障。“此三条件,规定于宪法中,而不许妄动,谓之立宪。”[7]

梁启超还提出用民权限制政府权力的观点。他说:“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那么,为什么要用民权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呢?出于对统治者的不信任,因为统治者的理性和良知是靠不住的,他们不可能都像禹、汤一样“仁慈睿智”。如果“不幸而有如桀、纣者出,滥用大权,恣其暴戾,以蹂躏宪法,将何以待之?使不幸而有如恒、灵者出,旁落大权,奸庸窃取,以蹂躏宪法,又将何以待之?”如果没有民权,即使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统治者中圣人少而中材多,所以他们从善难从恶宜。掌权者“所以不敢为非者,有法以限之而已;其所以不敢不守法者,有人以监之而已”。欲使监督机制产生预期的效果,就必须把监督政府的权力交给人民,因为人民作为被统治者,既是权力正当行使的受益者,又是权力滥用时的受害人。他说:“是故监督官吏之事,其势不得不责成于人民,盖由利害关且己身,必不肯有所徇庇;耳目皆属于众论,更无所容其舞文也。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所得之也。”[8]

(二)议会制度是立宪政治的体制外壳

梁启超认为,在立宪政治下,民选国会的产生及其对于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政府权的行使,是立宪政体区别于专制政体的关键所在。所以“有国会谓之宪政,无国会谓之非宪政,筹办国会谓之筹办宪政,不筹办国会不谓之筹办宪政”。责任内阁也是立宪政治的一大特质,但责任内阁是以其对国会负责任而成立,并不是对君主负责任,所以无国会即无责任内阁。如果对于君主负责任就可称为责任内阁,那么,专制国的大臣哪一个不对君主负责? 专制政体与立宪政体的不同,就在于内阁对国会负责任。对于宪政而言,“舍国会以外,凡百庶政可以无需筹办也”。他批评当时的清政府非但不筹办国会,反而阻挠国会,舍宪政不办,却把宪政以外的事指为宪政,把与宪政不相关的事指为宪政。每添一局所,颁布一章程,任用一官,皆纳入筹备宪政的范围之中,“绝不能许现政府以冒筹备宪政之名”。他认为,在清廷所列的筹备立宪清单中,资政院和咨议局、户口调查、编纂法典、司法独立、地方自治、官制和官规、清理财政、国民简易识字课本、变通旗制、行政审判院、宪法、议院法和选举法等十四项内容,只有议院法和选举法与筹备国会有关。他斥责清政府把宪政与普通政治混为一谈,把一般政治事务尽托于宪政之名。[9]

当时的清政府认为议会不过是“舆论总汇”之地,只希望其发挥“博采群言”的有限功能,至多把它看成是“参与立法”的机关。梁启超对此进行了尖锐的批判,阐述了他对于国会地位和职权的观点。他说,各国议院的职权大小,千差万别,有的以议院为单独的大权机关,其权力不但在政府之上,而且在君主之上;有的与其他机关共同组成大权机关;有的兼为司法机关。各国议院共同的职权有:参与改正宪法之权;议决预算、审查决算之权;事后承诺之权;质问政府之权;上奏弹劾之权;受理请愿之权。这七项职权,“苟缺其一,即不成为国会”。所以,清政府把议院单纯视为参与立法的机关,把其它的职权全部削去,与立宪国的法理是相抵触的。议院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特别是防止政府立法上的专横,使立法顺从人民的要求。除了参与立法之外,议院监督政府还有一项重要权力,那就是主持财政,协赞预算。预算案是政治方针的具体表现,议院有了协赞预算权,政府的施政措施就不得不通过预算而受到国民的公断。预算权与参与立法权相辅相成,才能完全发挥议院的功能。[10]

(三)国民支持是立宪政治的坚强后援

1907年,梁启超在他起草的《政闻社宣言书》中指出:要改造政府,反对专制,只有求助于立宪政治。立宪政治是什么呢? “立宪政治非他,即国民政治之谓也。”良好的政府,“必其为国民的政府。质言之,则于政治上减杀君权之一部分而以公诸民也”。改造政府的任务不能寄希望于政府和君主,政府决不可能自我改造,只有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才能改造之,改造政府的重任只能由国民来承担。他说:“未闻无国民的运动,而国民的政府能成立者,亦未闻有国民的运动,而国民的政府终不能成立者,斯其枢机全不在君主而在国民。”腐败不进步的政治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久存,必定是国民甘于、安于腐败不进步的政治,专制政治的实行,必以国民的默认为后援。如果国民对于专制政治,有一部分为反对的意思表示,那么,专制的根基必定动摇;有多数人为反对的意思表示,就会永绝专制之迹。要使国民政治成为现实,其原动力不可不求助于国民自身,这需要国民具备三种素质:其一,国民参政的积极性,国民不能漠视政治,应该以政治为己任;其二,具备基本的政治常识,国民对于政治是否适当,具有判断的常识;其三,国民具备政治上的能力,常能自起而当其冲。国民具备上述三种资格,立宪政治才能成功。

在国会请愿运动期间,梁启超运用他的“国民政治”理论指导请愿运动。他说:“立宪政治者,国民政治也。欲宪政之成立,必须令国民中间之一阶级知政治之利害切己而思参预之,然后其精神有以维持于不敝。”欧美各国多以工商阶层为国民的中坚,而我国则以农民为国民的中坚,所以开发农民的政治思想,是今日中国的第一急务。国会起源于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原理,而中国的现行租税,其十分之九由农民负担。各国的租税立有系统,按照财政原则力求公平,而我国却偏于一方,集中在农民身上。农民已到了极端贫困的边沿,政府却还在增加税率、新设税目,其负担尽归于农民,使得“农民除转死沟壑外,更无他途”。他认为,设立国会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若有国会,则与政府财政计画,必当严为监督,租税系统,不容不斟酌至善,万不许如今日之毫无纲纪,偏枯一至其极”。但是,农民还不知道无国会的危害,“苟其知之,吾敢信其未有不呼天吁地以期其成者。而大陈其意以唤醒农民,则士君子之责也”。他号召各省的请愿同志会应该致力唤醒农民的政治意识。[11]

二、宪政的实行方案

在清朝末年的维新运动以及后来的立宪运动和革命运动中,从郑观应到康有为和孙中山,中国的有识之士主张以西方的议会民主政治为蓝本进行政治改革。但是,中国宪政改革可以参照的宪政方案却有不同的版本,既有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主共和国的方案,也有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方案,以及以日本明治宪法为代表的二元制君主立宪方案。这三种方案都在中国找到了主张者,革命派主张通过暴力革命推翻清政府的统治后,实行民主共和制度;立宪派主张实行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度,即国民协赞宪法、虚位君主、民选国会、责任内阁以及地方自治;而清政府所推行的则是钦定宪法和大权政治模式。

1905年至1907年,围绕宪政的实行方案和路径选择问题,立宪派与革命派展开论战。梁启超认为,不存在完美无瑕的政体,民主共和政体也并非只有优点而无弊端;也不存在可以普遍适用于一切国家和民族的政体,一种政体在甲国行之有效,在乙国就可能行之有害,或不能实行;一国实行的政治体制必须与该国的国情和民情相适应,并且受一国国民的素质和能力的制约,一个国家实行何种形式的政治体制,不是由该国的政治家决定的,而是由该国的国情和民情决定的。梁启超倾向于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但是,他并不认为当时的中国已经具备了实行这种体制的条件。

(一) 共和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

早在1902年,梁启超读了伯伦知理和波伦哈克两博士的文章,又考察了美国、瑞士、法国共和政体的由来,了解了共和政体的优点和缺点以后,思想发生急剧转变。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不禁冷水浇背”,惶惶然不知所从。因为在民主共和政体下,主治权与奉行权是分离的,主治权属于多数的国民,奉行权则被委托给少数的官吏。在权力制衡体制下,国家权力不能被滥用,所以才能使多数国民受到庇护,这是共和政体的长处。但共和政体也有短处,那就是国权微弱,再加上多数国民的意向变动非常,导致国家的基础不稳固。所以,这种体制对于国民的素质有极高的要求,要求国民具备共和的品德,受过良好的教育。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浸染了颓废的习俗,专务私益而不顾公益,教育缺乏,那么,实行这种体制就会未睹其利而先受其害,甚至蜕变为暴民政治。

共和政体也不是可以普遍适用于一切国家和民族的,只有在一种具有“特别结构”的国家,才可以行之而无弊,那就是奉行同一宗教,集合同一民族,社会上的各种利害关系不甚冲突,尤其重要的是国境狭小,如瑞士、美国独立以前的各州。不然,如果“种种阶级,互相悬殊,贵族与平民阋,资本家与劳动家阋,而甲族与乙族阋,甲省与乙省阋”,在这样的国家,要想实行共和以图安宁,无异于“蒸沙求饭”。

以共和的要求为标准考察中国的民情,他看到“共和国民应有之资格,我同胞虽一不具。且历史上遗传习性,适于其成反比例”。他说:“吾党之醉共和、梦共和、歌舞共和、尸祝共和,其有他哉?为幸福耳,为自由耳。”但是考察历史,“将不得幸福而得乱亡”,征诸理论,“将不得自由而得专制”。他说:我爱共和,更爱祖国,更爱自由,“吾祖国吾自由其终不能由他途以回复也,则天也;吾祖国吾自由而断送于汝之手也,则人也。??吾与汝长别矣! ”梁启超认为共和立宪不可行,那么君主立宪是否可行呢?也行不通。他说:“吾自美国来,而梦俄罗斯者也。”思想的退步,不可思议。[12]

(二)国民不具备共和政治的素质

梁启超认为,专制传统和习惯使中国人养成许多人格缺陷:中国人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有村落思想而无国家思想,只能受专制不能享自由,无高尚的目的。这些弱点决定了中国人没有能力运用共和政体,因此,共和、多数政体不适宜当时的中国。[13]

三、宪政的路径选择

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人士,不仅不同意革命派的宪政实行方案,在宪政的路径选择方面,与革命派也存在根本分歧,他们反对暴力革命,反对把流血的政治革命作为实现立宪政治的主要手段。梁启超说:“欲行种族革命者,宜主专制而勿主共和;欲行政治革命者,宜以要求而勿以暴动。”[14]他们认为,暴力革命不可能造就立宪政治,而只能是新式的“武人专制”;革命党要师法美国的民主共和政治,而美国的共和政治是以长久的地方自治为基础的;他们特别担心,社会动乱更加削弱国力,招致外国干涉,加速中国的灭亡。

(一)暴力革命的后果不可能是共和,而只能是“武人专制”

梁启超说:“凡因习惯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安,因革命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危。”以革命力量一扫自古相传的风俗和习惯,把国家的最高目的放置在人民的肩上。但经过大暴动之后,出现的是激烈的党争和四分五裂的人民,不可能保持社会势力的平衡。这时,势力最猖獗的,即是鼓吹革命率先破坏的团体,而这个党派大部分属于无资产的下等社会,其所采取的措施往往不利于上层。其力量无所限制,必然日趋极端,遂自取灭亡。随之而来的是社会阶级之间连绵不绝的争夺。最后的胜利者,是从梦中惊醒的富豪阶级。他们出无量的代价购求和平,虽然取得胜利但却厌倦政权。这时的社会纷乱疲敝达到极点,非有更加强大的权力不能奠定秩序,于是君主专制思想复活。但君主专制政体已不可能再生,取而代之的则是民主专制政体,这就是法兰西大革命的教训。民主专制政体的兴起,开始必有一非常豪杰,假军队的力量掌握国家的实权。但是,新的统治者单靠军事力量总觉得根底浅薄,于是不得不追求法律上的合法性,举行国民的投票选举。“篡夺者”已经实际上掌握了国家权力,必然尽全力以求当选。而这时的社会也渴望和平,于是万众的视线集中于这个最有势力的人物,常常以惊人的大多数欢迎他,把自己用血泪换来的自由委诸其手。这个篡夺者,无论称大统领还是帝王,其实行的必然是专制。该体制下的议院,也远在立宪君主国的议院之下。因为君主立宪国的议院是代表民意的,君主违背议院就是违背民意。而这种体制下的议院与强权者,同受权于民,议院与其相对抗的资本只是宪法的明文规定。但篡夺者以国民的骄子自居,可以随时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不经过议会直接举行国民投票,其权力伸缩自由。所以,民主专制政体的议院是“伴食议院”。[15]

(二)美国共和政治的实现路径是地方自治,而不是暴力革命

梁启超把美国的共和政体比喻为一栋建筑物,它的形成过程是“先有无数之小房,其营造不同时,其结构不同式,最后乃于此小房之上,为一层堂皇轮奂之大楼以冀蔽之。而小房之实体,毫无所毁灭,毫无所损伤。盖小房非恃大楼而始存立,大楼实恃小房始存立者也。设忽遇事变而大楼忽亡,则彼诸小房者,犹依然不破坏,稍加缮葺,复足以避风雨而有余”。美国的各州政府譬如小房,联邦政府譬如大楼,“各省政府之发生,远在联邦政府之前,虽联邦政府亡,而各省还其本来面目,夫为多数之小独立自治共和国,而可以自存”。也就是说,美国的共和政体并非成立于合众国,而是成立于组成国家的各省;并非成立于各省,而是成立于组织一省的各市。美国人的自由并不是独立战争后才开始发生,而是独立后得到巩固。世界上没有突然发生的事物,假如美国人以前没有自由,不可能通过一次革命战争就得到完全无上的自由。法兰西以革命求自由,却变为暴民政治,随后再变为帝政专制,经历八十年还没有达到美国的程度。再如南美各国以革命求自由,六七十年来,每四年发生一次暴动,始终为蛮酋专制政体。[16]

梁启超考察了美国宪法发生、发展的历史。美国未有共和宪法之前,已经久行共和立宪制度,举办地方自治,富于政治经验。合众国宪法颁布以后,其母国良好的政治习惯,即两大政党的习惯,又在该地发生。所以,英国宪法是自然发生的,而美国宪法则发源于殖民地成立之时,以殖民地时期长久的地方自治为基础,而不是一场独立战争所能造就的。[17]

(三)暴力革命招致外国干涉,加速国家的灭亡

梁启超认为,种族复仇“必出于暴力革命,暴力革命必继以不完全的共和,不完全的共和必至于亡国”。[18]他断定:“吾以为今后之中国,不容有三年以上之战乱,有之则国必亡矣。”[19]立宪与亡国相比较,宁肯含垢忍痛,不愿做亡国的罪人。

首先,暴力革命必然含有排外的性质,并且是革命军无力控制的。从我国历史上看,凡一支革命军兴起,稍具势力之后,必然有其他的革命军与之响应,在政治家的煽动下,那些毫无秩序意识的国民加入进来,其危险和混乱状态不可想像。就拿日俄和议时日本国民的暴动事件来说吧,提倡者最初的动机是愤怒于政府的外交失败,而要求停止签订条约,决不含有排外的性质。但是,后来事态失控,发展到向俄国、法国教会和居民施加强暴,幸好日本的警察力量强大,暴动的时间又短,才没有酿成其他的事变。日本人久受教育,已经渐渐地具备法治国国民的资格,但是,其一旦成为感情的奴隶,也能生出种种不可思议的乱象,何况是我国国民的暴动?我国的暴动革命所波及的面积更广,经历的时日更长,参加的人数更多,并且我国的国民受几千年来的遗传习性的影响,本来就有排外的思想,再加上近年来各国与我国积怨很深,国民早就跃跃欲试,准备一雪耻辱,一旦揭竿而起,必然是万里响应。

其次,暴动必然给社会造成破坏,而破坏之后并不能建设。共和政体是历史的产物,需要人民具备若干资格之后方能实行,不然,如果强行效仿,只能徒增扰乱。法国以及中美南美各国的实践,都是前车之鉴。这些国家因为总统选举,动辄杀人盈野,血流成河,每三年或四年就要发生一次暴动,其原因都是因为不适于共和而强行共和所致。我国的国民程度还不如上述国家,如果在暴动之后贸然建设共和政体,因为攘夺政权而发生的悲剧会更加惨烈。尤其危险的是,当新破坏而未能建设之时,中央旧政府既倒,而新共和政府不能成立,或暂时成立而旋起冲突,中央纷乱如麻,而各省新经兵灾之后,人民生计艰难,加上乱机已动,人人以好乱为第二天性,自然的暴动陆续发生,而政府的军队有限,于是秩序一破,不可恢复。[20]

梁启超认为,中国的宪政之路是渐进式的,通过教育和启蒙养成有秩序的国民,是一个艰苦的过程。政治进步可以采用的唯一手段是“要求”,而不是“暴动”,“要求”是实行政治革命的唯一手段,政治上的正当要求,也是救国的唯一手段,中国是否有救,要看人民是否“能为要求”和“肯为要求”。但是,如果统治者顽固不化,不顺从人民的要求,该怎么办呢?梁启超说:“要求不得而继以暴动,君主惮暴动而遂应其要求也。”所以“种族革命,适以助政治革命之成功也,质言之,则排满者适足以助立宪者之成功也”。由此可见,梁启超并非绝对的反对暴力,但暴力只是一种济变的手段,是最后的武器,只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可滥用,“用之必在要求而不见应之后,且所施者限于反抗此要求之人”。[21]

注释:

[1]《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佚名辑《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 ,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第43页。

[2]《立宪应如何预备施行准各条举以闻谕》,佚名辑《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 ,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第44页。

[3]梁启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上海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636页。

[4]梁启超:《宪政浅说》,王文光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二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57页。

[5]梁启超:《宪政浅说》,王文光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二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58页。

[6]梁启超:《敬告国人之误解宪政者》,王文光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二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5页。

[7]梁启超:《宪政浅说》,王文光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二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57 - 958页。

[8]梁启超:《立宪法议》,王文光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二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20 - 923页。

[9]梁启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上海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636 - 646页。

[10]梁启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王文光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二集,云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856 - 859页。

[11]梁启超:《为国会期限问题敬告国人》,王文光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二集,云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 - 1072页。

[12]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王文光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一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 - 461页。

[13]梁启超:《中国人之缺点》,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上海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788 - 791页。

[14]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上海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90页。

[15]梁启超:《开明专制论》,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上海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65 - 167页。

[16]梁启超:《美国政治略评》,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上海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792 - 796页。

[17]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上海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246- 248页。

[18]梁启超:《暴动与外国干涉》,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上海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237页。

[19]梁启超:《开明专制论》,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上海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75页。

[20]梁启超:《暴动与外国干涉》,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上海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280 - 294页。

[21]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张 、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上海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233 - 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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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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